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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三题 天主教教育         
第三卷 第三题 天主教教育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15:44    
第三题 天主教教育
793 条    
    1 项 父母以及代替父母者,有义务也享有权利教育其子女;天主教父母,根据地方的环境,为使子女受天主教更适当的教育,有选择方法和学校的责任和权利。 
    2 项 父母有权享用国家团体所给援助,用以帮助子女的天主教教育的需要。
794 条    
    1 项 由于特殊的理由,教会拥有教育的职责和权利,教会有天赋的使命,帮助人达到基督徒生活的圆满。 
    2 项 人灵的牧者有责任运用一切,使所有信徒能获得天主教教育。
795 条 既然真正的教育应该达成人格的完整陶成,符合人的最终目的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因此应培养儿童和青年,使其体能、道德和智力,都有均衡的发展,达到完美的责任感和自由的正确运用,并且积极参与社会的生活。

第一章 学校
796 条    
    1 项 在发展教育的方法中,基督信徒应重视学校;学校在尽教育职务上,特别对父母有辅助。 
    2 项 既然家长将子女的教育托付给学校的教师,家长应该与教师通力合作;教师在尽其职务时,应与家长合作,欣然聆听他们,成立家长会或会议,并予以重视。
797 条 父母在选择学校的事上,应享有真正的自由;因此信徒应设法,使行政当局承认父母的这项自由,同时依照分配正义原则,给予补助。
798 条 父母应将子女托付给提供天主教教育的学校;如没有办法,有义务设法在学校以外关注子女应受的天主教教育。
799 条 基督信徒应尽力使行政当局制定的青年教育法令,为能在学校依照父母的良知,顾到青年的宗教和伦理教育。
800 条    
    1 项 教会有权创设并管理任何学科、种类和等级的学校。 
    2 项 信徒应扶持天主教学校,尽力帮助开创和支持学校的工作。
801 条 凡以教育为其使命的修会,应忠信持守其使命,经由在教区主教的同意下所建立的学校,努力献身于天主教教育。
802 条     
    1 项 如无法提供含有基督精神教育的学校,教区主教应设法使之成立。 
    2 项 在有需要的地方,教区主教应设法成立职业的和技术的学校,以及其它为特别需要而设立的学校。
803 条    
    1 项 天主教学校是由教会当局,或是教会公法人所管理的学校,或是教会权力以书面文件承认的学校。 
    2 项 在天主教学校内,训育和教育都应以天主教教义为原则;教师应有正确的学识和端庄的生活。 
    3 项 任何学校,虽然实际有天主教精神,除有教会当局同意外,不得冠以天主教学校的名称。 
804 条    
    1 项 在任何学校所传授的,或是在不同的社会传播工具所策划的,天主教宗教训练和教育,均属教会权下;主教团应对这方面的行动制定总则,而教区主教应安排并监督此事。 
    2 项 教区教长应尽力使在学校,连在非天主教学校讲授宗教课的教师,必须在正确道理,基督化生活见证和教学技术皆为优等者,才可延聘。
805 条 教区教长有权为其教区任命并批准宗教科教师,同样,如因宗教或道德理由,有权将其调职或勒令使其调职。
806 条    
    1 项 教区主教有权监督并视察其地区内的天主教学校,连修会会士所创设或所管理的学校在内,主教也有权规定有关天主教学校的管理:这些规定为会士所管理的学校也有效,但有关这些学校的内部管理,不在此限。 
    2 项 天主教学校校长,在教区教长监督之下,应设法使学校中所施教育,在学术方面至少与该地区的其它学校程度相等。

第二章 天主教大学及高等院校
807 条 教会有权创设并督导大学,旨在促进人类高等文化和人格圆满的发展,并行使教会训导的职务。
808 条 任何大学,即使实在是天主教的,除有教会主管当局的同意外,不得冠以“天主教大学”的名称。
809 条 主教团应设法在可能范围内,设立大学或至少学院,使之在其地区内作适当的分布,为能在其中研究并传授不同的学科,保持各学科学术的独立性并符合天主教教义。
810 条    
    1 项 依照章程规定,主管当局有责任在天主教大学任命教师,这些教师除了学术和教学的资格外,也该具备教义的完整和端正的生活,如缺少这些条件,应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撤销其职务。 
    2 项 主教团与有关的教区主教,有职务也有权利监督,使这些大学忠信持守天主教教义的原则。
811 条    
    1 项 教会当局应设法在天主教大学内,设立神学院或神学系,或至少设神学讲座,给平信徒学生教授神学课程。 
    2 项 在每一座天主教大学内,应排专门课程,以讨论与各学院学科相关的神学问题。
812 条 凡在专科以上学校教授任何神学科系的人,该有教会当局的任命。

813 条 教区主教对学生应有热诚的牧灵照顾,得为之设立堂区,或至少指派司铎固定地做此工作,并设法在大学,即使在非天主教大学内,设立天主教大专学生中心,藉以帮助青年,尤其是在精神方面。
814 条 对大学所制定的法则,同样也适用于其它专科学校。

第三章 教会大学及学院
815 条 教会因有宣报启示真理的职责,有权设立教会大学或院系,为研究圣学和与圣学有关学术,并在这方面学术化地教导学生。
816 条   
    1 项 惟有凭宗座的创设或宗座的核准,才能成立教会大学和院系;宗座并有权对之作上级的监督。 
    2 项 每一座教会大学和院系,应该有为宗座所批准的自己的章程和课程。
817 条 非经宗座所成立或核准成立的大学或院系,不得颁授在教会内有法定效力的学位。
818 条 凡在810、812及813条所定有关天主教大学的规定,也适用于教会大学和院系。
819 条 为教区或修会或普世教会的益处,教区主教或主管修会的上司,应派遣性格良好、天资聪敏而又有德行的青年、圣职人和会士,入教会大学或院系深造。
820 条 教会大学和院系的校长和教授,应设法使大学不同的院系照教材情况彼此互助,务使自己的大学或院系和其它的大学和院系,即使不是教会的,也能彼此合作,藉会议,学术性的合作研究以及其它方法,促进学术的更大成长。
821 条 主教团和教区主教,在可能范围内,应设法成立宗教学术的高等学术,在其中教授神学和有关基督宗教文化的课程。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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