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laratio De Educatione Christiana
Gravissimum Educationis (GE)
一九六五年十月廿八日 中国主教团秘书处译 天主众仆之仆、保禄主教,偕同神圣会议之诸位教长,为永久纪念事。
绪 言
教育于人生之极端重要性,及其对今日社会进步日益增大之影响力,皆为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所细心研讨的事 (一);事实上,青年教育、甚至对成人施之某些教育,因今日环境,已变得更为容易,也更为迫切。因为人们更深地意识到其自身的尊严及责任,逐也更积极地愿意参与社会生活-尤其经济的和政治的社会生活 (二)。工业技巧和学术研究的惊人进步,大众传播的新兴工具,使人享有较多不必劳作的空闲时间,而有机会更易接触心智和心灵的文化遗产,并在各团体之间,甚至在各民族之间,更能彼此加强往还,互补不足。
因此,世界各地都在日益努力推进教育工作;对有关教育之“人的基本权利”-尤其子女及父母之权利-皆有声明,且有明文规定 (三);因学生数字的急速增加,各处都在增设学校,扩充学校,并设立其他教育机构;新的实验,也在改进教育和训导方法;虽然很多青少年连最基本的教育,都不克接受,又有同样多的其他青少年,仍缺乏同时培育真理及仁爱的适当教育,但一般而言,各方为普及教育,确实正在尽其最大的努力。
慈母教会,为完成神圣救主所赋予之使命-亦既将救恩奥迹传报给世界人类,并将宇宙一切重建于基督-既应关心于人的全部生活 (这也包括就其有关天上使命的尘世生活) (四),则对教育之进步及其发展,自亦有其职责。因此神圣公会议,今对基督徒教育-尤对在学校之基督徒教育-宣布若干基本原则,使会议后由特别委员会再加发挥,并由各地主教团,适用于各地不同情况。
人人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1不拘属于何一种族、环境、或年龄,人人既皆享有人的尊严,则人人皆在接受教育上有其不可剥夺的权利 (五);而此教育,既应符合人生目标 (六),又应适于各人性格、性别、文化背景、以及祖国传统,且应向其他民族友爱交往而开放,为能促进世界之精诚团结、和平共处。而真正教育之目的,乃为培养人格,以追求其个人终极目的,同时并追求社会的公益;因人乃社会之一员,及其成长、亦应分担社会的职责。 因此,对于儿童及青年,应顾及心理学、教育学、教学法的进步实情,而予以扶助,使体能发展、道德发展、智力发展,能以均衡,并使他们以一颗宽大而恒久的心,克服种种困难后,能在不断努力地善度个人生活及追求真正自由上,逐渐养成日益完美的责任感。年龄增长时,应授以积极而审慎的性教育。再者,也应培养他们参与社会生活,使他们应用所学习的必要而适当的技能,去积极参加各种社会组织,与人开诚交谈,并乐于致力于公共福利。
神圣公会议并声明:儿童及青年有权利接受鼓励,以按其公正良心评估道德价值,自由,并衷心地坚守这些价值,进一步地认识真神、敬爱真神。因此、神圣公会议诚切要求各当政者及负责教育者,务必设法勿使青年的此一神圣权利被剥夺。同时,它也奉劝教会子女,在教育整个园地内皆应慷慨努力,尤其为以下目标而努力,既将教育及训导之实益,能尽快普及于天下所有人。 (七)
基督化的教育
2所有基督徒,既因圣水及圣神再生而为新人 (八),且被称为也实际是上主的子女,则自有接受基督徒教育之权利。所谓基督徒教育,并不仅在培养以上所描述的人格成熟,而主要的,是使领受过洗礼的人,于逐步被介绍认识救恩奥迹时,能对其所接受信仰之恩,日益提高意识;能以心神以真理(若:四,23),尤其在礼义行为上,崇拜天父;并能按照具有真理之正义与圣善的新人方式,调整其个人生活(弗:四,22-33);这样才能臻于全人之境,臻于基督的成年(弗:四,13),而对基督奥体之增长,有所效劳。再者,基督徒既然意识到自己的召叫,就应习于为其所怀的希望(伯前:三,15)而作见证,并应协助世界基督化,俾使本性价值在基督所救赎的人的整体透视下,加以运用,这将有助于整个人类社会的福利(九)。为此,本神圣公会议,特请牧灵人士,注意其重大职责,务使所有信友-尤其青年信友,因为青年便是教会的希望(十)-都能接受这种基督徒教育。
教育负责人
3为父母者,既然给儿女带来生命,便有教育子女的重大责任,亦因此父母应被公认为最早也最主要的教育者(十一)。此一责任如此重大,以至缺少父母教育,很难弥补。因父母的责任,是创造充满敬爱天人的家庭气氛,以便辅导子女个人的及社会的完整教育。故此家庭便是训练社会道德的原始学校,而社会道德,为任何社会都是不可缺的。尤其基督徒家庭,曾因婚姻圣事之恩宠及地位而提升,其子女自幼年时期,即应按照在洗礼中所接受的信仰,学习认识敬拜天主,并爱待邻人;再者,亦即在此基督徒家庭中,子女获得裨益人类社会以及教会的初步经验;最后,子女是透过家庭而逐渐加入人间社团及天主子民。因此,为父母者,应深切体认:一个真正的基督徒家庭,为天主子民的生活及成长,是多么重要!(十二)
教育的责任,首先归属于家庭,但也需要整个社会的协助。所以,除父母有此职责以及其他由父母委托而负起教育任务者外,民政机关也确实享有一定的义务和权利,因民政机关,对现世公共福利的需要,有其处理的职责;而以多种方式来推行青年教育,即其职责之一:例如维护并协助父母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责任和权利;当父母及其社会人士之努力不逮时,按照“辅助职责原则”,顾及父母愿望,负起完成子女教育的工作;尤其,民政机关,应按照公共利益之所需,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十三)。
最后,教育职责在一种特殊方式下,也属教会。这并不仅因为教会应被认为是一个有资格施行教育的人间社团,而主要的是因为教会有责任向所有宣扬得救之道,有责任向信众输送基督的生命,并有责任念念不忘地协助信众,使他们皆能抵达人生的完美境界(十四)。因此,教会对于自己的子女,一如慈母一样地负责施以教育,好叫他们的整个生命浸润于基督精神之中;同时教会也协助所有民族,去培养人格的圆满,谋求人间的社会福祉,并建立一个更合乎人性的世界(十五)。 教会及教育方法
4教会尽其教育任务时,不忘一切适当的教育方法,尤其不忘自己固有的教育方法:其中首要的,是要理讲授(十六)。因为要理讲授照明信仰,巩固信仰,按照基督精神滋养人生,引人去有意识地并主动地参与礼仪奥迹(十七),并启发人去从事传教工作。但其他属于人类公共遗产而特别有助于修养心志、培育人格的方法─例如大众传播工具(十八)、各种训练智力及体能的社团、青年组织、尤其学校等等─教会也极为重视,并且设法以精神,深入且加以提升。
学校的重要性
5在一切教育方式中,学校有其独特的重要性(十九),因为学校由于其本身使命,而悉心培养学生的智能,同时也是在拓展他们的正确判断力,也是在将他们带进前代所积的文化遗产,也是在提高他们的价值意识,也是在准备他们的专业生活,也是在不同性格不同情况的学生中倡导友善相处,培养彼此了解的心境;尤其,学校彷佛形成一个中心─家庭,而教师、各种推进文化、公民、宗教生活的社团,民政机关、甚至整个人类大家庭,皆应共同襄助此一中心的工作和进步。
因此,凡协助父母尽其教育职责,并代表人类大家庭而负学校教育之责者,其使命确实美丽而沉重;此一使命需要特殊的头脑和心胸、需要十分慎重的准备,也需要不断更新和适应的警觉。
父母的权利与义务
6父母因有教育子女之最先的而又不可剥夺的义务和权利,故应在为子女选择学校方面,享有真正自由。因此,以保障公民自由为本职的行政当局,应重视“分配性正义”而如此分配官方补助,使为父母者能真正自由地各依照自己良心,为其子女选择学校(二十)。
再者,国家也有责任,使全体国民能有机会适当地参与文化生活,并且充分的准备去履行国民义务,行使国民权利。为此,国家应保障儿童接受适当学校教育的权利,应注意师资及教学水准,应关心学生的健康,并应全面推进学校事业;但常应将“辅助职责原则”摆在眼前,因而杜绝一切“学校垄断”。因“学校垄断”违悖人性的天赋权利、违悖拓展并传播文化的权利,违悖公民和平共处的权利,并违悖今日在多数地区已有的多元现象(二一)。
神圣公会议也劝勉基督信徒,或为谋求适当的教育方法和教学计划,或为训练师资去适当地教育青年,皆应慷慨予以协助,而尤应透过家长会,协助推行学校一切工作─特别协助校内实施的道德教育(二二)。 学校的道德及宗教教育
7再者,教会因深感对其所有子女之道德及宗教教育,负有殷勤照料之极重职责,故对大批在非天主教学校受教的子弟,自应特别爱护和协助:其方式要靠授课及辅导他们的人士以生活作见证,并赖同学间的使徒活动(二三),而尤赖司铎及在俗教友的热心服务-按照年龄及环境需要而授之以救恩的道理,并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地,以适当节目给他们提供精神滋补。
关于父母,教会则提醒他们负起重大责任:他们要作种种安排,甚至作种种要求,务使子女确能享有这些帮助,而在其基督徒的修养上、与其俗学修养并驾齐驱的地进步。为此,民政当局或民间团体,如能顾及现代社会的多元性并尊重宗教自由而协助家庭,使其子女能在各种公私学校中、按照家庭固有的道德及宗教原则,接受教育,这是教会所赞成的(二四)。
论天主教学校
8教会在学校教育园地的临在(Presence),尤其透过天主教学校而表现出来。天主教学校之追求文化目标及青年的人文教育,并不减于其他学校。但天主教学校的特有任务,乃在学校团体中造成富有福音精神的自由与仁爱气氛,协助青年,使之于发展个人人格时,其由洗礼而成的新人,也同时一起成长,并将整个人类文化,终于与救恩喜讯相配合,使学生之对于宇宙、生命、人类所逐步获得的知识,蒙受信仰的光照(二五)。因此,天主教学校,既向现代的进步情况打开心胸,则自应引导学生致力于促进地上社会的福利,并准备学生为拓展天主神国而服务,俾能实践建设性及使徒性的生活,而成为有益于人类社会的酵母。
天主教学校既能大力辅助天主子民达成其使命,并能有助于教会与人类社会间交谈,使双力受益,则天主教学校即在我们今天情况中,仍保有其至大重要性。因此,本届神圣会议,对过去在许多教会训导权所颁文件中曾经声明的权利(二六)-即教会有自由设立并管理各类各级学校之权利-今日重予声明,促人注意此种权利之行使,大有裨益于保障良心自由、父母权利、以及文化本身的进展。
然而为教师者亦应记取:为使天主教学校能实现其目标及计划,教师本身实是非常重大的决定因素 (二七) 。故教师应殷切努力,获得有文件证明的合格俗世学识及宗教学识,并善用现代发明的教学技术。教师彼此之间及与学生之间,应以仁爱打成一片,并浸润于使徒精神之中,以身教及言教而为惟一师表-基督-作证。教师尤应与父母家长通力合作;教师应与父母取得一致步骤,在全部教育过程中,顾及性别,并晓以天主上智所赋予两性在家庭中以及社会中的固有目的。至于学生、教师则应激发他们个人的自动自发能力,并在他们学程结束后,继续以劝导、以友谊,并以所组成具有教会精神的特种协会,扶助他们。本届神圣公会议特此声明:这些教师的工作,实乃名符其实的,特别为现代社会适宜且亦需要的传教工作,同时也是给予现代社会的真正服务。神圣公会议亦提醒天主教家长,有责斟酌时地情形尽可能将其子女托付给天主教学校,并全力支持天主教学校,为自己子女的益处与天主教学校合作 (二八) 。
各级天主教学校
9虽然天主教学校按各地情形而有不同类型,但任何属于教会的学校,都应尽力符合上述天主教学校的形像 (二九) 。教会对于那些有非天主教徒就读的天主教学校-尤其在新开教地区内的-深怀眷念之情。
再者,在设立与管理天主教学校时,应顾及时代进步的需要。因此,除应继续发展用以培养基本教育的小学及中学外,尚须特别注意现代社会所特别需要的学校:例如职业学校、实业学校、成人教育 (三十) 、社会服务、以及需要特殊照顾的残废或低能学校,和为训练宗教教育或他种教育师资的学校等皆是。
神圣公会,郑重劝勉教会牧灵人士及所有基督信徒:应不惜牺性,协助天主教学校,促其日益精进地善尽职责;尤其对于贫困者,对于失去家庭支持及温暖的人,对于未获信仰恩惠的人,要注意他们的需要。
天主教大专院校
10教会对较高学府-尤其对于大学及学院-也深为关心。而且在一切属于教会的学府内、教会以一种有系统的步骤谋求:每一学科各依照其固有原则、方法及学术研究的自由而作研究,俾使各科知识日益精深,并对时代进步中之新问题及新探讨,予以极为精确之批判--以求深切了解:信仰及理性二者,如何同归于一个真理 (三一)-这正是步武教会先师,尤其圣多玛斯的后尘。由此但愿天主教思想,能在提高高级文化的整个工作上,彷佛形成一种公开、稳定而又普遍的临在 (Presence);也但愿我们学府的学生,能陶冶成:学识确实杰出、乐于在社会上负起更大职责,并在世间为信仰作证的人 (三二) 。在天主教大学中,如尚未设有神学院系,则应设神学机构或神学讲座,以便在此对在俗学生也授以适宜的神学课程。学术之进步既特赖于有高深学识价值之专门研究,故在天主教大学及学院中,应特别支持那些专门提倡学术研究的学社。
神圣公会议郑重建议:天主教大学及学院既适当地分布于世界各地,便应向前拓展,但不求学生数字之增多,而求学术研究之卓越;对于前途较有希望之学生-虽经济情况欠佳者--亦宜给予入学之方便,而尤以对来自新兴国家的学生为然。
社会甚至教会本身的命运,既与研究较深学术之青年发展情况,有其密切关系 (三三),教会的牧灵人士,便应不仅对就读于天主教大学学生的精神生活尽力照顾,而且也应悉心注意其所有子女的精神训练,商得主教们的意见后,设法在非天主教大学设立天主教学生宿舍及中心,以便在此有精选的司铎、修士及教友,能以给大学青年提供神修以及思想方面的辅导。至于天资较高的青年,无论其为天主教大学或其他大学者,如认为适合任教或研究工作,皆应悉心善为培植,并鼓励他接受教学任务。
圣学学院
11教会对于“圣学学院”的工作,期待最深 (三四) 。因教会所托付于此等学院的极重职责,不仅在于准备其学生去接受司铎任务,而尤在于使他们能在教会学术高级学府从事任教,能自启自发地去从事拓展各种 (教会)学术,或能去接受更为艰钜的学术传教工作的任务。同时,此等学院的职责,应对圣学的各领域加深研究,这样好使人们对神圣启示的领悟,日益加深,好使由先哲所传递之基督徒智慧遣产,广予开发,使我们与分离兄弟以及非基督徒的交谈,得以推进,也使我们对因学术进步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得以解答 (三五)。
为此教会的圣学学院应适时地修订其原有规条,以尽力发展圣学以及与圣学有关的学科,并采取尤为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及教学工具,以鼓励学生作深入的研究。 协调与合作
12合作精神,无论就教区言,全国言和国际言,既然日益需要,也日益奏效,为此在学校教育大业上,合作精神自亦极为重要;故应竭尽全力,务使天主教学校之间,增进适度的协调,并于天主教学校及其他学校之间,加强合作:这实为整个人类大家庭之公益所需求 (三六) 。
藉增进协调及加强合作,尤其在学术机构的圈子里,定会结出丰美果实。故在各大学中,凡各院系,皆应按其目的许可程度而彼此互助。各大学之间,也应彼此联系,协力合作:共同策进国际会议,彼此分担学术研究、互相报告学术发现、定期交换教授,并共同发起其他较有服务价值的计划。
结论
神圣公会议衷心劝勉青年人:对教育任务之优越性提高意识,因而乐于慷慨地负起教育任务-尤其因缺乏教师,青年教育陷于危机的地区,更应如此!神圣公会议,向那些依照福音精神而献身、致力于一般教育工作以及各类各级学校教育工作之司铎、修士、修女及教友,谨致至诚之谢意。同时并劝勉他们:恒心持守自己的岗位,并要依照基督精神熏陶学生,致力于教学技术和学术研究,这样不仅促进教会内部之更新,且能保持并扩大教会在现代世界尤其在思想界有建设性的影响。 附注
(一)在许多说明教育重要性的文件中,可特别参阅:
本笃十五世一九一九年四月十日 “Communes Litteras” 宗座通函:A. A, S., 11, 1919, p.172
比约十一世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谕:A. A. S., 22, 1930,pp. 49-86.
比约十二世一九四六年四月二十日,对义大利公教进行会青年训词:Discorsi e RadiomessaggiVIII, pp. 53-57. --一九五一年九月十八日,对法国家长们训词:Discorsi e Radiomessagi, 13,pp. 241-245. 若望二十三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在 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谕颁布后三十周年演讲词:AAS, 52, 1960, pp. 57-59.
保禄六世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对F. I. D. A. E. (教会直属团体联合会) 会员训词:Encicli-che e Discorsi di Sua Santita Paolo VI, I, Roma, 1964, pp. 601-603. 此外,再参考 Acta et Documenta Concilio Oeumenico Vaticano II apparando, Series I, Antepraeparatoria, Vol.III. pp. 363-364, 370-371, 373-374
(二)参阅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慈母与导师”通谕:A. A. S., 53, 1961, pp.413, 415-417, 424--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和平”通谕:A. A. S., 55, 1963 p. 278 s.
(三)参阅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全体大会所通过的人权宣言;并参阅一九五九年十一用二十日儿童权利宣言;巴黎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保障人权及基本自由协议附件:关于人权宣言,参阅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和平通谕:A. A. S., 53, 1961, p. 295 s.
(四)参阅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慈母与导师”通谕:A. A. S., 53, 1961, 402--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 n. 17:A. A. S., 57, 1965, p. 21。
(五)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广播词,A. A. S., 35, 1943, p. 12, 19. --若望二十二世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和平通谕: A. A. S., 55, 1963, p. 259 s. 并参阅 Declarationes Iurium Hominis 见前注三。
(六)参阅比约十一世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谕:A. A. S., 22,(1930) p. 50 s.
(七)参阅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慈母与导师”通谕:A. A. S., 53, (1961) p.441 s.
(八)参阅比约十一世,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谕 1.c.p. 83.
(九)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 n. 36:A. A. S., 57, (1965) p. 41s.
(十)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 nn. 12-14.
(十一) 参阅比约十一世 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谕:1. c. p. 59s.;--一九三七年三月十四日Mit Brennender Sorge 通谕:A. A. S., 29. 1937, p. 164s. --比约十二世一九四六年九月八日对A. I. M. C. (义大利天主教教师联合会) 第一次全国大会训词:Discorsi e Radiomessaggi,VIII, p. 218.
(十二) 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nn. 11及35:A. A. S., 57, (1965) pp. 16, 40s.
(十三) 参阅比约十一世 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谕,1. c., p. 63s. --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广播词:A. A. S. 33, (1941) p. 200., 一九四六年九月八日对 A. I. M. C. 第一次全国大会训词: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VIII, p. 218--关于辅助原则,参阅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和平通谕:A. A. S. 55, (1963) p. 294.
(十四) 参阅比约十一世 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谕:1. c., p. 53s., 56s. --一九三一年六月廿九日 Non abbiamo bisogno 通谕:A. A. S. 23, (1931) p. 311s. --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日由国务院致函义大利第二十八届社会周:L’Osservatore Romano 一九五五年九月廿九日。 (十五) 对于那些民政机关,地方性、全国性及国际性机构,能感觉当代之急切需要,而竭尽全力使所有民族都能获致完备的教育及文化的进修,圣教会至为赞许。参阅保禄六世一九六五年十月四日联合国大会演讲词:A. A. S. 57 (1965), PP. 877-885。
(十六) 参阅比约十一世一九二三年六月廿九日Orbem Catholicum 自动诏书:A. A. S., 15, (1923) pp. 327-329;一九三五年一月十二日 Provide Sane 训令:A. A. S., 27, (1935) pp. 145-152.--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主教在教会牧灵职务”法令 nn. 13, 14.
(十七) 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礼仪宪章”, 14:A. A. S., 56, (1964) . 104.
(十八) 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大众传播工具”法令 nn. 13. 及14:A. A. S., 56,(1964)p.149s.
(十九) 参阅比约十一世 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谕 1. c., p. 76;比约十二世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巴伐利亚天主教教师联合会演讲词: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XVIII, p. 746.
(二十) 参阅一八六一年 Cincinnatense 第三届教省会议: Collectio Lacensis III, col 1240,c/d. --比约十一世 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谕 1. c., p. 60, 63 s。
(二一) 一九三一年六月廿九日 Non abbiamo Bisogno 通谕:A. A. S., 23, (1931,) p. 305--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五年九月廿日由国务院致函义大利第二十八届社会周: L’Osservatore Romano,sept. 1955, --保禄六世一九六三年十月六日对 A. C. L. I. (义大利天主教工人协会) 训词 Encicliche e Discorsi di Paolo VI, I, Roma 1964, p. 230.
(二二) 参阅若望二十三世十二月三十日 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谕篢布三十周年演讲词: AS., 52, (1960,) p. 57.
(二三) 教师及学生能在此等学校实行传教活动,圣教会非常重视。
(二四) 参阅梵比约十二世,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卅一日,对巴伐利亚天主教教师联合会演讲词:1,c. p. 745 s.
(二五) 参阅一八五二年 Westmonasteriense 第一届教省会议:Colliectio Lacensis III, Col.1334, a/b--比约十一世 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谕,1. c., p. 77s. --比约十二世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卅一日对巴伐利亚天主教教师联合会演讲词: 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XVIII, p. 746. --保禄六世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卅日对 F. I. D. A. E. (教会直属团体联合会) 会员训词:Encicliche e Discorsi di Paolo VI, I, Roma 1964, p. 692s.
(二六) 参阅注(1)各项文件:再者,许多教省会议及最近许多主教会议亦声明教会之此一权利。 (二七) 参阅比约十一世Divini Illius Magistri通谕 1, c., p. 80s. --比约十二世一九五四年一月五日对 U. C. I. I. M. (义大利天主教中等学校教师联会) 训词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XV,dp. 551-556. --若望二十三世一九五九年九月五日对A. I. M. C. (义大利天主教教师联合会) 第六次大会训词:Discorsi, Messaggi, Colloqui, I, Roma 1960, pp. 427-431
(二八) 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五四年一月五日对 U. C. I. I. M. (见27) 训词,1. c., p. 555.
(二九) 参阅保禄上世一九六四年二月廿五日对 O. I. E. C. (公教教育国际事务所) 训词:Encicliche e Discorsi di Paolo VI, II, Roma 1964, p. 232.
(三十) 参阅保禄六世一九六三年十月六日对 A. C. L. I. (义大利天主教工人协会) 训词:Encicliche e Discorsi di Paolo VI, I, Roma 1964, p. 229.
(三一) 参阅保禄六世一九六五年九月十日对多玛斯学说第六届国际大会训词: A. A. S. 57(1965), pp. 788-792 .
(三二) 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五O年九月廿一日对法国天主教高等学术机构师生训词: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XII, pp. 219-221;一九五二年八月十二日致函 Pax Romana 第二十二次大会: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XIV, pp. 567-569--若望二十三世一九五九年四月一日对天主教大学联合会训词:Discorsi, Messaggi, Colloqui, I, Roma 1960, pp. 226-229--保禄六世一九六四年四月五日对米兰公教大学研究院训词:Encicliche e Discorsi di Paolo VI, II, Roma 1964, pp.438-443.
(三三) 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二年六月十五日对罗马大学学生及研究院训词: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XIV, p. 208: “La direzione della Societa di domain e principalmente riposta nella mente e nel cuore degli Universitari di oggi.”
(三四) 参阅比约十一世一九三一年五月廿四日 Deus Scientiarun Dominus 宗座宪令: A. A.S., 23, (1931) pp. 245-247.
(三五) 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五O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通谕: A. A. S., 42, (1950), pp.568s.578-保禄六世, 一九六四年八月六日“祂的教会”通谕第三部份:A. A. S. 56, (1964,)pp. 637-659--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大公主义”法令:A. A. S., 57. (1965,) pp.90-107.
(三六) 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和平通谕: A. A. S., 55, (1963), p. 284 et passim. 教宗公布令
本宣言内所载全部与各节,均为神圣公会议教长们所赞同。我们以基督所赋予的宗座权力,偕同可敬的教长们,在圣神内,予以批准、审订、制定,并为天主的光荣,特将会议所规定者,明令公布。 公教会主教 保禄
一九六五年十月廿八日颁于罗马圣伯铎大殿
(以下为教长们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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