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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 第一组 献身生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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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 第一组 献身生活会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18:07
第三编 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
第一组 献身生活会
第一题 献身生活会之共同规则
573 条
1 项 藉宣愿遵守福音劝谕的献身生活是一种固定的生活方式,信徒据以在圣神的推动下更密切地追随
基督
,将自己完全奉献于最爱的天主,并以新而特殊的名义致力于为光荣天主,建设教会,拯救世界,为天国服务,以获致爱德的成全,并且在
教会
内成为显著的记号,以预报天上的光荣。
2 项 这种献身生活方式的会,经
教会
主管当局依法建立后,
基督
信徒可自由加入,遵照本会的法规藉圣愿或其它圣约,承诺实践贞洁、贫穷、服从的福音劝谕,并藉此等劝谕所导致的爱德,以特殊的方式与
教会
及其奥秘相结合。
574 条
1 项 在这种会内承诺福音劝谕者的身份,属于教会的生命和圣德,因此在
教会
内应由众人助长和推行之。
2 项 蒙天主特别召唤而获得这种身份的信徒,在教会的生活内享用特殊恩惠,而且按各该会的宗旨及精神有助于
教会
救世使命。
575 条 福音劝谕奠基在老师
基督
的道理与模范上,是神性恩惠,此恩乃
教会
从天主接受,并赖天主宠佑常期保存。
576 条 对福音劝谕的解释,实行福音劝谕之立法,以及依法核准成立这种固定的生活方式:是教会当局的职责。此
教会
当局有责照顾此献身会,以确保按照创立人的精神及健全的传统增长和发展。
577 条 献身生活会在
教会
内非常繁多,所受天主圣宠所赐恩惠彼此互异,其所追随
基督
,或着重祈祷、或着重宣讲天国、或着重加惠于人、或着重与世人交往,惟常系承行天父的旨意。
578 条 表达创会人心意和由
教会
主管当局所批示的有关会的性质、宗旨、精神和特征,以及健全传统:这一切构成会的祖产,应为众会士忠实遵守。
579 条 教区主教向圣座请示后,始得在自己辖区内以正式法令设立献身生活会。
580 条 某一献身生活会与另一会合并,由合并会者的主管当局保留,惟常应维持被合并会的合法自治权。
581 条 献身生活会划分为无论何种名称的分会,设立新分会,将已建立的分会合并,或另行规划,得由会的主管当局照会宪处理之。
582 条 数个献身生活会的融合或联合为一之权由宗座保留;此种会联盟和结盟之权亦由宗座保留之。
583 条 献身生活会对宗座批准的事项,无宗座的许可不得变更。
584 条 撤消献身生活会的权归宗座,对被撤消会的财产处理,亦由宗座保留。
585 条 撤消献身生活会的分会权,归于该分会所属之主管当局。
586 条
1 项 每一献身生活会皆有对生活尤其治理有适度的自治权力,在
教会
内得享有自己的纪律,并得保存578条所述之祖产完整无损。
2 项 对此种自治权,教区教长应加以维持与保护。
587 条
1 项 每一个献身生活会为忠实地维护自己的圣召和身份,应在各该会的基本典章即会宪内订立基本规章;除应保存578条的要件外,应规定该会的治理,会士的纪律,成员的招收及陶成,以及圣愿的对象。
2 项 此类会宪,须由
教会
当局核准,而且仅由其同意始能更改。
3 项 在此类会宪内应恰切的使神修及法律等各要素互相配合;但会宪规则无必要不应增多。
4 项 由献身生活会主管当局制定的其它规则应适宜地放入其它会规集内,此等规则得按时地的需要作适当的修订或适应。
588 条
1 项 献身生活的身份,按其性质,既不是圣职的,也不是无圣职的。
2 项 称为圣职会,是因创会人所要求的目的或计划,或因合法的传统,而由圣职人主持,执行圣职事务,而且由
教会
当局承认为圣职的会。
3 项 称为无圣职会,系由
教会
权力承认其为无圣职会,就其性质、特征、宗旨而言,行使由创会人或合法传统规定的本有职务,但不包括执行圣职。
589 条 称为宗座立案献身生活会,如果该会系由宗座所建立或由宗座正式诏书所核准;称为教区立案献身生活会,如果该会系教区主教所建立,尚未获得圣座核准诏书。
590 条
1 项 献身生活会既系以特殊方式为天主及全教会服务,因此有特殊的理由隶属于
教会
的最高权力。
2 项 每位会士因其服从圣约,也应服从教宗,以教宗为其最高上司。
591 条 为更易于顾全各会的福祉及传教的需要,教宗得以其全教会首长及关心公共利益的地位,使献身生活会不受教区教长之管辖,而隶属于其本人或其它
教会
当局。
592 条
1 项 为培养会与圣座的共融,每一会的最高上司应照宗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宗座呈递关于该会状况及生活的简报。
2 项 每一献身生活会的上司应将与所属成员有关的宗座文件,使之知晓,并督导遵守。
593 条 除遵守586条的规定外,宗座立案的会,关于其内部的管理及纪律,直接而惟独地隶属于宗座权力。
594 条 教区立案之会,除遵守586条之规定外,常受教区主教的特别照顾。
595 条
1 项 核准会宪,并认可合法加入会宪之修订,为总会院所在地主教之权,惟对圣座经手的条文除外,而且处理关系全会的重大事项,超过内部职权范围者,亦是该会总会院主教的职责,而且如该会发展至他教区,应征询其它教区之主教的意见。
2 项 教区主教得对个别事件豁免会规。
596 条
1 项 献身生活会的上司及会之代表对本会会士享有
教会
普通法及会宪所规定的权力。
2 项 在宗座立案的圣职修会内,上司并享有
教会
在内庭及外庭的治理权。
3 项 131、133及137至144各条的规定亦适用1项所述的权力。
597 条
1 项 所有
天主教
徒,具有正确意向,具备
教会
普通法及各该会本有法规要求的资格,而无任何法定限制者,皆可加入献身生活会。
2 项 缺乏适当准备的人,不能加入。
598 条
1 项 各个会得针对本会的性质及宗旨,在会宪内划定生活方式,以遵行贞洁、贫穷与服从的福音劝谕。
2 项 会内所有成员不但皆应忠实地,完整地遵行福音劝谕,而且应照本会法规调整生活,藉以达成本身份的成全。
599 条 贞洁的福音劝谕为争取天国而设,系未来世界的记号,也在不分散的心中成为丰富养育的泉源,度独身生活负完全节制的义务。
600 条 贫穷的福音劝谕是为效法
基督
,祂本富有,但为我们成为贫乏者,除度实质和精神的贫穷生活外,尚且应勤勉检朴,远避地上的财富。此劝谕要会士按照各该会会宪的规定,在使用及处理财物上应受管辖及限制。
601 条 服从的福音劝谕是以信德和爱德的精神跟随服从至死的
基督
。此劝谕责成会内成员照各该会的会宪,志愿服从合法长上,犹如天主的代表。
602 条 如兄弟般的生活为每一会所固有,因此全体成员在基督内合力组成特殊的家庭,大家互助,以达成每一个人的圣召。弟兄般的共融,根植并奠基在爱上,各成员藉此成为在
基督
内普遍和好的榜样。
603 条
1 项 除献身生活会外,
教会
承认独修生活的会,入此会的
基督
信徒严格的从世界隐退,以慎独的缄默,勤行祈祷与补赎,奉献自己的生命,以光荣天主及拯救世界。
2 项 以献身生活奉献于天主的独修士,如以圣愿或其它圣约在教区主教前公开宣发随从三福音劝谕,并在该主教指导下遵守本有的生活方式,始得法律承认。
604 条
1 项 上述各献身生活方式之外,尚有贞女会,加入的贞女订立紧随基督的善志,遵照由教区主教批准的礼仪奉献于天主,奥秘地许配于天主子
基督
并委身为
教会
服务。
2 项 为忠实遵守自己的善志,并为互相协助对
教会
从事符合本身份的服务,贞女可以互相联合而成为团体。
605 条 批准奉献生活新型式权由圣座保留。教区主教应尽心分辨关于奉献生活由圣神付托于
教会
的恩惠,并且协助推动人以最佳的方式表明所订计划,并以适当的规则保护之,尤其要遵守本编所订之共同规则。
606 条 所有关于献身生活,及其成员的规定对男女两性均能应用,但由相关条文或事情的性质另有其它意义者,不在此限。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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