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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五题 基督信徒之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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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五题 基督信徒之善会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19:57
第五题
基督
信徒之善会
第一章 共同守则
298 条
1 项 在
教会
中尚有许多善会,与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不同,在此善会中有圣职人员,有平信徒或两者兼备,共同努力培养更成全的生活,或推行公共敬礼或传布基督真理,或做其它使徒工作,即为宣讲福音铺路,或为办虔诚或慈善事业,或以
基督
化精神振奋现世秩序。
2 项
基督
信徒应优先参加,由
教会
主管当局所成立或嘉许或推荐的善会。
299 条
1 项
基督
信徒得经由私自所定协约,照298条1项所指目标成立善会,但应遵守301条1项的规定。
2 项 此类善会虽经
教会
当局嘉许或推荐,仍称为私立善会。
3 项 任何
基督
信徒的私立善会,其规章非经教会当局批准,在
教会
内不被承认。
300 条 除依312条之规定征得
教会
主管权力的同意,任何善会不得冠以“
天主教
”名称。
301 条
1 项 惟教会主管当局得成立此等基督信徒善会:或以
教会
名义传授
基督
真道,或推行公共敬礼,或其追求的宗旨就性质言,乃
教会
权力所保留者。
2 项
教会
主管当局,如认为适当,可成立
基督
信徒善会:即直接或间接达成其它属灵宗旨,而此宗旨为私人不克完成者。
3 项 凡经
教会
主管当局成立的
基督
信徒善会,称为公立善会。
302 条 所谓
基督
信徒的圣职善会,系指在圣职人员管理下,以行使圣秩为宗旨,并由主管当局认可如此者。
303 条 有的善会其成员在俗分享某修会精神,在同一修会高级上司管理下,度使徒生活,并向往
基督
化的成全,这样的社团,称为第三会,或其它名称。
304 条
1 项
基督
信徒的所有善会、或公立、或私立,无论有何名义或名称,应有自己的章程,在此章程内应清楚地说明该善会之宗旨,即集体目标、会址、管理以及参加该善会所需要的条件,并应针对时代与地方上的需要或利益,而规定行动的方式。
2 项 选择名称或名号,应适合时代及地方之惯例,尤其应遵照该善会所标示的宗旨。
305 条
1 项
基督
信徒的所有善会,应受教会主管当局之监督,务使该善会保持
信仰
及
道德
的完整,并应监督勿使弊端潜入教会的纪律内。同时
教会
当局有权利及义务依法律规定及善会章程做视察;而善会依下列法律规定受该主管之管理。
2 项 任何种类的善会皆受圣座监督;而教区性善会或在教区工作的善会,皆受教区教长的监督。
306 条 为使人享用颁给善会的权利及特恩,大赦和其它精神恩泽,应依法律规定和该善会章程,有效地被接受加入该善会,而且也未依法被开除者。
307 条
1 项 收录会员应依法律规定及每个善会的章程为之。
2 项 同一个人可加入多个善会。
3 项 修会成员依照本会规章,征得其上司的同意后,可以参加善会。
308 条 任何合法加入善会者,除非依法律及该善会章程的规定,并有正当理由,不得被开除。
309 条 合法成立的善会,有权依决律及章程的规定,制定有关该善会本有的特殊法规,并得举行会议,任命主管、职员、服务人员,以及财务管理员。
310 条 凡未成立法人的私立善会,不能成为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但在该善会内的
基督
信徒,得集体接受义务,并以共同主人及共同所有人名义,获得权利及财产;该善会得经委托人或代理人行使权利和义务。
311 条 献身生活会成员,无论管理或辅导与本会有某种联系的善会,应设法使该善会支援教区内的使徒工作,尤其在教区教长的领导下,应与在教区内作使徒工作的其它善会合作。
第二章
基督
信徒的公立善会
312 条
1°项 成立公立善会的主管当局为:
1°宗座有权成立普世及国际性善会;
2°主教团有权在其地区成立全国性善会,即自成立时就以在全国工作为目标的善会;
3°教区主教,但教区署理除外,在自己辖区内有权成立教区性善会;但其成立由宗座特恩保留于他人者,不在此限。
2 项 为在教区内有效地成立善会,或在教区内成立善会分会,即使享有宗座特恩者,均需有教区主教书面同意;而教区主教为成立修会会院所给予的同意书,为在同一会院或在该会院相联的教堂,成立该修会本有的善会,也同样有效。
313 条 公立善会以及公立善会的联合会,一经依312条的规定,由教会主管当局之命令而成立时,即成为法人;同样接受任务,为以
教会
名义达到其宗旨。
314 条 任何公立善会规章批准或变更,应依312条规定,需要有权成立该善会的
教会
主管当局批准。
315 条 公立善会得随意接受适合本会性质的工作,但应遵守规章,且应受312条1项所规定的
教会
权力之指导。
316 条
1 项 凡公开放弃
天主教
信仰
或与
教会
的共融断绝,或遭开除教籍之科处或宣判者,不得有效加入公立善会。
2 项 合法加入公立善会的人,触犯1项之规定时,应先提警告,再由善会开除之,惟应照章程的规定,且保留其向312条1项所指的
教会
当局诉愿权利。
317 条
1 项 除非善会章程另有规定312条1项内所指的教会主管当局,有权批准由该公立善会所选出的主任,或委任该会所推荐的,或以本有权任命主任;至于专职司铎即辅导司铎,同一
教会
主管,如认为有必要,在聆听该善会高级职员意见后,予以任命。
2 项 在1项内所有的规定,适用于修会会士依宗座特恩,在其修会会院外,或其教堂外,所成立之善会;但对在教堂内或会院内,由该修会成员所成立的善会,任命或批准主任或专职司铎之权,则由该修会上司依会规行使。
3 项 在非圣职人员所组成的善会内,平信徒得担任主任职务,专职司铎即辅导司铎,除该善会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该职务。
4 项 在政党内负责指导任务者,不宜在直接从事使徒工作的
基督
信友的公立善会内担任主任。
318 条
1 项 在特殊情况下,312条1项所指的
教会
主管,因重大理由得指定一位理事,以其名义暂时管理该善会。
2 项 任命或批准公立善会主任者,在聆听该主任或该善会高级职员意见之后,可依章程的规定撤免主任职,但专职司铎之调离,则应依192条至195条的规定,由任命者为之。
319 条
1 项 合法成立的公立善会,除另有规定外,应于312条1项所指的教会当局指导下,依章程规定管理所持有之财产,并应向同一
教会
当局每年报告账目。
2 项 至于所收受的奉献及捐献,也应向同一
教会
当局忠实地报告收支账目。
320 条
1 项 由圣座成立的善会,惟有圣座能撤销之。
2 项 由主教团所成立的善会,为了重大理由可由主教团撤销之;凡由教区主教成立的善会,以及由修会成员依宗座特恩,在教区主教同意下所成立的善会,可由教区主教撤销之。
3 项 主管当局不得撤销公立善会,除非先聆听其主任及其高级职员的意见。
第三章
基督
信徒之私立善会
321 条
基督
信徒应照章程的规定,指导并管理私立善会。
322 条
1 项
基督
信徒的私立善会,因312条所指的主管当局的正式法令,可获得法人资格。
2 项
基督
信徒的私立善会,其章程非依312条1项所指的
教会
主管当局所批准,不能获得法人资格;但规章的批准,并不因此改变私立善会的性质。
323 条
1 项
基督
信徒的私立善会,虽依321条的规定,享有自治权,但依305条的规定,仍应受
教会
当局的监督及治理。
2 项
教会
当局虽尊重私立善会所享的自治权,但仍有责任监督并设法避免人力分散,同时引导其使徒工作为公益效力。
324 条
1 项
基督
信徒的私立善会,照章程的规定,得自由委任主任及职员。
2 项
基督
信徒的私立善会,如希望一位灵修咨议,可在教区内合法任职的司铎中自由选择,但需有教区教长的批准。
325 条
1 项
基督
信徒私立善会,照章程的规定,自由管理其所有财产,但
教会
主管当局保有监督权,使财物为善会的目的使用。
2 项 管理和运用因虔诚事故而捐献或遗赠的财物,依1301条的规定,应隶属教区教长权下。
326 条
1 项
基督
信徒的私立善会可照章程规定,自行解散;但其行动对教义或教会纪律造成重大损害,或成为信友的恶表时,
教会
主管当局得取缔之。
2 项 已解散的私立善会财物的归属,应照章程规定处理;但应尊重既得权利及捐献者的意愿。
第四章 平信徒善会之特别守则
327 条 平信徒应推重298条所提为属灵宗旨而成立的善会,尤其对以
基督
徒精神来振奋现世的秩序,并如此极力促进
信仰
与生活之间的合一的善会,更应受推重。
328 条 平信徒善会主任,连由宗座特恩所成立的善会主任在内,如地方有需要,应设法与其它善会合作,并且要慷慨支援在同一地区已存在的其它信徒的工作。
329 条 平信徒善会的主任,应设法适当地陶成其善会的成员,从事适合平信徒的使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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