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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四题 大众传播工具及出版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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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四题 大众传播工具及出版书刊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13:46
第四题 大众传播工具及出版书刊
822 条
1 项 教会牧人,用
教会
本有的权利,执行职务时应尽力运用大众传播工具。
2 项 牧人也应设法训导信徒有责任合作,使大众传播工具的运用,能充满人性和
基督
的精神。
3 项 所有
基督
信徒,尤其以任何方式参加运用这种工具的信徒,应设法帮助牧灵工作,使
教会
也能应用这些工具有效地执行其职务。
823 条
1 项 为保持
信仰
的真理和
道德
的完整,
教会
牧人有职务也有权利监督,勿使书刊和大众传播工具危害信徒的信仰和道德;同时有权要求凡由信徒发行涉及
信仰
和
道德
的书刊,应由牧人审查;对有害于正确的
信仰
或是善良风俗的书刊,有权加以谴责。
2 项 1项所提的职务和权利:对受托管理之信徒,属于主教,无论是个别主教,或在地区会议或主教团会议集合在一起的主教;对普世的天主子民,则属于
教会
最高权力。
824 条
1 项 除另有规定,根据本题法律出版书刊,应向教区教长申请许可或批准:向作者本人的教区教长,或向发行当地的教区教长申请许可。
2 项 在本题条文中有关书刊的规定,也适用于其它公开宣传的写作,但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825 条
1 项 无宗座或主教团的批准,不得出版圣经;必须有上述权力之批准,才能将圣经译成本地话出版,同时也该有必需的和足够的注释。
2 项 有主教团之许可,
天主教
信徒能与分离的弟兄们联合翻译并出版圣经,但须附有适当的注释。
826 条
1 项 有关礼仪经书,应遵守838条之规定。
2 项 凡再版礼仪经书,或是将礼仪书全部或是部分译成本地话,应由出版当地教区教长给予该书与可靠版本相符的证明。
3 项 为信徒公诵或私下诵念之经文书籍,无教区教长的许可不得出版。
827 条
1 项 为出版教理和有关教理讲授之书籍,或出版此类书籍的译本,须有教区教长的批准,但应遵守775条2项的规定。
2 项 在学校内,无论是小学、中学或是大学,凡以有关圣经、神学、教会法、教会史和宗教以及伦理学问题的书籍,当作教科书者,皆应由
教会
当局批准而出版或出版后所批准者。
3 项 凡讨论2项所述材料的书籍,虽然不是用作学校的教科书,或某些特别涉及宗教或
道德
的著作,亦应鼓励交由教区教长审核。
4 项 在教堂或是圣堂内,不得展出、贩卖或是赠送讨论宗教或
道德
的书籍和其它作品,除非这些书刊是有
教会
当局的许可出版,或出版后核准者。
828 条 除先求得有关教会权力的许可,并遵守其规定的条件,不得将该
教会
已出版的法令集或公报集再行出版。
829 条 为出版某一著作原文所得的批准或许可,对同一著作的新的版本或翻译并无效力。
830 条
1 项 除遵守每一个教区教长委任审查书刊的适当人选之权利外,主教团也得列出有学问、道理正确并有明智的书刊审查员的名单,以备主教公署咨询,或成立审查委员会,教区教长可以征求其意见。
2 项 审查员在执行其职务时,应摒除一切人情面子,置于目前的,祇是教会训导所传授的有关
信仰
和
道德
的
教会
教义。
3 项 审查员应以书面指出他的意见;如为赞同的意见,教会教长可以明智判断,给予出版的许可,写明其姓名和许可的时间和地点;假如不给许可,
教会
教长将不准的理由以书面传达给作者。
831 条
1 项 凡常明显地攻击
天主教
或善良风气的日报、小册子或期刊,教友不应在其中写文章,但有正确和合适的理由者除外;圣职人和修会成员只有在
教会
教长许可下,才得在此类期刊上投稿。
2 项 主教团得制定规则,规定圣职人和修会成员如何在广播或电视中,参与讨论有关
天主教
教义或
道德
问题。
832 条 修会成员应有本会高级上司根据会宪所给的许可,才得出版讨论宗教或
道德
问题的著作。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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