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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二题 平信徒之义务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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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二题 平信徒之义务与权利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21:10
第二题 平信徒之义务与权利
224 条 平信徒,除
基督
信徒所共有及其它条文所规定的义务与权利外,其应尽之义务及享有之权利,皆叙列在本题内。
225 条
1 项 平信徒有如所有基督信徒,由天主藉圣洗及坚振圣事接受使徒工作,有应尽的义务和应享的权利,即以个人或在善会内,努力使天下万民认识并接受天主救世的讯息;特别在非因他们就不能听到福音而认识
基督
的环境中,此义务尤其迫切。
2 项 每人应按照自己的身份,负有特殊职责,以福音精神浸润至现世事物的秩序中,并使之成全,因此,特别在从事这些事务及执行俗世职务时,应为
基督
作证。
226 条
1 项 依本圣召度婚姻生活者,藉婚姻及家庭,有致力培育天主子民的特殊职责。
2 项 父母既生子女,即有教育他们的严重义务和权利;因此,信友父母,首先应设法使子女根据
教会
所传授的道理,接受
基督
化教育。
227 条 在世间事务上,信友享有一般公民皆有的自由;但在使用此自由时,须设法使自己的行为浸润福音精神,并注重教会训导权所传授的道理,切勿在意见分歧的问题上,将自己私见视为
教会
的道理发表。
228 条
1 项 凡有能力的平信徒,可由牧人任用,担任其能依法尽职之
教会
职务及工作。
2 项 凡具有适当学识、智慧和行为正直的平信徒,能以专家或咨议身份为
教会
牧者提供帮助,亦可依法律规定参与委员会。
229 条
1 项 平信徒有义务及权利获得符合其个人能力和条件的教义知识,使能按
基督
宗教道理而生活,宣讲道理并在必需时为道理辩护,并参与执行使徒工作。
2 项 平信徒亦有在
教会
大学、院系或宗教学院获取更深的圣学知识,上课并考取学位。
3 项 同样遵照有关必要资历的规定,平信徒得由
教会
合法主管聘任讲授圣学。
230 条
1 项 男性平信徒,凡具有主教团所规定的年龄及才能者,得依礼仪规定擢升为固定的读经及辅祭之职;但此职务之授予,并不包括由
教会
供给生活补助或报酬。
2 项 平信徒可临时被指派在礼仪行为中担任读经职;同样,所有平信徒皆得担任释经员、唱歌及其它依法律规定能尽的职务。
3 项 在
教会
有需要的地方,缺乏圣职人员时,须劝导平信徒,虽非读经或辅祭员,亦得担任其职务,即施行圣道职,主持礼仪祈祷,并依法律规定,施行圣洗并分送圣体。
231 条
1 项 平信徒,凡长期或暂时延聘为
教会
特殊服务者,必须适合善尽己职所需的训练,为能有意识地、殷勤而谨慎地完成此职。
2 项 除遵守230条1项的规定外,此种服务人员有权利取得为了个人及家庭的需要,足以相称地维持适合其身分的合理酬劳,此酬劳须遵照国法的规定;亦有权获得社会福利、及所谓的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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