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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严重地违反道德律         ★★★
堕胎,严重地违反道德律
作者:彭金融 文章来源:真命融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9 22:22:14    

本文节选自《真命融线》十诫第六章第五诫第九节

  人的生命自受孕的开始,已被视为人。其完整性就应该绝对地受到尊重、保护、照顾、治疗。天主对耶肋米亚先知说:“我还没有在母胎内形成你以前,我已认识了你;在你还没有出离母胎以前,我已祝圣了你(耶一5)。我们相信生命由开始的一刹那,就是神圣的。 

  一个新生命的诞生,通常都是充满喜乐的。但是,在不同环境中怀孕,就产生不同的现象:一对是渴望孩子来临的夫妇,而另一个是因奸污成孕的少女;一个充满热切的期待,另一个则是在产前因得知胎儿是弱智或不健全而充满恐惧;一个已婚者的受孕,而另一个未婚或未成年者的怀孕;一个鼓励生育的政府,而另一个则是控制生育的政府……,都有迥然不同的回应。由此可见,一个人决定堕胎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我们对每个人在每种情况下所作的决定都避免判断。不过,教会传统的训导,从第一世纪开始便确认直接堕胎是严重地破坏伦理的原则。这是伤害一个无辜、无能为力的生命,而生存,是每个人的权利。 

  直接堕胎,不论以此行动为目的或方法,都严重地违反道德律。自第一世纪开始,教会就认定所有人工引发的堕胎为道德的邪恶。堕胎和杀害婴儿构成滔天的罪行。由妊娠之初,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不可以堕胎、杀害胚胎,不可以致新生婴孩于死地。教会对于违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绝罚:“凡设法堕胎而既遂者,应受自科绝罚(CIC1398)。” 

  无辜者——胎儿的生命权不可剥夺。他的生命权不取决于人、父母,也不是来自社会、国家的施予,乃属于人的本性,寓于人之内,源自使他开始存在的创造行动。为确保婴儿自受孕之始应享有的尊严和保障,对所有故意侵犯其权利者,法律应制定相当的刑罚{*注:刑罚效果:在补偿由罪行所引起的纷乱;罪犯自愿接受时,就有赎罪的价值;具有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的效果;具有治疗的价值,在可能的范围内,有助于罪犯的改过迁善(路二十三40-43)。 2.信理部《生命的礼物》训令3),惩罚那些漠视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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