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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礼仪论坛报告

作者:亚洲礼仪     来源:澳门圣若瑟修院     2006年07月07日    点击数:    
 
  2004年11月1-4日,“亚洲礼仪论坛ALF”于台北县新店市举行了第八届论坛,出席者多达四十人,来自十一个国家或城市的代表,出席者主要以礼仪专家或在其所属教区从事礼仪工作的负责人(除澳门教区代表例外),是次聚会的论题是“救赎圣事Redemptionis Sacramentum”训令的研究,四日的讨论集中在文件的第二、三、四、五和七章。


  第二章谈到基督平信徒在感恩庆典中的参与,平信徒参感恩祭中的职务分有

1、领受了读经职Iector和辅祭职Acolyte的平信徒;
2、俗称“辅祭童”(ministrantes)男童或男青年No47;
3、经教区主教准许的女孩或妇女,可充任辅祭。

4 6段称:“被邀在礼仪庆典中提供协助的平信徒,应有适当的准备,且有模范的信友生活、信德和品行,并忠于教会的训导。信友最好能一个适合其年龄、身份、生活方式和宗教文化程度的礼仪培育。切勿挑选那些若然被任命便会引致信友们惊愕的人。”

4 5段提及:应设法避免混淆圣职人员和平信徒间行动的互补性,以免令平信徒的角色沦为一种“圣职化”。


  第三章的题目是:正确举行弥撒

1、弥撒中用的饼和酒

4 8段指:“为举行感恩祭所用的饼应为无酵饼,由纯粹的小麦新近制成且没有腐坏的危险。以其他材料来烘制圣祭用的饼,例如水、糖或蜂蜜等,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不用说,圣祭用饼不但应由有信誉的人来制备,他们更该是熟练且器材具备的”。至于酒有以下的规定:“为举行感恩祭用的酒,该由葡萄酿成,并应是天然的、纯正的、未腐坏的、不搀杂其他成分。在举行弥撒时,应把少许水加入酒内。”

2、感恩经

5 1段只应采用《罗马弥撒经书》上的感恩经,或经宗座依法批准使用者,且要遵照宗座所定的方式和限制。“不可容许任何司铎僭称有权撰写感恩经。”

5 2段:“诵念感恩经的司祭因圣秩而来的固有权力。因此把感恩经某部分交由执事、基督平信徒辅礼员、一位或全体信友等一起诵念,都是违规的。所以,全部感恩经必须由司祭独自诵念。

5 5段说:“有此地方出现流弊,司祭在弥撒祝圣圣体的一刻把祭饼擘开。这流弊与教会传统相违,应备受谴责,并急需改除。”

5 6段说在感恩经中教宗和教区主教的名字要被提及。

3、弥撒的其他部分

5 9段说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或变更神圣礼仪中诵念的经文,此等应受谴责的做法应予以制止。

6 0段指:圣道礼仪(liturgia verbi)和感恩礼仪(liturgia eucharistica)在弥撒祭典中紧密连系着,组成同一个崇拜行为。为此,不得把二者分离,在不同时地分别来举行。此外,亦不得在同一天不同的时间内,举行弥撒圣祭的不同部分。

6 2段指示:不可擅自省掉指定的圣经选读,尤其不得“以非圣经作品来取代载有天主之圣言的圣经选读和答唱咏。

6 3福音应由领了圣秩圣事的人员诵读。为此,平信徒是不许在弥撒庆典中宣读福音的,即使是修会会士亦然。

6 4段指出:在弥撒圣祭庆典当中所作的讲道,是圣道礼仪的一部分,“通常是主祭的职务,他也可委托一位共祭司铎计道,或斟酌情况,也可委托一位执事讲道,但决不可由一位平信徒讲道。在特殊情况下,因合理原因,也可由在场但未能参与共祭的主教或司铎讲道。”

6 6段另外提及:不许平信徒在弥撒庆典中讲道的禁令,对修生、神学生、牧民助理和任何平信徒组别、团体或组织,也一样有效。

6 7段提醒司铎们:讲道严格根据所庆祝的奥迹,按礼仪年所读的圣经和礼仪经文,阐释我们信仰中的奥迹和信友生活的规范,并讲解弥撒常用经文或专用经文,以及某些教会礼节。不消说,一切圣经的阐释都应以基督——救恩计划的最重要关键——为依归,但也就顾及该礼仪庆典的特殊意义。讲道时应设法让基督的光启迪生活的事情。但这样做时不应扭曲天主圣言的真正意义,举例说,不应只谈政治或世俗的话题,也不应套用一些今日盛行的伪宗教运动的思想。

6 8教区主教应小心督促讲道的情况,又应向圣职人员发出讲道规则、指引和辅助,推动为这目的而设的聚会和其他活动,让他们有机会更确切地反省到讲道的本质,并找到准备讲道的辅助。

7 0段提及信友惯常在弥撒中为感恩礼仪所奉献的礼品,不必只限于为举行感恩祭用的饼洒,也可包括信友以献仪方式或济贫而送来的礼品。然后为了神圣礼仪的庄重起见,外表的礼品以合宜的方式来呈奉。为济贫而收集的献仪和其他礼品,应置于适宜的地方,但不可将它们放在举行感恩祭的祭台上。除献仪和中间献上具有象征意义的其他少量礼品外,此等礼品宜在弥撒庆典外呈献。

7 2段各人宜只向自己身旁的人,恭谨地行平安礼。主祭可与辅礼人员行平安礼,但常要留在圣所内,以免影响圣祭进行。在合理的情况下,主祭若要和数位信友行平安礼,亦该如此。有关平安礼的举行方式,应由主教团依照当地传统习惯而制定,并得到宗座的确认。

7 4段说:若需要由平信徒给予聚集在圣堂内的信友教理教导,或作信友生活见证,在一般情况下宜在弥撒以外进行。此外,此等教理教导和见证不应与讲道混为一谈,更不应为了它们而取消讲道。

4、与弥撒庆典连结一起的各种礼节

75 为了感恩庆典和某特别礼节的固有神学意义,有时礼书会规定或准许弥撒圣祭连结另一礼节同时举行,尤其是与圣事一起。但在其他情况下,教会不准许这种连结,尤其是涉及无关重要的情况。

76 此外,根据罗马教会极古老的传统,不得把把忏悔圣事结合于弥撒圣祭一起当作同一礼仪行动来举行。但这并不禁止为了信徒的需要,即使在弥撒进行中的同一地点,由非主祭或非共祭的司铎聆听愿意悔改的信友之告解。但这必须以适宜的方式来进行。

77 无论如何,不可在聚餐中举行弥撒圣祭,也不可把弥撒圣祭与圣餐联合举行。除非因为严重需要,弥撒圣祭不可在餐桌上举行,也不可以饭厅或宴会场所,更不得在放有食物的大堂内举行,也不可以在参与者在弥撒进行时,已坐在宴会桌的地方,举行弥撒。若为了极严重的理由要在弥撒后进餐的地方,举行弥撒圣祭,则须在弥撒结束与开始聚餐前留有明确的时间,并且不许在弥撒进期间把正常食物端在信友面前。

78 不得把弥撒庆典与政治事件或俗世事务连在一起,或连合于不完全符合天主教会误导的情况。此外,应对避免纯粹为了炫耀而举行弥撒,也不应以其他典礼形式来举行,包括俗世的仪式,以免扭曲感恩祭的真义。

79 最后,在举行弥撒圣祭时,从其他宗教的礼节引人相反礼书规定的成分。此举应被视为极严重的违规。


  第四章 领圣体

1、领圣体的准备

81 段指出:明知有重罪的人,在未告解前,切勿举行弥撒,也勿领主的圣体,除非有严重的理由,且无机会告解者,在此情形下,应切记有责任发上等痛悔,且该有尽快告解的意向。

84 段提示勿让外教人员领圣体

85 段:天主教圣职人员只能对天主教信徒合法地施行圣事;同样天主教信徒只能由天主教圣职人员合法地领圣事。

86 段“应劝导信友,养成习惯,于弥撒以外,尤其于规定时间,去办告解。

87 段应使孩童在初领圣体前,先行办妥告解,获得罪赦。此外,初领圣体常应由一位司铎来施行,并总不要在弥撒庆典以外举行。除例外的情况外,不宜在圣周四“主的晚餐”中施行。宁要选择其他日子举行,如复活期第二到第四主日,或基督圣体圣血节,或常年期的主日,因为主日正是感恩礼的日子。不要让“未能运用理智”、或堂区主任“视为未有足够准备的孩童”领受圣体。但孩童年纪虽小,却表现成熟,可以领受圣体时,只要有充足的准备,便不应拒绝为其施行初领圣体。

2、分送圣体

88 段:信友们通常应在所参与的弥撒中、于礼节所规定的时间,即紧跟着主祭司铎领圣体以后,前去领受圣体圣事。应由主祭司铎分送圣体,或由其他司铎或执事帮助分送,但除非给信友送圣体完毕,不该继续弥撒。非常务送圣体员只在需要时才可按规定协助主祭送圣体。

91 段每个已受洗的天主教徒,只要不受法律禁止,都应准予领圣体。

92 段虽然每个信友常有权利选择用口恭领圣体。但在主教团获宗座认可准予手领圣体的地区,若有领圣体者欲以手领方式领,则必须为他送圣体。不过应格外留意,要令领圣体者即时在送圣体员面前领下圣体,以免有人用手把圣体带走。假若有亵渎圣体的危险,则不应以手领方式分送圣体。

94 段“信友不得擅取圣体或圣爵,更不可把圣体和圣爵互相传递。”

95 段“已领过圣体的”平信徒,“可于同一天内再领一次圣体,但只能在他所参与的弥撒中领受;但法典921条2项所规定的,不在此限。

3、司铎领圣体

97 段司铎每次举行弥撒圣祭时,不可在信友领毕圣体后,才自己恭领。

98 段共祭司铎应按礼书所规定的方式领圣体,并常应领受在同一圣祭中所祝圣的圣体,且兼领圣体圣血。应注意,当主祭或执事为共祭司铎送圣体圣血时,毋须说出“基督圣体”或“基督圣血”。

99 段举行圣祭或共祭的司铎,常准予兼领圣体圣血。

4、兼领圣体圣血

100 段为了向信友更清楚显示感恩祭宴的圆满标记,平信徒也可兼领圣体圣血。

102 段:在下列情况下不应为基督平徒分送圣血:若前来领圣体的人太多,难以估计为感恩祭需要用的酒分量,且有危险“不多于所需要的圣血剩余,而要在礼成时饮下,”或难以安排信友前来领受圣血,或因为要用上大量的酒,难于保证其来源和质量;若找不到足够的圣职人员,又没有受过适当训练的非常务送圣体员;若有大部分信友为了不同理由坚持不领圣血,在某种程度上消弱了团结的象征。

104 段不许领圣事者亲自把圣体蘸于圣血内,亦不可用手领取蘸了圣血的圣体。

105 段:若使用一只圣爵不足以为共祭司铎或信友兼领圣体圣血用时,主祭可使用多只圣爵。但必须谨记,所有举行弥撒圣祭的司铎,都应兼领圣体圣血。为了彰显标记的意义,宜使用一只较大的主要圣爵,以及数只较小的圣爵。

106段:应避免在祝圣圣体圣血后,把基督圣血由一圣爵注入另一圣爵,以免发生任何对这伟大奥迹失敬之事。绝对不许使用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壶、碗或其他容器来盛载主的圣血。

107 段:根据法典的规定,“凡抛弃圣体,或拿取或保存圣体以作亵渎者,处保留宗座的自科绝罚;如为圣职人员,得加处他罚;也不排除撤销其圣职身份。”

  
  
第五章:其他与感恩祭有关的事物

1、举行弥撒圣祭的场所

108 段:“应在神圣的地点举行感恩祭,但在特殊的情形下,有特殊的需要时,不在此限;在此情形中,仍应在端庄的地点举行。”按规定,教区主教应根据每个实况判断本教区有否这样的需要。

109 段:绝对不许司铎在非基督宗教的殿宇或神圣场所举行圣祭。

2、与弥撒有关的几个情况

110 段:“司铎应常牢记,救赎事业继续不断地在感恩祭的奥迹中实现着,因此应时常举行圣祭,且诚恳奉劝每日举祭,即使没有信徒们在场亦然,因为这是基督和教会的行动,司铎在这行动中执行其最主要的职务。

113 段:多位司铎一起举行共祭弥撒,在诵念感恩经时,应采用共祭司铎与参礼信友共同明白语言。假若司铎中有人不明白举行圣祭所用的语言,以至无法正确地念出属他们部分的感恩经时,他们便不应共祭,而要按规定穿上圣职服饰参礼。

3、祭器

117 段:用以盛放主体血的祭器,应严格按照传统和礼书的规定制成。依循主教团的决定,并获宗座的许可,祭器也可用其他坚固的质料制成。然而在弥撒庆典中采用平凡、甚或质劣的器皿,或全无艺术价值,就如一些简陋的容器,或其他以玻璃、陶土、黏土和其他易碎的质料造成的器皿,此等做法须予以禁止。以上规定也包括其他易朽坏的金属和质料。

118 段:祭器在使用前,应遵照礼书中所规定的仪式由司铎祝福。由教区主教祝福祭器是值得称许的,他也负责審断祭器是否适合所指定的用途。

4、礼服

122 “长白衣应于腰间束以圣索,除非长白衣缝制合身,无需圣索。若长白衣不能覆盖日常服装的衣领,则于穿长白衣前先佩戴方领。”

123 “举行弥撒、或与弥撒直接相联的其他礼仪,主祭的固有礼服,是内穿长白衣,佩以领带,外穿祭披;除非另有规定。”同样,司铎按礼规穿上祭披时,切勿忘记佩以领带。教会教长应注意取缔所有相反的做法。

124 《罗马弥撒经书》准许参加共祭的司铎,若因正当理由——如共祭者人数众多,礼服不够——“可免穿祭披,只需要于长白衣上佩挂领带即可”,但主祭则应常上指定颜色的祭披。若可以预料这种情况时,则应尽提供所需要数量的祭披。除主祭外,有需要时共祭者可穿白色祭披。

125 执事的因有礼服,是内穿长白衣,佩以领带,外穿执事袍(dalmatica)。为了保存这个优美的教会传统,宜弃用免穿执事袍的选择权。

126 有些司铎在举行弥撒圣祭时,即使只有一位辅礼员参礼,竟违反礼书的规定,不穿礼服或仅在修道袍或会衣上、甚或在常服上佩上圣带,此等流弊应予以遏止。教会教长应从束改正此等流弊,并令所有辖下的圣堂及小堂有足够合乎礼规的礼服。

  第六章 基督平信徒的特殊职务

146 :公务司祭职不可以任何方式来取代。

147 :教会若有此需要,在缺少圣职人员时,平信徒可依法律规定分担某些礼仪职务。这样的信友被召并被委任,在天主恩宠的支持下,担任不同重要的指定任务。

148 就特别关注传道员的培训,他们为广扬信德与圣教,一直大力地贡献其特殊而绝对需要的支援。

149 近年来,在一些很早接受福传的教区里,有些基督平信徒被委任作“牧民助理”,但必须注意,勿让他们的工作太相似圣职人员的牧民职务。要设法确保“牧民助理”不会僭夺圣职人员固有的职务。

151 惟真有需要时,才可在礼仪庆典中借助非常务送圣体员。

152 这些纯被充性质的职能,不应变成扭曲真正司铎圣职的藉口,以致司铎疏于为托他们照顾的信友举行弥撒圣祭,忽略亲自对病人的关怀,懒于为儿童施洗、主持婚礼和基督徒葬礼,这些任务原应是由司铎在执事协助下进行的。为此,本堂的司铎不应不假思索地与执事或平信徒交换牧民工作的职务,因而混淆了各自的特性。

153 基督平信徒也不得担任执事或司铎的职能,或穿着他们的礼服,或与此类似的服式。

1、非常务(特派)送圣体员

154 正如上文所提述的,“能代表基督举行感恩祭的圣职人员,惟有交地被祝圣的司祭。”所以“感恩祭施行人”一名,惟司祭正式所有。主教、司铎和执事因其所领受的对秩,是圣体的常务分施人,为此应由他们在弥撒圣祭中为基督平信徒分送圣体。他们这样才能正当而圆满地表达出他们在教会内的公务圣职,并使圣事的标记得以圆满。

155 除领受了圣秩的圣职人员外,还有正式委任的辅祭员,他们藉此委任也成了非常务的送圣体员,在弥撒外也亦然。若有真正的需要,教区主教可按法律规定,以专为这情况用的祝福经文,委任其他平信徒作临时或有时限的非常务送圣体员。这委任行动无需以任何礼仪形式进行,但即使有这样的形式也绝不与晋秩相似。只有在例外和非预料的情况下,感恩庆典的主祭才可临时任命非常务送圣体员。

156 这职务应按其名称“非常务送圣体员”(minstri extraordinarii sacrae Commrnionis )做狭义解,而非所谓的“特殊送圣体员”(ministri specialis sacrae Communionis,ministriextraordinarii Eucharistiae,ministry
specialis Eucharixtiae),因为后者不当地及不正确地扩阔了这职务的意义。

157 若常有足够数目的圣职人员分送圣体,就不应把这任务委托给非常务送圣体员。

158 非常务送圣体员只有在缺少司铎或执事时,或司铎因体弱或年老或另有真正原因而不能送圣体时,或前来领圣体的信友人数太多,致令弥撒庆典会拖得太久时,才可分送圣体。然而,考虑到当地处境及文化,若礼仪只稍为延长,并不足以构成起用非常务送圣体员的理由。

159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非常务送圣体员不得委托别人——例如要领圣体的病人的家长、丈夫或儿子——去给病人送圣体。

160 若为了实际的需要而委任了大量非常务送圣体员时,教区主教便应颁布特定规则,顾存到教会的传统,依法订定施行这任务时应遵守的指引。

2、讲道

161 如前所述,弥撒中的“讲道”(homily),按其重要和性质,是保留给司铎或执事的。

3、在没有司铎的情况下举行的特别礼仪庆典

162 基督信徒有权利要求,在主日、法定日子和其他重要节日上,应有人为他们举行感恩祭,甚至可能时每日如此。若某堂区或信友团体在主日难有弥撒圣祭举行,教区主教应和司铎团一起商讨合宜的补救方法。在这些解决办法当中,首先就是请其他司铎相助,或请信友到临近的圣堂参与感恩奥迹。

163 所有司铎都是为了别人而受托以司祭职和感恩祭的,他们必须谨记自己有责任为所有信友提供机会,以满全参与主日弥撒的本份。

164 信友“如因缺乏圣职人员或因其他重大原因,不能参与感恩祭时”,他们有权利要求教区提供机会,在可能范围内,令其辖下的团体按照教会的规定,能举行某类礼仪庆典。但此类主日礼仪,应被视为绝对例外者。

166 同样,在这问题上唯一有决定权的教区主教,不应轻易批准,尤其有分送圣体的此类礼仪庆典在平日举行,尤其在刚过去或后来的主日有可能举行弥撒的地方。恳请司铎们在可能时,每天都要在其中一所托他们管理的圣堂内,为信友举行弥撒圣祭。

167 “同样,也不能如此设想:以为与(其他宗派的)教会团体的信徒一同举行的联合圣道礼、或公众祈祷、或甚至参与他们的礼拜,可以代替主日弥撒。”

4、脱离圣职身份者

168 “依法律规定丧失圣职身份的圣职人员禁止行使圣秩神权”。除非有法典1335条所准许的正当理由。脱离圣职者也不得讲道,不得在举行神圣礼仪时有任何职务或工作,以免在信友间产生混淆及令真理模糊不清。

由澳门教区圣若瑟修院院长袁伟明神父整理
200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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