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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伦多大公会议原罪公告所包含原罪道理的因素
按照梵二“司铎培养法令”十六节的指示:“……在授教义神学时,首先应提出圣经的论证;之后,应讲明教父们的教导……以及每条教义的历史……”。但由于篇幅有限,本文无法详述原罪道理之信理历史,如果读者有兴趣的话,请参阅所举出的著作。 本文只是讲明特伦多大公会议的原罪公告,而不注释训导当局在特伦多大公会议以前有关原罪道理的宣言,这自然有一点不合乎理想;但基于下列的理由,仍是足够及合理的:一则,特伦多大公会议以前,训导当局有关原罪道理的申明只是地方会议的宣言,而非教会以最高宗座或大公会议权威的教导,例如:迦太基会议(Carthage,四一八年)与奥良会议(Orange,五二九年)及塞诺能会议(Sens,一一四0年)有关原罪宣言(DS二二二-二二四,三七一-至三七二,七二八)之,直至今日仍是神学家所争论的。一二0一年教宗 依诺森三世所写的一封信“论圣洗的效果”也非以宗座权威发言;或是在有些大公会议的文件中,虽然提到有关原罪的问题,但并非专门陈述原罪的道理。又如一二七四年里昂大公会议(DS八五八)与一四三九年佛罗仑莎大公会议(DS一三0六)“论人死后的命运”,但不是专门讲论原罪问题。二则特伦多大公会议这后,训导当局也没有再发表一种专论原罪道理的文件。因此,教会最高训导当局正式的、明显的、专门的讨论原罪问题的唯一文件仍是特伦多大公会议所宣布的原罪公告。三则,既然特伦多大公会议采用以前地方会议之文件,且加以修改,所以讨论特伦多大公会议的原罪公告时,不得不也会提到以前地方会议有关原罪之教导,如此一来,不但探讨特伦多大公会议的原罪文件,也会论及以前地方 关原罪道理之宣言。在讲解物伦多大公会议原罪公告及其正式教导之前,我们必须先研究此重要文件的历史背景。 第一节 原罪公告的历史背景 探讨原罪公告的历史背景,仅仅是为了能够发现,在原罪道理的新解释中应注意之因素。所以我们不能讨论许多个别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个公告本身(DS一五一0至一五一六)和大会中所编写的“异说目录”及以下所引用的特别研究,已足够来明白这个文件的教导。 一 特伦多大公会议发表原罪公告之理由和目的 (一)发表原罪公告的理由 从编写原罪公告的历史和序言(DS一五一0)我们得知:因为当时“对原罪及其补救之道引起各种新的和旧的争论”,所以很明显的,大公会议是针对当时的异说来编写他的宣言。此公告是反异说的文件,因之在解释研究时,我们得遵守以下重要的原则: (1) 这类文件针对异端的重点而加以否认;为了指出异端之所在,它们采用与异端相同的观念;但是予以摈弃之。例如:白拉奇派(Pelagianism)主张亚当的罪伤害我们,只是因为我们故意模仿他的坏榜样。教会否认此点,因此为要了解教会训导的真正意义,必须要注意白拉奇派所谓的“模仿”是故意的模仿而非小孩学父母或老师自然的“模仿”。 (2)由于反异端文件的目的是在于摈弃异端,所以教会训导当局强调此种形式的否定部份,而不强调肯定的部份。例如:尼西亚大公会议摈弃亚略异端的主张:圣言是受造的,因此在尼西亚信经教导我们圣言“是由圣父所生,而非圣父所造”的格式里,强调之处在于圣言“并非为圣父所造”。同样,反对白拉奇异端并说明亚当之罪是“藉自然传生流传给后裔,而非藉模仿”之格式的重点在于“不是藉着模仿”。从字面上来看,肯定“圣言由圣父所生”、“亚当之罪藉自然传生而传于后裔”,只是此种格式的次要目的;至于圣言如何“由圣父所生”或亚当之罪如何“藉自然传生”流传于后代之问题,这种反异端的文件并未加以解释说明。 (二)发表原罪公告的目的 特伦多大公会议委员会之主席很清楚的宣布,他希望大会能议决一个对信友有益处的文件。文件的序言也明晰的说出其目标“为使动摇者得以坚强”(DS一五一0)。因之,此公告也是个牧民性的文件。所以在讲解时,应遵守下列两个原则: (1)由于是牧民性的文件,所以绝不包含任何纯粹自然科学之理论或任何与宗教和生活无关的真理。也就是说,一切正式之教导都协助人在世时度一个有意义的生活,并与将来获享永远的幸福有关。 (2)因着它是一个牧民文件,所以它也不解决神学派系彼此争论之问题。我们可从大公会议的草案上,看出参与大公会议的神学家和主教们,都没有解决神学派彼此争论的问题。后果是有时此文件之道理模糊不清。 二 特伦多大公会议弃绝之异端 大会所发表的原罪公告里,既未提及它要摈弃的错误之说,也没有例举那些提出异说者的姓名,但与会的教长们编了一个“异说目录”。从这个目录,我们可以知道大公会议要弃绝什么样之异说,也让我们看出按大会的看法谁是主张者。也许此目录并未确切了解宗教革新者的看法,也不能给予满意的答复;但仍然能帮助我们了解大公会议在原罪公告里所要表达的真理。 (一)有关贪欲本质不正确的看法 第一个异说主张:原罪是存留在人灵上的恶劣贪欲,圣洗圣事也不能将之洗净,只是领洗以后天主不把此存留的贪欲归于人而已。换言之,原罪与恶劣贪欲是一致的。因此人领受圣洗之后,原罪仍存留在成义者的身上,只是天主不再计算他的罪罢了!从“异说目录”中可得知大公会议把这种看法划属于马丁路(M,Luther.一四八三-一五四六)。从房莱斯(Vanneste)有关原罪公告的历史研究,可看出特伦多大公会议的一切争论中最重要的问题是:“那存留在已成义的人身上是不是真实的罪?”。既然如此,我们在解释此公告时,应注意下列两点: (1)大公会议主要任务仍是答复“那存留在已成义的人身上是不是真实的罪?”所以它从恩宠论(成义)和圣洗圣事的角度来探讨原罪。因此它对原罪流传等类似问题,没有多大的兴趣,也没有专门去研究。有关亚当之罪及原罪流传等等问题,天主教及新教之间的看法区别并不大,也许根本没有分别。由于同样的理由,甚至原罪本质的问题为大会看来是个将要问题;否则无加上当时天主教神学没有一致的看法,所以他们将它搁置一旁,没有解决此问题。 (2)然大公会议最重要任务是答复成义者身上还存留的贪欲是什么;又因为原罪公告只在第五信条处理此问题,所以为大会看来,这个公告最重要的部份是第五信条。 (二)对原罪本质不正确的看法 瑞士宗教革新家兹文格利(Zwingli,一四八三-一五三一)认为“亚当之罪对其后裔的效果不是罪恶,而只是病症和死亡而已。”“异说目录”上没有提及兹文格利对原罪的主张;然而按房莱斯(Vanneste)对原罪公告背景的研究:兹文格利以上的主张是属于原罪公告教导的背景。由于此主张很相似白拉奇主义的原罪看法,所以特伦多大公会议再次宣告对白拉奇主义的弃绝。 (三)有关原罪内在性不正确的看法 “原罪尖我们内而仅仅在亚当内”这种看法“异说目录”把它当作第四个异端,并把它归于荷兰天主教的神学家彼济乌(Pighius殁于一五四二年)彼氏认为亚当之罪不是真正的在我们内,只是天主将亚当的罪外在地归于我们。因此原罪也不是每个人所自有的。原罪公告第三信条驳斥“这种法律主义的原罪论”,并且申明:“……它在每人身上,为每一个人所自有的……”。当此公告肯定原罪就根源而说是一个,它并不是主张一偶论,而只是要弃绝彼氏的学说。 (四)有关原罪流传不正确的看法 第四个异端是白拉奇主义:有些基督教人士,以为爱拉斯模(Erasmus,一四六六-一五三六)及一些天主教神学家赞成白拉奇主义的看法,虽然这种怀疑大成问题,它仍影响大公会议工作的方向。为了表示天主教绝对不赞同白拉奇主义,所以大会采用了第五、六世纪迦太基和奥良会议反白拉奇主义的文件,隆重地在第二、三、四信条中再次申明对白拉奇主义的摈弃。 (五)原关婴孩洗礼不正确的看法 “异说目录”列举许多各种不同,关于婴孩洗礼之错误看法,连革新教会也弃绝这些理论。训导当局为答复有关婴孩洗礼的重要性和意义问题,而在第四信条内重新颁布迦太基会议之第二信条(DS二二三)。 三 原罪公告之写成 (一)原罪公告于大会早期已写成 特伦多大公会议是一切大公会议中为时最久的会议,会期前后共十八年(一五四五至一五六三)其间曾数度中途休会迁移会址,仅仅在大会开幕半年年,即一五四六年六月十七日,大会已公布了原罪公告。从大会的记录里可看出原罪公告很早就写完了,因为大会认为在讲论路德革新运动所引起有关成义的问题之前,应该先答复有关原罪的问题。所以“原罪公告”可说是“成义公告”的序论,两种文件相得益彰、彼此补充、互相有密切的关系。因而在解释“原罪公告”时,也得参考“成义公告”。 (二)原罪公告于仓促中完成 特伦多大公会议的原罪公告不但很早便写成了,而且也在极短的时期内完成。一五四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大会首任主席宣布:大会应该着手撰写一篇讲解原罪道理的公告,由于大会在这段时期内,还胡其它问题尚待讨论和解决,所以“用以撰写原罪公告的时间,只占这三周中的一小部份。因为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所以大会的专家们没有时间彻底研究教会之训诲和路德、兹文格利……及其它人士之看法。因而此公告不能视为系统而积极完整的原罪论。 总之,原罪公告是一个反异说的文件,也是教会牧民的宣言。它弃绝一些与天主教相抵触之看法,但并不是一个不系统的原罪论;甚至于对原罪的本质也没有下一个定义。虽然如此,假使我们善加采用有关于此公告的研究,而且把原罪公告当作天主教信仰的表达,则原罪公告虽有其时代中的限制和缺点;但在原罪道理的新解释中,仍会供给我们许多宝贵的观点。由以下的讲解中,我们会发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