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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题 时间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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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题 时间之计算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22:17
第十一题 时间之计算
200 条 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时间之计算,依下列各条之规定。
201 条
1 项 连续时间意谓无中断的时间。
2 项 有时间即可用以行使或取得个人权利的时间;但遇不知或不能行使的人,即告停止。
202 条
1 项 法律上之一日,为含有廿四小时连续时间,除另有规定者外,自半夜起计算;一周为七日;一月为卅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言明年月如历书计算者,不在此限。
2 项 年或月如为连续者,常应依历书计算。
203 条
1 项 开始日不应计入期限内,但此期限的开始与一天的开始为同时或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者,不在此限。
2 项 如无相反的规定,结束日计入期限内。如期限为一月或多月,一年或多年,一周或多周者,同历数的最后一日的结束为终止。最后月无相当之日者,以月之末日为期限的末日。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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