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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         ★★★
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19 2:44:01    
    Decretum De Pastorali Episcoporum Munere In Ecclesia 

    Christus Dominus (CD)

    一九六五年十月廿八日 
  
    中国主教团秘书处译 

    绪言 

    第一章        论主教对整个教会的关系  

    第二章        论主教对地方教会即教区的关系  

    第三章        论主教们为多数教会之公共利益的合作  

    教宗公布令   

    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 
  
    天主众仆之仆,保禄主教,偕同神圣公会议之诸位教长,为永久纪念事。 
 
    绪言 

    1 主基督、生活天主之子,来救自己的人民于罪恶之中(一),为使所有的人成圣。一如衪自己为父所派遣,同样祂派遣了自己的宗徒(二)。这样祂祝圣了他们,将圣神付给他们,使他们在世光荣圣父,并拯救世人,“为建立基督的身体”(弗:四,12),即所谓教会。 

    2 在基督的教会中,罗马教宗为伯多禄的继承人,基督曾委托他牧放自己的绵羊及羔羊,对管理人灵方面,由于天主的制定,享有最高、完备、直接与普遍的权力。因为他是全体信友之牧人,为整个教会的公共利益所派遣,为此,对各地教会都有正常的权力。 

    主教们为圣神所选,继宗徒之位,做人灵之牧人(三),偕同教宗,并在他的权力之下,为完成永久牧者基督的工程而被遣(四)。基督付给宗徒们及其继位者命令和职权,以训诲众人,并以真理圣化人民,而养育他们。所以,主教因接受了圣神,成为真正的信仰导师、司祭及牧人(五)。 

    3 藉祝圣,获得主教职务的主教们(六),共同担负照顾一切教会的责任,与教宗共融,并在他权力之下,结合于集团中,去执行对整个教会的教导及管理任务。 

    每位主教,对于给自己所指定的主的羊群,当管理委托于自己的个别教会,有时亦该共同照顾许多教会的需要。 

    为此神圣大公会议,舆衡现代趋向事物新秩序的联合情况,愿将主教牧灵的职务更为准确地加以划定(七),遂作下列的规定。 

    附注 

    (一)参阅玛:一,21。 

    (二)参阅若:二十,21。 

    (三)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第四期会议,教义宪章第一篇,论基督教会,第三章;Denz. 一八二八(三O六一)。 

    (四)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第四期会议,教义宪章,论基督教会,绪论:Denz.,一八二一(三O五O)。 

    (五)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第三章,二一,二四,二五节:见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四-二五,二九-三一页。 

    (六)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第三章,二一节:见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四-二五页。 

    (七)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人类救赎”宪令:见宗座公报,五四卷(一九六二年)六页。 
 
    第一章        论主教对整个教会的关系 

    第一节 主教对整个教会所有的职分 

    主教团权力的实施 

    4 主教因受圣事的祝圣,及与团体首领及其他团员的圣统制内的共融,成为主教的成员(一)。“主教之品级,在训导及牧职方面,继续宗徒团,宗徒团亦因之而继续存在,只要与其首领罗马教宗连同一起,而总不与此首领分离,也是对整个教会最高及完整权力之主体,这种权力只在罗马教宗赞同之下能执行”(二)。这权力在“大公会议中隆重执行”(三)。为此神圣大公会议决定全体主教,为主教团之成员,有参与大公会议的权利。 

    “同一团体的职权,可由散居世界各地之主教,与教宗一同执行,只要团体的首领召集他们作集团行动,或至少批准或自由接受散居的主教们的联合行动,使成为真正的集团行动”(四)。 
 
    世界主教谘议会 

    5 由世界各地,按照罗马教宗所定或将定之方式与办法所选之主教,对教会最高牧者在谘议会中贡献有效的协助,称为主教谘议会(五);此一会议既然代表全世界主教,同时亦表示全体主教,在圣统的共融中,共负关怀整个教会的责任(六)。   
 
    主教团应共同关怀全球教会 

    6 主教既为宗徒的正式继承人及主教团之一份子,自当常相团结,并关注整个教会。因为由于主的制定及宗徒职务的责任,每位主教与其他主教同为教会的保证人(七)。当特别关注天主的言语尚未传到的世界地区,尤其因司铎数目太少,信友冒着远离基督生活的规诫,及失去信仰危险的地方。 

    因此,当竭尽心力,使宣传福音与宗徒事业,由信友踊跃地去支持推行。此外,还当努力,为传教区及缺少神职人员之处,培植适当的神职人员及协助的修会人士与教友;并设法在可能范围内,使几位自己的司铎,到上述的传教区或教区去,永久或至少在规定期间,尽其神圣职务。 

    此外,主教对教会财产的运用,不仅要顾及自己教区的需要,并该注意其他个别教会的需要,因为它们是同一基督教会的一部分。最后,要努力拯救其他教区及地区所遭的灾祸。   
 
    对遭难的主教应有积极的爱德 

    7 特别因基督的名字,受人侮辱及磨难、坐监、或被阻止尽其职务的主教,当以同僚的友谊待之,并以手足之情设法用同道的祈祷与行动,以减轻及缓和其痛苦。 
 
    第二节        主教与宗座的关系 

    主教在教区内的权力 

    8 一、以宗徒继承人之身份,主教在委托给自己的教区内,有一切正常的、本有的、直接的、为尽牧职所需要的权力;但罗马教宗因自己的职务关系,在一切方面,常能为自己或其他教会当局保留案件的权力。 
二、每位教区主教,在个别情形中,如果认为对教友有神益,有权豁免所属信友不守教会的公共法律,除非最高教会当局,已经特别加以保留。   
 
    教廷的各机构 

    9 罗马教宗利用罗马教廷各圣部对整个教会,执行最高、完整及直接的权力,各圣部以教宗之名义及权力尽其职务,为谋教会的益处,并为主教们效劳。 

    然而神圣大公会议的教长,希望那些曾为罗马教宗及教区主教有过伟大贡献的圣部,应加以新的布署,使与时代、地区及礼仪适合,特别关于圣部的数目、名称、职权、处理事务的方式及彼此间工作的配合,均应重新调整(八)。大公会议教长们亦希望顾及主教之本有牧灵职务,而详细规定教宗使节之职务。   
 
    教廷机构人员及职责 

    10 此外,圣部既为整个教会的利益而设立,希望其部员、职员及顾问,与罗马教宗的使节,在可能范围内,由教会各地选择,务使教会中枢之部门及机构,实际上有普遍性。 

    并希望在圣部之部员中,亦有几位主教,尤其教区主教,他们更能向教宗报告整个教会之意见、期望与需要。 

    最后,大公会议之教长,以为圣部如能多听德学经验兼优的教友之意见,也非常有益,使他们对教会事务,亦参加适合自己的一份。 

    附注 

    (一)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第三章,二二节: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五-二七页。 

    (二)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同上。 

    (三)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同上。 

    (四)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同上。 

    (五)参阅保禄六世一九六五年九月十五日之自动诏书:“宗座之挂虑”。 

    (六)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第三章,二三节: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七-二八页。 

    (七)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信德特恩”通谕:宗座公报,四九卷(一九五七年)二三七等页。并参阅本笃十五世一九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夫至大”通谕:宗座公报十一座(一九一九年),四四O页。比约十一世一九二六年二月廿八日“教会事务”通谕:宗座公报,十八卷(一九二六),六八页。 

    (八)保禄六世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对罗马教廷枢机主教、主教、教长及其他职员之演讲:宗座公报,五五卷(一九六三年),七九三页等。  

    第二章        论主教对地方教会即教区的关系 

    第一节       教区主教 

    教区的意义及主教在教区内的职务 

    11 教区乃天主子民的一部份,托付给主教在司铎的协助之下所管辖,于是,尊从主教为其牧者,并由主教藉福音及圣体在圣神内集合起来,而组成地方教会;至一至圣至公及传自宗徒的基督教会即临在此处,并在此活动。 

    每位主教,受委托管理地方的教会,在教宗权下,是这些教会的本有、正常及直接的牧人,以吾主之名管理羊群,对他们尽教诲、圣化、治理的职务。但他们当承认宗主教及其他圣统当局所享有的合法权力(一)。 

    主教在众人前,为基督的证人,克尽自己的宗徒职务,不但要照顾已随从众牧之长的人,亦应全心献身于已离开真理之路的人,或不知基督的福音及不认识天主仁慈救恩的人,直至大家在“一切的良善,正义和诚实中”度日为止(弗:五,9)。   
 
    训导职务 

    12 尽自己训导的职务,就是要向人宣传基督的福音,这是主教的主要职务(二);以圣神之勇毅,召人信从,或在活泼信德中坚固他们;将基督的整个奥迹,昭示他们,因为不知道那些真理,便不认识基督;并指示天主所启示的道路,以光荣天主,并因此而得永福(三)。 

    还要指出世间事物及人间的制度,依照造物主的旨意,是为救赎世人而安排,所以为建立基督的身体,亦可有不少的补益。 

    所以,当依照圣教会的教义训诲的人,应如何重视人格与其自由及肉躯的生命,重视家庭及其单一性与固定性,子女的生养及教育,政府的制度与其法律及职业,工作及休闲,艺术及机械的发明,贫穷与富裕;并指出物质财富的获得、增加及正当的分配,和平与战争,万民如兄如弟的往来等重要问题的解决方法(四)。  
 
    陈述教义的方式 

    13 依照适合时代需要的方法,宣讲天主教的教义,即答覆最困惑人的问题及困难;并维护同一教义,教导信友如何维护及传扬真理。在宣讲教义时当指出教会对一切人,无论其为信友与否,均与关怀,而特别照顾贫穷人及弱小者,因为天主遣使他们对这些人宣传福音。 

    教会既应与其生活的人类团体交谈(五),主教的主要职责,便是与人接近和要求推动与人交谈。这种有关救恩的交谈,为使真理常与爱德、理智与爱情联在一起,当以言谈清晰及谦虚温良为尚;又要把明智与信心合在一起,因为信心可增长友谊,联络感情(六)。 

    当设法利用今日所有各种方法宣扬教义,即宣讲及教授要理,它常占重要位置;并在学校、学术演讲、会议及一切集会中提出教义,以及在某些事故的机会作公开的声明,用印刷及大众传播的各种工具传播教义;必须利用这一切,以宣传基督的福音(七)。   
 
    要理的教授 

    14 教授要理的目标,是使人的信仰,经过教义的宣讲,更为活泼、明显、及有所作为。要注意用心教导儿童、青年、成年人。在教授要理时,当遵守适宜的次序及方法,不但适合所讲的材料,且当就合听者的资质、能力、年龄、及生活状况;所讲要理,当建立在圣经、传统、礼仪及教会的训导与教会的生活上。 

    该注意传教员适当的培植,使他们完全明瞭教会的教义,及对心理律与教学法具有理论及实行的知识。 

    并设法使成年的望教者对教义的学习,振兴起来或加以更好的适应。   
 
    主教圣化人的使命 

    15 主教尽圣化职务时,当记忆自己是由人间所选拔,奉派为人举行关于天主的事,奉献祭物和牺牲,以赎罪过。主教有完满的神品圣事;司铎是主教的得力协助人,是新约的真司祭;六品为辅助而设,当与主教及其司祭团共融,为天主子民服务;司铎与六品为执行自己的权力,皆应从属于主教。所以主教是天主奥迹的主要分施者,同时在委托给自己的教会中,是礼仪生活的管理人、推行者及保管人(八)。 

    为此主教当努力设法,使信友藉圣体,透彻认识复活奥迹,使能在基督的爱情统一中,成为一体(九);主教们当“专务祈祷,并为真道服役”(宗:六,4),竭力工作,使自己管辖的信友同心祈祷(十),勤领圣事,在圣宠上增长,成为天主的忠诚证人。 

    主教既然当成全他人,就当设法鼓励自己的神职人员、会士及信友,依照每人的特殊圣召,努力修德(十一);并应切记自己当立爱德、谦逊,及朴素圣德的善表。当使委托给自己的教会日进于德,好能把基督普世教会的意识在自己身上完全彰显出来。为此,该竭力培栩植司铎、会士的圣召,尤其注意传教士的圣召。   
 
    主教的治理与牧灵职务 

    16 主教在尽父亲及牧人的职务时,在自己的属下人中,当如服侍他人(十二),并如善牧认识自己的羊,羊亦认识他;如真正的父亲,爱护关怀一切的人,使人乐于服从他由天主所付的权力。他该如此团结栽培全体信友,使大家知道自己的职务,在共融中生活工作。 

    为能作到这些事,主教当“准备作各种善工”(弟后:二,21),“为选民忍受一切”(弟后:二,10),并安排自己的生活,使适合时代的需要。 

    主教该特别爱护司铎,如自己的爱子及至友(十三),因为他们分担他的一部份职责与关怀,并日夜努力执行;因此当乐意听他们的意见,推心置腹,以推进整个教区的教务。主教当注意司铎的神修、精神及物质的生活,使能圣善生活,善尽己职。为此该设法召开特别集会,使司铎多次集会,并作较长期的退省神工,以恢复神修生活,或为获得教会学术的较深知识,尤其有关圣经、神学、社会的重要问题,以及牧灵活动的新方法。主教要以慈爱之心对待生活在某种危险中或者在某方面有缺失的司铎。 

    为能顾及信友的益处主教该认识他们生活的条件,因此当利用适当的方法,尤其社会的调查。主教要关心任何年龄、职业、国家的人、无论是本地居民、或外方人或旅客。为执行牧灵职务,亦当让信友分担教会的事务,承认他们对建立基督奥体,有积极合作的职务与权利。 

    主教要从心爱待分离的弟兄,并嘱咐信友,以爱德及谦虚之心对待他们,努力照圣教会的意思,促进合一运动(十四)。且关心未领洗的人,使耶稣基督的爱德,也对他们显露出来,因主教在众人前,正是基督的证人。 
 
    传教的个别形式 

    17 应该推行各种传教工作,并在整个教区,或在教区的某一区内的各种传教工作,要在主教督导之下互相联合;一切要理、传教、慈善、社会、家庭、教育及其他有关牧灵的事务,共同进行,使教区的统一性更为显明。 

    时常提醒信友,各人照自己的地位及才能,作传教工作;鼓励他们参加信友传教的工作,特别参加或协助公教进行会。亦推行及帮助那直接或间接追求超性目标的善会,以追求更成全的生活,为给众人宣讲基督的福音,或为宣布公教教义及加增公共敬礼,或为达到社会性的目标,或为作虔诚或慈善事业。 

    传教工作的形式,当适合今日的需要,不仅要注意人类的精神及道德的环境,并且要注意社会、人口及经济方面的情形。为能确实达到这个目的,藉牧灵社会学的功能去作社会及宗教的调查,是非常有益的,所以当极力推荐。   
 
    对若干教父群众的特殊照顾 

    18 当格外照顾的,是有些信友,因着他们生活的情形,未能完全或根本不能享受普通本堂的照顾,如许多侨民、流亡者、难民、海员、航空人员及游牧人民等。亦当找出适合的牧灵方法,以协助至他处短期旅行人者的精神生活。 

    主教会议,尤其全国主教会议,应研究上列诸人的急需问题,特别注意宗座所订(十五)或将订的规则,并依照时、地、人各种适当情形,协力同心,以适当的工具及机构照顾他们的灵心生活。   
 
    主教的自由及其与政府的关系 

    19 为尽自己以救人为本的传教职务,主教原本享受完全的自由及独立,不受任何政府权力的牵制。因此不得直接或间接阻止他们执行教会的职务,或禁止他们与宗座及其他的教会当局,或与自己的信友自由往来。 

    无疑地,牧人照顾信友灵魂时,实际上也增加社会及国家的进步与昌盛,故该与政府人员,依照主教的地位及职务,同心合作,并劝人服从合理的法律并尊敬合法的长官。   
 
    教会任命主教的自由 

    20 主教的宗徒职务,既然由吾主基督所立以追求精神及超性的目的,神圣大公会议声明,任命主教,设立主教,是教会合法当局本有、特有、独有的权利。 

    为此,为维护教会的自由,并为更易于推行信友的利益起见,神圣大公会议希望,此后不再让给任何政府拣选、任命、推荐、指定主教的权利及特惠。有些政府,对于教会的尊重,神圣大公会议表示感激与重视,并敦请他们,与宗座交涉之后,自动放弃他们目前因条约或习惯所享有的上述权利或特惠。   
 
    主教的辞职 

    21 主教的牧职既然如此庄严而关系重大,教区主教或在法律上有相等职务的人因年龄或其他重要原因,不适宜尽自己的职务时,请他们自动地或由当权人的劝告辞去自己的职务。接受辞职的当权人当顾及辞职人的适当赡养金及应有的特别权利。   
 
    第二节        教区的划分 

    调整教区界限的需要 

    22 为达到教区的目的,该将教会的性质,在归属教区的天主子民中,明显地表示出来,并使主教能力有效地尽其牧灵职务;最后,应尽量为天主子民的得救而服务。 

    这就需耍教区界限的适当划分,神职人员与事业的分配,要合情理,并适合传教工作的需要。这一切不仅是有关神职人员及信友的利益,且为整个公教会也有益处。 

    为此,对教区的划分,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决定,因人灵利益的要求,该明智地从速重新调整教区的界限,予以划分、分割、并合、变更界限,或将主教公署迁到更适当的地区,最后,若是由大城市组成的教区,要从内部做新的布署。   
 
    应遵守的规则 

    23 在划分教区时,首先要设法保存教区对人员、职务、机构方面的统一性,如一生活的身体。在个别情形中,仔细研究一切情形后,当守下列普通的规则: 

    一、在规定教区界限时,于可能范围内,注意天主子民不同的成分,因为它能使执行神牧职务时更为便利。同时,在可能时,使人口的集结与政府的机关及社会制度符合,这样形成有机的组织。为此每个教区的地盘必须是连续的。 

    在环境许可下,亦宜遵照国家分区的界限,及人民与地方的环境,比如心理、经济、地理及历史的因素。 
二、普通地区的广度及居民的数字应有一个标准;即一方面,主教在他人之赞助下,自己能举行主教之典礼,能作牧职的视察,能调节编排所有传教工作,尤其认识参加教区工作的司铎、会士及信友;而另一方面,有一足够名适当的地区,主教及司铎在内注重整个教会的需要,能以全力执行职务。 

    三、最后,为能在教区内适当地尽其救灵的职务,按规矩,每教区当有足够数字及才能的司铎,管理天主的子民;亦不可缺少每个教区当有的部门、机构与事业;经验证明,为正常的管辖、或为传教,这是必要的。最后,已有或至少能明智预料,可以获得维持教区的人员及事业的必要资源。 

    为此,在不同礼仪的地区,主教当以同一礼仪的司铎或本堂,或以有必要权力的主教代理人,如果适当的话,且有主教圣秩,来照顾那些人的精神需要;或者他自己作各种礼仪之主管人。如果照圣座之判断,因种种特别原因,以上方法不能实行,则每种礼仪都应该建立其固有圣统(十六)。 

    在同样情形中,对语言不同的信友,亦当有同一语言的司铎及本堂,或一位精通其语言的主教代理人,必要时,付以主教圣秩,或以其他适当的方法处理。   
 
    征询主教团的意见 

    24 依照二二、二三节,变更或改变教区,除东方礼仪教会率由旧章外,当以此事交该地区主教会议研究,若需要的话,成立主教的特别委员会;唯常须询问有关教省及地区主教的意见;然后将他们的意愿呈于宗座。  
 
    第三节        教区主教在牧灵职务上的协助人 

    1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  

    25 在主教管辖教区,尽其职务时,必须常以吾主羊群的利益为最高目的。为易于达到这个目的,有时需要委任辅理主教;因为教区主教,因教区太广,或居民过多,或因宗徒事业的特别情形,或其他原因,自己个人不能按照人灵利益之所要善尽一切职务。而且有时因特别情形,主教需要一位助理主教。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应有相当执行权利,在教区行政保持统一,教区主教权力保持无损之原则下,务使他们的工作有效,并使其主教地位受到尊重。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既然该共同担任教区主教之操劳,在各方面,都该戮力同心,一同进行。他们对教区主教,常要表示尊敬服从,而教区主教则该敬爱他们,器重他们,有如昆仲。  
 
    辅理主教及助理主教的权力 

    26 如果人灵利益需要,教区主教该向合法当局,请求一位或数位辅理主教,他们在教区中没有继任权。 

    若在委任书中未加规定,教区主教该任命辅理主教为副主教,或多位辅理主教为副主教,或至少任命为主教代表人;他们仅属自己权下,故研究重要问题时,特别有关牧灵方面的问题时,教区主教该征求他们的意见。 

    除非合法当局另外规定,辅理主教由法律所得的权力,在教区主教职权停止时,并不消失。并希望在教区主教出缺时,除非因重要原因,当另采办法外,管辖教区的职务,当托付与辅助主教;若有数位辅理主教,托付与其中之一。 

    助理主教,即委任有继位权者,常当由教区主教委任副主教。在特别情形中,他可由合法当局获得更广的权力。 

    为了教区目前及将来的利益,教区主教及理助主教,在重要事上,该彼此商议。 
 
    2 主教公署及教区顾问 

    27 在教区主教公署中,副主教的职务最高。如果教区的正当行政有所需要,主教可以特为教区的指定区域、或为某种事业、或对某种礼仪之信友,委任一位或数位主教代表;在这方面,主教代表由法律上有普通法律授与副主教的一切权力。 

    在协助主教管辖教区的人中,亦当列入顾问司铎,按各地的情况,有主教座堂议院、谘议会或其他顾问。为这类机构,尤其主教座堂议院,该厘订适合现代需要的新规则。 

    主教公署中的司铎及信友,当知自己协助主教尽其神牧的职务。 

    主教公署的组织,不仅该成为教区的行政工具,而且要成为传教工作的适当机构。 

    切望在每一教区,有一牧灵委员会,由主教自己任主席,由特别选出的司铎、会士、信友参加。该委员会当研究考察一切有关传教工作的问题,提供实际的结论。 
 
    3 教区神职人员 

    28 所有司铎,无论其为教区的或会士的,都和主教分享并执行基督的同一铎品,所以是主教品位的指定助手。然而在管理人灵方面,教区司铎为主要分子,因为他们加入或归属地方教会,完全献身于它,以牧养天主的一部份羊群,所以形成一个司祭团及一个家庭,其领袖为主教。为使主教在自己的司铎中,更能适当及公正地按排职务,在委任职务及俸禄时,当有必要的自由,所以一切限制这自由的权利或特恩,皆宜取消。 

    主教与教区司铎的关系,当特别建立在超性的爱德上,使司铎与主教心心相印,牧灵工作才更能有效。为此,为使能为人灵服务更有效起见,主教不但有机会时,且当在规定时间,邀请多位司铎,特别讨论牧灵事务。 

    此外,一切教区司铎要互相合一,注意整个教区灵魂的利益;且当记得,尽神职时所得的财物,与神职密切相联,所以该竭力大方,依照主教之规定,援助教区物质方面的需要。   
 
    负责超本堂区工作的司铎 

    29 受主教委任进行超本堂的牧职及传教工作的司铎,或在教区的某一地区,或对特别的信友团体,或作特别的工作,也是接近主教的合作人。 

    司铎受主教委派,在学校、机关或团体中,作各种传教工作,也是贡献优异的协助。从事超教区工作的司铎,在其所作重要的传教工作上,也该受特别的照拂,尤其是所在教区主教的照拂。   
 
    本堂司铎 

    30 本堂司铎,在教区某一区内,在主教权力之下,受任为专任牧者,照顾人灵,为主教的重要助手。 
一、本堂司铎与自己的副手,执行照顾人灵职务时,当如此尽其训导、圣化及管理的职务,务使信友及本堂团体,感到自己确为教区及整个教会的一部份。为此,与其他本堂,及其他在该区从事牧职的司铎,如总本堂、领袖本堂,或从事超本堂事业者,同心合力,使在教区内,牧职有其统一性,并更为有效。 

    此外,照顾人灵时,该常有传教精神,以适当方式顾到一切在本堂区居住的人。如果本堂司铎无法接近一部份人,则当邀请他人,连教友亦在内,来帮助自己,进行传教工作。 

    为使照顾人灵更为有效起见,尤其在同一堂区服务的司铎,度公共生活,甚为可嘉,这样既能有益于传教工作,又给信友立爱德及合一的表样。 

    二、本堂司铎尽训导职务时,当向所有信友宣讲天主的圣言,使他们在信望爱上坚固,在基督内日益增长,并使信友团体,能表现出吾主耶稣所叮嘱的爱德证据(十七);并该讲解要理,使信友照自己的年龄,完全明瞭救赎的奥迹。为讲解要理,不但该请会士,并当请信友协助,且设立公教教义善会。
 
    在作圣化工作时,本堂司铎当使弥撒圣祭,成为整个教友团体生活的中心及顶峰,并使信友屡次热心领圣事,并积极参加礼仪,以养育灵魂。本堂司铎亦该记得,告解圣事为帮助信友的生活非常有效,为此,当乐于听信友的告解,需要时,应聘请精通各种语言的司铎帮助。
 
    为善尽牧职,本堂司铎首先该认识自己的羊群;既然他是群羊的牧人,在每个信友身上、在每个家庭中、尤其从事传教的团体中、在整个本堂中,都该促进信友生活的发展;因而他该依照牧职之需要,访问家庭、学校、关心壮年人及青年人、爱护贫穷人及病人,特别照顾工人;并努力使信友协助传教工作。 

    三、副本堂为本堂的助手,他们在本堂的权下,每日努力从事牧职。为此,在本堂及副本堂之间,要有弟兄友爱关系,彼此间常保存爱情与尊敬,并以交换意见,互助及善表互相帮助,同心戮力,管理堂区。 
 
    本堂司铎的任命、调换、撤职与辞职 

    31 为判断某司铎是否适宜管辖一个堂区,主教不仅应注意他的学职,并该注意其虔诚、传教心火、及其他一切为照顾人灵需要的才能。 

    本堂职务的基本意义,是为人灵的利益;为使主教更容易及更适当委任本堂起见,除了会士权利之外,该取消一切推荐、提名,或保留的任何权力,以及普遍或特别的会考制度。 

    本堂司铎在本堂区内,该享有其职务的稳定性,这是人灵利益所要求的。为此该废除可调动与不可调动本堂司铎的区别,而修订并简化调动本堂司铎的手续,以便主教,在自然及法律的公正条件下,易于解决灵魂利益的需要。 

    本堂司铎,因年龄已高,或其他重要原因,不能善尽其职时,请他们自动地、或由主教授意而辞职。主教当设法给与辞职者以适当的赡养金。 
 
    成立及取消本堂区 

    32 应该以人灵的得救,为规定本堂的成立、取消、及其他变更的原因。主教由自己的权力,可以进行这一切。   
 
    4 会士 

    会士与传教工作 

    33 所有会士,及其他与会士同列,奉行福音劝谕的团体成员,依照自己的圣召,都有责任努力工作,以建立并发展基督的奥体,而谋个别教会的利益。 

    他们应该以祈祷、克苦及善表,促进上述的目的。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敦劝他们,要按照每个修会的性质,对外面传教工作,要更加努力。 
 
    会士是主教在传教工作上的助手 

    34 会士司铎,献身于司铎的职务,就是为作主教的助手;今日因着人灵需要的增加,更能赞助主教。为此,只要在主教权下执行,照顾人灵及从事传教工作,即可说是真正属于教区的神职界。 

    其他会士,无论男女,他们亦特别属于教区的大家庭,亦能对神职界有极大的贡献,并因日益加增的传教的需要,他们能够并且该当作更大的贡献。   
 
    会士在教区内从事传教工作的原则 

    35 为使传教工作在每教区内常戮力同心进行,并为保持教区纪律的统一,兹厘订下面的基本原则: 
一、一切会士,当尊敬主教为宗徒的继承人。此外,会士被邀请作传教工作时,当协助主教,并属其管辖(十八)。会士们当迅速忠诚地依照各会的性质及会章,顺从主教的请求及愿望,使在救人灵魂的职务上,扩大服务的范围;这些会章在必要时,应依本大公会法令原则,朝着上述目的加以调整。

    尤其为了人灵的急需、及教区司铎的数字太少,非专事静观生活的修会,可以为主教所征召,协助牧职的各种工作,唯需顾及各修会的性质:会长们当设法鼓励会士这种协助工作,甚至可以暂时接受本堂职务。 

    二、从事对外传教工作的会士,当保存本会的精神,谨守会规,服务会长;主教亦该鼓励他们去尽这责任。 

    三、会士直属教宗或其他教会权力,而不属主教权下,这种特权主要的是针对修会内部的秩序,为使一切皆有联系,秩序井然,以助修会生活的进展(十九);并使教宗能为整个教会的利益支配他们;同时,其他合法权力,则为本地区教会的利益而支配他们。 

    然而这种免除隶属的特权并不阻碍会士在个别教区中,在主教牧职及管理人灵的妥善安排有必要时,依照法律,属于主教权下。 

    四、一切会士,无论是否享受免除隶属的特权,凡有关公开的敬礼、-自当顾及礼仪之不同-、管理人灵、向民众讲道,对信友的、尤其是对儿童的宗教及伦理方面的教育、讲解要理、礼仪训练、神职界的声誉等事,以及其他有关传教的种种工作,皆属教区首长权下;会士的公教学校,在一般的纪律及监督方面,亦属教区首长;但管理方面,仍由会士执行。同样,会士当守主教会议或主教团决定要大众遵守的规则。 

    五、在各修会中及修会之间及教区神职界之间,该鼓励合作。此外,一切传教工作及活动当有密切的协调,此一协调特别系于心神的超性态度,建立在爱德上。这项协调工作,对整个教会而言,属于宗座;在教区中,则属主教;在一区域内,则属宗主教会议及主教会议。 

    主教或主教会议、会长或高级会长会议,对会士所担负的传教工作,宜彼此先作协商而进行。 

    六、为使主教与会士之间培养戮力同心和有效的相互关系,宜在规定时间及有临时需要时,主教与会长们开会商讨教区内的一切传教事宜。   
 
     附注 

    (一)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论东方天主教会”法令,七-十一节;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七九-八O页。 

    (二)参阅特伦多大公会议第五次会议,“论改革”法令,第二章,Mansi 三三、三O;二十四次会议,“论改革”法令,第四章,Mansi 三三,一五九〔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论教会宪章”,第三章,二五节: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九页等〕。 

    (三)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论教会宪章”,第三章,二五节: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九-三二页。 

    (四)参阅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和平于地”通谕,各节:宗座公报,五五卷,(一九六三年),二五七-三O四页。 

    (五)参阅保禄六世一九六四年八月六日“祂的教会”通谕:宗座公报,五六卷,(一九六四年),六三九页。 

    (六)参阅保禄六世一九六四年八月六日“祂的教会”通谕:宗座公报,五六卷,(一九六四年),六四四-六四五页。 

    (七)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四日“论大众传播工具”法令:宗座公报,五六卷(一九六四年),一四五-一五三页。 

    (八)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四日“礼仪宪章”:宗座公报,五六卷,(一九六四年),九七页等;保禄六世一九六四年元月二十五日“圣礼仪”自动手谕:宗座公报,五六卷,(一九六四年),一三九页等。 

    (九)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天主与人类间中保”通谕:宗座公报,三九卷,(一九四七年),二五一页等;保禄六世一九六五年九月三日“信德奥迹”通谕。 

    (十)参阅宗、一,14;二,46。 

    (十一)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论教会宪章”,第六章,四四-四五节: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五O-五二页。  

    (十二)参阅路,二二,26-27。 

    (十三)参阅若,一五,15。 

    (十四)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论大公主义”法令: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九O-一O七页。 

    (十五)参阅圣比约十世一九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自动手谕:Jampridem,宗座公报六卷,(一九一四年),一七四页等;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二年八月一日Exsul Familia宗座宪章:宗座公报,四四卷,(一九五二年),六五二页等;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订“航海宗徒事业之法律”:宗座公报,五O卷,(一九五八年),三七五页等。 

    (十六)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论东方天主教会”法令,第四节: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七七页。 

    (十七)参阅若,一三,35。 

    (十八)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五O年十二月八日演词:宗座公报,四三卷,(一九五一年),二八页;亦参阅保禄六世一九六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演词:宗座公报,五六节,(一九六四年),五七一页。 
    (十九)参阅良十三世一八八一年五月八日“罗马教宗”宪章:良十三世实录,第二册,(一八八二)年,二三四页。 

    (二十)参阅保禄六世一九六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演词:宗座公报,五六卷,(一九六四年),五七O-五七一页。 

(廿一)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五O年十二月八日演词,见上十八注。 

    第三章        论主教们为多数教会之公共利益的合作 

    第一节  教区会议、全国会议、特论主教会议 

    36  从教会的初世纪,管理个别教会之主教,由于兄弟友爱的共融及宗徒传教使命所推动,即已同心合意,推进公共及个别教会的利益。故此,召开教区会议、教省会议及全国会议,主教们为各教会,订立了为传授信德真理及整饰教会纪律的共同守则。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希望教区会议及其他会议悠久制度,恢复其能力,以更适宜、更有效地在各教会中,依照时代情形,增加信仰维护法纪。 
   
    主教会议的重要 

    37 特别在今日,除非与其他主教密切合作,主教往往不能适当有效地尽自己的职务。主教会议,已在许多国家成立,获得传教丰富的效果。本神圣大公会议切望在全世界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主教,组成会议,定时集会,互相交换意见及经验,并彼此商议,为教会公共的利益而作圣善的合作。 

    为此,对主教会议,决定如后: 
 
    主教会议的定义、组织、权力与合作 

    38 甲、主教会议,为某一国家或地区之主教团,为了促进教会供给人的更大利益,并为了使传教方式更适合时代,而共同执行牧灵职务。 

    乙、任何礼仪的一切教区主教,副主教除外,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及其他由宗座或主教会议委任特别职务的名义主教,皆为主教会议的会员。其他名义主教,及因在本区内的特别职务,而充任罗马教宗的代表,并非主教会议的法定会员。教区主教及助理主教,享有决议权;辅理主教及其他有权参加主教会议之主教,享有决议权或谘议权,由主教会议章程规定之。 

    丙、每一主教会议,当制订自己的章程,而由宗座批准;在章程内,除其他方法外,应当规定职务,使能有效地达到其目的,如主教常务委员会、各种主教委员会,及总秘书处。 

    丁、主教会议之决议案,至少由主教会议中享受决议权之主教三分之二依法通过,并由宗座批准,且只在公法已有规定、或由宗座自动发出之命令、或由主教会议向宗座求得之命令范围以内,始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戊、若特别情形有所需要,多数国家的主教,由宗座批准,可成立一个主教会议。 

    在各国主教会议之间,亦希望能有往来,以推进并维护更大的利益。 

    己、切望东方礼仪之教长,在会议中,推进本教会之法律,及更有效地为教会的利益工作时,亦当顾及有不同礼仪的多数教会存在的整个地区的公共利益,依照合法当局所订规则,各礼仪之间彼此集会协商。   
 
    第二节        教省的划分及教会地区的设立 

    修改教会行政区的原则 

    39 人灵的利益不仅要求教区的划分,更要求教省的适当划分,甚至劝勉设立教会地区,使传教工作按照社会及地方情形更易进行,并使主教们彼此间、与总主教、与同一国家内之主教,及主教与政府长官之往来,更为便利有益。 

    40 为此,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决定如下: 

    甲. 适当地重行划分教省,以新的及适当的法律,规定总主教的权利及特惠。 

    乙. 一般而论每一教区,及依法与教区相等的地区,应属一教省。为此,至今直属宗座、而不与其他教区联合的主教区,若可能时,成立新教省,否则应归属附近适当的教省内,并依公法,属于总主教权力之下。 
丙. 如果有利,应由多数教省而组成教会地区,以法律规定其组织。 

    41 该管主教会议,宜遵照二三、二四条有关划分教区的规定,研究教省的划分,及教会地区的设立,并将建议及请求提呈宗座。    

    第三节 超教区的主教 

    设立特殊职务、与主教们合作  

    42 既然牧职的需要,一日比一日地要求几种牧职能够受到共同管理及推动,宜成立若干职务,为某一地区或国家的一切教区或多数教区服务,这些职务可以托给主教。  

    本届神圣公会议,希望尽此职务的教长或主教,及其他教区主教与主教会议之间,在牧灵活动上表示共融合作,其规则当由法律规定之。  
      
    随营总监督区  

    43 为了特殊的生活情形,军人的心灵生活当特别照顾,在每一国家当设法成立随营总监督区。随营总监督及随营司铎,当与教区主教戮力同心,尽此困难的职务(一)。  

    为此,教区主教,应供给相当数目并适宜这项严重职务的司铎,并协助促进军人精神利益的一切计划(二)。    
 
    总委托  

    44 本届神圣公会议决定,在修编法典时,该依照本法令中之原则,并注意委员会及大会教长所表示的意见,订立适当的法律。  

    神圣大公会议决定编写管理人灵的总指南,以供主教及本堂司铎之用,给他们为善尽自己神牧职务的准确规则。并照每国的特别情形,为特殊信友团体的灵修编写特别牧灵指南及训练教民的教理指南,论训练的基本原则,及要理书籍的分类与编写。在编写这些指南时,亦当注意委员会及大会教长所发表的意见。    

    附注 

    (一)参阅御前会议部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对随营总监督的训令:宗座公报,四三卷,(一九五一年),五六二-五六五页;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日,随营总监督区情形报告书当守之格式:宗座公报,四九卷,(一九五七年),一五O-一六三页;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论随营总监督当觐谒圣伯多禄及圣保禄圣殿之责任:宗座公报,五一卷,(一九五九年),二七二-二七四页;一九六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随营司铎听军人告解的权力放宽:宗座公报,五三卷,(一九六一年),四九-五O页。亦参阅修会圣部,一九五五年二月二日,对会士随营司铎之训令:宗座公报,四七卷,(一九五五年),九三-九七页。  

    (二)参阅御前会议部,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致西班牙全国枢机、总主教及其他主教函:宗座公报,四三卷,(一九五一年),五六六页。 

    教宗公布令  

    本法令内所载全部与各节,均为神圣公会议教长们所赞同。我们以基督所赋予的宗座权力,偕同可敬的教长们,在圣神内,予以批准、审订、制定,并为天主的光荣,特将会议所规定者,明令公布。  
   
    公教会主教  保禄  

    一九六五年十月廿八日颁于罗马圣伯铎大殿  

    (以下为教长们的签署)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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