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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 地区教会及其组织 第一题 地区教会及其权力         
第二组 地区教会及其组织 第一题 地区教会及其权力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19:16    
第二组 地区教会及其组织

第一题 地区教会及其权力

第一章 地区教会

368 条 地区教会系由之并在其内存在的统一而唯一的天主教会。其中首要者为教区,与此类似者有自治监督区、自治会院区、宗座代牧区及宗座监牧区,以及固定建立的宗座署理区。
369 条 教区乃天主子民之一部份,托付给主教在司铎们协助之下所牧养;他们依附自己的牧人,借着福音及圣体在圣神内结合,组成地区教会;因此至一、至圣、至公,传自宗徒的基督教会,的确在地区教会内临在而运作。
370 条 自治监督区或自治会院区,是天主子民的一部分,是在一地区内成立,因特殊环境而托给某一监督或院长管理,他有如教区主教,以该区的本有牧人身份治理之。
371 条    
    1 项 宗座代牧区或宗座监牧区,是天主子民的一部分,因特殊环境而未成立为教区,委托宗座代牧或宗座监牧牧养,并以教宗名义治理之。 
    2 项 宗座署理区是天主子民的一部分,因为特殊而非常重大之理由,未经教宗成立为教区,而将牧养之事托给宗座署理照管,并以教宗名义治理之。
372 条    
    1 项 为使一部分天主子民成立为教区或地区教会,通常应划出固定的地区,其中包括在该区内居住的所有信徒。 
    2 项 不过当教会最高权力,聆听有关主教团意见后,如认定为某地区有利益,可在该地区因信徒礼仪或其它类似理由,成立不同的个别教会
373 条 只有教会最高权力能成立个别教会;当其合法成立后,即依法享有法人之身份。
374 条    
    1 项 任何一个教区或其它个别教会,应划分为不同部分或堂区。 
    2 项 为藉共同的行动推行牧灵工作,可联合几个临近的堂区成为特别的组合,如总铎区即是。

第二章 主教

第一节 主教通则

375 条    
    1 项 主教是由天主制定继承宗徒位者,藉赐于他们的圣神被立为教会中的牧人,使之成为教义的导师、神圣敬礼的司祭和治理的服务者。 
    2 项 主教们一经祝圣,就同时接受圣化、训导及治理的职务,但此类职务就其本质言,非与世界主教团元首及其成员保持圣统之共融则不能执行。
376 条 受委托照顾一个教区之主教,称为教区主教;其余称为领衔主教。
377 条    
    1 项 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 
    2 项 至少每隔三年教省内的主教们,或视环境需要,主教团的主教们共同商议以秘密方式作一个名单,载明适合作主教的司铎或度献身生活会成员,呈递宗座。但仍应保持每位主教个别推荐之权利,即他将认为堪当并适合作主教的司铎之姓名,呈报宗座。 
    3 项 除另有合法规定外,每次要任命一位教区主教或助理主教时,教宗使节向宗座推荐分别调查过的三人,并向宗座报告:自己的愿望,教省总主教及属于同一教省的主教们或共同集会的主教们的建议,以及主教团主席的建议;再者,教宗使节应聆听参议会某些议员或座堂总参议会的意见,并且,如认为有益,也秘密地个别询问修会和教区的圣职人员,及智慧超众的平信徒等的意见。 
    4 项 除另有合法安排外,教区主教认为应为自己教区设辅理主教时,应向圣座呈递至少三位适合于此职务的司铎名单。 
    5 项 今后不再授予国家政权任何选举、任命、推荐或指定主教的权利及特恩。
378 条    
    1 项 适于主教职之候选人必须: 
      1°信德坚固、品行良好、虔诚、有救灵之神火、智慧、明智及人品皆超群出众者,并具有适于尽此职务的其它才干。 
      2°享有良好名誉者。 
      3°至少有三十五岁者。 
      4°晋升司铎圣秩至少五年者。 
      5°在宗座承认的高级学府获取圣经、神学或教会法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者,或者至少精通这些学科者。 
    2 项 对候选人的资格,由宗座作最后决定。 

379 条 除为正当阻碍所限外,被提升为主教者,接到宗座诏书后,应在三个月内接受主教祝圣礼,并且应在其就职以前为之。
380 条 被提升者在依法就职以前,应按宗座批准的格式作信德宣言,并宣誓效忠宗座。

第二节 教区主教
381 条    
    1 项 教区主教在委托给自己的教区内,拥有一切为尽牧职所需的,直接的正职权,但依法或由教宗法令所保留于教会最高权力,或其它权力的案件除外。 
    2 项 368条所言其它信友团体的监理人,在法律上与教区主教相同,但事情本质或法律之规定另有所示者不在此限。
382 条     
    1 项 被提升的主教在依法就职前,不能行使委托于自己的职务;但能行使受提升时在该教区已有之职务,但应遵守409条2项的规定。 
    2 项 除为正当阻碍所限外,被提升为教区主教者,在接到宗座诏书后,如尚未祝圣为主教,应在四个月内,如已祝圣,应在两个月内依法就职。 
    3 项 主教就职时,在其教区,由其本人或代理人,将宗座诏书出示参议会,由秘书长当面记录,或在新成立之教区,将该诏书展示给聚集在主教座堂内的圣职人及民众前,且由在场之长老司铎登记在案。 
    4 项 主教就职礼极宜在主教座堂内,有圣职人及民众在场与礼仪行动同时举行。 
383 条    
    1 项 教区主教在尽其牧人职务时,应对所有委托照管的信徒,无论属于何等年龄、身份及国籍,在区内定居者与暂时居住者,皆表示关怀,并对因生活环境不能充分受到正常牧灵照顾者,以及远离宗教生活者,以宗徒之精神对待之。 
    2 项 如在自己教区内有不同礼仪的信徒,应藉该礼仪之司铎或堂区,或藉主教代表,照顾其属灵的需要。 
    3 项 对与天主教会没有完全共融的弟兄们,应培养教会所了解的大公主义,以仁厚及爱德对待之。 
 
    4 项 应视未领洗者为在主内托付给自己的人,使基督的爱照耀他们,在众人前主教应是基督的见证人。 
384 条 教区主教要特别关心司铎,要聆听他们有如助手和参议,保护其权利,设决使之尽其身份上的责任,为之提供滋养知识和灵修生活所需要的方法和机构;同时要提供司铎合理之生活费,和依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385 条 教区主教要尽力培养各种圣职及献身生活的圣召,特别关心司铎及传教士的圣召。
386 条    
    1 项 教区主教应向信徒们讲授并解释该信的和度生活的信德真理,屡次要亲自讲道;并应设法仔细遵行法典对圣道职务,特别是弥撒中讲道及要理讲授的规定,为将整个基督教义传于众人。 
    2 项 要以适当的方法,坚定保护当信道理的统一与完整,但对真理的加深研究,应准予相当的自由。 
387 条 教区主教应切记有责任在爱德、谦虚以及生活简朴各方面做圣德的楷模,故此要尽全力推动基督信徒的圣德,使之照每人的圣召发展;而且,主教既是天主奥迹的首要分施人,就应时常努力,使托他照管的基督徒,藉领圣事在圣宠内成长,认识并生活在逾越奥迹内。
388 条    
    1 项 教区主教在就职后,该在每主日及本地区法定的庆日,为托给自己的子民献弥撒。 
    2 项 在1项所述之日期,主教应亲自为子民的意向献弥撒,但因正当理由受阻,可藉另一位,在同一日期,或其本人在其它日期奉献之。 
    3 项 教区主教,除自己的教区外,如兼管其它教区,虽为署理名义,为托给自己的全体子民献一台弥撒,即满全此义务。 
    4 项 如主教未满全1-3项所列的义务,应尽速奉献所欠缺的全数弥撒。 
389 条 要经常在主教座堂,或自己教区内其它圣堂主持感恩祭,特别是在法定的庆日和其它节日。

390 条 教区主教在自己整个教区内可使用主教礼;但在自己教区外,如无教区教长明确的许可或合理推定的许可,则不可使用。
391  条    
    1 项 教区主教对委托于自己的地区教会,得依法律规定,以立法、执行及司法权治理之。
    2 项 立法权由主教本人行使之,执行权可由其本人或藉副主教或主教代表,依法律规定行使之,司法权可由其本人或司法代理及法官等依法律规定行使之。
392 条    
    1 项 主教因有维护全教会统一的责任,故应推行普世教会的共同纪律,并应督促遵守教会的一切法律。 
    2 项 应提防勿使流弊潜入教会的纪律内,应特别防范有关圣道职,举行圣事及圣仪、敬礼天主和圣人,以及财物管理等流弊。
393 条 对教区的一切法律事务,教区主教是代理人。
394 条    
    1 项 主教应在教区内鼓励不同的传教方式,并应设法使在教区或分区内所有的传教工作,既保持其本有性质,且在自己督导下互相协调。 
    2 项 应督促信徒按照每人的条件和才干,尽应尽的传教责任,并劝勉他们,按照当地当时的需要,参加并协助不同的传教工作。 
395 条    
    1 项 教区主教虽有助理或辅理主教,但其本人仍有责任住在教区内。 
    2 项 除向教宗述职,或出席有义务参加的世界主教会议,主教团会议,或尽依法受委托的职务外,如有正当原因,可以连续或间断离开教区不超过一个月,但须预防,勿使教区因其离开而受损害。 
    
    3 项 除非有重大而急迫之原因,不得于圣诞节、圣周及复活节、圣神降临节及圣体圣血节离开教区。 
    4 项 如主教违法离开教区超过六个月,教省总主教应将此事禀告宗座;如为省城总主教,由资深之省区主教禀告之。
396 条    
    1 项 主教有责任每年视察教区,或全部或一部分,至少每五年视察整个教区一次,此种视察应由本人为之,或合法受阻时,藉助理,或辅理主教或主教代表,或藉另一位司铎为之。 
    2 项 主教于视察时,得任意选择圣职人伴随和助手,废除一切与此抵触的特恩或习惯。
397 条    
    1 项 所有教区境内之人士和教会机构、圣物、圣地皆属于主教例行视察权下。 
    2 项 对宗座立案的男修会成员及其会院,主教仅能对法律指定之事项视察。
398 条 主教应设法谨慎完成牧灵视察;要避免浪费,以免加重别人的负担。

399 条 
    1 项 教区主教每五年应依宗座所定之格式和时间,将委托于自己之教区状况向教宗报告。 
    2 项 如应述职之年,全部或一部分与主教就任该教区之首二年相遇,该次报告即可免除,不必呈报。
400 条    
    1 项 教区主教在其应向教宗述职之年,除圣座另有规定外,应到罗马圣城晋谒圣伯铎及圣保禄之坟墓,并觐见教宗。 
    2 项 上述任务主教本应亲身完成,但合法受阻时,不在此限;在此情形下,如有助理主教代为完成,或藉辅理主教,或派在其教区居住的司铎团中适当人选完成之。 
    3 项 宗座代牧可藉其在罗马居住的代理人完成此任务;宗座监牧无此责任。 
401 条    
    1 项 年满七十五岁的教区主教,请向教宗辞职,教宗在审量一切情况后,自作安排。 
    2 项 恳切请求教区主教,因健康不佳,或其它重大原因而不适宜尽职时,呈请辞职。
402 条    
    1 项 主教辞职照准后,仍保留本教区荣休主教名义,且如愿意,得在该教区保留寓所居住,但宗座因特殊环境在某些情况下另有安排时,不在此限。 
    2 项 主教团应留意,使辞职之主教有适当并相称的生活费,唯当注意其曾服务的教区负有首要责任。

第三节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

403 条    
    1 项 因教区牧灵之需要,由于教区主教之要求,得设置一位或多位辅理主教;辅理主教无继承权。 
    2 项 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或是因为个人的原因,可给予教区主教具有特殊代行权的辅理主教。 
    3 项 如圣座认为适合,可自动任命具有特殊代行权的助理主教;助理主教有继承权。 
404 条    
    1 项 助理主教本人或代理人,将宗座任命诏书出示给教区主教及参议会,经秘书长在场记录在案后,即告就职。 
    2 项 辅理主教将宗座任命诏书出示教区主教,经在场秘书长记录在案后,即为就职。 
    3 项 教区主教完全被阻时,助理或辅理主教,只须将宗座任命诏书当秘书长面出示参议会,即为就职。 
405 条    
    1 项 助理主教以及辅理主教所有义务和权利,由下列法律条文及任命诏书规定之。 
    2 项 助理主教及403条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在治理整个教区上协助教区主教,且当其不在或被阻时代替之。
406 条    
    1 项 助理主教,以及403条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应被教区主教任命为副主教;此外,教区主教对依法需要特别授权的事务,应优先委托之。 
    2 项 除宗座诏书另有安排,并遵1项的规定外,教区主教应任命其辅理主教或数位辅理主教为副主教或至少主教代表,使其只属于自己权下或只属于助理主教,或403条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权下。
407 条   
    1 项 为增进教区现在和将来之最大利益,教区主教、助理主教以及403条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应在较重大的事上彼此商议。 
    2 项 教区主教在审量较重大之事务时,特别是牧灵性质之事,请优先询问辅理主教。 
    3 项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既被召分担教区主教的辛劳,应在尽其职务时,与之同心合力进行之。 
408 条   
    1 项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如无正当阻碍,几时教区主教要求,就该举行教区主教应作的一切主教大礼和其它典礼。 
    2 项 助理主教或辅理主教,能执行之主教权利及主教任务,教区主教勿经常委托他人。
409 条    
    1 项 主教席位出缺时,助理主教如已依法就职,立即成为所任职教区主教。 
    2 项 主教席位出缺时,除主管当局另有规定外,在新主教尚未就职前,辅理主教只保留主教在位时,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享有的一切职权及代行权;如他未被指定为教区署理,则应在管理教区的教区署理权下,执行由法律所给予的权力。
410 条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一如教区主教有责任住在教区内,除非在教区外尽某项职务,或为度假,但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只可短暂地离开教区。
411 条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的辞职,应依401条及402条2项规定办理之。

第三章 受阻及出缺

第一节 受阻
412 条 主教受阻之意,是教区主教因被囚禁、放逐、充军或因无能力,完全无法在教区内行使牧灵职务,即使连与教区的人通信也不能。
413 条    
    1 项 主教被阻时,除宗座另有安排外,如有助理主教,治理教区属于助理主教;如无助理主教,或者彼亦受阻时,属于一位辅理主教或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或排名在前的一位司铎,此司铎排列名单,应在主教就职后及早为之;此名单至少每三年应重新制作,通知教省总主教,并由秘书长秘密保存。 
    2 项 如无助理主教,或助理主教受阻,且无1项所言名单,则参议会选举一位司铎管理教区。 
    3 项 按1或2项规定负责治理教区者,应及早将主教被阻及其受任的事禀告圣座。 
414 条 依413条规定,被召于主教受阻时,暂时照顾教区牧灵之事者,在执行其牧灵职务上,享有法律给予教区署理的义务和权力。
415 条 如教区主教受教会处罚被禁止执行职务时,应由教省总主教,如无总主教或关系其本人时,由升任较早的省区主教,立即向圣座呈报,请其处理。

第二节 出缺
416 条 教区主教因死亡,或辞职经教宗照准,或接到调任及免职通知时,主教席位即告出缺。
417 条 在接到教区主教死亡的确定消息以前,由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作一切事务均有效,同样在收到上述宗座行动确定消息以前,由教区主教或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作事务亦然。
418 条    
    1 项 自得到调任的确定消息起,主教应于两个月内到新任教区,并依法就职;就职之日,其离任的教区即出缺。 
    2 项 自调任的确定消息起,至就职新教区止,被调任的主教在其离任的教区: 
      1°有代理主教之权力及责任,其副主教以及主教代表的任何权力即中止,但应遵守409条2项之规定。 
      2°领受其职务本有的全部酬劳。 
419 条 主教席位出缺时,直到教区署理产生,教区之管理归于辅理主教,如有多位辅理主教,则归升任较早者,如无辅理主教,则归参议会,但宗座另有安排者不在此限。如此得到教区管理权者,应即刻召集有权推出教区署理的团体会议。
420 条 当宗座代牧区或宗座监牧区出缺时,临时代牧或临时监牧取得管理权,后者是代牧或监牧就职后,立即为此而任命的,但圣座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
421 条    
    1°项 参议会在得到主教出缺之消息后,应于八日内推选教区署理,即临时管理教区者,但应遵守503条3项之规定。 
    2°项 如在规定时间内,无论因何缘故,未依法选出教区署理时,其选任归教省总主教,如教省总主教出缺,或总主教区与省区之教区同时出缺,归升任较早的省区主教。

422 条 辅理主教,或无辅理主教时,则参议会应将主教之死亡及早禀告宗座,同样,被选为教区署理者,应禀告自己之当选。

423 条    
    1 项 只应推选一位教区署理,废除与此相抵触之习惯,否则选举无效。 
    2 项 教区署理不得同时为财务管理人;故此,如教区财务管理人被选为署理,经济委员会应选出另一位临时财务管理人。
424 条 教区署理应依165-178条的规定选举之。
425 条    
    1 项 年满三十五岁之司铎,即可有效被选任教区署理的职务,如该缺位为未曾被选,或被任命或受推荐。 
    2 项 应选举具有出众之学识和明智之司铎任教区署理。 
    3 项 当1项所言条件被忽略时,教省总主教,或教省总主教出缺时,则被提升较早之省区主教,认明事实后,为这次委任署理;违反1项规定而作之选举依法无效。 
426 条 教区出缺时,在选出教区署理之前,管理教区者享有法律给予副主教的权力。
427 条    
    1 项 教区署理负有教区主教的责任,并享有教区主教的权利,但不包含事情本质或法律所不许者。 
    2 项 教区署理一旦接受当选,即取得权力,不需要任何人的批准,但应尽833条4项的义务。
428 条    
    1 项 教区出缺期间,任何事不得改变。 
    2 项 临时照管教区者,不能作任何有损于教区,或主教权利的事;特别禁止他们,同时也禁止其它任何人,由其本人或通过他人,抽出或销毁教区公署的任何文件,或作任何更改。
429 条 教区署理有责任在教区内居住,并依388条之规定为子民献弥撒。

430 条  
      
    1 项 教区署理的职务,因新主教就职而结束。 
    2 项 教区署理之撤职为圣座所保留;由其本人提出辞职时,应将辞职之正式文件出示有权选举之议会,无需批准;教区署理被撤职,或辞职,或死亡,应依421条的规定另选一位教区署理。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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