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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二题 教会传教工作         
第三卷 第二题 教会传教工作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16:03    
第二题 教会传教工作
781 条 既然整个教会在本质上是传教性的,而福音传布的工作又是天主子民的基本职务,为此所有基督信徒,应意识到自己本身的责任,而参与传教的工作。
782 条     
    1 项 有关传教事业及传教合作的行动和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协调权,归于罗马教宗与世界主教团。 
    2 项 每一位主教,身为普世教会和所有教会的负责者,应特别关心传教事业,尤其对在自己地区教会内已开始的传教事业,更应维护与支持。
783 条 献身生活会的成员,因献身为教会服务,故有责任依照其本会本有的方式,以特别形式从事传教事业。
784 条 传教士,是由教会当局派遣做传教工作者,本地或外籍,教区圣职人员或献身生活会、使徒生活团的成员,或平信徒均可膺选。
785 条    
    1 项 在执行传教工作时,可选用传道员,就是受过适当训练而其基督化生活卓越的平信徒,在传教士的监督之下,从事阐明福音教义,安排执行礼仪和慈善的工作。 
    2 项 传道员应在训练传道员的学校受培养,在没有此类学校的地方,应在传教士的指导下受训练。
786 条 真正的传教工作,是在教会尚未生根的民族或人群中培植教会,其步骤首要在派遣人员去宣传福音,直到新的教会完全建立,就是直至此教会能靠自己的力量和足够的方法,胜任传布福音的工作。
787 条    
    1 项 传教士,藉言语和生活的见证,与不信仰基督的人诚恳交谈,以适合其思想和文化的方法,打开道路,使之认识福音。 
    2 项 凡视为已准备接受福音的人,应设法使之学习信仰的真理,为能在其自动要求时,准其领受洗礼。
788 条    
    1 项 凡表示愿意接受基督信仰的人,于结束慕道预备期后,应举行礼仪使之纳入慕道期,并将其姓名登记在慕道者名册上。 
    2 项 要使慕道者藉基督化生活的培育和学习,适当的向救恩的奥迹展开,引领其度信仰生活:即礼仪、天主子民的爱德和使徒生活。 
    3 项 主教团要制定章程,用以调整慕道期,规定何为慕道者当做之事,并制定他们所有的权益。 
789 条 应使新教友藉适当的培育,对福音的真理有更深的认识,善尽藉洗礼接受的义务,充实对基督及其教会诚挚的爱。
790 条
    1 项 在传教地区,教区主教应: 
      1°推行、监督并协调兴办有关传教的活动和事业。 
      2°设法与献身传教事业修会的上司缔结应有的合约,为使双方的关系有助于传教区的利益。 
    2 项 所有的传教士,连在主教辖区内居住的修会会士和助理人员,皆应遵行1项1款教区主教所做的规定。 
791 条    
    在每一个教区内,为了加强传教的合作: 
      1°应推行传教圣召; 
      2°应委派一位司铎有效地推行传教区的事业,尤其是宗座传教善会; 
      3°每年举行传教节; 
      4°每年为传教区缴纳相当的款项,并转交圣座。 

792 条 主教团应设立并推行一些事业,为使工作或求学,由传教区来该地的人,受到友善的接待和牧灵的照顾。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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