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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一题 基督信徒之义务与权利         
第一编 第一题 基督信徒之义务与权利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21:32    
第一题 基督信徒之义务与权利

208 条 所有基督信徒,因皆重生于基督,享有地位及行为的真正平等,众人各按其固有的身分及职务,共同建立基督的奥体。 
209 条    
    1 项 基督信徒皆有义务,以自己的行动方式,常与教会保持共融。 
    2 项 对普世教会或其依法规定隶属的地方教会,应勤勉尽职。
210 条 基督信徒,应按个人的身分,度圣化的生活,并应提供力量促成教会的发展并使其不断圣化。 
211 条 基督信徒有义务及权利,努力使天主救世的福音,尽快传给普世各时代的人。 
212 条    
    1 项 基督信徒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应以信徒的服从追随代表基督的牧人,有关他们以信仰导师身份所宣布的,并以教会领导人身份,所规定的一切。 
    2 项 基督信徒有权将自己的需要,尤其精神上的需要以及期望,向教会牧人表达。 
    3 项 信徒根据自己的学识、能力及声望,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将其有关教会利益的见解表达给教会的牧人,并在顾全信仰和善良风俗的完整,对牧人的尊敬,以及大众的利益和个人地位的前提下,有权将之告知其它信徒。 
213 条 基督信徒有权利由教会的牧人,领受教会精神财富的帮助,尤其是天主的圣言和圣事。 
214 条 基督信徒有权遵照教会合法牧人所审定的礼仪规定,奉行对天主的敬礼,并遵循本有的神修生活形式,唯须与教会道理相符合。
215 条 基督信徒得自由地创立并管理善会,以促进爱德及虔诚为目的,以推行信徒在世的使命,并得为共同达此目的而集会。
216 条 基督信徒,既分享教会的使命,有权利自动自发,依照个人的身分和条件,去发展或支持使徒工作;但任何工作计划,非经教会主管当局的同意,不得擅用教会名义。
217 条 基督信徒既因圣洗而蒙召,以度符合福音训导的生活,就有权利接受天主教教育,学习培养人格使之成熟,同时并认识救赎的奥迹而度此生活。
218 条 从事研究圣学的人,享有合理的自由去探究,并将其所擅长者谨慎发表己见,但对教会之训导须保持应有的顺从。
219 条 基督信徒有权利选择生活中的身份,不受任何强迫。
220 条 不准任何人非法损害他人既得的良好名誉,亦不得侵犯个人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221 条    
    1 项 基督信徒得依法争取,并按法律规定向教会主管法庭,维护其在教会内享有的权利。 
    2 项 基督信徒在被主管当局传唤应讯时,有权遵照法律之规定,接受公平的审讯。 
    3 项 基督信徒除非依法律之规定,有权不受教会刑法之处罚。
222 条    
    1 项 基督信徒有义务支持教会的需要,以使教会具备对敬礼天主、传教和慈善事业,以及职员的合理的生活费用。 
    2 项 信徒亦有义务推动社会公义,并应记取主的诫命,由个人的收入救济穷人。
223 条    
    1 项 基督信徒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无论是个人或在善会内,应注重教会的公益,别人的权益及自己对他人的职责。 
    2 项 教会当局有权针对公益,节制基督徒应有权利之行使。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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