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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福音中原罪道理的因素(原罪新论第二章)         ★★★
第三节 福音中原罪道理的因素(原罪新论第二章)
作者:温保禄 文章来源:辅大神学丛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5 8:06:41    

第二章       圣经中所包含原罪道理的因素

第三节     福音中原罪道理的因素

  虽然大部分神学家认为福音中不提到原罪道理,但是杜贝尔主张在福音里我们能发现有关原罪道理之因素。而李昂内对圣经中有关罪恶及救援问题的专家,也赞同杜贝尔之看法。,由于他们的看法是有根据的和富于意义的,所以我们仍要锲而不舍的研究福音中有关原罪道理的因素。为了避免重复,本文有时也会提到新约其它部分类似之教导。
 

一 罪恶的摧毁力

  在法利塞人和耶稣讨论离婚的事件中,有一些关于原罪道理的因素,即谷十2~9和玛十九3~9。按此段所载:有些法利塞人想试探耶稣,来到他跟前问他说:“许不许人为了任何缘故,休自己的妻子?”因为旧约准许离婚:“如果一个人娶了妻,占有她之后,在她身上发现了什么难堪的事,因而不喜悦她,便给她写了休书,交在她手中,叫她离开他的家。”(申二四1)。他们问这问题只是要试探耶稣,设下陷阱看他是赞成严格的学派弛的学派;但耶稣心照不宣,深知他们的诡计,既不袒护也不批评梅瑟法律的规定,只是肯定梅瑟法律所准许的离婚是不合乎天主原来之计划,却仅仅因著以色列人民的心硬――犯罪多端――为了避免更大的不幸以及对妇女的不公平,法律才规定离婚的手续。

  在此经文内没有暗示以色列的心硬,是由于来自原祖先罪恶所遗留下来的;但是却肯定这种心硬――对婚姻的轻视和不忠实――是起初所没有的现象,并且不合乎天主创造男人女人和立定婚姻之计划;单单因著人犯罪的后果,法律才为了保护妇女的权利不能不让步。

  由此可见,按此段福音,因著罪恶的摧毁力,天主选民的情况不再合乎天主原本的计划,这是原罪道理的因素之一。

 
二 罪的社会性

  尤其在耶稣戒立恶表的道理中,表达出罪之社会性来:“无论是谁,使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个跌倒,倒不如拿一块驴拉的磨石,系在他的颈上,沉在海的深处更好。世界因了恶表是有祸的,恶表固然免不了要来,但立恶表的那人是有祸的。”(玛十八6~7)因为耶稣知道罪恶的吸引力及感染力强。所以他要求如果一个经教会之劝导,仍然不愿洗心革面,则将他看作外教人或攵税吏。实际上,圣保禄宗徒就是按此教训去作:“你们务要把坏人从你们中间产除”(格前五13)因为“你们岂不知道少许的酵母,能使整个面团发酵吗?”(格前五6)耶稣也知道祖先与子孙在罪恶平面上的休戚相关,所以他说:“祸哉!你们经师和法利塞假善人!因为你们修建先知的坟,装饰义人的墓,且说:假使我们生在我们祖先的时日,我们决不是他们流先知血的伙伴;这样你们自己作证,你们是那些残杀先知者的子孙。你们就来补足你们祖先作恶的尺度罢!”(玛二三29~32)

  在这些章节内不说到亚当的罪及其对普世的影响,但这些章节肯定个人之罪并非仅仅藉自然传生而是以很多方式伤害到现在和未来的人。这种对罪的社会性以及罪恶流传之看法。的确是重新解释原罪道理时,应该是容入的一个因素。
 

三 重生的必要与生来的不洁

  耶稣对尼哥德摩强调说:“我实在告诉你:人除非由上而生,不能见到天主的国。”(若三1~6)耶稣在此肯定,如果人们不领受一个完全新的,从天主而来的生命,甚至连天主这选民――以色列人也不能得到永生。既然按若三5“人除非由水和圣神而生,不能进天主的国。”又因为若三5暗引则三六25~27,所以这段福音暗示:新的出生也使人得以洁净,同时指明现存的情况是个不洁这状况。由于这段经文不提到个人明知故犯的罪,所以我可结论如下:从福音来看,只是由血肉而的人(还没有领受圣神的人)仍在不洁之玷污中;假使人仅是由血肉而生,他是在不洁净的状况中,直到藉着水及圣神而重生才得以洁净。

  这些章节没有提到原罪这两字。耶稣也不说到此不洁净的情况,是来自亚当的罪或先祖罪恶的后果。因为他是在向一个大人说话,当然也不是指婴孩之洗礼。虽然如此,本经文也包含一个原罪道理的因素:人是在一个不洁净的情况里,他需要新的出生使他洁净,在此新生之前,他的不洁不是仅仅由于他个人的罪,而也是因为他是血肉之人,他是人的成员之一。

 
四 若望著作的“二元论”

  按若望福音和书信:“世界”有时好像是反抗天主的势力,如同有一个恶魔的势力不断反对耶稣和属于他的人。如此,世界保好似一个很有势力的,以魔鬼为首领反抗天主的集团。

  由于若望著作中常有对立的概念,如生命和死亡、光明与黑暗、真理与谎言、上与下、天主子民和魔鬼之子,所以在神学中有时可见到“若望神学二元论”的名称。但因为按若望著作;万物得天主所造的(若一三10),又因为世界也是天主所爱的对象,(若三:16~17),因此,我们应该说若望的著作,虽然采用了二元论,它仍然不主张任何绝对的二元论,他的看法最多可称为“历史或伦理的二元论”意即天主所造的和天主所爱的世界是好的,只是因为罪恶弥漫世间,使世界在某一程度上远离了天主,世界才与天主对立了。
因为“伦理或历史的二元论”主张天主所造之世界本来是好的(创一31)但是由于受造物的自由抉择,罪恶进入了世界而使它远离了天主,所以若望著作中此思想相似原罪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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