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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题 法律行为         
第七题 法律行为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25:05    
第七题 法律行为
124 条      
    1 项 为使法律行为有效,须是有行为能力之人所为的行为,而此行为应具备构成法律行为之要素,和使行为有效的形式和条件。 
    2 项 法律行为依照外在要素合法行使,即推定其为有效。
125 条      
    1 项 凡人因外来不可抗力所为的行为,视为无此行为。 
    2 项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因受严重而不正当的畏惧,或为恶意所迫而为之行为,亦为有效;但法官得因受害人,或其合法继承人的声请,或依其职权,而以判决撤销之。
126 条 因无知或错误而为之行为,如系关于行为的或必要的条件者,其行为无效;否则,其行为有效,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但因无知或错误所为之行为,得依法提出撤销之诉。 
127 条      
    1 项 当法律规定,上司应先征求某团体或某些人的同意或意见,而后为其行为时,应照166条的规定,召集该团体或那些人,但特别法或本有法律对咨询意见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但使行为发生效力,应获得出席者绝对过半数之同意,或咨询所有出席者的意见。 
    2 项 当法律规定,上司应征得某些个人的同意或意见,而后为其行为时,应遵守下列之规定: 
      1°应得同意一项,上司如未征得此等人的同意,或违反此等人或某人的意愿,而为之行为无效。 
      2°应咨询意见一项,上司未向这些人咨询而为之行为无效;上司虽无任何义务顺从其意见,即使全体一致的意见亦然,但非经自己审断认为有重大理由时,不宜违反其意愿,尤其当各人意见一致时。 
     3 项 凡被征求表示同意的人,有义务坦诚表示其真意;如事关重大,应严守秘密,上司亦得要求守秘密。 
128 条 任何人以非法的法定行为,或以恶意或过失所为之其它任何行为,以致损害他人者,应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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