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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五题 基督信徒之善会         
第一编 第五题 基督信徒之善会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19:57    
第五题 基督信徒之善会

第一章 共同守则

298 条    
    1 项 在教会中尚有许多善会,与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不同,在此善会中有圣职人员,有平信徒或两者兼备,共同努力培养更成全的生活,或推行公共敬礼或传布基督真理,或做其它使徒工作,即为宣讲福音铺路,或为办虔诚或慈善事业,或以基督化精神振奋现世秩序。 
    2 项 基督信徒应优先参加,由教会主管当局所成立或嘉许或推荐的善会。
299 条    
    1 项 基督信徒得经由私自所定协约,照298条1项所指目标成立善会,但应遵守301条1项的规定。 
    2 项 此类善会虽经教会当局嘉许或推荐,仍称为私立善会。 
    3 项 任何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其规章非经教会当局批准,在教会内不被承认。 
300 条 除依312条之规定征得教会主管权力的同意,任何善会不得冠以“天主教”名称。
301 条    
    1 项 惟教会主管当局得成立此等基督信徒善会:或以教会名义传授基督真道,或推行公共敬礼,或其追求的宗旨就性质言,乃教会权力所保留者。 
    2 项 教会主管当局,如认为适当,可成立基督信徒善会:即直接或间接达成其它属灵宗旨,而此宗旨为私人不克完成者。 
    3 项 凡经教会主管当局成立的基督信徒善会,称为公立善会。 
302 条 所谓基督信徒的圣职善会,系指在圣职人员管理下,以行使圣秩为宗旨,并由主管当局认可如此者。
303 条 有的善会其成员在俗分享某修会精神,在同一修会高级上司管理下,度使徒生活,并向往基督化的成全,这样的社团,称为第三会,或其它名称。
304 条    
    1 项 基督信徒的所有善会、或公立、或私立,无论有何名义或名称,应有自己的章程,在此章程内应清楚地说明该善会之宗旨,即集体目标、会址、管理以及参加该善会所需要的条件,并应针对时代与地方上的需要或利益,而规定行动的方式。 
    2 项 选择名称或名号,应适合时代及地方之惯例,尤其应遵照该善会所标示的宗旨。
305 条    
    1 项 基督信徒的所有善会,应受教会主管当局之监督,务使该善会保持信仰道德的完整,并应监督勿使弊端潜入教会的纪律内。同时教会当局有权利及义务依法律规定及善会章程做视察;而善会依下列法律规定受该主管之管理。 
    2 项 任何种类的善会皆受圣座监督;而教区性善会或在教区工作的善会,皆受教区教长的监督。
306 条 为使人享用颁给善会的权利及特恩,大赦和其它精神恩泽,应依法律规定和该善会章程,有效地被接受加入该善会,而且也未依法被开除者。

307 条    
    1 项 收录会员应依法律规定及每个善会的章程为之。 
    2 项 同一个人可加入多个善会。 
    3 项 修会成员依照本会规章,征得其上司的同意后,可以参加善会。 

308 条 任何合法加入善会者,除非依法律及该善会章程的规定,并有正当理由,不得被开除。
309 条 合法成立的善会,有权依决律及章程的规定,制定有关该善会本有的特殊法规,并得举行会议,任命主管、职员、服务人员,以及财务管理员。
310 条 凡未成立法人的私立善会,不能成为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但在该善会内的基督信徒,得集体接受义务,并以共同主人及共同所有人名义,获得权利及财产;该善会得经委托人或代理人行使权利和义务。
311 条 献身生活会成员,无论管理或辅导与本会有某种联系的善会,应设法使该善会支援教区内的使徒工作,尤其在教区教长的领导下,应与在教区内作使徒工作的其它善会合作。

第二章 基督信徒的公立善会
312 条   
    1°项 成立公立善会的主管当局为: 
      1°宗座有权成立普世及国际性善会; 
      2°主教团有权在其地区成立全国性善会,即自成立时就以在全国工作为目标的善会; 
      3°教区主教,但教区署理除外,在自己辖区内有权成立教区性善会;但其成立由宗座特恩保留于他人者,不在此限。 
    2 项 为在教区内有效地成立善会,或在教区内成立善会分会,即使享有宗座特恩者,均需有教区主教书面同意;而教区主教为成立修会会院所给予的同意书,为在同一会院或在该会院相联的教堂,成立该修会本有的善会,也同样有效。
313 条 公立善会以及公立善会的联合会,一经依312条的规定,由教会主管当局之命令而成立时,即成为法人;同样接受任务,为以教会名义达到其宗旨。
314 条 任何公立善会规章批准或变更,应依312条规定,需要有权成立该善会的教会主管当局批准。

315 条 公立善会得随意接受适合本会性质的工作,但应遵守规章,且应受312条1项所规定的教会权力之指导。
316 条   
    1 项 凡公开放弃天主教信仰或与教会的共融断绝,或遭开除教籍之科处或宣判者,不得有效加入公立善会。 
    2 项 合法加入公立善会的人,触犯1项之规定时,应先提警告,再由善会开除之,惟应照章程的规定,且保留其向312条1项所指的教会当局诉愿权利。
317 条    
    1 项 除非善会章程另有规定312条1项内所指的教会主管当局,有权批准由该公立善会所选出的主任,或委任该会所推荐的,或以本有权任命主任;至于专职司铎即辅导司铎,同一教会主管,如认为有必要,在聆听该善会高级职员意见后,予以任命。 
    2 项 在1项内所有的规定,适用于修会会士依宗座特恩,在其修会会院外,或其教堂外,所成立之善会;但对在教堂内或会院内,由该修会成员所成立的善会,任命或批准主任或专职司铎之权,则由该修会上司依会规行使。 
    3 项 在非圣职人员所组成的善会内,平信徒得担任主任职务,专职司铎即辅导司铎,除该善会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该职务。 
    4 项 在政党内负责指导任务者,不宜在直接从事使徒工作的基督信友的公立善会内担任主任。 

318 条    
    1 项 在特殊情况下,312条1项所指的教会主管,因重大理由得指定一位理事,以其名义暂时管理该善会。 
    2 项 任命或批准公立善会主任者,在聆听该主任或该善会高级职员意见之后,可依章程的规定撤免主任职,但专职司铎之调离,则应依192条至195条的规定,由任命者为之。
319 条    
    1 项 合法成立的公立善会,除另有规定外,应于312条1项所指的教会当局指导下,依章程规定管理所持有之财产,并应向同一教会当局每年报告账目。 
    2 项 至于所收受的奉献及捐献,也应向同一教会当局忠实地报告收支账目。
320 条    
    1 项 由圣座成立的善会,惟有圣座能撤销之。 
    2 项 由主教团所成立的善会,为了重大理由可由主教团撤销之;凡由教区主教成立的善会,以及由修会成员依宗座特恩,在教区主教同意下所成立的善会,可由教区主教撤销之。 
    3 项 主管当局不得撤销公立善会,除非先聆听其主任及其高级职员的意见。 

第三章 基督信徒之私立善会
321 条 基督信徒应照章程的规定,指导并管理私立善会。
322 条    
    1 项 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因312条所指的主管当局的正式法令,可获得法人资格。 
    2 项 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其章程非依312条1项所指的教会主管当局所批准,不能获得法人资格;但规章的批准,并不因此改变私立善会的性质。
323 条    
    1 项 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虽依321条的规定,享有自治权,但依305条的规定,仍应受教会当局的监督及治理。 
    2 项 教会当局虽尊重私立善会所享的自治权,但仍有责任监督并设法避免人力分散,同时引导其使徒工作为公益效力。
324 条    
    1 项 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照章程的规定,得自由委任主任及职员。 
    2 项 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如希望一位灵修咨议,可在教区内合法任职的司铎中自由选择,但需有教区教长的批准。
325 条    
    1 项 基督信徒私立善会,照章程的规定,自由管理其所有财产,但教会主管当局保有监督权,使财物为善会的目的使用。 
    2 项 管理和运用因虔诚事故而捐献或遗赠的财物,依1301条的规定,应隶属教区教长权下。

326 条    
    1 项 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可照章程规定,自行解散;但其行动对教义或教会纪律造成重大损害,或成为信友的恶表时,教会主管当局得取缔之。 
    2 项 已解散的私立善会财物的归属,应照章程规定处理;但应尊重既得权利及捐献者的意愿。

第四章 平信徒善会之特别守则

327 条 平信徒应推重298条所提为属灵宗旨而成立的善会,尤其对以基督徒精神来振奋现世的秩序,并如此极力促进信仰与生活之间的合一的善会,更应受推重。
328 条 平信徒善会主任,连由宗座特恩所成立的善会主任在内,如地方有需要,应设法与其它善会合作,并且要慷慨支援在同一地区已存在的其它信徒的工作。

329 条 平信徒善会的主任,应设法适当地陶成其善会的成员,从事适合平信徒的使徒工作。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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