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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诫 不可作假见证《真命融线》         ★★★
第八诫 不可作假见证《真命融线》
作者:彭金融 文章来源:真命融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1 12:43:47    

第一节 天主十诫取材于圣经 
 
  不可作假见证,害你的近人。(出二十16,申五20)

  耶稣说:“你们又一向听过对古人说:不可发虚誓,要向上主偿还你的誓愿!(玛五33)”
  你们曾听过对古人说:不可发虚誓,要向上主偿还你的誓愿(玛五33)。”  

 
第二节 人人应得到应有的尊重

  孟子主张的“人性本善”,贯穿2300多年的中国主流历史,到了《三字经》以“人之初,性本善”为起始句。据圣经所载,“性本善”在人之初已普写在人性里,贯穿整个人类史。人在没有受到罪恶污染伤害之前,即是原祖父母犯罪之前,其欲望多么崇高与纯正(创一26、31)。当人受到罪恶污染伤害之后,即是原祖父母犯罪之后,“人性”开始改写历史了。邪恶乘机进驻人心,使它开始偏离善的目标。人心的思念从小就邪恶(创八21),有着不同程度的欲望追求,来满足自己的“愿望”。

  人性虽然受到污染,即是损伤,但不能因此胡作非为。人不仅要爱护自己,也要爱惜、理解他人。在天主前,人人当受到应有的尊重。人不可以玷污、败坏他人的品格与名誉。败坏他人的名誉,就是作假见证;作假见证,就是害人;害人,就是违反真理。天主说:“不可作假见证,害你的近人(出二十16,申五20)。 

 
第三节 人应生活在真理中,并为真理作证

  天主召叫他的子民生活在真理中(咏119:30),并引导他们进入一切真理(若十六13)。这真理在基督身上全然彰显出来,他满溢恩宠与真理(若一14)。所以,人有责任尊重真理,并为真理作证。为真理作证,就是宣扬真理,即是作事及说话正直——诚实、诚恳、坦率地生活,并杜绝口是心非和假善欺人的言行。梵二《信仰自由宣言》2强调:“人有其尊严,因为他们是人……受其天性的驱使,负有道德责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宗教的真理。每个人也有责任固守已认识的真理,遵循真理的要求而处理其全部生活。”

  耶稣给世人树立了“活在真理中,并为真理作证”的生活榜样。他在总督比拉多前声明:“我为此而生,我也为此而来到世界上,为给真理作证:凡属于真理的,必听从我的声音(若十八37)。”基督徒应存留在基督的真理中,果断、勇敢、明确、坚定地表明自己的信仰——我是基督徒。保禄对弟茂德说:“你不要以给我们的主作证为耻(弟后一8)。”耶稣说:“谁若在这淫乱和罪恶的世代中,以我和我的话为耻,将来人子在他父的光荣中,同诸圣天使降来时,也要以他为耻(谷八38)。”的确,基督以正义的言行,证实真理的存在,引导人认识真理。同样,基督徒也应该以基督为榜样,义无反顾,划向深处,为真理作证。梵二《教会传教工作法令》11说:“所有基督徒,无论生活在什么地方,都应借生活的榜样及言语的见证,显示出他们因圣洗而成了新人,并因圣神的能力借坚振圣事而强化。”

  殉道就是对信仰的真理所作的至死不屈的最高见证。殉道者就是以自己的生命为信仰死而复活的主基督作证,勇毅而忍受死亡。安提约基雅的殉道者圣依纳爵说:“你们让我成为猛兽的食物,只有借着他们我才能到达天主那里。”

  真理的见证人要恰如耶稣一样,是一个真诚的可靠的人,以自己真实的生活,引证真理,使别人有信心接受真理。见证人最重要的生活是如何活出真理,使别人对他有一个信靠的心,而不是如何宣讲真理。在爱德中持守真理(弗四15),真理与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见证人不单只维护真理,而也要爱德,从而使他的见证变得对人有帮助。基督徒作见证时,应在圣神的推动下,要有勇气在不正义的权威者面前,即使冒着生命的危险,也要为受不正义对待的无辜者作证。


第四节 口舌是为赞美主与听者得益

  谁若在言语上不犯过失,他便是一个完人,也必能控制全身。试看,我们把嚼环放在马嘴里,就可叫它们顺服我们……。同样,舌头虽然是一个小小的肢体,却能夸大。看,小小的火,能燃着广大的树林!舌头也像是火。舌头,这不义世界,安置在我们的肢体中玷污全身,由地狱取出火来,燃烧生命的轮子……我们用它赞颂上主和父,也用它诅咒那照天主肖像而受造的人;赞颂与诅咒竟然从同一口里发出。我的兄弟们,这事决不该这样(雅三2-10)。

  上主天主给我们的口舌是为了赞美主、为真理作证和表达思想。耶稣说:“你们的话该当是:是就说是,非就说非;其他多余的便是出于邪恶(玛五37)。” 孔子在《论语》为政篇第二中说:“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俗语又道:“来说是非者,便是是非人。” 讲是说非的人,正显示他本人“有问题”。 
  
  我们应发扬“隐恶扬善”美德,保守口舌,宣扬他人的优点,掩饰他人的短处,多说有建设性的话,造就人的话,使听者获得益处。
 
 
第五节 人应避免或拒绝违反真理的罪

  违反真理的罪就是以言语、行为表示拒绝致力于道德的正直,即是对天主的不忠。对天主的不忠,人与人之间就会缺乏诚信,融洽的生活就不可能实现,构建和谐的社会与大同的世界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人应正直地忠信于主,在守信中显示真理。若望宗徒说:“如果我们说我们与他相通,但仍在黑暗中行走,我们就是说谎,不履行真理(若壹一6)。”耶稣说:“我是真理(若十四6),凡信我的,不留在黑暗中(若十二46)。”伯多禄警醒那些忠信于主服从真理的人,应放弃各种邪恶、欺诈、虚伪、嫉妒、诽谤(伯前二1)。保禄说:“你们(基督徒)应该戒绝谎言,彼此应该说实话(弗四25),成为一个具有真实的正义和圣善的新人(弗四24)。”要成为一个正义又圣善的新人,谈何容易呀。人在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在寻求人生的意义中、在良心与恶的欲望中,苦苦挣扎与呻吟。保禄说:“我愿意为善的时候,总有邪恶依附着我。因为照我的内心,我是喜悦天主的法律;可是,我发觉在我肢体内,另有一条法律,与我理智所赞同的法律交战,并把我掳去,叫我隶属于那在我肢体内的罪恶的法律(罗第七21-23)。”《左传》之晋灵公不君篇有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注)?” 耶稣说:“你们中间谁没有罪,先向她投石罢(若八7)。”保禄对罗马人说:“ 因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都失掉了天主的光荣(罗三23)。”先贤士哲们、主耶稣、宗徒们的言论并不是纵容人以此为借口为犯错的人辩护,而是强调成为正义又圣善之人不是一件易事,人应多祈祷多理解少判断。耶稣又说:“引人跌倒的事是免不了的;但是,引人跌倒的人,是有祸的。”的确要成为这种新人,必须拒绝“罪恶法律的奴仆”:伪证、虚誓、武断、冤枉他人、虚伪、诽谤、诬蔑、谎话、敷衍、奉承、谄媚、讥讽…… 。”(注:源于《晋灵公不君》篇: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伪证和虚誓就是公开的表达违背真理的言词,具有特别的严重性。如果在法庭前,就是伪证(箴十九9);如果宣誓讲不实之言,就是虚誓。这两种行为严重危害正义的施行及法官判决的公平。因为这种行为促成无辜者的定罪,或者有罪者得以开脱,或者被告的罪刑被加重(箴十八5)。

  武断就是没有充分的根据而当以为真,甚或默认近人在伦理上的缺失。

  诽谤就是无客观健全的理由,揭发别人的缺点与过错给不知道此事的人(德二十一28)。诬蔑就是以违反真理的言词,伤害别人的声望,使人对他作出错误的判断。这两种行为伤害正义与爱德,因为这两种行为破坏近人的声望和名誉。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是社会对人性尊严的见证。每人都有天赋权利享有自己的名誉、声望与尊重。

  人不应该借拍马屁、谄媚、阿谀奉承的言语或行为对他人,特别是上司的邪恶行为与错谬举止,加以鼓励与赞美。如果这种行为构成罪恶或重罪的共犯,就是一种严重的过失;如果这种行为只是为取悦于人、为回避坏事、应付一件必然的事,以及为得到合法的好处,则是轻微的罪。切记,服务的善意或友情,不能使口是心非的言语成为正当的。

  大话就是吹牛皮、夸口;吹嘘就是夸大或无中生有地说自己或别人的优点;讽刺有意轻视别人,恶意丑化别人的行为。这三种都构成违反真理的过失。

  谎言是有意欺骗有权利知道真相的近人而说的假话。谎言的说话或行事违背真理,是对人的一种真正暴力,对真理最直接的冒犯。它打击人的认知能力,使有权利认识真理的人陷入错谬,为全社会带来不幸。它撕裂社会的组织关系,造成社会的不安,生活秩序的失调,使人与人之间筑了一堵猜忌墙,破坏了信任。这不但是妄用口舌,还是违反(伤害)了爱德。从外交上说,其严重性就是“一言丧邦”。

  谎言的严重性是依照其所歪曲的真理本身、破坏的状况、撒谎者的意图、受害者所受损的程度而衡量。撒谎本身只构成轻微罪。但若严重侵犯正义与爱德,则变成大罪。用行动撒谎就是假善欺人。法利塞人就是行为上的撒谎(玛二十三)。耶稣以严厉的话语指责魔鬼是撒谎者的父亲(若八44)。

  说谎者即使已被真正的宽恕,但关于正义与真理所犯的一切错误仍有补偿的责任。有时这种赔偿是物质的,应按所造成的损害来衡量。赔偿是良心上的责任,也道义的责任

 
第六节 应以爱德与对真理的尊重为答复的原则


  传播真理的权利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有问必答。当遇到任何要求提供资讯或传播的情况,应以爱德与对真理的尊重为答复的原则。任何人都没有责任给没有权利知道的人揭露真相(箴二十五9-10)。凡是涉及到别人的好处与安全、私生活的尊严与公益等不宜公开的事,都应保持缄默,或者使用严格的谨慎的言词。如果因为爱的缘故,而隐瞒事实真相的话,那并不是撒谎。


第七节 守秘密是职业道德上的严格要求

  教会法第983条强调和好圣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这种圣事的秘密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泄露,即使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也应义无反顾,视死如归,否则就会自食其果——自科绝罚。所以,听告解者不得以言语,或其他任何方式,或借任何理由揭发告解人。同样,凡是听到别人告解秘密的弟兄姊妹, 也与听告司铎一样严守和好圣事的秘密。

  政治家、军人、医生、科学家、律师等,或在保证守秘密的情况下所委托的事……,都应当遵守职业秘密,除非在特殊情况中,保守秘密将会给托付者、受托付者、第三者造成极严重的伤害,而且只有公开真相才可避免。对于为别人有害的私人讯息,虽然不是在守秘密的保证下所托付的,没有重大及相称的理由,也不得予以公开。每人都应对他人的私生活有合理的保留。

 
第八节 传媒的使命是说出真理

 知识不一定是有益的,唯爱德有建设性(格前八1)。耶稣说:“你们不要害怕他们;因为没有遮掩的事,将来不被揭露的;也没有隐藏的事,将来不被知道的。我在暗中给你们所说的,你们要在光天化日之下报告出来;你们由耳语所听到的,要在屋顶上张扬出来(注)。(玛十27)”(注:屋顶上张扬——传媒工具

第1节 要有使用大众传播工具的正确意识

  今日社会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密切联系,消息之传播不但是有益的,有时还是必需的。公开及迅速地传播新近发生的事件,叫人们继续不断地获得更正确的消息,以便有效地为公益有所贡献,并易于促进社会进步。所以,对于那些为个人、为社会、依照每个人的处境合宜的消息,在人类社会里有传播的权利。不过,为行使这权利,传播的对象当是真的,在正义与仁爱的条件下是完整的,而且传播的方式还当是正直的、适当的,即是说,不可违反道德规范与个人合法的权利及地位。采访消息时当如此,传播消息时也当如此。


第2节 大众传播人的责任

  正当使用传播工具的特殊道德责任,涉及网络、无线电、新闻记者、作家、演员、布景人、制片人、导演、展出人、发行人、推销人、评论家,以及所有与制作及推广传播题材有关的人。因为他们的报道与推动可以使人类向善与向恶,可见他们要负的责任是如此重大。

  新闻工作者在资讯传播上,有责任服务真理,及不侵犯爱德,杜绝造谣中伤。


第3节 使用传播工具者的条件

  接受大众传播的人为善于使用该项工具,须有相当的教育水平与适当的训练,当依基督的伦理原则服务大众。无论是无线电与电视、电影、网络注:天主教的网站站长、天主教的论坛坛主与版主、天主教的语聊室主与主持、天主教的博客主管等必须接受过教会神学与伦理的专业培训,有着完整的基督化教育,方有资格担此重任,才能更好地把握传播工具福传基督是主,天主是爱),还是教会咨询台、教理中心、个人,负责此项传播工具的人务要在主内,借他的能力作坚强的人,要穿上天主的全副武装,为能抵抗魔鬼的阴谋……,你们应拿起天主的全副武装,为使你们在邪恶的日子能够抵得住,并在获得全胜之后,仍屹立不动.所以要站稳!用真理作带,束起你们的腰,穿上正义作甲,以和平的福音作准备走路的鞋,穿在脚上;此外,还要拿起信德作盾牌,使你们能以此扑灭恶者的一切火箭;并戴上救恩当盔,拿著圣神作利剑,即天主的话,时时靠着圣神,以各种祈求和哀祷祈祷;且要醒寤不倦……,能放心大胆地传扬福音的奥秘……(弗六10-20)。


第4节 教会的责任

  天主公教是主耶稣所创立的,其目的在于分施救恩于众人,又因传扬福音的急务所催迫,确认利用大众传播工具传扬救恩的消息是其当尽的天职,教导人们善用这些工具是其责无旁代的神圣天职。不论是何种大众传播工具,只要是有益于教育基督徒,有利于牧民事业,教会都有使用及拥有的天赋权利。


第5节 圣职牧人的责任

  圣职牧人应教育基督徒,指导他们,使他们也能利用大众传播工具,以追求其本身及整个人类家庭的得救和成全。所以,圣职牧人须使此项传播工具与自己正常的宣讲密切配合,夜以继日,克尽己职,以最大的努力迅速而有效的将大众传播工具用在各种传教事业上去,尤其在那些宗教事业的进展更为迫切需要努力的地方,更要捷足先登。


第6节 基督徒的责任感

  教会的子女们不应坐视永生之言受技术上及经济上的阻碍,而不得发展与传播。对于这些传播工具所需要的经费非常巨大。梵二大公会议劝告基督徒们,负起援助,支持公教刊物、日报、电影、电视企业、网络等的责任。因为这些确是以传扬真理及维护正道建设基督化之社会为主要目的。同时,大公会议也恳切地邀请各种社团与私人,在经济、持术、文化艺术上具有权威者,依其能力与经验,作自愿的、大方的援助,提供名实相符的文化事业及传教事业的服务,直接襄助教会牧民事业。

  基督徒是地主的盐、世界的光,希勿糟塌大众传播工具。反之,当忠诚遵守,以烛照大地于黑暗,以预防世界于腐化。基督徒当全体一致,同心同德,视环境的需要,也与圣职牧人,联同天主公教,以最大的努力迅速而有效的将大众传播工具用在各种传教事业上去,尤其在那些宗教事业的进展更为迫切需要努力的地方,更要捷足先登。


第7节 教会邀请大众用好传播工具

  大公会议还邀请世界所有善意人士,尤其负责管辖此项大众传播工具的人士,共同致力此工具推动导向人类社会之幸福。因为社会幸福日益系于这项工具的善用与否。为此,愿主的圣名因着各种新发明的工具而受显扬,一如往昔因艺术的创设而受显扬。


第8节 政府的责任

  媒体提供的资讯,借社会传播媒体,形成并传播健全的舆论,是为公益服务。基于公益,政府应负起特殊责任,使大众传播工具的使用均为谋求公共利益,保护真正的及公正的资讯自由,促进宗教信仰,推行文化鼓励最佳艺术等。政府当制定法律并严格执行,以免大众传播工具被妄用而作恶的宣传,致使民间风气堕落,社会进步受阻。政府管制这些传播工具并非抹杀个人和团体的自由。对于负责大众传播工具的人,如果缺少有效防范时,政府的管制尤为重要。

  政府使用媒体时,不该侵害个人及族群的自由,应制裁对个人声望及隐私权侵犯的行为,及时地、诚实地提供有关公益的资讯,回答民众有根据的忧虑,决不可求助于虚伪的资讯,假借媒体,而操纵舆论,伤害正义与爱德。社会有权利得到基于真理、自由、正义的资讯。媒体若变成阻碍真理的传播,就是出卖了自己的尊严和神圣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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