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圣事总论
圣事Sacramentum一词,在广义上泛指宗教的一切敬神事件。在神学上的定义是产生圣宠的可感觉象征。象征(Signum)不是一种符号,乃是一种动作。这动作,不是内心的动作,而是外面的动作,感官可感觉的。这种外面的动作,能够在“行”这种动作,或“受”这种动作的人的身上,产生圣宠,这就是圣事。
《礼仪宪章》采用圣事Sacrament这个词来描述教会,并非是创新。圣事一词是指一个产生,或引致恩宠的神圣标记,或象征。除了七件圣事外,以下是尝试阐释圣事这词的各种意义。原始圣事Sacrament指耶稣基督,他是唯一救恩的标记,又是进行救赎工程的那位;基本圣事Sacrament指教会,她是施予基督救恩的标记,即作为基督的工具进行救赎工程。圣仪Sacramentals指教会所设立类似的圣事的标记,作为帮助我们获得救恩的途径。
新约圣事是由基督建立的,又经教会确定了的七个神圣标记,由教会用作救赎我们的途径,共有七件,就是圣洗、坚振、感恩(圣体)、忏悔、病人傅油、圣秩、婚姻。耶稣愿意用这种外在的动作来表示不可见的恩宠的通传,这种通传就是圣事(Sacraments)。七件圣事涉及基督徒生命中的所有阶段,以及一切重要时刻:它们产生、滋长、治愈基督徒的信仰生命,并赋予使命。这样,自然生命的各阶段与灵性生命的各阶段之间,有着某些类似之处。按照这类比,我们将首先阐明基督徒入门的三件圣事,然后是治疗的圣事,最后论及为信徒的共融和使命而服务的圣事。当然,这并不是唯一可行的次序,但它让我们看到七件圣事组成一个有机体,而每件圣事在其中都有它的重要位置。在这有机体中,感恩(圣体)圣事占有独特的位置;它是“圣事中的圣事”:“其他所有圣事的安排,都是以感恩(圣体)圣事为其终向”。
七件圣事中的圣洗、坚振、圣体称为入门圣事,其中圣洗圣事又是进教会大门的圣事;忏悔圣事与病人傅油圣事称为治疗圣事;婚姻圣事和圣秩圣事称为服务圣事;圣洗、忏悔是罪人的圣事;坚振、感恩(圣体)、病人傅油、圣秩、婚姻是善人的圣事;当基督徒的生命临近终结时,忏悔圣事、病人傅油圣事和感恩(圣体)圣事——天路行粮(临终圣体)——组成“准备前往天乡的圣事”,或“完成现世旅途的圣事”;圣洗、圣秩、坚振圣事只能领一次,并赋予灵魂一个永不消灭的神印。
施行圣事时,我们应注意事效性{*注:施行圣事带来天主所许诺的恩赐,即是圣事的效果 O pus Operatum}和人效性(*注:接受恩宠也要视乎领受人的操守和准备Opus Operantis)。由于终究是基督透过圣职人员去行动和实行救世工作,故此纵使圣职人员有不堪当之处,并不会阻碍基督的行动,圣事的效果分施在准备妥当的领受者身上。圣奥思定对此曾铿锵有力地说:至于骄傲的圣职人员,他该与魔鬼并列,但基督的恩宠并不因此受玷污,凡通过他而流出的一切,仍保持其纯洁和清澈,且流到肥沃之地……圣事的神能实在如同光一般:那些受光照的人,是接受纯洁的光,纵使光穿过污秽之物,也不受污染。
圣事是基督与教会共同的行动,以最有效的方式建立,加强并彰显教会共融。因此,圣职人员和全体基督徒都应以最大的尊敬和应有的谨慎举行圣事。
第七章 婚姻圣事
话说婚姻
婚姻在每个民族的文化里,都有其神圣意义。中国古代儒家的思想,以婚姻象征天地的结合而生万物。孔子答复哀公说:“天地不合,万物不生。”《易经》强调婚姻的意义更高深,以男女的结合象征天地阴阳结合。《易经》上说:“归妹,天地之大义也,天地不交,而万物不兴;归妹,人之终始也。”
婚姻在每个民族的文化里,都有各种的婚姻传统。这些传统,随着社会的转变而发展。圣经中所记载的婚姻事迹也不例外,从其记述中,我们可以见到婚姻制度的演变。
婚姻制度是家庭组织的基石,它保护家庭和社会的结构,否则的话,伦常纲纪荡然无存。事实上,美满的夫妻关系保障家庭的幸福,幸福的家庭构成安定的社会。婚姻是文明社会中最持久的制度,但要婚姻幸福却非易事。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婚姻生活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某些国家(地区),夫妻常被分配不同的工作,使其不能度一个正常的婚姻生活。在开放的国家(地区),有人又过着放纵情欲的生活。无论是发展中国家(地区),还是发达国家(地区)),人民并不因为物质生活的改善,婚姻就更牢固。离婚现象普遍充斥整个社会,人们往往以“因误会而结合,因了解而分离”来美化离婚。今日社会,抱着“合则然,不合则离”的态度,滥用婚姻盟约生活的人越来越多。离婚对于他们来说已是一件不足为奇的常事。至于教会所持守的“不准离婚”的规条,更被视为“过时”、“落伍”的死板教律。
夫妻生活及恩爱的密切结合是由造物主所建立,并由他赋给固有的法则。婚姻的创立者是天主自己。婚姻的圣召已铭刻在男人和女人的本性上。虽然长久以来,婚姻在不同的文化、社会结构和灵性态度上经历无数变化,但它并非是一种纯粹人为的制度。这种多元性,不应使人忘记婚姻的共同和永恒特征,所有文化都认为婚姻结合是伟大的。因为个人及社会的幸福,和健全的婚姻与家庭生活紧密相连。
天主造了男人女人,撮合了他们的婚姻,而他们互相的爱情却成为反映天主对人类绝对和永恒之爱的肖像。在造物主眼中,这样的爱情是非常美好的(创一31),他们的生命是永远结合在一起的(创二18-25)、不可离婚的(玛十九6)。但他们的婚姻结合时常受到纷争、支配欲、不忠、嫉妒和冲突的威胁,这可能逐渐导致仇恨和决裂。对于不同的文化、时代和个人,这种混乱现象可能以一种或多或少的尖锐方式出现,也可能或多或少得以克服,但它似乎具有一种普遍的特征。我们沉痛地看到,这种混乱现象,根据信仰,并非来自男女的本性,也不是来自男女关系的本质,而是来自罪恶。原罪使人与天主决裂后,第一个后果就是破坏了男女之间原先的共融。他们的关系被彼此的怨恨所扭曲(创三12);造物主原先恩赐他们互相喜爱(创二22),却变成支配对方和贪婪的关系(创三16);男女要生育繁殖和治理大地的美好圣召(创一28),已添上怀孕和谋生求食的痛苦(创三16-19)。为治愈罪恶的创伤,男女需要恩宠的助佑;没有恩宠的助佑,男女便不能实现他们生命的彼此结合。为了这种结合,天主才“在起初”创造了他们。无限仁慈的天主从来不拒绝施恩的(创三21)。
当人在堕落之后,婚姻有助于人克服自我封闭、自私、对个人安逸享乐的追求,而使自己向他人开放,彼此互助,自我牺牲。借着婚姻圣事,赋予夫妻能力,去实现夫妻之爱的忠贞,并为之作证,婚姻的不可拆散性,具有新且更深刻的意义。
第一节 旧约时代的婚姻
第1节 婚姻的建立和使命
天主因着爱而造了人,也召叫人去爱。这是整个人类最基本和与生俱来的圣召。天主按照自己的肖像创造了“人”(创一27),但认为人单独不好(创二18),就用泥土创造了生物,人却没有在天主所造的生物群中找到一个与自己相称的助手(创二20)。于是,天主就造了一个与他相称的助手——女人。当她被天主引到人跟前的时候,人便说:这才真是我的亲骨肉(创二18-23)。为此,天主说:“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创二24)……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创一28)。”
因此,男人要因妻子的缘故离开父母,与妻子合为一体,且要在她里面发现“完全的自己”。女人是为了男人而受造的,并要成为男人终生的伴侣。夫妻所建立的一体关系是任何其他人际关系所不能比的,甚至比他们的父母的关系更亲密。他们的职责之一是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
第2节 婚姻的价值观
在这个时代,不结婚的人乃是国家衰弱的象征;童身从未被抬举褒扬;婚姻虽然是来自天主,但却不是圣殿礼仪中的一部分,而带有世俗化的了解。
在传统中,婚姻是维系男人的家族的手段,子女是天主的恩赐和祝福的记号。而不生育的妇女是天主的惩罚,是最不幸的奇耻大辱(创三十23;撒上一 6)。子女众多常被视为是上主的降福。这种多子多福的观念,有点像中国传统上的旧式习俗,深入以色列人的脑海。
第3节 婚姻的制度
在古代东方民族中,除了巴比伦的法律,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这原是造物主的意思。但是,以色列民在历史的演变中,实际上所走的是一夫多妻制。撒慕尔先知的父亲便有两个妻子,一个叫亚纳,另一个叫培尼纳(撒上一2)。此外,在旧约中所记载的多妻事实比比皆是(创十六1-3;撒下五13;)。他们的婚姻结构是按家族的需要来决定,而且家族的需要高于夫妻二人的利益。为了全民族的缘故,而且就社会和经济的观点来看,某些形式的一夫多妻和纳妾是可以准许的(出二十一7-11,申二十一15-17)。但这种作为,被圣经视为人性的堕落及风俗、伦理败坏所致。在申命纪十七章中谈及选立君王时说:“不可许他有许多妻妾,免得他的心迷于邪途(申十七17)”,这虽不是法律,但却是对一夫多妻制加以侧击。
以色列人的婚姻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婚姻观。因妻子无法生子女、丈夫不喜欢妻子、夫妻不和或通奸等原因,男方可解除二者婚姻关系。同样,丈夫不合理地维系婚姻生活,妻子也可以要求离去。这完全是基于婚姻是维系男人的家族的缘故。
在旧约法律的陶成下,涉及婚姻专一性和不可拆散性的道德良知得以发展。族长和君王的多妻制度仍未明确地被放弃。天主给梅瑟的法律旨在保护女人,反对男人任意支配女人。梅瑟为了男人的心硬,准许人休妻(玛十九8,申二十四1)。
旧约中更常借用婚姻盟约描写以色列民和天主间的关系,以婚约来展示天主对以民的爱和信实(欧一-三,依五十四、六十四,耶二-三和雅)。先知们看到天主与以色列订立的盟约,于是,准备选民的良知,加深他们了解婚姻的专一性和不可拆散性。卢德传和多俾亚传,更以感人的记载,见证了婚姻的崇高意义、夫妻之间的忠贞与恩爱。
第二节 新约时代的婚姻
第1节 婚姻是一件圣事
天主与其子民以色列之间订立的婚姻盟约,为那新而永久的盟约预作准备。在新盟约中,天主子耶稣基督借着降生成人,牺牲性命,与他所拯救的人类以某种方式结合在一起,这样,为羔羊的婚姻(默十九7、9)预作准备。
虽然圣经中没有明确地记载耶稣建立婚姻圣事的事迹,但从耶稣参与加纳婚宴(若二1-12)、与新婚夫妇相遇、为新婚夫妇解除困难、祝福他们夫妻的事迹来看,婚姻成为基督临在的有效标记。当耶稣死在十字架上时,这种爱所表达的程度完全彰显出来。圣保禄宗徒在厄弗所书中指出:夫妻的爱是一个标记:基督与教会之间忠诚相爱的奥迹(弗五22-33)。换言之,基督的奥迹,确实临显在基督徒夫妇的婚姻生活之中。男女夫妇所缔结的婚姻盟约,是两个基督信徒愿意将自己的身心交付对方,以具体的生活方式,来纪念及延续“耶稣这爱到底”的事迹。
夫妻之爱,在天主的眼中是神圣的、圣洁的,不能随意破坏、拆散、糟蹋。所以,夫妇彼此离婚后再娶或再嫁,都是犯了奸淫罪。因此,在神圣的婚姻生活中,不可有第三者的介入。缔结婚姻时,夫妻彼此向对方许诺:“无论环境顺逆、疾病健康,我都永远爱慕你、尊重你、终身不渝,愿主垂鉴我的意愿。”这盟约一经缔结,除男女双方中的一方离世外,决不会自动消失、解除。耶稣说:“你们没有念过,那创造者自起初就造了男人女人;且说:‘为此,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以致他们不再是二个,而是一体’的话吗?为此,凡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谷十7-9),玛十九4-6)。”天主亲自结合的婚姻,具有圣事性和永久性的效果,人间绝对不可以将之拆散。这是教会至今仍然坚守的教条。
教会对婚姻圣事的教条,并非要限制人的自由,而是尊重人的爱情,鼓励人对自己所许的诺言负责到底。真爱是无条件和永恒的,又为何要毁约呢?!
耶稣和保禄都强调婚姻必须是一夫一妻的共同生活。一男一女彼此之间的爱是天主对他们爱的一部分,夫妻的爱是上主的爱在他们中间的标记。一男一女的爱是基督与他教会结合的形象。换言之,婚姻的标记,基督与教会的关系,显示上主拯救人类的盟约。因此,建立一个健康的家庭,便是最好的见证。要建立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夫妻二人都应有与主深深交往,借着每天的祷告、读经、参与圣祭,……获取主赐给夫妻战胜种种困难的力量。
第2节 婚姻的夫妻之爱
夫妻之爱是专一的、排他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违反男女平等的尊严。
夫妻之爱包括人的整体——身体和本能的需求、感觉和情感的力量、心灵和意志的渴望。它要求两人以整个生命结合为一,全力以赴地怀着对生育开放的心态追求双方的共融。这种共融是一份不可侵犯的忠贞,决定性地、毫无保留地把自己仅仅赠予对方,而不是一项“应急的”或“直到另行通知为止”的临时措施。这种人性的共融,远超过身体的结合,并导向一心一德的共融,借着婚姻圣事所赋予的在耶稣基督内的共融,得以坚强、净化、圆满,并透过共同的信仰生活和一起领受感恩圣事而不断加深。
夫妻之爱在决定性的彼此交付中,既不可拆散,又忠贞不渝,完全基于天主对其盟约、和基督对其教会的忠贞。
第3节 婚姻的专一性和不可拆散性
新旧约时代的婚姻习俗是大同小异的,但新约在婚姻的意义上却更为肯定。婚姻的专一性是指一夫一妻;婚姻的不可拆散性是指不可离婚。
耶稣虽然过独身生活,但他并没有厌恶或鄙视婚姻生活。相反,他很重视婚姻生活,并强调婚姻的神圣性及不可拆散性。他曾在加纳婚宴中行了人生中第一个奇迹,将清水变为美酒,为新婚夫妇解除困难(若二1-12)。当法利塞人尝试用离婚的问题来绊倒耶稣(谷十1-2、玛十九3)时,他却明确地告诫他们梅瑟容许人休妻(谷十4、申命纪二十四1-4),只是为迁就人(玛十九8、谷十5),对人的心硬做出让步,绝非天主的意愿,并指出离婚是违反造物主自起初创造的原意(谷十6-8、玛十九3-9),破坏夫妻间在其婚姻盟约中的结合,有犯奸淫的危险机会。他说:“你们没有念过,那创造者自起初就造了男人女人;且说:‘为此,人要离开父亲和母亲,依附自己的妻子,两人成为一体’的话吗?这样,他们不是两个,而是一体了。为此,凡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玛十九4-6)。凡休妻而另娶,既犯奸淫,也辜负妻子;妻子离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奸淫(谷十11-12)。”天作之合的不可拆散的男女婚姻,是造物主创立婚姻制度的原意,不可用离婚的方式解除之。
对婚约的不可拆散性的明确坚持,曾使人感到困惑与不解,并且看来好像是一项不能实现的苛刻要求(玛十九10)。可是,耶稣并没有加给夫妻一项不能承受的要求(玛十一29、30)和比梅瑟法律更沉重的担子。他来恢复受造界被罪恶所扰乱的原有秩序,亲自赋给人力量和恩宠,好能在天主国的新幅度中度婚姻生活。夫妻借着追随基督、牺牲自我和背负自己的十字架(谷八34),去领悟(玛十九11)婚姻的本义,并在基督的助佑下,把它生活出来。基督徒婚姻生活的恩宠是基督十字架所产生的果实,十字架是整个基督徒生活的泉源。关于这一点,保禄用以下的话清楚地说明:“你们作丈夫的,应该爱妻子,如同基督爱了教会,并为她舍弃了自己,为圣化她(弗五25-26),”又立刻接着说:“为此,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这奥秘真是伟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会说的(弗五31-32)。”
为彻底爱人类,耶稣上了十字架。这时刻,门徒特别感受到天父对人类的那份绝对的爱情,就好像一对厮守终身、不离不弃的夫妻。为了表达这绝对的爱,圣经用婚姻来描述主爱他的子民,一如丈夫爱他的妻子(格后十一2;默十九7、二十一9)。圣保禄宗徒更喜欢将夫妻二人成为一体的爱,比喻基督和教会间的爱(弗五22-33)。换言之,婚姻象征了上主对人类绝对的爱和忠信。
夫妻被召叫,日复一日地忠于自己,彼此相互交付的婚姻盟约,并在共融中不断地成长。他们以整个生命结合为一,组成一个不可拆散的家庭。这样,他们不是两个,而是一体了(玛十九6,创二24)。夫妻两人以平等的位格尊严,完全相爱,在上主所确认的一夫一妻中,更清楚显示出来。天主以坚定不移的爱来爱他们,夫妻分享这份爱,而这份爱扶助他们。他们借着彼此的忠贞,能成为天主信实之爱的见证人。靠天主圣宠的助佑,夫妻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忠实作证婚约,均应获得教会团体的感谢和支持。
男女双方一旦结为夫妻,双方都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除有正当的理由外,不得分居。在某些情况下,因为种种原因,婚姻的同居生活实际上成为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教会准许夫妻分居,即终止同居生活,但夫妻在天主前仍是丈夫和妻子;他们不可与另一人结婚。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较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如果可能的话,彼此和好。基督徒团体应帮助这些人以基督徒精神生活,忠于他们的婚姻盟约,因为那是不可拆散性的婚姻。
这里所说的分居是在男女双方持续其婚姻约束的情况下的分居。分居不是离婚,分居后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所以双方都不得再行结婚。如果有一方同他人再婚,便是犯重婚罪与通奸罪。有正当的理由时,双方可协议暂时或长期分居。但必须遵守下列条件:应尽力避免恶表;不许抛弃教养子女的责任;必须双方没有失节的危险。所以,无辜的配偶如果本着爱德,为了顾虑家庭的福祉,原谅犯通奸罪的一方,不断绝夫妻生活,这种作法值得推崇。因为夫妻分居常是家庭的不幸,总不是一件好事,尤其对子女更是极大的祸患。为此,必须实现下列条件,方可分居:通奸必须是真正的、故意的、确定的;无过失的配偶,必须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赞成对方通奸;自己不是促使对方通奸的原因;自己没有犯通奸罪;对于通奸的配偶,从未予以宽恕。
除了男女双方分居的主要原因是通奸外,还有其他的分居原因。配偶一方对另一方或子女的心灵或身心造成重大危险,或用其他方法使共同生活不堪忍受时,也给予无辜的配偶合法分居的权利。无辜方须经教区教长的指示离开(分居)。除非情况理由充足,又急不能待,就可以自行分居。在分居期间,对于子女的合理生活和教育应妥善安排。但要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分居的原因一旦停止,就应恢复同居的义务。
今日,在许多国家里,不少天主教徒按照民法办理离婚,并依照民法再婚。教会由于忠于耶稣基督所说的话“谁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奸淫,辜负自己的妻子;若妻子离弃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奸淫(谷十11-12)”,坚决认为“如果第一次婚姻仍有效的话,便不能承认第二次婚约的有效性;如果离婚的人依民法再婚的话,客观上,他们就是违反天主的法律。只要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下去,他们便不可领圣体圣血。基于同一理由,他们也不能执行某些教会的职务。忏悔圣事的和好,也只能给予那些忏悔、承认自己破坏了婚姻作为盟约和忠于基督的标记,并保证自己在完全禁欲中生活的人”。
有些基督徒处于上述情况中,却常常保存自己的信仰,并愿意以基督徒的精神教养自己的儿女,对这样的人,教会团体应表示关切,使他们不致自视为离开教会的人。他们既是受了洗的人,可以而且应该参与教会的生活。《家庭》84中说:“要邀请他们聆听圣言、参与弥撒圣祭、恒心祈祷,协助慈善事业以及团体为谋求正义所发起的工作,以基督信仰教育子女,培养补赎的精神和习惯,好能日复一日地祈求天主的恩宠。”
第4节 婚姻应保持对生育的开放
基督曾亲自邀请某些人追随他度放弃婚姻的生活。耶稣说:“有些阉人,从母胎生来就这样;有些阉人,是被人阉的;有些阉人,却是为了天国而自阉的。能领悟的,就领悟吧(玛十九12)。”
婚姻生活和为天国而守贞都是来自天主的召叫。上主赋予这两种生活意义,给予他们所需要的恩宠,好能按照他的圣意而生活(玛十九3-12)。
诋毁婚姻,就是削弱了为了天国而守贞的价值;赞扬婚姻生活,就是提高对守贞的赞扬。两者是相得益彰、不可分割的。其实,与“丑的”相比较,所显示的“美好”,很难说是“真的美好”;与那“真的美好”相比较,所显示的“美好”,会更美好,可说是最美好。
天主没有诋毁婚姻,他降福男人女人结合的婚姻: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创一28)。天主愿意人特别参与他的造化工程,就是通过夫妻,使自己的家庭日益扩展而充实。所以,子女是天主的赏赐。
婚姻制度和夫妻之爱,其本质便是生育并教养子女。子女最首要的教育者——启蒙教师就是父母。父母应把道德、精神和超性生活透过自身本有的教育权传递给子女。在这种意义下,婚姻和家庭的基本任务便是为生命服务。
对于那些没有子女的夫妻来说,人生淡淡的凄凉总免不了的。但无论就人性或基督徒观点来看,他们仍可享有一个充满意义的夫妻生活。他们的婚姻可因着实践爱德、热诚待客和慷慨牺牲,而散发出光芒。
爱是每一个人基本的和天赋的召叫(*注:《家庭》11)。夫妻之爱自然地倾向于生育,而生育是婚姻的一个目的与恩赐。孩子是从夫妻彼此交付的核心而来的结晶与实现,而不是夫妻之爱的外在附加品。任何婚姻行为都应该对生命的传递保持开放(*注:保禄六世《人类生命》通谕11)。夫妻奉召传衍生命,分享天主的创造能力及父性,就应将传生和教育子女,视为他们固有的使命。他们履行这使命时,就是天主的合作者与解释者。圣经视人口众多的家庭为天主降福及父母慷慨的记号(创一28,《现代牧职宪章》五十2)。
他们为了正当的理由,可以计划子女出生的相隔时间,这就是节育,即是调节生育。这种计划不应是出于自私,而是出于慷慨。此慷慨必须符合负责的生育计划。周期的节制,即建基于自我观察和借助于孕期的节育方法(*注:保禄六世《人类生命》通谕16),符合道德的客观标准。不论在夫妻性行为前,或在进行中,或在该行为自然结果的发展中,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为,无论以此行为作为目的或手段,本质上都是一件坏事(*注:保禄六世《人类生命》通谕14)。
人工避孕与安全期节育,即是自然避孕法不同的:前者不再表达完全互相的交付,它正面地拒绝对生命的开放,没有达到夫妻爱的“整个人的奉献”的要求;后者是透过女性在排卵期外,即是不会受孕期间进行夫妻性生活。
再者,国家不可用独裁和高压的手段干预生育,政府没有权力鼓励违反道德的节育方法。但国家为了国民的福祉,进行干预人口政策的方向是合理的,但不能合理地代理夫妻的主动。因为夫妻是生育和教育子女的首要负责人(*注:保禄六世《人类生命》通谕23;《民族发展》37)。
借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介入,如精子,或卵子的赠予、子宫的借用,而引发的父母与所生子女的关系之瓦解,是严重的不道德的。
这种异体人工受精或受胎技术损害了婴儿应由婚姻结合的、其所认识的父母所出生的权利。这也违背了“唯有夫妻,经过他们二人,才能成为父母的权利”(*注:信理部,《生命的礼物》训令二1)。
这种技术实行在配偶身上,即是同体人工受精或受胎,道德上仍是不能接受。因为这使性行为与生育行为分离,婴儿的存在的行为不再是二人的互相交付的行为,而是把生命及胚胎的本身交在医生和生物学者权下,对人的开始和去向,建立起技术的操控。这种操作本身就违反父母和子女共有的尊严与平等。这种生育在道德上失去固有的完美(*注:信理部,《生命的礼物》训令二4-5)。
克隆人是不道德的,违反夫妻爱和人的尊严。
婚姻至高无上的礼物就是一个有位格的人,即是婴儿。这是上主恩赐的,而不是“该有的”。婴儿是父母夫妻之爱的特有行为的结晶,也应该有从受孕的一刻被尊为人的权利(*注:信理部,《生命的礼物》训令二8)。亚巴郎问天主说:“你能给我什么?我一直没有儿子(创十五2)。”天主对亚巴郎说:“你妻子……我必要降福她,使她给你生个儿子(创十七15-16)。”
第5节 婚姻的合意
经双方的合意,男女所缔结的婚姻盟约才告成立。也就是说,婚姻盟约是具有结婚能力的男女二人,将自己心中结婚的意愿,用教会的法定仪式,互相表现出来。
婚姻盟约的主角是受过洗的男人女人。他们可自由地结婚、自由地表达自己的合意。他们的“自由与合意”是出于自愿行为,是“没有受到强迫,即是来自外在的重大威胁或重大而非有意加予的恐惧”、“没有受到自然律或教会法的阻碍”。没有合意,也就没有婚姻可言;没有自由,也就没有有效婚姻可言。教会认为新婚夫妇彼此的合意是成立婚姻不可缺少的因素。它必须是真诚的、自由的、深思熟虑的、互相的、用有形的记号(语言)表达出来的、由有结婚能力的男女表达的、针对特定的个人所表达的、任何人间的权力都不能取代的。这八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结婚无效。
婚姻的合意是意志的行为,盟约的开始,使男女双方借着不可撤销的契约,彼此将自己交付并接受对方,以成立婚姻:“我自愿接受您作我的丈夫”、“我自愿接受您作我的妻子”。随着他们的合意,二人成为一体(创二24,谷十8,弗五31),婚姻的有效既遂得以完成,永不可拆散。
信徒夫妻彼此作出给予和接纳的合意是得到天主亲自确认的(谷十9),他们的婚姻盟约融入天主与人类缔结的盟约中,即真正的夫妻之爱基于天主的爱。这种有效既遂、永不可拆散的婚姻盟约是由夫妻自由的人性行动和圆房(性交且射精)所产生的,彼此不能废除,而且形成由天主的忠信所保证的一项盟约。教会没有权力违反天主上智的这个安排。
第6节 婚姻的限制
1. 非法定年龄
教会法规定的年龄只对本教会成员具有约束力。教会规定结婚的年龄:男满十六岁,女满十四岁才可以合法且有效地结婚。但当地的主教团有权订定更高的结婚年龄。主教团应结合当地的风俗和习惯厘定结婚年龄。中国主教团应遵照本国婚姻法规定的年龄为合法结婚年龄: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凡是违反规定年龄擅自结婚者,婚姻无效。
2. 性无能的婚姻
性无能指男人或女人没有正常的性交能力。无论这种不能人道(性无能)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婚姻都无效。
一般来说,男人性无能指的是他没有阳具或他的阳具不举,无法进入女人的阴道,不能射精。至于他的精子有没有精虫,并不要求;女人的性无能指的是她没有接受男人阳具的工具——阴道。至于有没有子宫、卵巢、输卵管,并不要求。至于性器官异常、心理紧张而无法性交、人工阴道,不算构成性无能。性无能的障碍应是发生在结婚前,而且是无法纠正的。但在结婚后,如果男人或女人因某种原因失去阳具或阴具,或无能力性交,并不影响婚姻的有效性。
不能生育,不可禁止结婚,也不能使婚姻无效。
3.无结婚能力的人士
教会认为无结婚能力的人士包括:不能充分运用理智的人;对于互相交付与接受的婚姻基本权利和义务,严重缺乏辨别、判断能力的人;由于心理性的原因,不能负起婚姻的基本责任的人。
基于一个事实,那就是婚姻盟约是借着有效的交换合意而成立。一个人不能充分地运用其理智,在交换其合意时,不知道自己做的是什么,同意可能是真实的吗?失去意识,即使婚前有意结婚,婚姻也无效。如:酒精中毒、瞌睡等等。教会认为凡是不能充分运用理智的人,就是无结婚能力的人士。
基于第二个事实,那就是婚姻盟约需要有辨别、判断的能力。一个人应该能够评估她或他的结婚动机,自己的力量和弱点,对方的力量和弱点,以及她或他按照婚姻的要求而生活的,才能缔结婚姻盟约。辨别、判断能力的严重的缺乏,是由于精神的错乱或人格异常,能影响人的理智,使人判断因紧张而减弱。所以,教会认为凡是严重缺乏辨别、判断的能力的人,就是无结婚能力的人士。
基于第三个事实,那就是婚姻盟约应能负起婚姻的基本责任。一个人能理解婚姻的性质,也能够做自愿的决定,同时,应有能力负起婚姻的基本责任。有的人即使具备了能够理解婚姻的性质和做自愿的决定,但无能力负起婚姻的基本责任,也视为无结婚能力的人;一个受感情严重折磨的人,无法控制感情的冲动,这种异常人格的结果,使人担心他或她是否有能力接受和完成婚姻的基本责任。婚姻的基本责任基于双方将自己的身体互相交付,终身在一起生活。所以,教会认为凡是不能负起婚姻的基本义务的人,就是无结婚能力的人士。
4. 既成未遂的有效婚姻
只要婚约存在,它便赋予双方互相忠实信守的法律责任。因为婚约是男女双方通过婚姻的合意而产生的事实。如果两位都是领过洗,无论是否天主教徒,他们的婚姻都是圣事性的婚约。基于天主的法律,圣事性婚约所产生的障碍,世间无权力豁免之。圣事性的既成未遂婚姻,即是未遂的有效婚姻,教会最高当局可以豁免。
5. 已领受圣秩的婚姻
依教会法典的限制,凡是已领受圣秩的人都要持守完整而永久的节欲,即是独身的义务(CIC277#),所以,主教、神父、执事都受此障碍的限制。凡是试图结婚的圣职人员,即使依国法结婚者,也将遭受处罚(CIC1394#)。也就是说,领受圣秩的人,不得结婚,如果擅自结婚,不仅婚姻无效,而且自动遭受停职处分(CIC1394#),同时,也失去教会职务(CIC194#一项3),并成为亏格者(CIC1041三项#)。凡是已领受圣秩的人,一经有效地领受,永不消灭。但圣职身份一丧失,不可行使神权(特殊情况不在此限—CIC976#),立即丧失其所有权利,也不受该身份其他义务之约束。丧失圣职身份,并不随之而豁免其独身的义务。豁免独身权仅保留在罗马教宗手中(CIC291#)。有死亡危险时,教区教长只能豁免执事的这一障碍(CIC1079#)。在此情况下,堂区主任司铎或证婚神父,如果不能向教区教长请示,也有权免除执事的限制(CIC1079#)。
6. 公开的永愿之婚姻
发了公开而终身的贞洁愿者,擅自结婚,不但结婚无效,而且将受处罚(CIC1394#2项),同时丧失会籍,被逐出会院(CIC694#1项二)
公开的愿,是在一个由宗座或一个教区主教所认可与批准的修会里发的愿(CIC1192#1项)。如果圣愿在宗座批准的修会里发的,则需要圣座的豁免(CIC1078#);如果圣愿在教区主教批准的修会里发的,则需要教区教长的豁免(CIC1078#)。如果当事人有死亡的危险时,圣座保留的圣愿,教区教长和不能向教区教长请示的主任司铎与证婚神父,也可以免除圣愿。
获准还俗的会士,除了圣秩外,结婚不受限制(CIC692#)。公开而暂时的贞洁愿,不受此障碍的约束。但如果某修会会士中途“退票”,在所发的暂愿期内要结婚,必须要得到该修会的认可与批准人的豁免,结婚才合法有效。圣愿一经豁免,障碍就不存在了。
7. 略诱、胁持的婚姻
略诱(诱骗)是用强暴胁迫诈术等不法手段,将女子自安全处所带至不安全处所。胁持是在女子原来的处所,强加拘留。男子为了结婚,略诱或胁持女子,在女子恢复自由前,不能与之结婚。如果强行与被胁持的女子结婚,婚姻无效。如果略诱或胁持的目的不是为了结婚,而是为满足兽欲,或强迫买淫,则不产生婚姻限制。如果开始时是为了奸淫,后来又留置不放,为的是与之结婚,则构成限制。这里应注意的是,只有男子略诱或胁持女子才有婚姻限制。但受略诱的女子到达安全地及恢复自由后,如果仍赞同(甘愿)与略诱者结婚,则无限制可言。
8. 杀配偶的婚姻
男女为了同对方结婚而害死自己或对方的真正配偶,无论是亲手或二人合作或是雇人,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给其中一方的配偶导致死亡,都构成限制。擅自结婚,其婚姻无效。
男女双方的杀人动机不一定是为了与对方结婚,只要是共同谋杀(*注:双方共同谋杀是指二人合力一起杀死,还包括命令、嘱咐、怂恿、劝说对方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杀死配偶)配偶,就构成限制。擅自结婚,其婚姻无效。
男女双方不必有对方的同意或双方共同杀人,只要有一方害死配偶,而且是害死人的一方在杀人之前就有与对方结婚的意思(*注:关于结婚的意思必须表现于外,但是否向对方表示,学者意见不一),就构成限制。擅自结婚,其婚姻无效。如果未杀人的一方有结婚的意思,而害死人的一方在杀人之前并未向对方表示过结婚的意思,并不构成限制。
在通常的情况下,这种限制的豁免为圣座所保留(CIC1078#2项2)。不过,当事人有死亡危险或为结婚“万事俱备” (*注:结婚万事俱备就是结婚的一切准备就绪。这时才开始发现婚姻限制,如果将婚期迟延,等到获得有关主管的豁免,则有引起重大的损害的概然危险。此时,教区教长有权豁免属他所豁免的权限中的一切限制)时,教区教长有权免除。同样,只要属于隐密案件(*注:隐密案件指的是只有双方或少数人知道的情况。原来没有人知道,最后才被发现。它能是公开的障碍,但是隐密的个案。如果障碍的情况一般为人所知或可能被人所知时,则不是隐密的个案了,则需要教区教长的豁免),不能向教区教长请示的主任司铎和证婚神父,也可以免除(CIC1079-1080#)。
9. 血亲的婚姻
血亲是指有血统关系的亲属。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婚姻:父女、母子、祖孙女、祖母孙子之间所缔结的婚姻。
旁系二等亲婚姻:兄弟姊妹之间所缔结的婚姻。
旁系三等亲婚姻:叔、伯与侄女之间;姨母、姑母与侄子之间所缔结的婚姻。
旁系四等亲婚姻:堂兄弟姊妹或表兄弟姊妹之间所缔结的婚姻等等。
凡属于直系血亲和旁系二等亲的,无论是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异父同母、合法婚姻、还是非法同居所生(私生)的,都在禁止结婚的行列中,所缔结的婚姻也无效。对于直系血亲或旁系二等亲有怀疑时,教会也从不豁免。
教会禁止旁系三等和四等亲所缔结的婚姻,违者结婚无效。除了由于天主法律来的障碍(*注:直系血亲和旁系二等血亲)外,其他血亲(*注:旁系三等和四等亲)障碍在死亡危险和一切就绪的(CIC1079-1080)情况下,也可以豁免。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近亲者,体内有很多基因是相同的。父母和亲生儿女之间,即一等亲血缘,即是直系血亲,有1/2的基因相同;祖孙之间,即直系二等亲血缘,有1/4的基因相同;同胞兄弟姊妹之间,即旁系二等亲血缘,有1/4的基因相同;叔、伯与内外侄女之间,即旁系三等亲血缘,有1/8的基因相同;堂兄弟、姑表、姨表兄弟姊妹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之间,即是旁系四等亲血缘,有1/6(应该是1/16吧?)的基因相同。
近亲结婚和遗传病的发生与延续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是因为近亲结婚的夫妇体内所携带的相同基因的可能性很大。基因是遗传的基础,在众多的基因中,常常会有一些致病基因。如果父母是近亲婚配,他们携带的相同致病基因结合的机会也就多,所孕育的子女,其遗传病的发病率就比非近亲婚配的高出150倍,如:白化病、血友病、先天性痴呆、无脑儿、全色盲、先天性聋哑、四脚畸形、阴阳人等等。
10. 姻亲的婚姻
教会法典规定直系姻亲,不论亲等,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这就是说:丈夫不能同他的前妻子或妻子的母亲或女儿结婚,反之亦然。
姻亲是配偶的一方同对方的直系血亲所产生的关系。姻亲由有效的婚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即使婚姻未遂,只要有效,就产生亲属关系。
姻亲存于夫与妻的血亲间,和妻与夫的血亲间。丈夫的血亲亲系及等亲,就是妻子的姻亲亲系及等亲;妻子的血亲亲系及等亲,就是丈夫的姻亲亲系及等亲。
丈夫与妻子的父母为直系姻亲一等亲,与妻子的姊妹为旁系姻亲二等亲,反之亦然。丈夫的兄弟姊妹和妻子的兄弟姊妹之间不受姻亲的无效限制;丈夫的兄弟姊妹与妻子的兄弟姊妹为旁系姻亲二等亲,不受姻亲的无效限制,反之亦然。
教区教长可以豁免此限制。在特殊情况下(CIC1079-1080),其他人也可以豁免。
11.假姻亲的婚姻
假姻亲似乎是姻亲,其实不是姻亲,只是礼俗上的亲属关系。它的产生是基于无效婚姻或者是出于公开的姘居。
婚姻之所以无效,不外乎出于缺少婚姻的合意、有婚姻的限制、有条件结婚而条件未实现。
姘居是一男一女经常住在一起,形同夫妻。
假夫妻或姘居者,即使以后他们分离或一方死亡,结婚仍受到限制。但如果一男与二女以上或者一女与二男以上姘居、男女经常通奸而无同居、男女二人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大家误认为是一对真正夫妻,就无假姻亲的限制。
姘居与无效婚姻有区别。前者未举行法定结婚仪式,后者举行过法定结婚仪式,但因婚姻限制而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可用根本补救,使其合法,而姘居则不能用根本补救,使其合法。
禁止假丈夫与其假妻子(情妇)的直系血亲(她的母亲或女儿)结婚。同样,也禁止假妻子与其假丈夫(情夫)的直系血亲(他的父亲或儿子)结婚。因为他们都受假姻亲的限制。
教区教长可以豁免此限制。在特殊情况下(CIC1079-1080),其他人也可以豁免。
12.法亲的婚姻
法亲就是由法律所产生的亲属关系,其产生的原因就是收养、监督、继承三种法律行为。天主教法典所指的法亲,仅对收养关系而言。
教友依国法结婚前,必须先向地区教长申请免除限制,才可有效地结婚。法亲限制所禁止者,为收养者(养父母)与被收养者(养子女),不得结婚;同一养父母的养子养女,不得结婚。被收养者与收养者的子女,不得结婚。至于被收养者与收养者的兄弟姊妹之间,则无限制(见FJAVIER URRUTIA 教会法总论110条注释)。
教会法亲因国法而定。如果收养关系经国家法庭宣布终止,法亲的障碍也便不存在了。
教区教长可以豁免此限制。在特殊情况下(CIC1079-1080),其他人也可以豁免。
13. 信仰不同的婚姻和混合婚姻
信仰不同的婚姻是指天主教徒与未领洗的人婚姻,其障碍要获得教会当局明文宽免才算有效。未领洗一方在领洗之前愿与天主教徒结婚,天主教一方必须正式获得免除限制,结婚才有效。这种限制也不是永久的,只要未领洗一方领洗,限制就自然消除。凡是擅自结婚者,其婚姻不仅无效,而且也违法。
混合婚姻是指天主教徒与领过洗的非天主教徒所缔结的婚姻,即是与天主教仍未完全共融的教会的圣事性结合的婚姻。没有地区教长(教会当局)的准许(明文许可),是被禁止的。凡是擅自结婚者,其婚姻虽然有效,却不合法。
豁免信仰不同的婚姻和混合婚姻的限制,如有正当合理的原因,教区教长得给予上述人士结婚许可;但非具备下列各条件,不应允准:1.天主教一方应声明,确已准备避免失落信仰的危险,同时诚恳许诺,将尽力使所生子女接受天主教洗礼及教育;2.天主教一方应将所作的许诺,适时通知对方,使其真正知道天主教一方的许诺与责任;3.应告知双方,有关婚姻的基本目的及特点,并且任何一方都不得排除此项目的和特点。
所谓“正当合理的理由”,就是相当的理由,即是法典87条1项及88条所规定的“为信友有神益”。因此,只要为信友有神益,就可豁免,不必等遵守法律有重大困难或根本不能时才豁免。因为不能遵守法律时,法律已失去约束力。对豁免理由是否充足有疑义时,得合法而且有效地给予豁免。
许诺不是保证。许诺要求许诺者应尽其所能实现他所许的诺言,换言之,天主教一方的诚恳许诺应尽力使其子女接受天主教的洗礼及教育。至于实际能否达成愿望,则不是当事人所能保证的。
混合婚姻获得地区教长许可后,仍应按照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举行,才有效合法。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就是法典1108条所规定的:结婚当事人双方在证婚的神职人员(主教、神父、执事)及两个证人前举行婚礼。凡违反此项目规定而结婚者,有时无效,有时不合法。现在分述如下:
天主教教徒与基督新教教徒结婚,如果不遵守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婚姻无效;东、西方礼的天主教徒与东正教教徒(东方礼的非天主教徒)结婚,如果不遵守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却在东正教的神父前结婚,结婚有效,但不合法;天主教徒与东正教徒结婚,如果不遵守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也不在东正教的神父前举行婚礼,结婚无效;天主教徒与背弃信仰的人结婚,如果不遵守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婚姻无效;背教的人与基督新教教徒结婚,如果不遵守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结婚有效;天主教徒与未领洗的人结婚,如果不遵守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结婚无效;背教的人与未领洗的人结婚,如果不遵守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结婚有效。
混合婚姻中非天主教徒一方,基于宗教信仰,反对天主教的结婚仪式;非天主教徒一方要求其父母或亲人主持婚礼;非天主教徒一方可能因此同其家庭或其宗教团体产生分裂;附近的唯一教堂属于基督新教;天主教的法定证婚人,不便到场证婚;一位挂名的天主教徒与一位虔诚的基督新教徒结婚。这是豁免用法定结婚仪式的条件
混合婚姻中天主教一方,有权向地区教长申请豁免,不用按法定仪式结婚。获得豁免者,就可以在教会外其他地方,当着非天主教证婚人或政府之证婚人前,有效地结婚;遵守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有重大困难时,天主教一方的地区教长,得豁免法定仪式,但应举行其他公开仪式:在基督新教牧师前结婚、依国法公证结婚、按礼俗结婚;
法定结婚仪式的豁免,只能是为了混合婚姻和信仰不同的婚姻,而不是为了双方都是天主教徒的婚姻。唯一例外是有死亡危险时或天主教徒与背教的人结婚,则可豁免法定结婚仪式。法定结婚仪式的豁免权属于地区教长,他也可把此权力委任给堂区主任。
2.遵守法定结婚仪式的许可混合婚姻:有效合法
混合婚姻获得地区教长许可后,仍应按照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举行。
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就是法典1108条所规定的:结婚当事人双方在证婚的神职人员(主教、神父、执事)及两个证人前举行婚礼。凡违反此项目规定而结婚者,有时无效,有时不合法。现在分述如下:
天主教教徒与基督新教教徒结婚,如果不遵守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婚姻无效;东、西方礼的天主教徒与东正教教徒(东方礼的非天主教徒)结婚,如果不遵守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却在东正教的神父前结婚,结婚有效,但不合法;天主教徒与东正教徒结婚,如果不遵守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也不在东正教的神父前举行婚礼,结婚无效;天主教徒与背弃信仰的人结婚,如果不遵守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婚姻无效;背教的人与基督新教教徒结婚,如果不遵守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结婚有效;天主教徒与未领洗的人结婚,如果不遵守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结婚无效;背教的人与未领洗的人结婚,如果不遵守天主教的法定结婚仪式,结婚有效。
第7节 法定的结婚仪式
教会规定,结婚的人,只有在证婚的地区教长或堂区主任司铎,或此二人所委托的司铎或执事,以及二位证人前举行,才有效。所以,天主教徒必须按法定仪式结婚,婚姻才有效。在特殊情况或有重大困难下属例外:死亡、教难、没证婚人时,仅有二位见证人,此婚姻就合法且有效。
1.法定结婚仪式
结婚当事人双方,应按照教会所批准的礼仪书中的礼节举行,或按照合法习惯引进的礼节举行,在证婚人及两位证人前表示结婚合意,婚姻即告成立。
2.婚姻的法定证婚人
婚姻的证婚人是地区教长或堂区主任司铎,或此二人所委托的司铎或执事,但在缺少司铎及执事的地区,教区主教应先获得主教团的赞同和圣座的许可,方可委任平教徒证婚。有能力给予结婚者训诲,并能依宗教礼仪熟练完成婚礼者,才为合格。证婚人向结婚者当面要求表示结婚合意,并以教会的名义接纳之。
3.婚姻的证人
证人应有的资格,必须有识别能力并能观察人的行动且能明了人的意思。无论他有没有宗教背景,只要他或她在场,婚姻的见证就有效。
证人不需要派定,但当事人有选择证人的权利。
4.应遵守结婚的法定仪式的人
结婚的双方中只要有一方是天主教徒或皈依天主教的教徒,就应遵守结婚的法定仪式,不然,结婚无效。
第三节 混合婚姻、信仰不同婚姻的牧民问题
一对夫妻,其中一方是天主教,另一方是外教人。当外教的一方领洗入天主教,这对夫妻需不需要领受婚姻圣事?(答:一个天主教徒或基督教徒,如按照其教会(即天主教会或基督教徒所属的宗派)指定的方式,与一位外教人士结婚,而日后该外教配偶亦领洗(成为天主教徒或某基督教宗派的信徒),有关的婚姻便“自动”提升为圣事(参照法典1055条1项),无须另举行任何仪式。)
在国内的非常时期,男女双方都是天主教,没有神父为他们施行婚姻圣事,直到现在仍没有补领受婚姻圣事,他们的婚姻有效吗?他们需要补礼吗?即是领受婚姻圣事?(答:为因应中国大陆的特殊情况,宗座自1948年起(1978年再颁布相同的守则),批准中国大陆境内的信友,不必按“教会的法定仪式”结婚。信友只须按中国的民法结婚,其婚姻便获教会承认为合法而有效。来函提及的男女双方,既然都是教友,他们的民法婚姻是教会承认为有效的,而且是圣事。他们不必补礼。惟须注意,教宗本笃十六世于2007年5月27日发给中国天主教会的牧函中,宣布实时撤销以往全部为中国的特殊牧民措施。)
一方是天主教徒,另一方是外教人,在得到本堂的宽免后,以民法结为夫妇。有一天,他们离婚了。这种婚姻的离婚有效吗?他们各自能再婚吗?(答:如有关婚姻是在2007年5月27日前举行,该民法婚姻根本无须得到堂区主任司铎的宽免,因为该豁免,以及“信仰不同”婚姻限制的豁免,已获宗座批准。因此,该民法仪式被教会承认为合法而有效,而男女双方离婚后,按教律而言,不得再结婚。如有关婚姻是在2007年5月27日后举行(参见以上第三项),它就被教会视为无效,因它未经教会法定仪式举行。在教会发出宣判该次婚姻为无效的“法令”(decree)之后,男女方便可再结婚。)
一方是天主教徒,另一方是外教人,在没有得到本堂的宽免前,以民法结为夫妇。有一天,他们离婚了。这种婚姻的离婚有效吗?他们各自能再婚吗?(答: 如婚姻是在2007年5月27日之前举行,该民法婚姻根本无须得到堂区主任司铎的宽免,因为该豁免,以及“信仰不同”婚姻限制的豁免,已获宗座批准。因此,该民法仪式被教会承认为合法而有效,而男女双方离婚后,按教律而言,不得再结婚。如婚姻是在5月27日之后举行,该婚姻便被教会视为无效,因为它事前没有获“信仰不同”的婚姻限制的豁免和教会法定仪式的豁免。在这情况下,男女方都可再结婚,但作为教友,男方须先获教会当局发出宣判首次婚姻无效的法令。)
双方都是基督徒,一方是天主教基督徒,另一方是基督新教基督徒,他们合法有效结婚了。有一天,他们离婚了。这种婚姻的离婚有效吗?离了婚的他们能不能各自再结婚?(答:男女方如都已领洗,他们之间合法而有效的婚姻,是一件圣事。故此,假如这婚姻已圆房(即已完成了一次夫妇行为),这项婚姻便同时是“既成”(ratum) 及“已遂”(consummatum)的。它不得以任何人世间的权力(包括教宗的权力)解除,除非因其中一方去世而解除,或基于教律认可的理由(例如骗婚,或其中一方是因外来压力结婚,并非出于自愿等),这婚姻被教会宣判为无效。)
双方是天主教徒,合法有效的婚姻圣事成为夫妇。有一天,他们离婚了,能不能再领圣体?能不能领受忏悔圣事?(答:如男方或女方离婚后不再结婚或与人同居,而只单身地生活,那么他(她)可领圣事,包括告解和圣体圣事。)
双方是天主教徒,没有领受婚姻圣事,以民法结婚了,这种婚姻算不算是婚姻圣事。如果有一天,他们离婚了,这种离婚有效吗 ?离了婚,他们能各自再婚吗?(答:男女双方,作为教友,如没有事前获教会当局豁免“教会婚姻法定仪式”,而擅自循民法结婚,则教会不会承认其民法婚姻。该婚姻更不可能是圣事。如男女双方事后没有补礼,他们一旦离婚,便可以在教会当局发出“法令”之后,在教会内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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