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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会生活革新法令         ★★★
修会生活革新法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19 2:44:01    
    Decretum De Accommodata Renovatione Vitae Religiosae 

    Perfectae Caritatis (PC) 

    一九六五年十月廿八日 

    中国主教团秘书处译 

    修会生活革新法令 

    天主众仆之仆、保禄主教,偕同神圣会议之诸位教长,为永久纪念事。 

    绪言 

    1  在“万民之光”教会宪章中,神圣公会议已经指出,依照福音劝谕,对全备爱德的寻求,导源于神圣导师、基督的教训及表率,以做显示天国的灿烂标记。现在讨论修会的生活与规则,及其会士所发的贞洁、神贫和服从的圣愿,并依照现代环境,谋划他们的需要。 
 
    自教会初期,已有男女实践福音劝谕,立志更自由和更忠诚地追随及效法基督;各人依照自己的形式,度着献身给天主的生活。其中许多人,因圣神的启示,或度隐居生活,或创立修会;教会以自己的权力欣然予以接受,并加以核准。因此,由于天主的旨意,出现了各色各种的修会,至使教会,不但藉以施行了各种善工(弟后:三,17),善尽了建设基督身体的职务(弗:四,12),而且由其子女的各种才能而美化,就如一位为自己的丈夫装饰好了的新娘(默:廿一,2),并藉以彰显了天主的各样智慧(弗:三,10)。  
 
    所有被天主召唤追随福音劝谕,并忠心实践的人们,在各种不同的恩赐中,将自己特别献与天主,以跟随那冰清玉洁而一贫如洗(玛:八,20;路:九,58),服从而死于十字架上(斐:二,8),救赎并圣化了人类旳基督。这样,由于圣神倾注在他们心中的爱情(罗:五,5)他们日甚一日地为基督及其奥体-教会-而生活(哥:一,24)。为此,因着终身奉献自己,与基督结合遂愈密切,圣教会的生活就更丰富,其传教事业也愈发达滋长。 
 
    为使追随福音劝谕而献身的卓越价值,及其在现代环境中的必要任务,给圣教会能得更大的利益起见,本神圣公会议订定了下面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各修会适应生活和纪律革新的总原则,所有无圣愿度共同生活之团体与在俗团体在无碍其本有性质外,均得应用。至论总则的实行及各细则,俟在大公会议后由法定权力予以制定。 

    革新的总则 

    2  修会生活适应的革新,包含继续返回基督化生活的根源,及各修会原来的目标,与对时代环境变迁的适应。这类革新,在圣神的策励及教会的领导下,当依下列原则推行之: 
 
    一、修会生活的最后目标,既是按照福音追随基督,那么,追随基督对一切修会,当视为最高规则。 
 
    二、为教会的利益起见,每一修会必须有其特别性质及职务。因此当忠心地认清及遵从创会人的精神与固有宗旨,以及纯正的传统;这一切便是建立各修会的祖产。 
 
    三、各修会分享教会的生命,凡教会在圣经、礼仪、牧灵,大公、传教、和社会方面的创业和计划,各修会当依自己的性质,竭力加以协助,视如自己的一样。 
 
    四、修会当督导会士,认清时代及人类的环境与教会的需要,以信德的眼光明智地判断当代的情况,以使徒的热诚,更有效地拯救人类。 
 
    五、修会生活,既然首在促使会士随从福音劝谕,效法基督,与天主结合,为此当切实思考,会士们要充沛精神革新,即使在推行外面事业上,亦当放在首要地位,否则,现代需要的最好适应,不会产生效会。 

    革新的实用标准 

    3  在任何地方,特别在传教区,生活、祈祷、及工作方式,都当符合会士的现代生理与心理的条件,并在各地,尤其在传教区,应依照每个修会的性质所要求,适合传教事业的需要,文化的要求,以及社会与经济的环境。 
 
    对于修会的管理情形,亦当依照同样的标准,加以研究;为此,会宪、守则、习惯、经文、仪式、及其他同类书册,当加以适当的订正,取消其不适宜者,使能与本神圣公会议的文件相符合。 

    谁当推行革新运动 

    4 有效的革新和合宜的适应,非由全会会士的合作不为功。 
 
    制定适应革新的规则,订立法律,及付诸充份、明智的试行,属于正权人的权力,特别是修会的全体会议;但依法律规定,需要圣座或当地主教核准者除外。会长对于有关整个修会事宜,应以适当方法,与会士商议,听取他们的意见。 
 
    对于显愿修女(隐修)院的适应革新,亦可听取联合修会,或其他依法召集之会议的意见。 
 
    不过,须牢记:适应革新的期望应寄托于谨守会宪与规则的遵行,而不在于加增会规的条文。 
   
    一切修会生活的共同要素 

    每个修会的会士,首先当注意:发愿是答覆天主福音劝谕的召唤,因此不但死于罪恶(罗:六,11),而且弃绝世俗,为惟一的天主生活。会士把整个生命奉献天主,这形成一种特别的祝圣,密切的根连于圣洗的祝圣,而由会士的奉献完更美地表达出来。 
 
    会士须知,这种奉献既为教会所接受,就应努力为教会服务。 
 
    事奉天主者当潜心修德,特别当修谦逊、服从、勇毅、贞洁,以此诸德,得以分享基督之贬抑自己(斐:二,7-8),并在精神上分享其生活(罗:八,1-13)。 
 
    因此,忠于自己圣愿的会士,为基督摈弃了一切(谷:十,28),跟随基督(玛:十九,21),以衪为惟一的需要(路:十,42),听衪的话(路:十,39),关心衪的一切(格前:七,32)。 
 
    为这缘故,每个修会的会士,该专一寻找天主,在一切之上,致意静观默思,以心神结合天主,以使徒圣爱,联合救赎工程,并努力拓展天国。 

    神修生活至上 

    6  实践福音劝谕者,当在一切之前,追求、爱慕先爱了我们的天主(若一:四,10),并在一切境遇中,努力度其与基督隐藏在天主内的生活(哥:三,3);由此爱人,以拯救世界,并建立教会。福音劝谕的实践,亦以此爱德而受到鼓励和指引。 
 
    因此,修会会士,该由教会神修的正统泉源中,以勤勉的学习,吸取祈祷的精神,和善行祈祷。首先,每日当手执圣经,由于诵读及默想圣经,才能『认识基督耶稣的卓绝价值』(斐:三,8)。要依照教会的意向,心口合一地举行礼仪,尤其是圣体奥迹,并由此丰富的泉源,培养神修生活。 
 
    在天主法律及圣祭的筵席上饱饫的人,自当友爱基督的肢体,并以子女之情,敬爱神长,且日甚一日地与教会同生活同感觉,奉献全力为它服务。 
 
    纯静观的修会 

    7  在专务静观默思的修会内,会士以独处与缄默,不断祈祷、愉快苦行,奉事惟一的天主。在基督妙身内,“每个肢体,各有不同的作用”(罗:十二,4),纵然行动传教工作有迫切的需要,但这些修会,常保持卓着地位。因他们给天主奉献赞颂的卓绝祭献,以圣德的丰硕成果,显耀天主的子民,并以芳表感动他们,以神秘的宗教繁殖力使他们增多。这样,他们是教会的荣耀,及上天恩宠的泉源。他们的生活形式,却须依照上述适应革新的原则和标准加以修正,但须完善地保存他们避世和静观生活的固有操行。 

    从事传教的教会 

    8  在圣教会中,有许多神职或非神职的修会,从事各种传教事业,他们依照所受的恩宠,各有不同的恩赐,如果服务就应用在服务上;如果是教导,就应用在教导上;如果是劝勉,就应用在劝勉上;施与的,应该大方;行慈善的,应该和颜悦色(罗:十二,5-8)。“神恩虽有区别,赐与者是同一的圣神”(格前:十二,4)。 
 
    在这些修会中,传教及慈善活动,如圣善的服务,以及教会托付他们,并以教会名义去办的善慈事业,都属于修会生活的固有性质。为此,会士的全部的修会生活,当充满传教精神,而全部传教活动,则当受修会精神的陶冶。所以为使会士响应基督的圣召,并服事其肢体,如服事基督本身一样,则他们的传教活动,当从与基督亲密的结合出发,藉以培养对天主对世人的爱德。 
 
    为此,这些修会的会规及习惯,当符合所从事的传教事业之要求。从事传教事业的修会,既有各种不同形式,则其适应的革新自然亦当注意到这种区别,使会士在不同修会中为基督服务的生活,由适合各修会的方法获得支持。 

    保存静观及隐修院的生活 

    9  无论在东方及西方,都当忠实地保存许多世纪以来,对教会及社会有辉煌贡献的隐修院生活,并使其原有精神日益光明。隐修院士的主要职务,是在隐修院的范围内,对尊威的天主尽其谦卑而高贵的职务,或以隐避的生活献其终身于敬事天主,或合法地接受某种传教事业与慈善工作。所以,在保持修会的本来性质下,须革新昔日的有益传统,以适应现代人灵的需要,使隐修院成为感化信友的园地。 
 
    同样,如果修会由于会规或宪该从事传教事业,而同时具有合唱日课责任,又当遵守隐修规则的,则其生活方式,须与适合自己的传教事业之要求相配合,唯须忠实地保存其对教会有重大利益的生活体制。 

    非圣职修会的生活 

    10     非圣职修会的生活,不分男女,构成以圣愿追随福音劝谕的完整地位。因他们对青年的教育,对病人的服侍,以及其他应尽的职务,都有益于教会的牧灵职务,所以神圣公会议对之极为重视,劝勉其会士坚守自的圣召,并使自己的生活适应现时代的要求。 
 
    神圣公会议声明,兄弟修会为了在自己会院中供应所需的司铎职务,可由全体大会决议,保持其非神职性质的前提下,选拔几位会士晋升司铎。 

    在俗团体 

    11 在俗团体,虽不是修会团体,但它们有在世俗中追随圣教会所承认的福音劝谕的真正而完备的宣示。这种宣示,乃授与生活在世俗中的男女,非圣职和圣职员一种献身。为此,他们该特别奉献自己,全心爱慕天主,保持其团体的特别性质,即“在俗”性质,使为在世俗中并从世俗中传教而产生的团体,能随处有效地执行其传教的任务。 
 
    但该知道,除非在俗团体之成员在神事和人事双方面,受过适当的教育,使成为世间的酵母,以橧长基督的妙身,就不能善尽己职。所以管理人当竭力,特别培养成员的神修,并推进更多的训练。 

    贞洁 

    12     会士为天国(玛:十九,12)所发的贞洁,愿当视为圣宠特殊的恩赐。因为它特别使人心无所挂虑(格前:七,32-35),使人更爱天主及众人;因此,这是上天恩赐的特别标记,也是会士欣然献身于侍奉天主及从事传事业的最好方法。这样,他们在众人前,表彰由天主所立的奇妙联婚,并在未来的世纪完全显示:在此联婚中,教会基督为惟一的配偶。 
 
    为此,会士当努力善守自己的圣愿,信从吾主耶稣的话,依靠天主的助佑,不要依赖自己的能力,从事克苦,谨守五官。亦不要忽略维护心身健康的本性方法。对于妄说完全贞洁为不可能,或说有害于人格发展的谬论,不要心旌动摇;凡能诱致贞洁于危险的一切,应以一种精神本能加以摈弃。所有会士,尤其是长上,应该记取,会士如能在公共生活中真诚友爱,则能更易谨守贞洁。 
 
    善守贞洁,既深深地涉及人性内蕴的倾向,则除非经过适当的考验,及心理与感情相当的成熟,不可贸然去发贞洁圣愿,会长也不应轻易准许。不但须告诉他们守贞洁所能遭遇的危机,且须教导他们,为主献身守贞,也是促进完整人格的福利。 

    神贫 

    13     为跟随基督,甘心神贫是今日特别为人重视的标记,会士当勉力遵守之;如果需要,且应以新的方式表示出来。它使会士分享基督的贫穷,衪本是富有的,为了我们却成了贫穷的,好使我们因着衪的贫穷而为富有的(格后:八,9;玛:八,20)。 
 
    对会士的神贫,在使用事物上,服从长上还不够,会士必须在实际上及精神方面都守神贫,该在天上为自己积蓄财宝(玛:六,20)。 
 
    会士在自己的职务中,当知道自己亦该遵守劳动的公律,以求自己生活及事业所需的财物,摈除一切不必要的顾虑,将自己托给在天大父的照顾(玛:六,25)修会的会宪可准许自己的会士,放弃已得或将得的遗产。 
 
    修会本身,依照各地情形,设法表示出团体的神贫,甘心由自己的财物中,赞助教会其他方面的需要,及救济会士当以基督心肠去爱的贫民(玛:十九,21;廿五,34-46;雅:二,15-16;若一:三,17)。会省及会院与其他会省及会院,当共通其财物,富裕者当赞助贫穷者。 
 
    除了会宪与会规另有规定外,修会虽有权取得一切为生活及事业需要的财物,但当避免一切奢华、过份营利、积财的方式。 
      
    服从 

    14     会士因服从圣愿,将自己的意愿献于天主,作为牺性,因而能更巩固而更确实地与天主的圣意相结合;为此会士该效法基督,衪为承行圣父的旨意(若:四,34;五,30;希:十,7;咏:卅九,9),“取了奴仆的形体”(斐:二,7),由其所受的苦痛学习了服从(希:五,8)。会士由于圣神的推动,并因信德而服从代表天主的长上;由长上引领,为基督去服事所有弟兄。一如基督为了服从圣父,而服事弟兄,并交出自己的生命,为大众作赎价(玛:廿,28;若:十,14-18)。这样,他们更密切地为教会服务,以图达到基督圆满年龄的程度(弗:四,13)。 
 
    所以会士该以信德和爱天主旨意的精神,依会规及会宪谦卑地服从长上,用其理智和意志的力量,以及本性和圣宠的恩赐,去执行命令,以尽托付给自己的职务;知道自己是照天主的圣意,为建设基督的身体而效劳。这样,会士的服从,不但不减少人性的尊严,反而增长了天主子女的自由,使它成熟。 
 
    长上将为托付自己的灵魂交帐(希:十三,17),故在尽职时,当服从天主的圣意,以服务弟兄的精神,执行自己的权力,表示出天主爱他们的爱情。管理自己的属下,当如天主的子女,尊重他们的人格,推动他们甘心情愿地服从。为此,特别对于告解圣事及良心指导,该给他们应有的自由。会长应引导会友,使他们在尽职务及创立事业时,以积极及负责的服从,与自己合作。为此,会长该喜欢听取会友的意见,鼓励他们为教会及修会的利益而努力;但当保留决定及命令之权。 
 
    修会会议及顾问当在管理上,善尽付给他们的责任,并依其本有方式,代表全体会友分担并关怀整个团体利益。 

    公共生活 

    15     度公共生活当如最初教会的信众,他们都是一心一德(原:四,32),在福音中、圣礼内、尤其在圣体内,以祈祷及同一精神的共融,恒守不变(宗:二,4)。会士是基督的肢体,同居共处时,论尊敬,要彼此争先(罗:十二,10),彼此帮助背负重担(迦:六,2)。天主的爱藉着圣神,倾注在他们心中(罗:五,5),修会是由天主的名义而集合的真实家庭,基督就在他们中间(玛:十八,20)。 
 
    爱就是法律的满全(罗:十三,10),爱德也是全德的联系(哥:三,14),因此我们知道我们已出死入生了(若一:三,14)。兄弟之间合一,表示基督的来临(若:十三,35;十七,21),因而发出伟大的宗徒能力。 
 
    为使会士有更密切的兄弟之谊,称为“皈依者”、辅理修士、或有其他名称的,该与修会的生活及事业密切联系。除非环境另有要求,在修女会中,当设法同属一种修女。修女们,只可因事业的不同,或因天主的特别召唤,或因特殊的才能而有区别。 
 
    男人隐修院或非纯无圣秩修会,能依其性质,照会宪的规定,准收圣职人员及非圣职人员,他们有同样名义,享受同样权利,亦负同样责任,惟由圣秩而来的权利与责任不在此限。 

    修女的禁地 

    16     纯静观的显愿修女,仍当守宗座禁地法,但得依照时代及地方的情形,听取女隐修院的意见,取消其过时的惯例,而加以适应。 
 
    其他显愿修女,由会宪当从事传教者,则取消其宗座禁地法,使能更善尽其传教工作的职务,但不妨碍会宪规定的禁地法仍当有效。 

    会士的服装 

    17     会士的服装,是献身于主的标记,该朴素、端庄、清贫、而雅观,此外,该合乎卫生的条件,时代和地方的环境,以及职务的需要。男女会士之服装,凡与以上规则不合者,则当修改之。 

    会士的培植 

    18     修会适应的革新,特别在乎会士的培植。因此,非神职会士及修女在初学后,不宜立即从事传教的工作;他们的神修生活、传教、教义及技术的培养,甚至已得了学位,还应在适当的会院延长之。 
 
    修会生活适应现代的需要时,为避免只求外表,并为免于照会规从事外在传教工作的会士不称职,当依照各人的智力及个人的性情,适当地教以今日社会生活的风范及感受和思想的方式。实行上面各种要素协调配合的教育,能有利于会士生活的统一。 
 
    会士一生,当在神修、教义及技术的修养上,精益求精,长上当竭力供给他们进修的机会、协助及时间。 
 
    会长亦有责任,善于物色并勤加准备院长、神师及教授等人选。 

    创立新修会 

    19     为创立新修会,当慎重考虑其需要,或至少其重大利益,及其将来发展的可能性;不当创立无用的修会,或没有充份锐气的新修会。在新开教的地区,凡合乎当地居民性情习惯,及地方风俗情形的修会生活方式,当鼓励推行之。 

    修会事业的维持、适应及放弃 

    20 修会当忠诚地保持、发展自己的事业,并依照整个教会与教区的利益,要运用适当及新颖的方法,而放弃不合本会真正精神和性质的事业,使能适合时代及地方的需要。 
 
    修会当绝对保持传教精神,并依照各会的性质,设法适合今日的环境,使在一切民族中宣传福音,更为有效。 

    衰落的修会及隐修院 

    21 依照有关主教们的意见及圣座的判断,没有可靠希望将来再复兴的修会及隐修院,不准以后再收初学生;若可能的话,当与目的及精神不太差异而更兴盛的修会或隐修院合并。 

    修会的联合    

    22     修会及自治隐修院,依照环境的适宜而经圣座的批准,若属同一修会家庭的,则当设法互相联合;若有几乎相同的会宪及习惯与精神,而特别因为会士稀少的,则当合并;若从事同样或相似对外事业的,则当集合。 

    高级会长会议 

    23 当协助圣座所立的高级会长会议或集会,因这种会议对于达到每个修会的目标,对于有效地谋求教会的利益,对于在一个地区平均分派福音的宣传人员,对于讨论修会的公共问题,并对于在传教上与主教会议的联系及合作,都有很大的帮助。这类会议,亦可为在俗团体设立之。 

    修会的圣召 

    24     司铎及从事教育的信友,当竭力设法,适当而谨慎地选择修会的圣召,使能有新的发展,这正合乎教会的需要。至平日讲道时,亦当时常提及福音的劝谕和修道的地位。为父母的该以教会的习惯教育子女,并在他们心中培植及卫护修会的圣召。 
 
    修会可以发布自己的消息,以助成圣召,并寻找圣召;但该明智从事,并遵守圣座及当地主教所订立的规则。 
 
    会士当记得自己的生活表率乃修会最好的介绍,也是引入进人修会的媒介。 

    结论 

    25     所有遵从适应革新标准的修会,当努力答覆天主的圣召,及在教会中尽其适合现代的职务。由于神圣公会议既重视修会的贞洁、贫穷及听命的生活,而此生活的表率乃吾主基督本身;因此将坚定的希望放在修会的既隐藏又显明而丰富的工作上。所以全体会士,该以完整的信德,对天主对人的爱德、对十字架的爱戴,以及对来世光荣的期望,将基督的福音传至普世,使大家都看到他们的见证,并使在天大父满受光荣(玛伍,十六)。这样,因着至慈天主之母童贞玛利亚的转求:“她的生活是众人的表率”(圣盎博罗削,论贞洁第二卷,第二章,十五节),使修会日益发达,而结丰硕有益的果实。 

    教宗公布令 

    本法令内所载全部与各节,均为神圣公会议教长们所赞同。我们以基督所赋予的宗座权力,借同可敬的教长们,在神圣内,予以批准、审订、制定,并为天主的光荣,特将会议所规定者,明令公布。 

    公教会主教 保禄 

    一九六五年十月廿八日颁于罗马圣伯铎大殿  

    (以下为教长们的签署)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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