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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四题 自治社团         
第一编 第四题 自治社团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20:13    
第四题 自治社团

294 条 为将司铎做适度的分配并使特殊牧灵工作或传教工作,在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社会团体中进行,宗座在征询有关主教团的意见后,得设立包含教区司铎及执事的自治社团。
295 条    
    1 项 自治社团,由宗座制定法规管理之,由监督治理之,此监督为该社团首长,有权设立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修院,并使修生归属其社团,并以服务该团之名义领受圣秩。 
    2 项 监督应注意以上所指人员的属灵教育,以及合理的生活需要。

296 条 平信徒与该社团订立契约后,得献身于此社团使徒事业;但此组织合作的形态及其有关之职责与权利,皆应在规章内妥善言明。

297 条 在自治社团与教区教长之间应划定共同规则,即该团在征得教区主教同意后在地方教会内,愿意执行或盼望执行的牧灵或传教工作。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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