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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 使徒生活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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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 使徒生活团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16:58
第二组 使徒生活团
731 条
1 项 献身生活会之外,尚有使徒生活团,此团的成员不发修会圣愿,而追求团体的本有使徒目的,共同度手足生活;并依照本有的生活方式,藉遵守团规而追求爱德的成全。
2 项 在这类团当中,某些团的成员依团宪所订的圣约,遵行福音劝谕。
732 条 578至597条,及606条的规定适用于使徒生活团,惟须顾全每一团的性质,但对731条2项所提的团体,则尚适用598条至602条之规定。
733 条
1 项 团院的建立及地区团体的设置,由团主管上级,于征得教区主教之书面同意后,完成之,撤消时亦同。
2 项 建立团院的同意,附带设立圣堂的权利,在其内可献感恩祭并供奉圣体。
734 条 生活团的管理由该团规章制定之,惟须按照每一团的性质遵守617至633条的规定。
735 条
1 项 生活团对成员的招收,考验,加入及培育,均由本有法制定之。
2 项 关于招收成员入团,应遵守642至645条所订立的条件。
3 项 生活团本有法应订立符合该团目的及性质的考验和培育的内容,尤其关于教义,神修及使徒工作的培育更应注意,为使团员认识圣召,而适当地准备自己,达成本团的使命及生活。
736 条
1 项 在圣职的生活团内,圣职人员归属于该团,但规章另有规定者除外。
2 项 关于求学的内容及领受铎品的事项,应遵守教区圣职人的规定,亦应遵守本条1项的规定。
737 条 加入生活团的成员即享有团体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而该团则应照本团规定领导成员达成本有圣召的目的。
738 条
1 项 依照生活团规章,有关内在生活及团体纪律,所有成员应隶属于本上司。
2 项 有关公开敬礼,照顾人灵,以及其它使徒工作,亦应隶属于教区主教,且应注意679至683条的规定。
3 项 归属教区的团员与本主教之关系,由本团规章或特别协议制定之。
739 条 团员除因团员身份应负担团规的义务外,亦应负担圣职人的共同义务,但因事情的性质或因法律上下文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740 条 团员应居住在本团依法成立的团院或团体内,并按本有之规定度共同生活,关于离开团院或团体的事也应由本有法管制。
741 条
1 项 生活团及其支团或团院,除团规另有规定外,皆为法人。因系法人,故有取得,占有,管理,变更财产之权。一切皆依本法典第五卷“
教会
财产”,并依636条638及639条及其本团规章进行之。
2 项 团员因其个人权力亦能购置,占有,管理,变更财产,但针对团体而提供给团员之物,则应归团体。
742 条 尚未确定加入团的成员之离开或开除,依各该团宪处理之。
743 条 获得离开生活团之恩准后,一切由加入而产生的权利及义务皆告停止。此项恩准为确定加入的团员,除遵守693条的规定外,由最高上司征得其参议会之同意后获得,但照规章应由圣座保留者不在此限。
744 条
1 项 最高上司征得参议会的同意,亦得准许确定加入本团的成员转入其它使徒生活团,而停止其在本团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但在确定加入新团体之前,仍保存返回本团的权利。
2 项 为转入献身生活会,或从此转入使徒生活团,则需要宗座的准许,听其命令。
745 条 最高上司征得参议会的同意,可准许确定加入本团的成员在团外生活,但不得超过三年,在此期间停止与新环境不能配合的权利与义务;但仍受上司的照顾。如为圣职人,尚需所在地教区教长的同意,并隶属于他,受其照顾。
746 条 为开除确定加入团的成员,应参照694至704各条,斟酌其适当者行使之。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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