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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94年在转发江苏省委统战部、省宗教事务局解决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遗留问题情况报告时,就落实宗教房地产政策遗留问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发出通知,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落实宗教房产政策,是党的宗教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十几年的努力,这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当前,各级统战、宗教部门要继续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解决好这方面的遗留问题,以利于进一步调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要着眼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防止因宗教房产问题酿成事端,影响社会安定。 (二)解决宗教房产政策遗留问题,难度较大,要摸清底数,列出清单,提出具体方案和实施意见,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只要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下决心解决,就能有效地协调各有关部门,克服困难,解决难题。江苏的经验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三)江苏省在解决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遗留问题的工作中,提出并贯彻了“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执行政策,协商解决,互谅互让,不留尾巴”的原则,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政策,也符合当地实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地可以参考。 (四)解决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遗留问题,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政策界限,在规定的政策落实范围内,妥善处理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