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受了读经职Iector和辅祭职Acolyte的平信徒;
2、俗称“辅祭童”(ministrantes)男童或男青年No47;
3、经教区主教准许的女孩或妇女,可充任辅祭。
4 6段称:“被邀在礼仪庆典中提供协助的平信徒,应有适当的准备,且有模范的信友生活、信德和品行,并忠于教会的训导。信友最好能一个适合其年龄、身份、生活方式和宗教文化程度的礼仪培育。切勿挑选那些若然被任命便会引致信友们惊愕的人。”
4 5段提及:应设法避免混淆圣职人员和平信徒间行动的互补性,以免令平信徒的角色沦为一种“圣职化”。
第三章的题目是:正确举行弥撒
1、弥撒中用的饼和酒
4 8段指:“为举行感恩祭所用的饼应为无酵饼,由纯粹的小麦新近制成且没有腐坏的危险。以其他材料来烘制圣祭用的饼,例如水、糖或蜂蜜等,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不用说,圣祭用饼不但应由有信誉的人来制备,他们更该是熟练且器材具备的”。至于酒有以下的规定:“为举行感恩祭用的酒,该由葡萄酿成,并应是天然的、纯正的、未腐坏的、不搀杂其他成分。在举行弥撒时,应把少许水加入酒内。”
2、感恩经
5 1段只应采用《罗马弥撒经书》上的感恩经,或经宗座依法批准使用者,且要遵照宗座所定的方式和限制。“不可容许任何司铎僭称有权撰写感恩经。”
5 2段:“诵念感恩经的司祭因圣秩而来的固有权力。因此把感恩经某部分交由执事、基督平信徒辅礼员、一位或全体信友等一起诵念,都是违规的。所以,全部感恩经必须由司祭独自诵念。
5 5段说:“有此地方出现流弊,司祭在弥撒祝圣圣体的一刻把祭饼擘开。这流弊与教会传统相违,应备受谴责,并急需改除。”
5 6段说在感恩经中教宗和教区主教的名字要被提及。
3、弥撒的其他部分
5 9段说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或变更神圣礼仪中诵念的经文,此等应受谴责的做法应予以制止。
6 0段指:圣道礼仪(liturgia verbi)和感恩礼仪(liturgia eucharistica)在弥撒祭典中紧密连系着,组成同一个崇拜行为。为此,不得把二者分离,在不同时地分别来举行。此外,亦不得在同一天不同的时间内,举行弥撒圣祭的不同部分。
6 2段指示:不可擅自省掉指定的圣经选读,尤其不得“以非圣经作品来取代载有天主之圣言的圣经选读和答唱咏。
6 3福音应由领了圣秩圣事的人员诵读。为此,平信徒是不许在弥撒庆典中宣读福音的,即使是修会会士亦然。
6 4段指出:在弥撒圣祭庆典当中所作的讲道,是圣道礼仪的一部分,“通常是主祭的职务,他也可委托一位共祭司铎计道,或斟酌情况,也可委托一位执事讲道,但决不可由一位平信徒讲道。在特殊情况下,因合理原因,也可由在场但未能参与共祭的主教或司铎讲道。”
6 6段另外提及:不许平信徒在弥撒庆典中讲道的禁令,对修生、神学生、牧民助理和任何平信徒组别、团体或组织,也一样有效。
6 7段提醒司铎们:讲道严格根据所庆祝的奥迹,按礼仪年所读的圣经和礼仪经文,阐释我们信仰中的奥迹和信友生活的规范,并讲解弥撒常用经文或专用经文,以及某些教会礼节。不消说,一切圣经的阐释都应以基督——救恩计划的最重要关键——为依归,但也就顾及该礼仪庆典的特殊意义。讲道时应设法让基督的光启迪生活的事情。但这样做时不应扭曲天主圣言的真正意义,举例说,不应只谈政治或世俗的话题,也不应套用一些今日盛行的伪宗教运动的思想。
6 8教区主教应小心督促讲道的情况,又应向圣职人员发出讲道规则、指引和辅助,推动为这目的而设的聚会和其他活动,让他们有机会更确切地反省到讲道的本质,并找到准备讲道的辅助。
7 0段提及信友惯常在弥撒中为感恩礼仪所奉献的礼品,不必只限于为举行感恩祭用的饼洒,也可包括信友以献仪方式或济贫而送来的礼品。然后为了神圣礼仪的庄重起见,外表的礼品以合宜的方式来呈奉。为济贫而收集的献仪和其他礼品,应置于适宜的地方,但不可将它们放在举行感恩祭的祭台上。除献仪和中间献上具有象征意义的其他少量礼品外,此等礼品宜在弥撒庆典外呈献。
7 2段各人宜只向自己身旁的人,恭谨地行平安礼。主祭可与辅礼人员行平安礼,但常要留在圣所内,以免影响圣祭进行。在合理的情况下,主祭若要和数位信友行平安礼,亦该如此。有关平安礼的举行方式,应由主教团依照当地传统习惯而制定,并得到宗座的确认。
7 4段说:若需要由平信徒给予聚集在圣堂内的信友教理教导,或作信友生活见证,在一般情况下宜在弥撒以外进行。此外,此等教理教导和见证不应与讲道混为一谈,更不应为了它们而取消讲道。
4、与弥撒庆典连结一起的各种礼节
75 为了感恩庆典和某特别礼节的固有神学意义,有时礼书会规定或准许弥撒圣祭连结另一礼节同时举行,尤其是与圣事一起。但在其他情况下,教会不准许这种连结,尤其是涉及无关重要的情况。
76 此外,根据罗马教会极古老的传统,不得把把忏悔圣事结合于弥撒圣祭一起当作同一礼仪行动来举行。但这并不禁止为了信徒的需要,即使在弥撒进行中的同一地点,由非主祭或非共祭的司铎聆听愿意悔改的信友之告解。但这必须以适宜的方式来进行。
77 无论如何,不可在聚餐中举行弥撒圣祭,也不可把弥撒圣祭与圣餐联合举行。除非因为严重需要,弥撒圣祭不可在餐桌上举行,也不可以饭厅或宴会场所,更不得在放有食物的大堂内举行,也不可以在参与者在弥撒进行时,已坐在宴会桌的地方,举行弥撒。若为了极严重的理由要在弥撒后进餐的地方,举行弥撒圣祭,则须在弥撒结束与开始聚餐前留有明确的时间,并且不许在弥撒进期间把正常食物端在信友面前。
78 不得把弥撒庆典与政治事件或俗世事务连在一起,或连合于不完全符合天主教会误导的情况。此外,应对避免纯粹为了炫耀而举行弥撒,也不应以其他典礼形式来举行,包括俗世的仪式,以免扭曲感恩祭的真义。
79 最后,在举行弥撒圣祭时,从其他宗教的礼节引人相反礼书规定的成分。此举应被视为极严重的违规。
第六章 基督平信徒的特殊职务
146 :公务司祭职不可以任何方式来取代。
147 :教会若有此需要,在缺少圣职人员时,平信徒可依法律规定分担某些礼仪职务。这样的信友被召并被委任,在天主恩宠的支持下,担任不同重要的指定任务。
148 就特别关注传道员的培训,他们为广扬信德与圣教,一直大力地贡献其特殊而绝对需要的支援。
149 近年来,在一些很早接受福传的教区里,有些基督平信徒被委任作“牧民助理”,但必须注意,勿让他们的工作太相似圣职人员的牧民职务。要设法确保“牧民助理”不会僭夺圣职人员固有的职务。
151 惟真有需要时,才可在礼仪庆典中借助非常务送圣体员。
152 这些纯被充性质的职能,不应变成扭曲真正司铎圣职的藉口,以致司铎疏于为托他们照顾的信友举行弥撒圣祭,忽略亲自对病人的关怀,懒于为儿童施洗、主持婚礼和基督徒葬礼,这些任务原应是由司铎在执事协助下进行的。为此,本堂的司铎不应不假思索地与执事或平信徒交换牧民工作的职务,因而混淆了各自的特性。
153 基督平信徒也不得担任执事或司铎的职能,或穿着他们的礼服,或与此类似的服式。
1、非常务(特派)送圣体员
154 正如上文所提述的,“能代表基督举行感恩祭的圣职人员,惟有交地被祝圣的司祭。”所以“感恩祭施行人”一名,惟司祭正式所有。主教、司铎和执事因其所领受的对秩,是圣体的常务分施人,为此应由他们在弥撒圣祭中为基督平信徒分送圣体。他们这样才能正当而圆满地表达出他们在教会内的公务圣职,并使圣事的标记得以圆满。
155 除领受了圣秩的圣职人员外,还有正式委任的辅祭员,他们藉此委任也成了非常务的送圣体员,在弥撒外也亦然。若有真正的需要,教区主教可按法律规定,以专为这情况用的祝福经文,委任其他平信徒作临时或有时限的非常务送圣体员。这委任行动无需以任何礼仪形式进行,但即使有这样的形式也绝不与晋秩相似。只有在例外和非预料的情况下,感恩庆典的主祭才可临时任命非常务送圣体员。
156 这职务应按其名称“非常务送圣体员”(minstri extraordinarii sacrae Commrnionis )做狭义解,而非所谓的“特殊送圣体员”(ministri specialis sacrae Communionis,ministriextraordinarii Eucharistiae,ministry
specialis Eucharixtiae),因为后者不当地及不正确地扩阔了这职务的意义。
157 若常有足够数目的圣职人员分送圣体,就不应把这任务委托给非常务送圣体员。
158 非常务送圣体员只有在缺少司铎或执事时,或司铎因体弱或年老或另有真正原因而不能送圣体时,或前来领圣体的信友人数太多,致令弥撒庆典会拖得太久时,才可分送圣体。然而,考虑到当地处境及文化,若礼仪只稍为延长,并不足以构成起用非常务送圣体员的理由。
159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非常务送圣体员不得委托别人——例如要领圣体的病人的家长、丈夫或儿子——去给病人送圣体。
160 若为了实际的需要而委任了大量非常务送圣体员时,教区主教便应颁布特定规则,顾存到教会的传统,依法订定施行这任务时应遵守的指引。
2、讲道
161 如前所述,弥撒中的“讲道”(homily),按其重要和性质,是保留给司铎或执事的。
3、在没有司铎的情况下举行的特别礼仪庆典
162 基督信徒有权利要求,在主日、法定日子和其他重要节日上,应有人为他们举行感恩祭,甚至可能时每日如此。若某堂区或信友团体在主日难有弥撒圣祭举行,教区主教应和司铎团一起商讨合宜的补救方法。在这些解决办法当中,首先就是请其他司铎相助,或请信友到临近的圣堂参与感恩奥迹。
163 所有司铎都是为了别人而受托以司祭职和感恩祭的,他们必须谨记自己有责任为所有信友提供机会,以满全参与主日弥撒的本份。
164 信友“如因缺乏圣职人员或因其他重大原因,不能参与感恩祭时”,他们有权利要求教区提供机会,在可能范围内,令其辖下的团体按照教会的规定,能举行某类礼仪庆典。但此类主日礼仪,应被视为绝对例外者。
166 同样,在这问题上唯一有决定权的教区主教,不应轻易批准,尤其有分送圣体的此类礼仪庆典在平日举行,尤其在刚过去或后来的主日有可能举行弥撒的地方。恳请司铎们在可能时,每天都要在其中一所托他们管理的圣堂内,为信友举行弥撒圣祭。
167 “同样,也不能如此设想:以为与(其他宗派的)教会团体的信徒一同举行的联合圣道礼、或公众祈祷、或甚至参与他们的礼拜,可以代替主日弥撒。”
4、脱离圣职身份者
168 “依法律规定丧失圣职身份的圣职人员禁止行使圣秩神权”。除非有法典1335条所准许的正当理由。脱离圣职者也不得讲道,不得在举行神圣礼仪时有任何职务或工作,以免在信友间产生混淆及令真理模糊不清。
由澳门教区圣若瑟修院院长袁伟明神父整理
200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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