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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重新探讨原罪论的需要与方法
第二节重新探讨原罪道理的方法 重新解释原罪道理之目的,在于顾及第一节所提的问题,而重新表达出原罪真理。既然神学不可放弃任何教会正式教导的信理,所以我们首先应研究和收集圣经、圣传和训导当局有关原罪所教导的一切。因为圣经和圣奥斯定以前的教会和希腊教父们不用“原罪”这两个字,所以应该先问什么思想和概念是原罪道理的因素?换言之,我们需先指出应研讨之问题和可搁置一旁的问题是那些? 一 应探讨之问题 在决定那些问题应探讨,那些问题属于探讨之范围,我们可以传统的原罪论为出发点,虽然传统原罪论无法立足,但我们仍可由它的内容,甚至从其缺陷中觉察出研究圣经和圣传的道理时,应注意那一类之问题。这是下列要阐明的: (一) 统原罪论所指出的主要问题 当我们彻底的看传统原罪论的肯定和概念,就会发现原罪论所探讨和答覆的问题。以下根据第一节有关传统原罪论的说明,逐步指出其主要之观点;而从这些重要概念说明研究圣经和圣传时,我们应注意那些问题教导? 1、 原祖父母――人类的开始 传统原罪论讲论人类的开始,按其原祖父母就是亚当和厄娃――两个各别的历史人物。当我们把这个理论以深远的眼光看,就会发现原罪道理的论题之一乃是人类的开始。由是可知,重新解释原罪时,必须问圣经、圣传、训导当局有关人类开始教导的是什么?圣经、圣传和训导当局怎么知道人类开始是怎么样的?要教导教友什么? 2、原始正义――堕落前的情况 当传统原罪论和很具体描写亚当厄娃本性以外的特殊秉赋――长生、知识等特恩,它所讲论的是犯罪前的人与天主、宇宙、自己存在的关系。这就是说重新解释原罪论时,那就是必定要问,有关于没有犯罪的人类,圣经、圣传、训导当局教导我们一些什么?按照我们的信仰,在犯罪前人与近人、天主、宇宙的关系是如何?圣经、圣传、训导当局如何知道有关此问题所教导的?而所教导的在整个信仰中有什么意义?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3、 亚当之罪――人的沦落 按传统原罪论,就是亚当和厄娃的行动――人类历史中的第一个罪,也是头两个人犯罪的行动。由此可见,传统原罪论就是谈论罪恶历史的开始。所以当重新解释原罪的道理时,我们就应该问,到底圣经、圣传有关罪恶历史的开始讲了什么?什么时候人类开始犯罪?圣经中有没有不同的看法?假定有不同的看法,那为原罪论新的解释有什么影响?我们可以进一步的问:圣经从什么角度来探讨罪恶历史的开始?是不是实在对这个问题给予一个确定的答案?是否十分关心人类什么时候开始犯罪?当它说到罪的历史究竟有什么意义? 4、 原罪的流传――前代之罪对后代的影响 当传统原罪论肯定亚当和厄娃之罪的后果,即藉着自然传承流给后裔时,它就是讲论前人的罪对后人的影响,因此,重新解释原罪之时,我们就应究问:按圣经、圣传。以前人犯罪的影响,如何传到后裔,也就是说依照圣经,原罪的影响是不是藉着不同的什么途经传到后裔?而且也该问:以前人的罪在什么平面上伤害后裔,后代子孙仅仅受到前人之罪的后果与惩罚?或是也在伦理上和宗教平面上受到损害? 5、因前人之罪后代所受到的损失――果性原罪 既然罪扰乱我们与天主和近人的关系,所以当传统原罪论主张人人因著亚当的罪,不仅受到惩罚而且也承受一种“罪”,它即是肯定由于前人的罪及后代,使天主和近人的关系受到扰乱,因此在重新探讨原罪问题时,我们必须问:按圣经、圣传、训导当局、因前人之罪在后代身上有没有一种与天主和近人不正常而混乱的关系? 6、 亚当之罪是死亡和痛苦的原因――罪恶与死亡的关系 传统原罪论肯定亚当和厄娃之罪是使人类受苦和死亡的原因。因此,在重新解释原罪论时,应探讨痛苦和死亡之来源问题和罪恶对人存在的影响,意即前人之罪如何影响我们对痛苦与死亡的感受。 (二) 传统原罪论的难题所指出应探讨之问题 按上节所述,传统原罪论有许多内在和外在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指明:传统原罪论在那一方面与整个基督徒信仰发生冲突,所以从这些冲突可看出重新解释原罪时,应探讨圣经和圣传那一类的思想与概念。 以下列举一些需要重新探讨的问题: 1、 多偶论的可能性和圣经的特点 前文指出传统原罪论现今已无法立足,尤其因为人类由于多偶起源的可能性,及圣经学的发现――创世纪不是给我们历史报告。因之,重新解释原罪时,应常顾及到这个问题,也就是发挥一个兼顾到这二点的原罪论。 2、 天主的正义与慈爱 在本文第一节已经指出,连小孩和纯朴的信友也感到传统原罪论与基督徒的信仰――天主之正义与慈爱有矛盾。由此可见,当我们重新解释原罪时,我们应该研究旧约新约有关天主正义与慈爱之教导,并在此教导的光照下重新探讨原罪到底是什么? 3、 人的责任 传统原罪论没有清楚地表达出,有原罪的人对自己善恶的责任,所以在重新探讨原罪论的时候,我们应该顾及到这一点,虽然原罪限制人的自由,但它不完全取消人的自由和责任。而因此人在“限制的自由”范围之内,仍然要负起不可推卸的责任。 4、原罪与成义的效果 马丁路德向天主教的传统原罪论提出一个很有力的问题,当人已经得到成义的恩宠,原罪与他完全无关吗?特伦多大公会议教导我们,成义恩宠除掉一切正式的罪;但也承认在成义者身上仍然有贪欲。所以它暗示已经得到成义的人与已经完全消除的原罪仍有某一种需要探讨的关系。 5、 原罪的本质 重新解释原罪道理时,我们也需要重新探讨原罪的本质。尤其应探讨原罪的“罪”到底是什么意思?传统原罪论常说原罪是一个真实的罪,而且是一个类比的罪,在原罪道理的新解释中,应该好好的察考这种说法是渊源于何处?原罪的“罪”到底在开始和在历史上要表明的是什么? (三) 传统原罪论没有足够探讨的问题 1、 有关原罪知识的来源 传统原罪论没有彻底探讨有关原罪知识的来源,因为这个问题对于我们所主张的看法,是十分重要,所以要较详细的研究此问题的合法性和重要性。 虽然我们相信大公会议有关于圣经灵感的道理,而因此“把旧约和新约的全部经典,同其所有各部份,奉为圣经正典,因为它们是藉圣神默感而写成的。”(《启示宪章》第十一号)我们仍然可以很合法的问:作者怎么知道他们所教导的?因为按神学家的看法,启示和灵感不是一致的。 为了解圣经所教导的意义,讯问圣经的教导是来自那里?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当我们能够指出来一个新约的作者怎么得知某一个真理,我们就更能够了解他要讲的是什么。” 在重新解释教会道理时,此问题甚至是必要的。虽然我们相信整个圣经是在圣神灵感下写成的,我们仍知道“在圣经内,天主是藉着人并用了人的方式说了话,”(《启示宪章》第十二号)并且也知道圣经作者以他们当代的思想、说话和叙述的方式表达了天主的启示(《启示宪章》第十二号)。因此,常常应分辨圣经作者受其时代背景影响所采用的表达方式与天主藉着这些方式所启示之真理。正式所启示的,我们绝对不能除掉,但没有启示的,只是作者所采用的的表达方式,我们不能也没有责任去相信。 2、 原罪教导之目的 在本文第一节中,我们发现传统原罪论好似对人的生活无关紧要。它常忽略以下的问题:为什么教会要教导原罪之道理?教会讲原罪道理是什么目的?因此,在重新解释原罪论时,我们应注意到:为什么作者要讲某一个与原罪有关系的道理?他们为了什么目的向当时的人说到亚当厄娃的罪?教会为何谈到原罪的流传,教会面对领洗――已得到原罪消除的人还在讲论原罪,其目的何在?是不是仅仅为了告诉他们给小孩付洗而已?或是在整个信仰中,原罪有一个更深更重要的角色和功能? 3、分辩主副问题的重要性 原罪里面有许多不同的主张,乍看之下,有关于因性原罪昨果性原罪之教导好像都是一样的重要;但是当我们彻底研究圣经和教会的教导,就会发现有关亚当之罪(因性原罪是)与我们内的原罪(果性原罪)所教导的重要性大不相同,而这种不同的重要性深深影响我们对原罪的解释。 二 重新解释原罪论可以不谈之问题 (一) 细节的问题 在原罪道理新的解释中,一定会碰到许多圣经学、历史学和自然科学方面的问题,而对有些问题,专家还未给予一个使大家满意的答复。笔者以为类似问题可以放在一边,以下举出几个例子并说明理由: 1、圣经学方面 创世纪第二、三章到底是谁写的?到底所谓雅威典的作者是一个人或是一个团体?是何时写的?靠什么材料?这一类的问题,可将之放在一旁,因为这些问题对在此进行的工作是不重要的。例如:人沦落的故事,是在第十世纪或是在第十二世纪写的?这对问题没有多大的影响。大部份的圣经学家认为是在第九世纪或第十世纪,即使是早二百年所写的,对我们的问题也无关痛痒的。因为雅威典作者离人的开始太远,他们没有可靠的口传或文件,来提供他们有关于人类起初的正确知识。所以人沦落故事是在第十世纪,或是早二百年写成的,对此研讨工作是不重要可以不谈的问题。 2、信理历史方面 迦太基和奥良会议是否被称为大公会议以及其权威问题,我们可以不谈。能够把此问题搁置一旁是因为特伦多大公会议有时采用了这两个会议的文告,而如此认可和提高了其道理的权威,所以这类问题对我们也是无关痛痒的。同样的,特伦多大公会议有没有深刻的了解马丁路德和其它新教神学家们所提出的问题,对此研讨工作也是不重要的,因为我们只是努力要重新解释原罪的问题,而对原罪公告的研究,已足够使我们知道此文件的作者有关原罪的见解。所以此类问题也许在大公会议的交谈中是很重要的,但在我们是可以不谈的。 3、自然科学方面 在进化过程中人何时出现?一百万年或是二百万以前?这些问题对我们的探讨是无所谓的。即使人类只胡二十万年的历史,雅威典作者仍然不能藉着口传或文件得到任何可靠的历史资料,所以这种问题或是类似的问题在研究范围之处。 本来以上所谈的已足够说明可以不谈一偶论,但因为这一点几年前还是个热烈的问题,所以将在以下扼要的讨论为什么不谈一偶论之问题,以及不谈此问题对我们研究方向有什么样的效果。 (二) 一偶论的问题 1 不谈一偶论与多偶论的理由 基于下列原由,可将一偶论和多偶论的问题搁置一旁: 圣经和教会训导当局,有关此类的问题,原则上没有权利作任何的肯定上。因为圣经、圣传、训导当局只是教导我们启示的真理――人与天主的关系,而不给予信友任何关于物学和考古学的知识。有关自然科学的问题,应该请教的是自然科学家,而不是圣经、大公会议、教会训导当局。 一九五零年『人类通谕』之教导,本来禁止讨论一偶和多偶的问题,也严禁天主教之学者主张多偶论;但是并没有肯定人类是由一偶开始的,而只是说:『教友不能抱有这种说法,因为无法显示它如何与启示泉源的真理以及教会训导层对原罪所讲的道理相配合。』换言之,教宗禁止主张多偶论,只是因为那时还看不出多偶论之理论如何能与原罪道理配合。再则,教宗庇护十二世在一个通谕中发表了此禁令,况且此通谕又是一个牧民性的文件,它不包含一个不能错误的教导;它只是要禁止教友们不安的争论。通谕的正文也暗示,假使神学能够指出多偶论可以与原罪道理相配合,那教会对于一偶论的主张也没什么兴趣。 三十年来,天主教的神学家对此问题的看法也骤然不同了,在一个注内WEGER举出下列天主教主张多偶论有名的神学家:DE FRAINE,DUBARLR,等等。有些神学家更是进一步的说:讨论一偶和多偶论之间的问题是多余的,而且阻碍神学的进步。另一位神学家认为现在神学的责任,是研究如何能够把原罪论与多偶论之假设协调。笔者赞成这些神学家的看法。因为全部原罪道理不是一个有关人类起源的科学理论,而是叙述人与天主、人与基督和教会的关系。其目的是改变我们的生活,指引人类的生活,而不是供给增加我们对生物学与考古学的知识。 2 重新解释原罪应作的工作 虽然我们不讨论一偶和多偶论的问题;这并不说不关心现代人对原罪所提出的问题。相反的,就因为这个缘故我们要指出一个适合多偶论起源的原罪论。在多偶论的假设下解释原罪,这是一条更困难的途径,因为假若人类有一个多偶的起源,神学就应重新讲解亚当的罪、原罪的流传、原罪的普遍性的问题等。然而选用这个作法却是更有价值的,因为如果这更困难的方法能达到目标并能解释人类无论来自一偶或多偶都有原罪。那么,将来不管科学证明人类是出自一偶或多偶,都不能动摇我们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