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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一题 洗礼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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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一题 洗礼圣事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12:33
第一题 洗礼圣事
849 条 洗礼是其它圣事的门,无论实洗或至少愿洗,为救援皆是必需的。藉洗礼,人获得罪赦,重生为天主的子女,并因不灭的神印结合于
基督
而加入
教会
。惟有藉真正的水洗,并配合指定的经文,才能有效的施行洗礼。
第一章 洗礼之施行
850 条 洗礼应按批准的礼仪书所规定的程序施行;但在紧急的情况下,只应遵守为圣事的有效性所必需的即可。
851 条
举行洗礼应有相称的准备,因此:
1°愿意领受洗礼的成年人,应加入慕道期,而且尽可能按照主教团制定的入门程序,和所颁发的特殊法规,经过不同的各个阶段,而领受入门圣事。
2°将领洗婴孩的父母,和将接受代父母职务的人,应对此圣事的意义和有关的责任,受适当的教导。堂区主任也应亲自或藉他人,以牧灵性的劝勉,公共的祈祷,使父母获得相称的教诲,而且要使几个家庭聚会,如可能,还应访问家庭,以做此教诲。
852 条
1 项 法典中有关成年人洗礼所规定的条文,当应用于所有超出婴孩期,而能使用理智的人。
2 项 无辨别能力的人,对有关洗礼事项,视同婴孩。
853 条 除非在紧急的情形下,为施行洗礼的水,应按礼仪书的规定祝福之。
854 条 洗礼当用浸水洗或倒水洗施行,并应遵守主教团的规定。
855 条 父母、代父母、和堂区主任应留心,勿以无
基督
信徒意义的名字,给与领洗的人。
856 条 虽然在任何日子皆可施行洗礼,但通常最好在主日,或如有可能,在复活节前夕举行。
857 条
1 项 除紧急情形外,洗礼的地点应是教堂或圣堂。
2 项 成年人领洗,照规定应在所属堂区教堂举行,婴孩则在其父母所属的堂区教堂内施行,但另有相当的理由时,不在此限。
858 条
1 项 每一个堂区教堂应有洗礼池,但其它教堂已获得累积之权利不变。
2 项 教区教长聆听当地堂区主任意见后,为便利信徒,可容许或命令,在本堂区内的其它教堂或圣堂内,也设立洗礼池。
859 条 将领洗的人,如果由于路途遥远或其它情形,极为不便到所属堂区教堂,或其它在858条2项所提教堂或圣堂时,洗礼得而且应该在较近的教堂,或圣堂,或在另一个相称的地方施行。
860 条
1 项 除紧急的情形外,洗礼不可在私宅施行,除非教区教长因重大理由予以准许。
2 项 除教区主教另有规定者外,勿在医院内施行洗礼,但在紧急情形,或有其它迫切的牧灵理由时,不在此限。
第二章 洗礼之施行人
861 条
1 项 洗礼的职权施行人是主教、司铎、和执事,但应遵守530条1项的规定。
2 项 如果洗礼的职权施行人不在或被阻,传道员或其它由教区教长授权负责此职务的人,均可合法地施行洗礼;而且在紧急时,任何有正确意向的人皆可施行。人灵的牧人,尤其堂区主任应尽力教导信友们施行洗礼的正当方式。
862 条 除紧急的情形外,任何人未获得适当的许可,不可在他人的地区内施行洗礼,即使对自己所属的人亦不例外。
863 条 成年人的洗礼,至少已满十四岁的洗礼,应呈报教区主教,他如认为可行,由其亲自施行。
第三章 洗礼之领受人
864 条 惟有未领过洗礼的人,才能领受洗礼。
865 条
1 项 成年人领受洗礼,应先表示要领洗的意愿,并对
信仰
的各项真理,和信徒的义务,有足够的认识,而且经慕道期证明已熟识
基督
信徒的生活;并应劝勉他痛悔自己的罪过。
2 项 处于死亡危险中的成年人,只要对
信仰
的主要真理略有认识,以任何一种方式表示愿意领受洗礼,并许下遵守
基督
宗教的诫命,便可领受洗礼。
866 条 领受洗礼的成年人,除有严重理由受阻外,应在领洗后立刻领坚振,参与弥撒,并领圣体。
867 条
1 项 父母有责任,使其婴儿于诞生后数星期内领洗;在婴儿生后,甚至生前,应尽快找堂区主任,为婴儿请求施洗,并作适当的准备。
2 项 如果婴儿在死亡危险之中,应立刻为他施行洗礼。
868 条
1 项 为使婴孩合法地施行洗礼,应有:
1°父母,或至少其中之一,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
2°婴孩有希望将来在
天主教
会内接受教育;如果完全没有希望,在告知父母理由后,依照特殊法的规定,延缓施洗。
2 项 天主教信徒父母,甚至非
天主教
信徒父母之婴儿,在死亡的危险中,即使父母不同意,仍能合法地为婴孩施洗。
869 条
1 项 如果怀疑某人是否领过洗,或已领的洗礼是否有效,经过慎重的考查后,怀疑仍然存在时,应附条件为之施洗。
2 项 在非
天主教
的团体中领过洗的人,不应附条件予以受洗,但在查考施洗时所使用的质料和经文仪式,以及成年领洗人和施洗人的意向后,对洗礼的有效性尚有怀疑的严重理由时,不在此限。
3 项 在上述1、2项怀疑洗礼的事实和有效性的情形中,如果当事人是成年人,应先阐明洗礼圣事的教义,并说明已施洗礼的有效性被怀疑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是婴孩,应向他的父母讲明,才可为之施洗。
870 条 被遗弃或被寻获的婴孩,除非经仔细调查,确知已领洗者外,应为之施行洗礼。
871 条 流产胎儿如果仍活着,应尽可能为之施行洗礼。
第四章 代父母
872 条 尽可能给与要领洗的人一位代父或代母。代父母职务是对要领洗的成年人,协助他开始基督徒生活,对要领洗的婴孩,则应与其父母们一同,带领婴孩去领洗,于领洗后协助他度相称的
基督
徒生活,并忠实履行有关的义务。
873 条 只请一位代父或一位代母,但也可同时请代父代母。
874 条
1 项 接受代父母职务者,应该:
1°由领洗人,或其父母,或父母的代理人,如果这些皆缺少时,则由堂区主任或施洗人指定为代父母,而且代父母本人应有此能力并有意尽此职务;
2°年满十六岁,但教区主教另有规定,或因正当的理由,堂区主任或施洗人认可其它年岁者,不在此限;
3°是
天主教
信徒,且已领坚振和圣体圣事,并具有相称于此职务的
信仰
生活;
4°未被
天主教
法律依法定刑,或宣告罪罚者;
5°不是领洗人的父亲或母亲。
2 项 属于非天主
教会
领过洗的人,可以与另一位
天主教
代父一起作为洗礼的证人。
第五章 领洗证明及登记
875 条 施行洗礼的人要设法,除非有代父在场,否则至少要有一位证人,使洗礼获得证明。
876 条 为证明洗礼,如果不伤害任何人,有一位完全可靠的证人声明已足,但如果受洗人已届成年后领洗,其本人自己宣誓亦足够证明。
877 条
1 项 洗礼举行地的堂区主任,应立刻于领洗登记录上详细记载受洗人,施行人,受洗人父母,代父母的姓名,如果有证人,应一并记录,此外,尚应登记洗礼施行地点,日期,出生日期和地点。
2 项 对未婚母亲所生子女,如生母为谁已公开,或以书面或在二证人前自动申请登记,则应登记母亲的姓名;如有公开的文件证明某人为父,或生父本人在堂区主任和二证人前述明者,亦应登记其父亲的姓名。在其它情形下,只登记受洗人的名字,不必提及其父亲,或父母。
3 项 对养子女,应登记养父母的姓名,至少应按该地民法惯例,循上述1、2项的规定,并参照主教团所订法规,登记生父母的姓名。
878 条 如果洗礼并非由堂区主任,或他在场的情形下施行,洗礼施行人应立即通知洗礼施行地的堂区主任,以便依877条1项登记。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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