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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圣经中所包含原罪道理的因素
第一节 保禄著作中所包含的原罪道理因素 原罪道理的历史中,保禄之书信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因此,神学已经很彻底的研究了保禄对原罪之看法并出了不少的书。由于篇幅有限,我们不能对此 研究之结果以及尚未解决之问题作一个详细的报导,而只指出一些研究所发现的原罪道理因素。 一 在罪恶权势下的人类 (一) 保禄的训诲 圣保禄在罗一18~32描述外邦人陷入罪恶中情况,在罗马书第二章又说明犹太人也卷入罪恶中。在罗三10~18,他引用了旧约为指出不论是犹太或是希腊人,都在罪恶权势下。既然保禄于这三章中承认有好的外邦人(罗二14~15)和犹太人(罗二29)。所以,他不是在判断他们的伦理情况,也不是在说他们会不会得救;而主要是在描写人类生活之情况。保禄深知恶的事实:人与因罪恶而腐败的世界休戚相关;他不仅了解个人是软弱及易陷于罪恶中,而且社会的气氛也常鼓励及迫使人行恶;很难不与世界同流合污(罗十二2)。他知道许多大人(如同小孩为各训教义之风所飘荡所卷去,而中了人的阴谋,陷于引人荒谬的诡计。)弗四14,在这个因罪恶而腐败之世界中,没有能够逃避罪恶的压力,甚至于自己不犯罪的人,因著世界的息息相关,仍在罪恶的权势下,(罗三9) (二) 保禄训诲与原罪道理的关系 保禄在此处的训诲着重客体的一面,而不强调主体行为的一面;他这种教训能够补充与纠正我们对罪恶片面的个人主义、精神主义及来世主义这看法。按他的教训,罪恶并非个人之私事,个人的罪也会波及到社会大众。罪不单引起死后的惩罚及伤害内在的灵魂,而且对整个人在现世生活中都有很严重之后果。例如:假定一个人非因自己的过失而成为“酒鬼”,虽然没有主体的罪恶,但也仍失掉他自由。而社会也丧失一个有价值和有用之成员。再如,虽然人有时并非因自己的过失对某些阶级有了成见及不公道这待遇,此种态度和行为仍是迟早会爆炸的导火线。由于世界内在的结构不因著我们的善意所影响,它特定之性质本来与任何的恶是相抵触的,所以仅仅客体之罪也会伤害息息相关的世界。使人远离近人、天主及宇宙。虽然不会因著客体的罪恶被罚下地狱;但这些客体之罪却能使世界的我们,活在一个名副其实的“人间地狱”! 保禄在罗马书一~三章中,没有说到“原罪”一词,也没提到罪恶的权势是亚当之罪的后果。虽然如此,为原罪道理之新解释,罗马书一~三章包含一些重要的因素: (1) 按保禄之看法,由于每一个人与因著罪恶而腐败的世界休戚有关,他就是在罪恶的权势之下。 (2) 甚至客体的罪,或是因罪恶影响的社会状况,也能够使人远离天主和近人。 (3) 圣保禄一点也不暗示他的知识是来自天主的启示;其经验,已足够使他肯定人人都在罪恶的权势之下。 二 生来就是义怒之子(弗二3) 弗二1~3与罗一~三很相似,既然如此,我们在此简要的提出弗二3对重新解释原罪道理之贡献。 (一) 弗二3之正文和教导 “就是我们从前也都在这样环境中生活过,放纵内身的私欲,照内身和心意所喜好的行事,且生来就是义怒之子,和别人一样。(弗二3)此教导正如同罗马书前三章一样,不强调主体罪恶的一面,而著重人与世界的休戚相关及客体罪恶的严重后果。“生来”一词含有“只靠我们本性能力”的意思。所以“生来就是义怒之子”,表达出:当人只靠自己的力量,他们就“生活在过犯罪恶中,跟随世界的风气,顺从空中权能的首领”(弗二2)而因此无法逃避天主的义怒和惩罚。 (二) 弗二3与原罪道理的关系 此经文不提亚当的罪,也不把原祖的罪当作我们成义怒之子的理由,亦不讲论婴孩之情况。此书信正如圣保禄一向所为――对大人们的宣讲。虽然如此,它仍包含以下在重新解释原罪道理时,应整合容入的因素: (1)这节经文肯定:因著我们是属于罪恶而败坏的人类,我们早已与天主的关系不正常――是他义怒的对象。 (2)厄弗所书信的作者从不暗示,他是由于天主的启示而知道人与天主之间的关系不正常;反而依据对宗教和伦理的观察推理以及对人与世界息息相关的体验;他很自然的会感叹:我们生来就是义怒之子,生来的情况就不合乎天主的计划,在甘一程度上已远离了天主且是天主义怒的对象。 三 内在奴化人的恶势力(罗七) 保禄在罗七~25说到人内有一种奴化人的恶势力。为了明白此处与原罪道理之关系,我们先稍微阐明这段难以明了经文的一般意义。 (一) 保禄的教导 保禄在罗七1~6指明基督徒“脱离了法律”(罗七6)的权势而获得自由。因为他本身和当时许多新教友很尊重梅瑟的法律(罗七12,九4)所以保禄不得不探讨梅瑟法律在救恩史中所扮演的角色。 虽然他相信法律阳天主给人类的一个大恩惠,但却知道法律不能给人救恩也不能使人成义。在迦二21他说“如果成义是靠法律,那么基督就白白地死了。”甚至于他作了以下之结论:法律不但不会给救恩而且促进人的不幸,因为“它增多过犯”(罗五20) 既然法律本来是天主之恩惠,为什么在救恩史上扮演一个消极不幸的角色呢?在探讨丰此问题时,他发现人内有一个奴化人的恶势力。我们可以根据罗七来讲明它来易了解的思想,及它与原罪道理的关系:法律在救恩史上消极的角色不是来自法律本身,因为当人问:“我们能说法律本身是罪吗?”就必定答复:“绝对不能”(罗七7)法律本是善圣的,诫命也是圣的,是正义和美善的(罗七12)及本来应叫我生活(罗七10);甚至于被罪恶所双化的人也承认法律是美善的(罗七16)而且喜悦天主的法律(罗七22),因为法律毕竟是宣布上主的旨意,是属神的(罗七14);只是因著在人内已经有一个恶势力,法律才能扮演一个伤害人的角色(罗七18)。圣保禄将罪位格化,把它当作恶势力:它好像在人内睡觉,但是因著法律而被惊醒,醒过之却战胜法律,并把神圣美善的法律作为一个行恶的工具(罗七11~13)。简言之,法律本身并不激励人犯罪,只因为它被那位格化的恶势力所滥用,因此法律在救恩史所扮演消极的角色经,即指一个恶的势力控制著人和世界,甚至能战胜天主所赏赐的神圣法律,使法律成为他的口号。 保禄在第七章没有说明这些有毁灭性及奴役人的恶势力是从那儿来?怎么能控制人?但根据此章节及保禄的神学,我们能作以下之结论:此恶势力并不是自己犯罪的后果,因为在人还没有同意以前他已被卖给罪恶作奴隶 (罗七14)且控制人(罗七23),不准人行他所愿意的善,反而推动他作他所讨厌的恶(罗七19)这种住在人内的恶势力不是人性的一部分,因为按圣保禄的神学及圣经的看法:天主所造泊样样都好。保禄也深信没有什么本身是不洁的(罗十四14);他清楚的说:一切都是洁净的(罗十四20)所心罗马书第七章不答复恶势力从那儿来?如何能控制人心?只是肯定在人犯罪前恶势力已在人内。 (二)保禄的训诲与原罪的关系 保禄在罗马书第七章中,不把恶势力及其所招致的损失当作原罪或称之(贪欲)。虽然罗马书第七章是暗引创世纪第三章,但他没有把此罪恶惹起的灾祸当作原祖父母之罪的后果。虽然如此,这段经文包含以下原罪道理的因素: (1)有一个恶势力在控制人,此恶势力不是人自己犯罪的后果,而已在人犯罪之前控制人;阻挡他行所愿作的善事,并致使他去作所讨厌的恶事。 (2)保禄在这些章节内常用第一人称――我。此写法暗示:有关此道理的来源就是作者所体验的,人可观察和推理的而非天主特殊的启示。 四 基督与亚当的比较(罗五12~21) 罗五12~21在原罪是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从圣奥斯定以来,常视为原罪道理的基础。圣经学家也锲而不舍的研究此章节之意义。尤其罗五12“就如罪恶藉着一个进入了世界;死亡藉着罪恶也进入了世界,这样死亡就殃及了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由于篇幅有限,我们不能对此研究之结果作详细的报导,更不能解决学家尚未澄清的问题。虽然如此,我们能够指出这段章节所包含原罪道理的因素。 (一) 罗五12~21的主要思想 罗马书五12~21上下文表达出来,圣保禄赞扬基督救恩工程的伟大:罗五1~11用很生动的话歌颂天主对我们的爱。例如:“基督在我们还是罪人的时候,就为我们死了,这证明了天主怎样爱我们。”(罗五8)为了使我们满怀希望和喜乐,他再次鼓舞我们,以生花妙笔将基督与亚当作了一个比较说:基督救恩工程远超过亚当的遗祸(罗五15,17~21)因之,我们可作以下与原罪道理有关的结论: (1)既然圣保禄所要表达的是基督救恩工程之伟大,所以这些章节不能知道他所提到的亚当究竟是谁?或亚当什么时候犯罪?罪恶的历史什么时候开始工?因为保禄在此处只讲基督和他救恩工程的伟大,所以对亚当及其犯罪之问题不能得到任何确切的知识。 (2)由于保安及其基督的工程远远超过亚当因罪所招致的不幸,因此他含蓄的拒绝传统原罪道理有关完备恩赐的教训;因著每天的生活经验,圣保禄知道:痛苦与死亡没有因著耶稣的降世而被取消;由于强调基督所带给我们的幸福远超过亚当之罪的损害,可以看出他一定也没有相信亚当拥有无痛苦和长生的特恩。 (二) 罗五与创三及智二24的关系 在罗五14~谈到“亚当”暗指创三人沦落的故事。罗五12~说“罪进入世界”而如此暗引智二24。当时的犹太文学也常谈到亚当之罪的后果。由此可知,此处以人沦落故事及智二24为其背景;但圣保禄采用旧约的方法却很特殊,他不像旧约那样生动有趣的描写原祖之行为。例如:他不提到厄娃、乐园、生命之树及原祖被赶出乐园等,而依然像神学家采用神学的术语:如“过犯”、“背逆”、“不服从”、“定罪”等抽象的名词。因此,我们可作以下有关原罪道理之结论: (1)于圣保禄良自由的采用旧约雅威典人沦落故事,由随心所欲的选用某一部分,可见他不把人沦落故事当作天主之启示;也没有藉着天主的启示或其它历史可靠的资料得知人类起初所发生的事件。 (2)由于圣保禄采用创三和智二24,所以交们可以有根据的说,在这里论及的“死亡”、“生命”应该按旧约用法之意义来解释。意即圣保禄所说的“死亡”,不是指生理的上的死亡或永死,而是指精神上的死亡。有关此结论在以下的探讨中会再次得到佐证。 (三) 罪恶藉着一人进入世界(罗五12) 罗五~八中,“罪”常常有一个特殊的意义:不是单单指亚当的罪,也不只说亚当之罪是人类历史中头一个罪,而是肯定藉着亚当之罪,有和种恶的势力进入了世界,保禄将这种罪恶的势力人格化,将它形容为一位残酷肆虐奴化其属下的女王。虽然保禄在此处采用了图像之说法,但罗五12仍包括以下有关于原罪道理的重要教训,亚当之罪引入一个控制并奴化每一个人的势力,在人还未喜欢或不喜欢、赞成或不赞成,他就是生活在恶势力统治下的国度中。此教导与原罪道理显然有关系,而因此也是神学在重新解释原罪道理时不可疏忽的因素。 (四) 亚当的罪与众人之罪 按大部分释经学家,罗五12里的“众人都犯了罪”是指本罪而言。根据这个看法以及以上所说的我们可解释“因一个的悖逆,大众都成了罪人。”(罗五19)这一句话的意义以及亚当之罪与众人犯罪的关系是这样的:一则,亚当的罪引人位格化罪恶的势力。二则,虽然恶势力迫使人行恶,可是不能勉强人犯罪;除非人自由的赞同。但实际上人常常顺从恶势力的推动而去犯罪。如此,亚当之罪以及位格化的恶势力常是人之罪的原因。在重新解释原罪时,神学一方面要区分亚当之罪与不当之罪所引人位格化的恶势力和它对人的影响以及人明知故犯的本罪;但另一方面也得说明彼此之间的关系。 (五)亚当的罪与死亡 罗五12“死亡藉罪恶进入了世界”及罗五15“因一个的过凶大众都死了”是什么意思?按罗五12亚当的罪引人死亡的恶势力,而罪恶的势力引来死亡的势力。当我们想到传统的原罪道理时,我们不得不问在这里提到死亡是何意?是生理的死亡?永死?或精神上的死亡?以下逐一来探讨此问题: (1)在此所说的死亡并非生理上之死亡:其一,圣保禄在罗马书中提到的死亡是暗引创三及智二24;而这些章节都不是指生理上死亡。其次,保禄在此将基督救恩工程与亚当之罪的后果作一比较,并且肯定基督的救恩工程远远超过亚当的遗祸。既然耶稣基督自己没有免去死亡,也没有取消人类身体上的死亡,因此我们也可以说亚当之罪不是我们生理腐朽的原由。 (2)死亡并非指永死:一则,保安在罗马四以很慎重的态度谈到亚巴郎得到成义。二则,保禄在罗马书中也提到在天主审判前有好的犹太及外邦人(罗二14~15)。三则,他相信旧约所教导的:“天主要照每人的行为予以报应。”(罗二6)。所以他一定不可能主张:人人都只因亚当的罪而受到永死的惩罚。 (3)结论:圣保禄在此所说的就是指“精神上的死亡”。因著“亚当”之罪,深深影响人类历史,又因为我们与这个因罪而腐败世界之休戚相关,人看不出自己生活的意义。罪恶荒谬的存在让人对一切感受到不同,使人笼罩在失望恐怖之中,也让人害怕面对天主的审判。因此,他面对一个很黑暗的生活和一个更黯然的死亡。按圣经的想法:这种生活简直如同“行尸走肉”,根本谈不上有“生命”。 总之,因为亚当之罪引入罪恶的势力,而此恶势力控制世界,而如此使人笼罩在黑暗恐怖之中,所以保禄能扼要的说:“因一个的过犯大众都死了。”(罗五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