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信徒必须坚持教会的信仰立场。
据教会的传统精神,地区主教或主教团是教会的负责人及牧者,但任何个人、政体、团体组织,都不可以管理及监控或越俎代庖教区(地方教会)的最高权力,凌驾于合法的主教团之上,否则就会变得很不健康,不但违反了教会的圣统制,也扭曲了教会“至一、至公”的共融特质,破坏了普世教会的共融关系,也伤害了大部份地方教友的感情,更是一种直接阻碍了中梵建交良机和隐性破坏社会和谐的大肿瘤。天主认可的合法政体更要为了人民的福祉,除去这种隐患,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扫清道路。
自耶稣基督创立教会以来,这个教会就充满了信、望、爱三德的团体。一个信仰团体,就应具备创立者起初教会的特质和所持有深遽的信仰幅度。众所周知,主教一经祝圣,就同时接受圣化、训导及治理的职务,但此类职务就其本质言,非与世界主教团元首(教宗)及其成员(主教们)保持圣统之共融则不能执行。(天主教法典375条-2项) 主教是宗徒的继承人,从属于伯多禄继承人——教宗的权下。身为为主教,必须与教会首牧保持共融。否则,就严重破坏了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教会的特质。
教廷对于委任地区主教,也有很大的弹性及协议空间。在不违反原则下,也宽松地容许个别教区提出推荐办法,但必须严守教会的圣统制度。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法典377条);“对候选人的资格,由宗座作最后决定。”(378条-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