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
网站首页
|
资讯频道
|
天主公教
|
在线影音
|
图片欣赏
|
网站大联盟
|
本站正在全面校正修订教会信仰内容,敬请代祷 [ 2007年7月15日]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天主教
>>
天主公教
>>
教会文库
>>
教会法典
>> 文章正文
第一编 第一题 基督信徒之义务与权利
热
第一编 第一题 基督信徒之义务与权利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21:32
第一题
基督
信徒之义务与权利
208 条 所有基督信徒,因皆重生于基督,享有地位及行为的真正平等,众人各按其固有的身分及职务,共同建立
基督
的奥体。
209 条
1 项
基督
信徒皆有义务,以自己的行动方式,常与
教会
保持共融。
2 项 对普世教会或其依法规定隶属的地方
教会
,应勤勉尽职。
210 条
基督
信徒,应按个人的身分,度圣化的生活,并应提供力量促成
教会
的发展并使其不断圣化。
211 条
基督
信徒有义务及权利,努力使天主救世的福音,尽快传给普世各时代的人。
212 条
1 项 基督信徒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应以信徒的服从追随代表
基督
的牧人,有关他们以
信仰
导师身份所宣布的,并以
教会
领导人身份,所规定的一切。
2 项
基督
信徒有权将自己的需要,尤其精神上的需要以及期望,向
教会
牧人表达。
3 项 信徒根据自己的学识、能力及声望,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将其有关教会利益的见解表达给
教会
的牧人,并在顾全
信仰
和善良风俗的完整,对牧人的尊敬,以及大众的利益和个人地位的前提下,有权将之告知其它信徒。
213 条
基督
信徒有权利由教会的牧人,领受
教会
精神财富的帮助,尤其是天主的圣言和圣事。
214 条
基督
信徒有权遵照教会合法牧人所审定的礼仪规定,奉行对天主的敬礼,并遵循本有的神修生活形式,唯须与
教会
道理相符合。
215 条
基督
信徒得自由地创立并管理善会,以促进爱德及虔诚为目的,以推行信徒在世的使命,并得为共同达此目的而集会。
216 条
基督
信徒,既分享教会的使命,有权利自动自发,依照个人的身分和条件,去发展或支持使徒工作;但任何工作计划,非经教会主管当局的同意,不得擅用
教会
名义。
217 条
基督
信徒既因圣洗而蒙召,以度符合福音训导的生活,就有权利接受
天主教
教育,学习培养人格使之成熟,同时并认识救赎的奥迹而度此生活。
218 条 从事研究圣学的人,享有合理的自由去探究,并将其所擅长者谨慎发表己见,但对
教会
之训导须保持应有的顺从。
219 条
基督
信徒有权利选择生活中的身份,不受任何强迫。
220 条 不准任何人非法损害他人既得的良好名誉,亦不得侵犯个人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221 条
1 项
基督
信徒得依法争取,并按法律规定向教会主管法庭,维护其在
教会
内享有的权利。
2 项
基督
信徒在被主管当局传唤应讯时,有权遵照法律之规定,接受公平的审讯。
3 项
基督
信徒除非依法律之规定,有权不受
教会
刑法之处罚。
222 条
1 项
基督
信徒有义务支持教会的需要,以使
教会
具备对敬礼天主、传教和慈善事业,以及职员的合理的生活费用。
2 项 信徒亦有义务推动社会公义,并应记取主的诫命,由个人的收入救济穷人。
223 条
1 项
基督
信徒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无论是个人或在善会内,应注重
教会
的公益,别人的权益及自己对他人的职责。
2 项
教会
当局有权针对公益,节制
基督
徒应有权利之行使。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上一篇文章:
第一编 第二题 平信徒之义务与权利
下一篇文章:
第二卷 天主子民
【字体:
小
大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
关于网站
|
本站声明
|
投稿信箱
|
网络公告
|
福传捐款
|
网站地图
|
义无反顾,划向深处,以真理视教、传教、护教,融入中国社会与文化,全面发展梵二教会,弘扬基督福音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中路148号真命工作室
天主教网站
粤ICP备05040195号
站长:
彭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