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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教会法律         
第一题 教会法律
作者:天主教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5 9:27:01    
第一题 教会法律


7 条 法律一经颁布,立即成立。 

8 条       
   1 项 教会普通法的颁布,除因特别情形而另订方式外,均在宗座公报上刊出,且自该报发行之日起满 三月后生效;但因事件的性质应即时生效者,或有特别明文规定更短或更长的法律假期者,不在此限。  
   2 项 特别法的颁布方式由立法者规定,由颁布之日起一月后生效;但该法另订期限者,不在此限。 

9 条 法律针对未来,而不溯及既往;但如有明文规定溯及既往者,不在此限。 

10 条 否定行为效力或否定行为能力的法律,仅以明文规定者为限。 

11 条 对纯教会法律,应遵守的人,只限在天主教会接受过洗礼,或被接纳于此教会内,有足够辩别力,而且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已年满七岁者。 

12 条       
    1 项 普通法为其所厘定者,无论其在何处,均应遵守。  
    2 项 普通法于某指定地区不适用者,凡在该地区实际居留之人,均免遵守。  
    3 项 为特定地区制定的法律,适用于该区的人,在该地区有住所或准住所,并实际在该区居住者,均应遵守,13条之规定不变。  

13 条       
   1 项 特别法均推定为属地法,而非属人法,但另有确证者,不在此限。  
   2 项 旅客 
    1°在其地区以外居留时,不受其地区的特别法之约束;但因犯该法而对本地区有损害,或其法为属人者,不在此限;  
    2°对于旅居地之法律不受约束,但有关于公共秩序,或规定法律行为的仪式,或座落该地不动产的法律,不在此限。  
  3 项 无定所人应遵守所在地现行之普通法及特别法。  

14 条 任何法律,包括否定行为效力或否定行为能力的法律在内,如对法律有疑义,无约束力;如对事实有疑义,教长得豁免之;但如豁免为保留者,仅以保留有关主管经常豁免者为限。 

15 条     
  1 项 关于否定行为效力或否定行为能力的法律之无知或错误,不阻止该法律之效力,但另有明文规定者,不在此限。  
  2 项 对于法律或刑罚,或本人的事件,或他人之公然的事件,不得推为无知或错误;但对于他人非公然事件,得推定之,直至得到反证为止。 

16 条   
    1 项 立法者及其授权正确解释法律者,始得正确解释法律。  
    2 项 法律的正确解释,如以法律方式表达,则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且应颁布;如仅说明原本意义确定的法律文词,则溯及既往;如缩小或扩大法律,或解释疑义的法律,则不溯及既往。  
    3 项 以判决方式或以特别事项之行政措施所作解释,无法律效力,仅约束其人及为其所定之事。  

17 条 教会法律,应按其原文本义,斟酌上下文了解;如仍有疑义或欠明晰,应参考本法典可能有的类似条文、法律的目的、环境,以及立法者的原意。 

18 条 凡规定处罚,或限制权利的自由行使,或含有例外事项的法律,应从狭义解释。 

19 条 对某一事项,如普通法或特别法均无明文规定或习惯,除刑法以外的案件,应参考类似情形下所公布的法律,遵循法律的普通原则及公平精神,参考教廷的判例及行事惯例,以及学者持久的公论,处理之。

20 条 如后法有明言,或后法与前法直接相抵触,或全部从新重订前法内容者,则全部或局部撤销前法; 但普通法绝不改变特别法或专用法,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不在此限。

21 条 有疑义时,不得推定后法撤销前法;但应使后法与前法接近,并应尽可能与之相协调。

22 条 教会法所援用的民法,在不抵触神律的范围内,即应以同等效力遵守之,但教会法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文章录入:天主教网    责任编辑:天主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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