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
网站首页
|
资讯频道
|
天主公教
|
在线影音
|
图片欣赏
|
网站大联盟
|
本站正在全面校正修订教会信仰内容,敬请代祷 [ 2007年7月15日]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天主教
>>
天主公教
>>
教会文库
>>
教会法典
>> 文章正文
第一编 第四题 自治社团
热
第一编 第四题 自治社团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20:13
第四题 自治社团
294 条 为将司铎做适度的分配并使特殊牧灵工作或传教工作,在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社会团体中进行,宗座在征询有关主教团的意见后,得设立包含教区司铎及执事的自治社团。
295 条
1 项 自治社团,由宗座制定法规管理之,由监督治理之,此监督为该社团首长,有权设立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修院,并使修生归属其社团,并以服务该团之名义领受圣秩。
2 项 监督应注意以上所指人员的属灵教育,以及合理的生活需要。
296 条 平信徒与该社团订立契约后,得献身于此社团使徒事业;但此组织合作的形态及其有关之职责与权利,皆应在规章内妥善言明。
297 条 在自治社团与教区教长之间应划定共同规则,即该团在征得教区主教同意后在地方
教会
内,愿意执行或盼望执行的牧灵或传教工作。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上一篇文章:
第一编 第五题 基督信徒之善会
下一篇文章:
第一编 第三题 圣职人员
【字体:
小
大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
关于网站
|
本站声明
|
投稿信箱
|
网络公告
|
福传捐款
|
网站地图
|
义无反顾,划向深处,以真理视教、传教、护教,融入中国社会与文化,全面发展梵二教会,弘扬基督福音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中路148号真命工作室
天主教网站
粤ICP备05040195号
站长:
彭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