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
网站首页
|
资讯频道
|
天主公教
|
在线影音
|
图片欣赏
|
网站大联盟
|
本站正在全面校正修订教会信仰内容,敬请代祷 [ 2007年7月15日]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天主教
>>
天主公教
>>
教会文库
>>
教会法典
>> 文章正文
第九题 教会职务
热
第九题 教会职务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23:43
第九题
教会
职务
145 条
1 项 教会职务,是为达成神性目的,由天主或
教会
以固定的方式所设立的职责。
2 项
教会
每种职务都有其本身的义务与权利,此种权利与义务或由法律设立职务划定之,或由有关主管以法令指定职务并授予时划定之。
第一章
教会
职务之授予
146 条 无合法授予不得有效取得
教会
职务。
147 条 教会职务的授予,或由
教会
有关主管自由授予;或经推荐而予以任用;或由选举或申请后加以批准或接受;或选举无需批准时,由单纯之选举与被选人之接受。
148 条 有权创设、改革及撤销职务者,亦有权授予该职务,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149 条
1 项 为能担任教会职务,应为与
教会
共融的人,并有适当资格,即具有普通法或特殊法或创设该职务者之章程所要求的才干。
2 项
教会
职务授予无必要才干者,而该才干如为普通法或特别法或创设该职务之章程明定为委任的必要者,其授予无效;否则,授予有效,但有关主管得以法令,或法庭判决撤销之。
3 项 职务因买卖而成立的授予,依法无效。
150 条 全面照顾人灵的职务,须有司铎圣秩者方克尽职守,授予尚未受司铎圣秩者,无效。
151 条 照顾人灵职务的授予,非有重大理由,不得拖延。
152 条 不能兼任之二种或多种职务,即不能同时由同一人完成的职务,不得授予一人。
153 条
1 项 授予依法尚未出缺的职务,自动无效;即使随后出缺,亦不得因而有效。
2 项 但为依法有一定期限的职务,得于该限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授予之,然其生效,则自出缺之日始。
3 项 任何人对职务所做的许诺,均无法律的效力。
154 条 依法出缺的职务,而被人非法占有时,仍得授予他人,但应正式宣告该占有为非法,并记载该宣告于授予文书内。
155 条 凡因他人的疏忽或被阻,而代其授予职务者,对受任人并不获得任何权力;但受任人的法定地位乃因而确立,与依法定常规完成的授予相同。
156 条 任何职务的授予,均宜以书面为之。
第一节 自由委任
157 条 教区主教在其本地区教会内,有自由委任
教会
职务之权,但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 推荐
158 条
1 项 有权推荐
教会
职务人选者,应在获知该职务出缺后三个月内,向负责任命该职务的主管,提出推荐,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 项 如推荐权为某一团体或社团所有,被推荐人应依165-179条之规定办理。
159 条 未经本人同意,不能被推荐。被推荐人经征询心意后,于八日有效期间不推辞者,可推荐之。
160 条
1 项 有推荐权者,可推荐一人或多人,推荐多人时,可一次或分次推荐。
2 项 任何人不能自我推荐;但团体或组织可推荐其成员。
161 条
1 项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推荐人发现被推荐人不合格时,推荐人得于一月内推荐另一人,但以一次为限。
2 项 被推荐人在被任命前放弃或死亡时,有推荐权者,自获知放弃或死亡消息之日起一月之内,可再行使其权利。
162 条 在有效期间内,依158条1项及161条的规定,未行推荐,或两次推荐的人选均被发现不合格时,推荐权此次即告丧失,有授予权者可自由委任出缺的职务,但应预先征得受任人之教长的同意。
163 条 依法有权任命被推荐人的主管,应任命合法被推荐并为其所接受的合格人选,如合法被推荐的多人均合格时,应任命其中之一人。
第三节 选举
164 条 法定选举应依下列各条的规定进行,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165 条 除法律或团体或组织之章程另有规定外,有权选举他人担任职务的团体或社团,自获知职务出缺之日起,三个月的有效期间内,应进行选举,不得迟延;逾有效期间而仍未选举时,对选举有批准权,或依法有任命权的
教会
当局,得自由授予该职务。
166 条
1 项 团体或社团的主席,应召集团体或社团的全体成员,召集通知如应向每个人行使时,向其住所或准住所或旅居地行之,均为有效。
2 项 因疏忽致有选举权的成员未获通知而仍出席时,选举有效;但经该员的请求及证明,确有疏忽及未出席之事实时,选举虽经批准,有关主管应撤销之,唯应以法定方式证明,该请求确系自获知选举之事起,至少三日内寄发。
3 项 有选举权的成员三分之一以上被疏忽时,除非被疏忽的成员,实际已出席外,选举依法无效。
167 条
1 项 依法召集后,其按召集书内指定之日期与地点出席者,有行使投票之权利,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书信或委托代理人投票。
2 项 如选举人在选举院内,但因身体衰弱不能参与选举时,查票员应请其以书面为之。
168 条 一人虽有多种名义的投票权,但一人仅能投一票。
169 条 为使选举有效,凡不属团体或社团的成员,不能获准投票。
170 条 选举的自由,受任何方式实际阻碍时,选举依法无效。
171 条
1 项 下列人员无投票能力:
1°无行为能力者;
2°无投票权者;
3°凡被法庭判决或被法令惩处或认定,受绝罚者;
4°公然不与
教会
共融者。
2 项 如上列人中任何人被允许参加,其票作废,而选举仍为有效,但经证明,该票废除后,当选不足法定票数时,则选举亦无效。
172 条
1 项 投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1°投票应出于自由;故因直接或间接的重大恐吓或诈欺,被迫选举某一定人或列举数人时,其选举无效。
2°投票应秘密、明确、绝对、限定。
2 项 选举前对投票附加之条件,视为未附加。
173 条
1 项 选举前应由团体或社团中,选出至少二人为查票员。
2 项 查票员应收集选票,并在选举主席前检查票数与投票人数是否相符,再查看票之内容,公开说明各人所得的票数。
3 项 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时,此次投票行为无效。
4 项 秘书应将选举的全部过程详细纪录,并至少由秘书、主席与查票员签字后,归入团体的档案内,妥为保存。
174 条
1 项 除法律或团体章程另有规定外,选举亦可以协议方式进行,即有选举权人以书面而一致的同意,让授其选举权于一或数位适当的团员或团外人,使其以全体选举人名义,用受得的权利,实行此次选举。
2 项 如团体或社团纯由圣职人员组成时,受让人应为圣职人,否则选举无效。
3 项 受让人为实行有效的选举,应遵守法律有关选举的规定,并遵守协议选举所附加而不违反法律的条件。附加条件违反法律时,视为未附加。
175 条
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协议即为中止,选举权仍归让与人:
1°受让人未开始办理时,经团体社团撤销协议者;
2°未满全协议的附加条件者;
3°选举完毕而无效者。
176 条 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外,依119条1款的规定,获得足够票数者,应视为当选,并由团体或社团的主席宣布其为当选。
177 条
1 项 选出当选人后,应立即通知当选人;当选人应于接获通知八日有效期间内,向团体或社团的主席,表明自己是否接受当选;否则选举视为无结果。
2 项 当选人如不肯接受当选,即丧失其由当选而获得的一切权利,即便再接受亦不能恢复,但可再次被选。团体或社团自获知当选人不接受之日起一月内,应进行重新选举。
178 条 当选人接受当选后,不须批淮者,立即全权获得职务;否则,仅有将取得权。
179 条
1 项 选举需要批准方生效时,当选人自接受当选之日起,八日有效期间内,应由自己或他人,向有关主管请求批准,否则取消一切权利;但经证明因正当理由的阻碍,未能于法定期间内,提出批准请求者,不在此限。
2 项 有关主管如依149条1项之规定,认定当选人为合格,而选举亦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时,不能拒绝批准。
3 项 批准应以书面为之。
4 项 批准未通知前,当选人对执行有关属灵的或现世的职务,均不得干涉;如加干涉,其行为无效。
5 项 批准一经通知,当选人即全权取得职务,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节 申请
180 条
1 项 选举人认为某人较合适而欲选举之,但因其有可豁免亦经常被豁免的法定限制时,选举人得经由投票,向有关主管为之申请豁免;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 项 受让选举人,除协议书明示其有申请权利外,不能申请。
181 条
1 项 申请至少须有三分之二选票方为有效。
2 项 申请票应用“我申请”或同等意义词表示之;如用“我选举或申请”或同等意义词,如无限制时,为选举有效,否则为申请有效。
182 条
1 项 申请书应由主席于八日有效期间内呈送至有关主管请求批准,该主管如有豁免限制之权,即请其豁免;如无豁免限制之权,应向其上级主管请求之;如选举不须批准,申请书只须呈至有关主管豁免之。
2 项 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书未呈送时,该申请即自动无效,团体或社团为该次亦丧失其选举权或申请权;但有正当理由证明主席因被阻未能呈送,或因欺诈或疏忽未能于有效期间呈送者,不在此限。
3 项 被申请人不因申请而取得任何权利。有关主管亦无义务接受该申请。
4 项 申请送呈有关主管后,非得该主管的同意,选举人不得撤销之。
183 条
1 项 申请未被有关主管接受时,选举权仍归属原团体或社团。
2 项 申请被接受后,应通知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依177条1项的规定答复之。
3 项 被请求人一经接受该申请,立即全权获得职务。
第二章
教会
职务之丧失
184 条
1 项
教会
职务因预定时期已过,法定年龄届满,辞职、调职、免职及撤职而丧失。
2 项 授予职务的上司,无论以任何方式丧失其权力,其前所授予的
教会
职务不因而丧失,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3 项 职务丧失生效后,应尽速通知所有对职务的授予有某种权利的人。
185 条 因年龄届满或辞职被接受而丧失职务者,可授予退休的荣誉。
186 条 因预定时期已过或年龄届满而丧失职务时,自接获有关主管书面通知后生效。
第一节 辞职
187 条 有辨别能力之人,有正当理由时,均得辞退
教会
的职务。
188 条 因重大而不合理之恐吓,或被诈欺,或因实质上的错误,或因买卖而行的辞职,依法无效。
189 条
1 项 为使辞职生效,无论辞职需要接受与否,均应向有权授予该职务的当局以书面为之,或在二证人前以口头为之。
2 项 辞职而无正当与相称理由时,
教会
当局不应照准。
3 项 辞职需要照准时,在三月内未获照准者,辞职无效。不需要照准的辞职,辞职人依法声请后,立即生效。
4 项辞职生效前,辞职人得撤销之;生效后则再不能撤销;但辞职人得以他种名义再获得该职务。
第二节 调职
190 条
1 项 惟有对丧失的职务与委任的职务同时有权处理者,始得调动职务。
2 项 未经本人同意而调职时,应有重大理由,同时常维护陈述对抗理由的权利,及依法定方式进行之。
3 项 有效的调职,应以书面为之。
191 条
1 项 调职时,原职之出缺与依法就任新职为同时;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有关主管另有命令者,不在此限。
2 项 与原职务相结合的报酬,归被调职人,至其依法就任新职为止。
第三节 免职
192 条 免职之成立,或因有关主管依法颁布的法令,并应遵守可能因合约而产生之权利;或因依194条之规定。
193 条
1 项 某人之职务为无定期时,非有重大理由并照法定程序,不得免除之。
2 项 同样某人的职务虽为定期者,但定期尚未届满前,亦可免职,但624条3项的规定不变。
3 项 某人的职务,依法律规定,由有关主管依其明智决断而授予者,亦得依该主管的判断,及正当理由而免除之。
4 项 免职法令应以书面为之,否则无效。
194 条
1 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
教会
职务即依法免除:
1°丧失圣职身分者;
2°公然背弃
天主教
会
信仰
或
教会
共融者;
3°圣职人员非法结婚者,虽仅依国法结婚者亦同。
2 项 上列2、3款之免职,惟经该主管认定后,始得强制执行。
195 条 某人之被免职,虽非由法律之规定,却因有关主管的法令为之者,而该职务又系其赖以维生时,该主管应照顾其生活至相当期间;另有办法者,不在此限。
第四节 撤职
196 条
1 项 惩罚罪行的撤职,惟依法律规定,才能成立。
2 项 撤职生效应依照刑法的规定。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上一篇文章:
第十题 时效
下一篇文章:
第八题 治权
【字体:
小
大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
关于网站
|
本站声明
|
投稿信箱
|
网络公告
|
福传捐款
|
网站地图
|
义无反顾,划向深处,以真理视教、传教、护教,融入中国社会与文化,全面发展梵二教会,弘扬基督福音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中路148号真命工作室
天主教网站
粤ICP备05040195号
站长:
彭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