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
网站首页
|
资讯频道
|
天主公教
|
在线影音
|
图片欣赏
|
网站大联盟
|
本站正在全面校正修订教会信仰内容,敬请代祷 [ 2007年7月15日]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天主教
>>
天主公教
>>
教会文库
>>
教会法典
>> 文章正文
第三卷 第三题 天主教教育
热
第三卷 第三题 天主教教育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15:44
第三题
天主教
教育
793 条
1 项 父母以及代替父母者,有义务也享有权利教育其子女;天主教父母,根据地方的环境,为使子女受
天主教
更适当的教育,有选择方法和学校的责任和权利。
2 项 父母有权享用国家团体所给援助,用以帮助子女的
天主教
教育的需要。
794 条
1 项 由于特殊的理由,教会拥有教育的职责和权利,
教会
有天赋的使命,帮助人达到
基督
徒生活的圆满。
2 项 人灵的牧者有责任运用一切,使所有信徒能获得
天主教
教育。
795 条 既然真正的教育应该达成人格的完整陶成,符合人的最终目的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因此应培养儿童和青年,使其体能、
道德
和智力,都有均衡的发展,达到完美的责任感和自由的正确运用,并且积极参与社会的生活。
第一章 学校
796 条
1 项 在发展教育的方法中,
基督
信徒应重视学校;学校在尽教育职务上,特别对父母有辅助。
2 项 既然家长将子女的教育托付给学校的教师,家长应该与教师通力合作;教师在尽其职务时,应与家长合作,欣然聆听他们,成立家长会或会议,并予以重视。
797 条 父母在选择学校的事上,应享有真正的自由;因此信徒应设法,使行政当局承认父母的这项自由,同时依照分配正义原则,给予补助。
798 条 父母应将子女托付给提供天主教教育的学校;如没有办法,有义务设法在学校以外关注子女应受的
天主教
教育。
799 条
基督
信徒应尽力使行政当局制定的青年教育法令,为能在学校依照父母的良知,顾到青年的宗教和伦理教育。
800 条
1 项
教会
有权创设并管理任何学科、种类和等级的学校。
2 项 信徒应扶持
天主教
学校,尽力帮助开创和支持学校的工作。
801 条 凡以教育为其使命的修会,应忠信持守其使命,经由在教区主教的同意下所建立的学校,努力献身于
天主教
教育。
802 条
1 项 如无法提供含有
基督
精神教育的学校,教区主教应设法使之成立。
2 项 在有需要的地方,教区主教应设法成立职业的和技术的学校,以及其它为特别需要而设立的学校。
803 条
1 项
天主教
学校是由教会当局,或是教会公法人所管理的学校,或是
教会
权力以书面文件承认的学校。
2 项 在天主教学校内,训育和教育都应以
天主教
教义为原则;教师应有正确的学识和端庄的生活。
3 项 任何学校,虽然实际有天主教精神,除有
教会
当局同意外,不得冠以
天主教
学校的名称。
804 条
1 项 在任何学校所传授的,或是在不同的社会传播工具所策划的,
天主教
宗教训练和教育,均属
教会
权下;主教团应对这方面的行动制定总则,而教区主教应安排并监督此事。
2 项 教区教长应尽力使在学校,连在非
天主教
学校讲授宗教课的教师,必须在正确道理,
基督
化生活见证和教学技术皆为优等者,才可延聘。
805 条 教区教长有权为其教区任命并批准宗教科教师,同样,如因宗教或
道德
理由,有权将其调职或勒令使其调职。
806 条
1 项 教区主教有权监督并视察其地区内的天主教学校,连修会会士所创设或所管理的学校在内,主教也有权规定有关
天主教
学校的管理:这些规定为会士所管理的学校也有效,但有关这些学校的内部管理,不在此限。
2 项
天主教
学校校长,在教区教长监督之下,应设法使学校中所施教育,在学术方面至少与该地区的其它学校程度相等。
第二章
天主教
大学及高等院校
807 条 教会有权创设并督导大学,旨在促进人类高等文化和人格圆满的发展,并行使
教会
训导的职务。
808 条 任何大学,即使实在是天主教的,除有
教会
主管当局的同意外,不得冠以“
天主教
大学”的名称。
809 条 主教团应设法在可能范围内,设立大学或至少学院,使之在其地区内作适当的分布,为能在其中研究并传授不同的学科,保持各学科学术的独立性并符合
天主教
教义。
810 条
1 项 依照章程规定,主管当局有责任在
天主教
大学任命教师,这些教师除了学术和教学的资格外,也该具备教义的完整和端正的生活,如缺少这些条件,应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撤销其职务。
2 项 主教团与有关的教区主教,有职务也有权利监督,使这些大学忠信持守
天主教
教义的原则。
811 条
1 项
教会
当局应设法在
天主教
大学内,设立神学院或神学系,或至少设神学讲座,给平信徒学生教授神学课程。
2 项 在每一座
天主教
大学内,应排专门课程,以讨论与各学院学科相关的神学问题。
812 条 凡在专科以上学校教授任何神学科系的人,该有
教会
当局的任命。
813 条 教区主教对学生应有热诚的牧灵照顾,得为之设立堂区,或至少指派司铎固定地做此工作,并设法在大学,即使在非天主教大学内,设立
天主教
大专学生中心,藉以帮助青年,尤其是在精神方面。
814 条 对大学所制定的法则,同样也适用于其它专科学校。
第三章
教会
大学及学院
815 条 教会因有宣报启示真理的职责,有权设立
教会
大学或院系,为研究圣学和与圣学有关学术,并在这方面学术化地教导学生。
816 条
1 项 惟有凭宗座的创设或宗座的核准,才能成立
教会
大学和院系;宗座并有权对之作上级的监督。
2 项 每一座
教会
大学和院系,应该有为宗座所批准的自己的章程和课程。
817 条 非经宗座所成立或核准成立的大学或院系,不得颁授在
教会
内有法定效力的学位。
818 条 凡在810、812及813条所定有关
天主教
大学的规定,也适用于
教会
大学和院系。
819 条 为教区或修会或普世教会的益处,教区主教或主管修会的上司,应派遣性格良好、天资聪敏而又有德行的青年、圣职人和会士,入
教会
大学或院系深造。
820 条 教会大学和院系的校长和教授,应设法使大学不同的院系照教材情况彼此互助,务使自己的大学或院系和其它的大学和院系,即使不是
教会
的,也能彼此合作,藉会议,学术性的合作研究以及其它方法,促进学术的更大成长。
821 条 主教团和教区主教,在可能范围内,应设法成立宗教学术的高等学术,在其中教授神学和有关
基督
宗教文化的课程。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上一篇文章:
第三卷 第四题 大众传播工具及出版书刊
下一篇文章:
第三卷 第二题 教会传教工作
【字体:
小
大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
关于网站
|
本站声明
|
投稿信箱
|
网络公告
|
福传捐款
|
网站地图
|
义无反顾,划向深处,以真理视教、传教、护教,融入中国社会与文化,全面发展梵二教会,弘扬基督福音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中路148号真命工作室
天主教网站
粤ICP备05040195号
站长:
彭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