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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教会圣化职         
第四卷 教会圣化职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13:10    
第四卷 教会圣化职
834 条      
    1 项 教会以特殊的方式,藉礼仪执行圣化的职务。礼仪是行使耶稣基督的司祭职务,因为在礼仪中,人的圣化藉有形的记号而表达,并以各人本有的方式予以完成;对上主完整而公开的敬礼,由耶稣基督的奥体,即头和肢体一起行动而举行。 
    2 项 这样的敬礼由合法被任命的人员,以教会的名义,并按教会权力所批准的行为来举行。
835 条      
    1 项 圣化职务的执行,首推主教,因为他们是大司祭,天主奥秘的主要分施人,而且在托付给他们的教会中,他们是整个礼仪生活的仲裁人,推行人和监护人。 
    2 项 司铎亦执行此圣化的职务,因为司铎分享基督的司祭职,被祝圣为基督的服务圣职人员,在主教的权下,举行敬主之礼并圣化众人。 
    3 项 执事则应照法律规定,参与举行敬主之礼。 
    4 项 其它信徒在圣化职务中,有自己的角色,在举行礼仪时,尤其在举行感恩祭时,以自己的方式主动的参与;同样父母以基督徒的精神度婚姻生活,并对子女施行基督化的教育时,亦以特殊方式参与这一圣化的职务。 
836 条 既然基督信徒在教会的敬礼中执行普通司祭职,即应以信德进行,并以信德为依据,为此,圣职人应勤加鼓励和启发其信德,尤其在执行产生并滋养信德的圣道职务时。
837 条      
    1 项 礼仪行动并非私人的行为,而是由教会这“合一的圣事”举行的行为,即天主的子民在主教的领导下聚集在一起所做的行为。因此礼仪行动归于整个教会奥体,显示教会,影响教会;而对每一个肢体,以不同的方式,根据不同的等级、职务、和主动参与影响每一个人。 
    2 项 礼仪行动照其性质,本是团体的举动,故此在举行时,应尽可能使信徒多次并主动的参与。
838 条      
    1 项 神圣礼仪的监督,只属于教会权力,即属于圣座,并按法律的规定,也属于教区主教。 
    2 项 圣座的权力是,编排普世教会的神圣礼仪,出版礼仪书,审查原著译本,并督促礼仪规则在各地忠实遵守。 
    3 项 主教团,有权将礼仪书译为本地文字,并在礼仪书规定的范围内做恰当的适应,在圣座认可后,予以出版。 
    4 项 教区主教在所辖教会内,并在其权限内,有权发布礼仪法规,明令遵行。 
839 条      
    1 项 教会尚以其它的方法执行圣化的职务,即以祈祷,祈求天主使信徒在真理上成圣,以及补赎和爱德的善功;这一切皆极有助于基督王国,在人心中的建立和巩固,并使世界获得救援。 
    2 项 教区教长应设法,使基督子民的祈祷及各项神课,完全符合教会的规定。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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