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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教会圣统制 第一组 教会最高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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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教会圣统制 第一组 教会最高权力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19:37
第二编
教会
圣统制
第一组
教会
最高权力
第一章 教宗及世界主教团
330 条 由于主的规定,有如圣伯铎和其它宗徒们组成一个团体,同样,圣伯铎的继承人教宗和宗徒们的继承人主教们,彼此也团结一起。
第一节 教宗
331 条 罗马
教会
主教享有主单独赐给宗徒之长伯铎的职位,此职位亦应传递于其继承人,因此教宗为世界主教团的首领、
基督
的代表、普世教会在现世的牧人;因此由于此职务,他在普世
教会
内享有最高的、完全的、直接的职权,且得经常自由行使之。
332 条
1 项 罗马教宗由于其本人接受合法选举,同时已被祝圣为主教,而获得
教会
完满的及最高的权力。故此当选教宗者,如已是主教,其接受的当时即获得此权力,如当选者尚非主教,应立即祝圣为主教。
2 项 教宗如辞职,其辞职得自由为之,且应适当表明,始能生效,但不需要任何人接受。
333 条
1 项 教宗由于其职位,不仅享有对普世教会的权力,而且对所有个别教会及其信众拥有职权的首位,藉此,主教们对托于他们照管的个别
教会
所有之正职权直接权力,一并得以巩固和保障。
2 项 罗马教宗在尽其普世教会最高牧人职务时,常与其它主教们,而且与普世教会共融联合一起;但他有权按照
教会
的需要,规定执行职务的方式,即由其个人或与主教们集体执行。
3 项 对教宗的判决和法令,不得上诉或诉愿。
334 条 教宗在尽其职务时,主教们得以各种方法提供合作力量,其中有世界主教会议。除此以外,有枢机元老之辅佐,还有其它人士,和按时机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这些人士和机构,都以教宗的名义和权力,为所有
教会
的利益,依法律规定,尽受付托的职务。
335 条 宗座出缺或完全被阻时,在普世
教会
治理上,任何事不可变更,但应遵守对这种情况所制订的法律。
第二节 世界主教团
336 条 世界主教团是以教宗为元首,以主教们为成员,藉圣事的祝圣,和在圣统制内与该团元首及其它成员的共融而组成,在世界主教团内,宗徒团继续存在;该团与其元首在一起,而总不与其分离,便是普世
教会
最高全权的主体。
337 条
1 项 世界主教团在大公会议中,以隆重方式行使其对普世
教会
的权力。
2 项 同样权力的行使,是借着散居于世界之主教们的一致行动,此行动因有教宗提出或自由接受,故形成真正的集体行动。
3 项 世界主教团对普世教会集体行使职务的方式,由教宗视
教会
的需要而选择并推行之。
338 条
1 项 大公会议之召开,亲身或派人主持之,迁移、中止或解散之,以及批准该会议的法令,悉由教宗一人作主。
2 项 教宗划定在会议中讨论的事项,并制定会议应守的程序;对教宗所提出的问题,参加会议的教长们可另有增加,但仍须教宗批准。
339 条
1 项 凡属世界主教团成员的各位主教,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大公会议,并有表决权。
2 项 此外,没有主教职位的人士,
教会
最高当局亦可邀请之参加大公会议,并限定其在会中的职务。
340 条 如在举行会议期间遇到圣座出缺,会议即依法停止,直到新教宗下令,继续或解散该会议。
341 条
1 项 大公会议法令,除非经过教宗偕同与会教长们的批准,并经教宗认可,且由教宗下令公布,无约束力。
2 项 世界主教团,依照教宗所提出或自由接受的方式,以集体行动所颁之法令,亦需同样之认可及公布,才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世界主
教会
议
342 条 世界主教会议,是由世界各地区所选出之主教定期之集会,以促进教宗与主教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协助教宗,保全并发展信德和
道德
,维护并加强教会的纪律,研究
教会
在世界上行动的有关问题。
343 条 世界主
教会
议,是为辩论应探讨的问题并表达意愿,并非解决问题,或对之制定法令;除非在某些事件上,教宗授与表决权,当此情形,则须教宗批准会议的决定。
344 条
世界主
教会
议直接隶属于教宗权下,下列事项,由其作主:
1°认为时机适合,召开会议,并指定会议地点。
2°批准依特别法所选拔会员的选举,并指派、任命其它会员。
3°依特别法规定,在会议前适当时间内,制定应讨论问题的主题。
4°规定议程。
5°由本人或派他人主持会议。
6°结束、迁移、中止及解散会议。
345 条 世界主教会议得为普通会议,在此会中讨论直接有关普世教会利益之事,这种会议又可分为常会或非常会;世界主
教会
议得为特别会议,在此会中处理有关某一地区或某些地区的事务。
346 条
1 项 与世界主
教会
议普通会议常会之成员,大多数是由各地区主教团,照大会指定的特别方式,为每次会议所选出之主教;有的为该特别法所推任,有的为教宗直接所任命;有的为该特别法所选任之圣职修会会士。
2 项 世界主
教会
议非常会之召集,乃为讨论尽快解决的事务,其中大多数会员为,依大会特别法因职务关系所指定的主教,依大会特别法有的为教宗直接任命,有的为该特别法选任的圣职修会成员。
3 项 世界主
教会
议特别会议成员,为依管理该会之特别法律的规定,由为之召开的地区中所选出。
347 条
1 项 当世界主
教会
议由教宗结束后,会中受托之主教或其它会员的职务亦告结束。
2 项 如在召开世界主
教会
议后,或在开会期间,宗座出缺,会议依法停止,在该会中受托会员之职务亦然,直到新教宗决定解散或继续会议。
348 条
1 项 世界主教会议应有常设之秘书处,由教宗任命的秘书长主持之,秘书处并设有参议会,由主教们组成之,其中有的是按照特别法之规定由世界主
教会
议选出,有的为教宗所任命,其任务,于新会议开始时结束。
2 项 每次世界主
教会
议,应委派一个或数个特别秘书,由教宗任命担任受托的职务,直到会议结束为止。
第三章 枢机
349 条 枢机组成特殊团体,有权依特别法选举教宗;枢机得以团体性行动协助教宗,即为处理比较重要的问题而被召集时;或个别协助教宗,即由于所尽各种职务,帮助教宗管理普世
教会
的日常事务。
350 条
1 项 枢机团分为三等级:主教级,由教宗授以罗马城郊教区衔者,以及东方礼之宗主教而被列入枢机团者;其次为司铎级及执事级。
2 项 司铎级和执事级枢机由教宗授以罗马城内堂区或执事区衔。
3 项 东方礼之宗主教被擢升为枢机后,以其宗主教区为其衔。
4 项 首席枢机以奥斯底亚教区为衔,同时也享用其已有的堂区衔。
5 项 在御前会议中,经由教宗批准的升迁方式,枢机可照等级及擢升的先后,司铎级枢机可转到另一衔上,执事级枢机可转到另一执事区衔,并且如在执事级上已满十年,亦可转到司铎级。
6 项 由执事级之升迁而转入司铎级的枢机,其位置应在其后被升为司铎级枢机前。
351 条
1 项 擢升枢机者是由教宗自由拣选的男士,至少已领司铎圣职,其学识与
道德
以及作事的才智皆超群出众,未升主教者应接受主教祝圣礼。
2 项 枢机由教宗之谕令而产生,在枢机团面前公布,公布后,即享法定的义务及权利。
3 项 擢升的枢机虽经教宗宣布,但其名“默存心中”者,此时无枢机的任何义务,也不享有任何权利,但当其名为教宗公布后,即应遵守义务,并享有权利,但其所享的席次权,始自“默存于心”时。
352 条
1 项 枢机团团长,为枢机团的主席,被阻时由副团长代替,正副团长对于其它枢机无任何治理权,而以同等者中的首席对待之。
2 项 枢机团长出缺时,唯领有城郊教区衔的各枢机,在副团长枢机,或其中资深者主持下,自他们中选一位作枢机团长,并将其名呈递教宗,由其批准之。
3 项 依2项同样方式,由枢机团长主持,选举副团长;副团长选出,亦由教宗批准之。
4 项 正副团长如在罗马城内没有住所,应取得之。
353 条
1 项 枢机以集体行为协助
教会
至高牧人尤其在御前会议中,此会议奉教宗命召开,并由教宗主持之;此会议,分为常会及特别会。
2 项 在御前常会中,得召集所有枢机,至少在罗马城中居留者,为咨询某些重大事项,但在一般情况下,是举行某些极为隆重的活动。
3 项 由于
教会
特别需要,或为处理重大事件,得召集枢机全体开会,称为特别御前会。
4 项 只有包括某些隆重典礼之御前常会可公开举行,即除枢机外,教长们,国家使节及其它人士也应邀参加。
354 条 凡在梵蒂冈城及圣部或其它常设机构任职的枢机,满75岁时,奉劝他们向教宗辞职,教宗在审量种切后,予以处理。
355 条
1 项 如当选的教宗需要祝圣为主教,祝圣者为枢机团长,团长被阻时,祝圣权归副团长,如后者亦受阻,则归资深的主教级枢机。
2 项 第一执事枢机向民众宣布新当选教宗的名字;并代表教宗给教省总主教披带,或交给其代理人。
356 条 枢机们有责任与教宗殷切合作;故此在教廷内尽任何职务的枢机,只要不是教区主教,有义务居住于罗马城;管理教区的枢机,每次奉教宗召,应赴罗马。
357 条
1 项 有城郊教区衔或城中堂区衔的枢机,当其接纳后,应以其建议和关怀,促进该教区或该堂区的利益,但对之无任何治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有关财物管理、纪律以及圣堂之事务。
2 项 在罗马城外,或在自己教区外居住之枢机,对其本人有关事务,不隶属于居住地教区主教治权之下。
358 条 枢机受教宗委托,以教宗身分参与某种隆重典礼或集会,即为教宗亲身代表,犹如教宗第二;当以特使身份,受托执行某项牧灵职务时,仅对限于教宗所委托的事务有权。
359 条 宗座出缺时,枢机团在
教会
内只享有特殊法所给予的权力。
第四章 教廷
360 条 教廷是教宗通常用以处理普世教会事务者,即以教宗名义和权力任职,促进全教会的利益并为之服务,它包含国务院或教宗事务院,
教会
公共事务委员会、圣部、法庭以及其它机构,其组织和权限皆由个别法律规定之。
361 条 在此法典内称宗座或圣座,不但指教宗,也指国务院,
教会
公共事务委员会和其它教廷机构,但事务本身或上下文另有所指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教宗使节
362 条 教宗有天赋和独立之权利,委任并派遣使节,到不同之国家或地区的
教会
,或同时派往各该国家及政权;同样有权利,循照国际法有关派遣及召回使节之规定,调遣及召回派往各国之使节。
363 条
1 项 教宗使节之职务是以固定方式,驻在被派往之地区
教会
及国家政权,代表教宗处理事务。
2 项 负教宗使命出席国际会议、或讨论会或集会的代表或观察员、系代表宗座。
364 条 教宗使节之主要任务是,逐日加强并促进宗座与地区
教会
之间的团结,故此下列事项为教宗使节的权限:
1°向宗座报告有关地区教会的状况,和一切关于
教会
生活及人灵利益的事。
2°在维护主教行使合法权力的前提下,以行动和建议协助当地主教。
3°加强与主教团的联系,提供各方面的协助。
4°有关任命主教之事,将候选人名单呈递圣座或提名候选人,对将晋升者,按宗座所定规则作调查手续。
5°努力推动有关民族之间的和平、进步与合作之事。
6°协助主教们在
天主教
与其它教会或
教会
团体之间,甚至与非
基督
宗教之间,推行适当的交往。
7°在国家行政首长之前,与主教们协力维护有关
教会
及宗座使命之事务。
8°此外亦行使宗座委任的特别权力,并完成其它命令。
365 条
1 项 同时亦在所驻国家,依国际法的规定,担任外交职的教宗使节有下列特殊任务:
1°促进并培植宗座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
2°处理
教会
与国家交往上所有的问题;并以特别方式订立政教协约或其它类似协约,并使之实施。
2 项 在进行1项所列事务时,教宗使节,视环境所需,切勿忽略询问该地区主教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事务之进展通知主教们。
366 条
由于教宗使节职务的性质,因此:
1°教宗使馆除婚礼之举行外,不受教区主教治权的管辖。
2°教宗使节在可能范围内通知教区教长后,得在使节区内之所有圣堂举行礼仪,含用主教典礼在内。
367 条 宗座出缺时,教宗使节职务并不中止,除非宗座诏书另有规定;但在完成使命后,或通知召回令后,或辞职被教宗接受后,职务即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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