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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题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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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题 时效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22:34
第十题 时效
197 条 时效为取得或丧失主权,以及消灭义务的方式,
教会
对于时效接受所在国民法的规定;但应遵守本法典所规定的例外。
198 条 时效非出于善意者,无效。善意非仅于时效的开始,而于时效需要的全部期间内,均为必要。唯应遵守1362条的规定。
199 条
下列各项不能以时效取得:
1°自然或成文神律所付与之权利与义务;
2°仅能由宗座特恩所获得之权利;
3°直接关系信徒属灵生活的权利与义务;
4°
教会
所划分确定无疑的疆界;
5°弥撒的献仪与献祭之义务;
6°授予依法应由圣职人行使的
教会
职务;
7°视察权利与服从义务,致使
基督
徒不能受
教会
任何权力的视察,亦不隶属于任何权力之下。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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