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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三题 圣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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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三题 圣职人员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20:50
第三题 圣职人员
第一章 圣职人员之培育
232 条 培育服务圣职的人员,是
教会
的职责,而且是其本有的和专有的权利。
233 条
1 项 整个
基督
信徒的团体有培育圣召的职责,以足够供应整个教会的圣职需要;信徒家庭和教师,特别是司铎,尤其是堂区主任更应尽此职责。教区主教在教会,极须努力推行圣召,教导托付给他的子民有关圣职的重要性以及圣职人员在教会的需要性,并请他们关心及支援,
教会
为此设立的事业。
2 项 司铎们,尤其是教区主教,须努力以言语和行动,使自忖有圣职圣召之成熟男子,得到细心的辅助,和相宜的准备。
234 条
1 项 已存在的小修院或其它类似的机构,应保存及维护,在其内为了培育圣召,应设法使宗教陶成,与人文和科学教育一并传授;而教区主教认为适宜时,应设立小修院或类似的机构。
2 项 除非在某些情况下,环境不许可外,凡有意晋升司铎之青年,应受人文及科学的教育,藉此准备在本地接受高等教育。
235 条
1 项 有意晋升司铎的青年,应在大修院全部陶成时间中,接受适当的神修和司铎本有职务的教育,如教区主教认为环境有此需要,至少为期四年。
2 项 凡在修院外合法居留者,教区主教应付托虔诚而适当的司铎照顾之,使之接受神修生活和纪律的培养。
236 条
期望终身执事职位者,须照主教团的规定,接受神修生活的熏陶,以及为善尽其本职的课业:
1°如为青年,应在某特定住所至少居留三年,但教区主教因重大原因另有安排者除外。
2°如为已婚或独身的成年人,应依主教团所规定的计划受三年的陶成。
237 条
1 项 在每一教区内,如有可能和益处,得设立一座大修院;否则,应将准备献身于圣职的修士,付托给其它修院,或成立教区联合修院。
2 项 教区联合修院成立之前,必须将其成立及规章呈报圣座核准;若为整个地区设立修院,须由主教团申请批准,否则只须有关的主教申请即可。
238 条
1 项 合法成立的修院,依法在
教会
内享有法人身份。
2 项 在办理一切事务时,院长为修院代表,但对某些事务主管当局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39 条
1 项 在每一修院内应设院长一人,主持院务,如有需要得设副院长一人,总务一人。若修生在该院就读,亦须有教师,以教授合理安排的各种学科。
2 项 在每一修院内,至少应有一位神师,但修生有自由就教主教为此职务所委派的其它司铎。
3 项 在修院规章中,应拟定方法特别在遵守纪律方面,务使其它导师、教师,甚至修士在内,参与院长的管理工作。
240 条
1 项 除经常听告解的司铎外,应有其它听告解司铎定期前往修院;修士在不违反修院纪律下,得自由会见院内或院外的任何听告解司铎。
2 项 在表决修士是否可晋升圣秩或遣离修院时,不得征求神师及听告解司铎的意见。
241 条
1 项 唯有在查考其人品、神修、智力、身心健康、意向纯正各方面后,认为适合长期献身于圣职的人,才可由教区主教准其进大修院。
2 项 被录取前,须先提出领洗,坚振及其它按培育司铎章程所要求的文件。
3 项 被录取者,如为从其它修院或修会所开除者,另外需要取得证明书,说明开除和离开修会的原因。
242 条
1 项 在每一个国家内,应有培育司铎的计划书,此计划书应遵照
教会
最高当局颁布的规则,由主教团制定,并经圣座核准;并于适应新的环境时,再得圣座批准;在此计划书内,制定修院培育修士的总纲,及适合每个地区或教省牧灵需要的普通规则。
2 项 1项所提的培育计划的规则,在所有教区修院或联合修院内应一律遵守。
243 条 此外,每一修院须有自己的章程,由教区主教批准,如为联合修院应由有关主教们批准;在此章程内应使司铎培育计划的规则,配合特殊情况,对修士之日常生活及整个修院之秩序和有关纪律之要点,尤其应有清楚的规定。
244 条 修士在修院内的神修陶成与学术的培育要互相配合并妥善安排,务期循个人气质和人性的适当成熟,以获得福音精神和与
基督
之密切关系。
245 条
1 项 藉属灵的陶成,使修士获得有效执行牧灵职务之能力,并应获得传教精神,学得常以活泼的信德及爱德,满全职务,促成自己的圣化;同时学得和人共处的各种德行,为使人性与超性的优点,达到恰当的协和。
2 项 培育修士,即使修士深爱
基督
的教会,以谦虚及孝爱与伯铎之继位人教宗相联系,随从自己的主教如忠实的助手,对同事兄弟携手合作;藉在修院内的团体生活及与他人相处的友谊关系,准备与教区司铎,来日在
教会
服务时的同僚团结一起。
246 条
1 项 感恩圣祭,应为修院整个生活的中心,修士藉此每日分享
基督
的爱,心灵从此丰厚的泉源中,吸取使徒工作及神修生活的力量。
2 项 应训练修士诵唱每日礼赞,藉此,天主的圣职人以
教会
名义,为托付与他的全体民众,以及全世界向天主祈祷。
3 项 应培养修士对真福童贞玛利亚的敬礼,包含念玫瑰经的敬礼在内;应培养默祷和其它虔诚课业的练习,使修士因此学得祈祷的精神,并坚定其圣召。
4 项 修士应养成多次领忏悔圣事的习惯,每人也宜自由选择神修生活导师,向他信赖地倾诉自己的心迹。
5 项 修士每年应做退省。
247 条
1 项 以适当的教导,准备修士保持独身,使之明了独身为主赐的特恩,而引以为荣。
2 项 有关
教会
内圣职人本有的责任和职务,必须使修士明了,亦不可隐瞒司铎生活的一切艰难。
248 条 对学识和一般文化的传授,应适应时、地之需要,同时在圣学上更应提供广泛而切实的知识,为能使修士在信德受滋养而根深蒂固后,向自己同时代的人,以适合他们心态的方式,宣讲福音的道理。
249 条 在司铎培育计划中,务使修士不只专心学习其本国语言,而且要通晓拉丁文,并对其陶成及执行牧灵任务所必需的或有益的外文,也应有适当的认识。
250 条 在修院内研读哲学及神学的课程,可按司铎培育计划依次或同时进行,至少该满六年,即专读哲学的时间应满二年,神学应满四年。
251 条 对哲学教学,必须采用永久健全的哲学遗产,并且注意到时代进展中的哲学研究,以便完成修士人性训练,使其理智锐敏,以适于进修神学。
252 条
1 项 对神学教育,应在信德的光照和训导权领导下施行,务使修士认识依据启示的全部
天主教
道理,作为自己属灵生活的滋养,并在执行职务时,能正确地宣讲并加以保护。
2 项 修士应特别勤勉研习圣经,以获得全部圣经的知识。
3 项 信理神学课程,应依据文字记载的天主圣言及圣传,藉此,修士特以圣多玛斯为师表,学习更深入地了解救赎的奥迹;同样亦教授伦理神学、牧灵神学、教会法、礼仪、
教会
历史以及其它辅助或按培育司铎计划所规定的特殊学科。
253 条
1 项 哲学、神学、
教会
法等科的教授,应由主教或有关的主教们聘请,他们必须备有圣德,并在大学或圣座承认的学院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2 项 必须分别聘请教授,以教授圣经、信理神学、伦理神学、礼仪、哲学、教会法、
教会
历史,以及其它具专门教学法的课程。
3 项 严重失职的教授,应由1项所指当局解聘之。
254 条
1 项 教授在讲课时,常要顾及全部信德道理内部的一致与和谐,使修士感觉所学为一种学问;为达此目的在修院内应有人负责编排并调节全部课程。
2 项 教导修生,应使之以自己适当的研究,能以科学方法验证问题;因此应有实习,让修士在教授的指导下,学习以自力完成所研究的课业。
255 条 虽然在修院内,所有修士均应接受达成牧灵目的之培育,但仍应在修院内实施狭义的牧灵教育,使修士因此学得原则和技术,为能用来适应时地的需要,尽教导、圣化、管理天主子民的职务。
256 条
1 项 修士应学习特别与圣职有关的事项,尤其要学习教理教学的技术,练习讲道,并学习如何举行神圣敬礼,尤其施行圣事,如何在服务之堂区或尽其它职务时与人来往,包含与非
天主教
徒或无
信仰
者来往在内。
2 项 应教导修士有关普世
教会
的需要,使其关心推动圣召、传教工作、经济及其它社会性的迫切问题。
257 条
1 项 修士的培育,务须使之不但为其归属的地区教会服务,而且应关心普世教会,准备献身为有严重迫切需要的其它地区
教会
服务。
2 项 教区主教应设法,使愿意从自己的地区教会转移到其它地区
教会
的圣职人,有适当的准备,如学习地方语言,认识当地制度,社会形态、风俗习惯等,以便至该地执行圣职。
258 条 修士为学习传教工作技术,应于学业进行期间,尤其在假期内,开始作牧灵实习,即在有经验的司铎指导下,作适合修士年龄、地方环境,并由教长所斟酌指派的实习。
259 条
1 项 教区主教或联合修院之有关主教,有权决定有关修院的高级行政及管理的事宜。
2 项 教区主教或联合修院的有关主教,应多次亲自巡访修院,对于自己修士的培育及在该院讲授的神哲学课程,加以督导,并对修士的圣召、品性、虔诚、进步等,尤其针对将授予的圣职,进行了解。
260 条 院长对修院之日常管理负责,众人应按照培育司铎计划及修院规则,在尽自己本有职务方面服从院长。
261 条
1 项 修院院长以及在其领导下的主任、教授等,皆应善尽职务,使修士妥善遵守培育司铎的计划及修院章程。
2 项 修院院长及教务主任,应尽力使教授按照培育司铎的计划及修院章程,善尽己职。
262 条 修院不属于本堂管辖,除婚姻及985条所规定者外,为修院中的所有人,皆由修院院长或其代理人尽其堂区主任的职务。
263 条 教区主教或联合修院的有关主教们,应缴纳共同协议中所指定的款项,以维持修院的设施及保养,修士的生活费用,教授的酬劳和修院其它需要。
264 条
1 项 为筹募修院的费用,除1266条所指的献金外,主教得在教区内制定捐税。
2 项 应负担修院的捐税者,为一切教会法人连设立在教区内的私立法人在内,但赖救济维生者,或为推动
教会
的公益而设的学习或教学的团体不在此限;此类捐税应该是一般性的,配合负担人的收入及按修院的需要而定。
第二章 圣职人员的归属
265 条 每位圣职人员必须归属某一教区或自治社团,或加入献身生活会或具有此功能的团,总之绝不准许圣职人无归属或无定所。
266 条
1 项 凡领受执事职者,即为圣职人员,须归属教区,或其服务的自治社团。
2 项 在修会内,发过终身愿的成员,或决定加入使徒生活圣职团的人,一经领受执事圣职,即如圣职人员归属该修会或该团,但该团规章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3 项 俗世会的成员,因领受执事圣职而归属于其服务的教区,但经宗座许可得归属本俗世会者,不在此限。
267 条
1 项 为使已归属教区的圣职人员有效的归属另一教区,必须从教区主教取得脱离教区的签署信函,同时也必须由其所拟归属的教区主教,取得归属的签署信函。
2 项 在未获得另一教区之归属前,脱离教区的批准不生效。
268 条
1 项 圣职人员由本教区依法迁居至另一个教区,经五年后,如果向客居教区主教及其本教区主教以书面表明此改属意愿,双方于收到信函四个月内,均未以书面表示反对意见时,即依法归属于另一教区。
2 项 圣职人员依266条规定获准永久或决定性的归属献身生活会或使徒生活团,则归属该会或团,并脱离其本教区。
269 条
教区主教除具备下列各款外,勿收圣职人员归属自己教区:
1°应顾及教区的需要或益处,并应履行法律有关圣职人员的合理生活费用之规定;
2°取得批准脱离教区的合法文件,并向其脱离的教区主教,取得有关该圣职人员的生活、品行、学识等适当的证明,如有需要可秘密行之。
3°圣职人员向其新的教区主教,以书面声明自己决心愿意,依法律规定服务新的教区。
270 条 脱离教区,必须有正当原因,始得批准:如
教会
的利益或圣职人员本人的益处;如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绝;如受拒绝,圣职人员感觉受损,又已找到收纳的主教,可以提出反驳诉愿。
271 条
1 项 如某教区因圣职人员缺乏,拟聘另一教区的圣职人去服务,应聘的圣职人已有准备,且认为适合该教区的职务;应聘人的教区主教除其教区有真正的需要外,勿拒绝其前往;且应与聘该圣职人的教区订立契约,厘订应聘人的权利与义务。
2 项 教区主教得准许其圣职人员,在固定的一段时期内,迁至另一教区,且可多次续约,如此可使圣职人员仍归属本教区,而在重回本教区时,仍享本区圣职的一切权利。
3 项 依法迁至另一教区,但仍归属本教区的圣职人员,本区主教得以正当原因召回之,但须遵守与另一位主教所订之协议和公平原则;在同样的条件下,另一教区的主教,得以正当理由拒绝该圣职人员在该教区内延长居留。
272 条 教区署理不得批准脱离、归属以及迁至另一教区的许可,但主教出缺一年后,征得参议会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圣职人员之义务与权利
273 条 圣职人员对教宗及其本人之教区或修会教长,有表示尊敬及服从的特别义务。
274 条
1 项 惟圣职人员,能担任需要圣秩权或
教会
治理权始可执行的职务。
2 项 圣职人员除因合法限制可推辞外,应接受并忠诚地履行其本人之教区或修会教长所委托的职务。
275 条
1 项 圣职人员既共同致力于同一目标,即建立
基督
的奥体,故应以手足之情和祈祷团结一致,并依特殊法的规定,促进彼此合作。
2 项 圣职人员应认识并推动平信徒在
教会
和世界上,以他们本有的方式所负有的使命。
276 条
1 项 圣职人员的生活,首应特别追求圣德,因其在领受圣秩时,以新的名义献身于天主,做天主奥迹的分施者,为天主子民服务。
2 项 为能达到此成全:
1°特别应忠贞不倦地履行牧灵的职务;
2°以圣经圣体双重神粮滋养其属灵生命;为此诚恳地邀请司铎,每日举行感恩祭,而执事则每日参与此祭献;
3°司铎及期望晋升司铎的执事,必须每日按礼仪批准的经书,恭诵每日颂祷,终身执事,则诵念主教团所规定的部份。
4°同样,必须按特别法之规定,做退省;
5°奉劝他们每日做默祷,勤行忏悔圣事,特别恭敬天主圣母,并利用其它普通的和特殊的成圣方法。
277 条
1 项 圣职人员有义务为了天国持守完整而永久的节欲,因此应保持独身,此天主的特恩;圣职人员因此更易专心结合于
基督
,更能自由地献身为天主及人类服务。
2 项 圣职人员如与某些人频繁往来,为保持节欲的义务能招至危险,或能成为信徒的恶表时,则应保持该有的明智。
3 项 教区主教有权对此事订立更明确的规则,为能在个案中,对此义务的遵守加以判断。
278 条
1 项 教区圣职人员有权与其它圣职人员联合,以追求符合圣职身分的目的。
2 项 教区圣职人员应特别重视某些善会,其章程应为主管当局所承认,使生活做适当和相宜的调整,彼此手足相助,藉以培养执行职务中的圣德,有助于圣职人员彼此之间并与本主教的团结。
3 项 圣职人员切勿组织或参加该等社团,其宗旨或行动与圣职身份本有的职责不能和谐,或可能妨碍勤勉履行
教会
主管当局所委托之职务。
279 条
1 项 圣职人员,即使领受铎品以后,仍应继续研究圣学,并追求根据圣经,先辈所传授及
教会
普遍采用的健全道理,尤其应照大公会议及罗马教宗文献所指示,避免世俗标新奇的学说及虚假的学术。
2 项 司铎在晋铎后应照特别法规定,参加牧灵讲习,并照同一法律规定时间参与其它讲习,如:神学集会或讲习会等,藉此等会议可获得对圣学及牧灵方法更丰富的知识。
3 项 司铎亦须继续研究其它学术,尤其与圣学有关联者,特别是有助于执行牧灵圣职者。
280 条 极力推荐圣职人员某种共同生活的习惯,其已有者,应尽力予以保存。
281 条
1 项 圣职人员,当其从事
教会
职务时,应根据其职务的性质,及当时当地的环境获得与职位相称的报酬,为能照顾他本人生活的需要,以及他工作中所需助手的公道薪金。
2 项 同样须设法使圣职人员,享受社会福利,使生病、残障或年老时,能妥善获得需要的照顾。
3 项 对全勤服务
教会
的已婚执事,应享有酬劳,为能照顾其个人及家庭生活;至于因所执行或已执行的社会职业而已获得一份报酬者,应以其所得的收入,照顾其个人及家庭之需要。
282 条
1 项 圣职人员应度简朴的生活,切忌一切虚荣仪表。
2 项 圣职人员因执行教会职务而得到的财物,除维持其合理生活及履行本身一切职务之开销外,得自愿将所有剩余,应用于
教会
公益或慈善事业。
283 条
1 项 无留守责任的圣职人员,如无教区或修会教长至少推定的许可时,不得离开其教区,超过特别法所规定的时间。
2 项 圣职人员依普通法及特殊法规定,每年应享有应得的及足够的假期。
284 条 圣职人员应照主教团公布的规定,及当地的合法习惯,穿着适宜的
教会
服装。
285 条
1 项 圣职人员应依特别法规定,避免一切不合身份的事务。
2 项 虽非不雅,但不合圣职身份者,圣职人员皆应避免之。
3 项 圣职人员不得参与执行民权的公职。
4 项 无本人教区或修会教长的许可,不得参与属于在俗人士之财务管理或有关偿还债务的世俗职务;即使对其本人之财物,如未与本教长商议,禁止作担保;同样不得签署期票,即无确定理由而有偿付欠款义务者。
286 条 无
教会
合法主管的许可,禁止圣职人员或其本人或借助他人,或为自己或为别人的利益经营贸易或商业。
287 条
1 项 圣职人员常应以最大努力,维护人间基于正义的和平与和睦。
2 项 圣职人员不得主动地参加政党或工人协会,但经教会主管当局审定,为保障
教会
权利或促进公益有必要时,不在此限。
288 条 终身执事,不受法典284、285条3、4项及286、287条2项的限制,但特别法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89 条
1 项 服兵役既然不大适合圣职身份,圣职人员与准备领受圣职的人,除非获得教区或修会教长的准许,勿志愿参军。
2 项 圣职人员应使用法律、契约或习惯所给予的免除权,不接受与圣职身份不合的公务或公民职,但在特殊情况,本人教区或修会教长另有决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圣职身份之丧失
290 条
圣秩圣事,一经有效领受,永不消灭。但圣职人员有下列情形者,丧失圣职身份:
1°
教会
法庭判决或行政法令声明圣秩圣事无效者;
2°经依法受免职处罚者;
3°由宗座覆文批准而丧失者;为求得此项覆文,为执事须有重大原因;为司铎须有极重大原因。
291 条 除290条1款的情况外,丧失圣职身份,并不随之而豁免独身的义务,豁免独身权由教宗一人保留。
292 条 依法律规定丧失圣职身份的圣职人员,遂即丧失其权利,亦不受该身份其它义务之约束,但应遵守291条的规定;禁止行使圣秩神权,但976条不在此限;因此,一切职务及任何代表权力皆被剥夺。
293 条 丧失圣职身份的圣职人员,非经宗座覆文批准,不得再加入圣职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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