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在基督内的生活
第二部分

十诫

第二章

“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一样”

    耶稣对他的门徒说:“你们该彼此相爱,如同我爱了你们一样”(若13:34)。

  1. 有人问及有关第一条诫命,耶稣回答说:“第一条是:『以色列!你要听!上主我们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你应当全心、全灵、全意、全力爱上主你的天主』。第二条是:『你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再没有别的比这更大的诫命了”(谷12:29-31)。

    圣保禄叫我们记得:“谁爱别人,就满全了法律。其实,『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恋』,以及其他任何诫命,都包含在这句话里:就是『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爱不加害於人,所以爱就是法律的满全”(罗13:8-10)。

第四条

第四诫

    应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出20:12)。

    他属他们管辖(路2:51)。

    主耶稣亲自提醒人记得这一条“天主诫命”的约束力(谷7:8-13)。圣保禄宗徒则教导:“你们作子女的,要在主内听从你们的父母,因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是附有恩许的第一条诫命:『为使你得到幸福,并在地上延年益寿』”(弗6:1-3)。

  1. 十诫第二块约版的开始是第四诫。这指出爱德的次序。天主愿意我们在他以後,孝敬我们的父母,是他们给了我们生命,并传给我们对天主的认识。我们应该尊敬天主为了我们的好处,而赋予他们权威的那些人。

  2. 这命令以正面的方式,指出当尽的义务。它宣告下列各条有关尊重生命、婚姻、现世财物、言语的诫命。这诫命构成教会之社会教导的基础之一。

  3. 第四诫明确指出子女对父母的关系,因为这关系是最普遍的。它也涉及家庭团体成员间的亲属关系。它要求对先人和对祖宗表示孝敬、亲情和知恩。最後也引伸至学生对老师,雇员对雇主,属下对上司,国民对国家,对管理国家者或执政者的义务。

    这条诫命也包括并暗示下列诸人的职责:父母、监护人、老师、上司、官员、执政者,以及所有对他人或一个团体行施权力的人。

  4. 遵守第四诫带有酬报:“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出20:12; 申5:16)。尊重这条诫命,除了赢得属灵的果实之外,也带来今世平安和顺遂的果实。相反,不遵守这条诫命,为团体和个人招致严重的灾祸。

    一、天主计划中的家庭
    家庭的本质
  5. 夫妇团体是基於配偶双方的合意而形成的。婚姻和家庭是导向配偶之间的幸福以及生养和教育子女。配偶的爱情和子女的生育,在同一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起人际的关系和首要的责任。

  6. 在婚姻中结合的一男一女连同他们的子女形成一个家庭。这制度先於所有公权力的承认;公权力有义务承认它。应将它作为正常的参考,应按照它确定不同等级的亲属关系。

  7. 在创造男人和女人的时候,天主就建立了人的家庭,并确定了基本的结构。家庭的成员是具有同样尊严的人。为了家庭成员和社会的公益,家庭赋有不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基督徒的家庭
  8. “基督徒家庭实乃教会共融的一种明确启示和实现,因此,它应该被称为家庭教会”。家庭是一个信、望和爱的团体;家庭在教会内占着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一如在新约中所显示的。

  9. 基督徒家庭是人际的共融,是“父”和“子”在圣神内共融的记号和形象。家庭的生育和教养是天父创造工程的反映。家庭奉召分享基督的祈祷和牺牲。每天的祈祷和天主圣言的诵读使家庭中的爱德坚强。基督徒家庭有福传和传教的责任。

  10. 家庭内的关系,导致感受、情感和兴趣的相近,这主要来自人的互相尊重。家庭是一个特恩的团体,奉召实现“夫妻间的共同计划、共策共力,以及悉心合作来教育子女”。

    二、家庭和社会
  11.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原始细胞。家庭是自然的社团,在那里,男人和女人被召在爱情和生命的恩赐中,彼此把自身献给对方。家庭中的权威、稳定和人伦的生活构成社会生活中自由、安全和友爱的基础。家庭是一个团体,在那里,人自童年,就学习伦理的价值、开始恭敬天主,和妥善运用自由。家庭生活是社会生活的启蒙。

  12. 家庭的生活方式应该使其成员学习关怀和担当,以照顾年轻的人、老年的人、患病的人,残障的人和贫穷的人。有许多家庭,在某些时刻,无法提供这类援助。这时,就需要别的人、别的家庭,并在辅助性的原则下,由社会供给那些家庭的急需:“在天主父前,纯正无瑕的虔诚,就是看顾患难中的孤儿和寡妇,保持自己不受世俗的玷污”(雅1:27)。

  13. 家庭应该由社会藉适当措施给予协助和维护。不论在那里,如有家庭无法达成其任务,别的社会团体有义务帮助和支持这家庭制度。依照辅助性的原则,庞大的社团应避免滥用权力或干预家庭的生活。

  14. 家庭对社会生活和福祉的重要性,为社会带来一个独特的责任,支持和稳固婚姻及家庭的责任。政府应以“承认及维护婚姻及家庭的真正性质,和保卫公共道德及促进家庭福利”,为一个重大的责任。

  15. 政治团体有尊重、协助家庭的义务,尤其应给家庭确保下列各点:
    ——建立家庭、生育子女、并依照自己的道德和宗教信念教育子女的自由;
    ——保障夫妻关系和家庭制度的稳定;
    ——透过必要的方法和机构来宣认自己的信仰、传授信仰以及在此信仰中教育子女的自由;
    ——私产、兴办事业、就业、享有居所及移居他国的权利;
    ——按当地的制度,享有医疗、老年照顾、家庭补助金的权利;
    ——安全和健康,特别免受毒品、色情产品、酗酒等等危害的保障;
    ——与其他家庭结社的自由,并在政府有代表

  16. 第四诫阐明社会中的其他关系。在我们的兄弟姊妹身上,我们见到我们父母的子女;在我们的堂表兄弟姊妹身上,见到我们祖先的後裔;在我们的国民同胞身上,见到我们国家的子民;在领洗者的身上,见到我们慈母教会的孩子;在每个人身上看到的,是那位自愿被称为“我们的天父”者的儿子和女儿。由此,我们与近人之间的关系被确认为属於个人的层次。近人并不是人类集团中的“个体”;他是“某某一个人”,他的来历为众所周知,是值得特别关注和尊重的。

  17. 人类的团体是由个人组成的。团体的良好治理,不只限於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实践,如忠於契约。正确的关系,不论是在雇主与雇员之间,或是在政府与人民之间,都假定与生俱来的善意,符合人的尊严,关心正义及人类弟兄手足之情。

    三、家庭成员的义务
    子女的义务
  18. 天主的父性是人类父性的根源;是孝敬父母的基础。子女,不论其年纪大小,对其父母的孝心,由连结他们的自然感情所滋养。这是天主的诫命所要求的。

  19. 对父母的尊敬(孝道)是由知恩而来,对他们要知恩,因为他们以生命的礼物、以爱情、和工作,把孩子生於此世,并让他们在身量、智慧和恩宠上成长。“你要全心孝敬你的父亲,不要忘掉你母亲的痛苦。你要记住:他们曾使你出生;他们对你的恩惠,你如何报答呢?”(德7:29-30)。

  20. 儿女的孝道表现於真诚的受教和服从。“我儿,应坚守你父亲的命令,不要放弃你母亲的教训……。他们在你行路时引领你,在你躺卧时看护你;在你醒来时与你交谈”(箴6:20-22)。“智慧之子,听从父亲的教训;轻狂的人,不听任何人规劝”(箴13:1)。

  21. 子女只要与父母同住,就应该服从父母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处所下的命令。“作子女的,应该事事听从父母,因为这是上主所喜悦的”(哥3:20)。子女对教育他们的导师和那些父母所委托的人,凡合理的命令,也应听从。但是子女如果按良心确信,听从某一命令是不道德的,他就不该听从。

    随着年龄的增加,子女应继续尊敬父母。子女应该迎合父母的希望,乐意徵求父母的意见,甘心接受父母的合理训诫。对父母的服从止於子女的成年独立,但对父母的尊敬,却是永久应尽的责任。因为,对父母的尊敬,其根源正是对天主的敬畏,是圣神七恩之一。

  22. 第四诫提醒身为子女的,一旦成年之後,对父母应尽的责任。子女应尽力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时候,在孤苦穷困的日子,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援助。耶稣要人尽好这知恩的义务。

    上主愿父亲受儿女的尊敬,且确定了母亲对子女的权利。孝敬父亲的人,必能补赎罪过;孝敬母亲的人,就如积蓄珍宝。孝敬父亲的人,必在子女身上获得喜乐,当他祈祷时,必蒙应允。孝敬父亲的,必享长寿;听从上主的,必使母亲得到安慰(德3:3-7)。

    我儿,你父亲年老了,你当扶助;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忧伤。若他智力衰弱了,你要对他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强就藐视他;背弃父亲的,形同亵圣;激怒母亲的,已为上主所诅咒(德3:14-15,18)。

  23. 孝敬[父母]促进整个家庭生活的和谐,也涉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对父母尊敬使整个家庭充满温馨的氛围。“孙儿是老人的冠冕”(箴17:6)。“凡事要谦逊、温和、忍耐,在爱德中彼此担待”(弗4:2)。

  24. 为基督徒,对那些带给他们信德的恩典、圣洗的恩宠和在教会中生活的人,欠有一分特殊的恩情。他们可能是父母、家中的其他成员、祖父母、牧人、讲授教理者、其他的导师或朋友。“我记得你那毫无虚伪的信德,这信德首先存在你外祖母罗依和你母亲欧尼刻的心中,我深信也存在你的心中”(弟後1:5)。

    父母的责任
  25. 夫妻爱情的繁殖力,不只限於生育子女,更伸展至子女的道德教育和属灵培植。“父母在教育中的地位如此重要,几乎可以说是不能取代的”。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最原始的和不能转让的。

  26. 父母应该视他们的子女为天主的子女,并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父母要以身作则,就是以自己服从天父圣意的榜样,来教导子女实践天主的法律。

  27. 父母是教育子女的最先负责人。为表现出这个责任,他们首先为子女创立一个家,温柔、宽恕、尊敬、忠实和无私的服务便是家规。家是培育德行的适当场所。德行的培育要求学习自我的克制、健全的判断、作自我的主人,这些都是真正自由的条件。父母应该教导子女使“身体和本能的层面隶属於内心和属灵的层面”。给自己的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是父母一个重大的职责。父母在子女面前能够承认自己的过错,就能够更有效地引导和纠正自己的子女。

    “疼爱自己儿子的,应当时常鞭策他,训导自己儿子的,必会因他而得幸福”(德30:1-2)。“你们作父母的,不要惹你们的子女发怒;但要用主的规范和训诫,教养他们”(弗6:4)。

  28. 家构成一个自然的场合,把连带责任和集体负责的精神传授给人。父母应教导子女提防威胁人类社会的妥协和颓废。

  29. 因着婚姻圣事的圣宠,父母接受了给子女传授福音的责任和特权。子女自幼年开始,父母就应该给他们传授信仰奥迹,对子女来说,父母是信仰奥迹的“启蒙导师”。他们应使子女自童年即参加教会的生活。一个健康的家庭生活能够培养每人的内在气质,在一生的岁月里,作为活泼信仰的正确前导和有力支持。

  30. 父母培育子女的信德,应从子女幼小的时候开始。当家庭成员,以符合福音的生活见证,互相帮助在信德中成长时,这培育已经在进行了。家庭内的教理讲授先於、伴同并充实其他形式的信仰培育。父母负有使命教导子女学习祈祷,帮助他们发现作为天主儿女的召叫。堂区是举行感恩祭的团体,也是信徒家庭礼仪生活的中心;堂区是一个给孩童和父母讲解教理的好地方。

  31. 另一方面,子女对他们的父母在圣德上的增长,也有所贡献。 所有的人和每一个人,为了冒犯、争执、不义和疏忽的过错,应该慷慨大量地、不厌其烦地,彼此谅解、宽恕。彼此的感情建议如此、基督的爱德要求如此。

  32. 在子女的孩童阶段,父母的尊重和亲情,首先表现於照顾和关怀,就是致力於使他们的子女成长,给子女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在子女日渐长大时,父母那分始终如一的尊重和热忱,促使他们教导子女如何正确地运用自己的理性和自由。

  33. 身为子女教育的首要负责人,父母有权为子女选择一间符合他们自己信念的学校。这是基本的权利。父母有义务,尽其所能,选择那些更能协助自己克尽基督徒教育职务的学校。政府有义务确保父母的这项权利,并保证真能行使此权利的实际条件。

  34. 子女成年後,便拥有为自己选择职业和生活方式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应在对父母的信任关系中,肩负起这新的责任,乐意徵求和尊重父母的意见及忠告。父母则应该避免,在选择职业或在物色配偶的事上,强迫自己的子女。然而,这种克制,并不妨碍父母向子女提供正确的见解,尤其当子女正在考虑建立一个家的时候。

  35. 有些人,为了照顾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姊妹,或为了专心一致地从事某项职业,或为了别的高尚的动机而终身不婚不嫁。这些人能够对人类大家庭的福利,作出伟大的贡献。

    四、家庭和天国
  36. 家庭的关系虽然重要,但不是绝对的。正如孩子朝向他人性及属灵的成熟与自主,渐渐长大成人,同样,他来自天主的特别圣召,也更明确而有力地显示出来。对此召叫,父母应加以尊重,并应促使他们的子女作出回应。必须深信,基督徒最基本的召叫是跟随耶稣:“谁爱父亲或母亲超过我,不配是我的;谁爱儿子或女儿超过我,不配是我的”(玛10:37)。

  37. 成为耶稣的门徒,就是应邀成为天主家庭的一员,依照他的生活方式度日:“不拘谁,凡遵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他就是我的兄弟、姊妹和母亲”(玛12:49)。

    如果主耶稣从他们的子女中召选一人跟随他,为了天国而守贞,过献身或铎职的生活,对此,父母要怀着喜乐和感激之心情,予以接受和尊重。

    五、公民社会中的公权力
  38. 第四诫命令我们也要尊敬所有为了我们的好处,自天主领受对社会有权力的人。第四诫说明行使权力者,以及那由公权力受益者的责任。

    公权力的义务
  39. 凡执行权力的人,应视之为一种服务。“谁愿意在你们中成为大的,就当作你们的仆役”(玛20:26)。在伦理上,行使权力的标准应是来自天主、本身合理和特定对象。没有人可以命令或制订违反人的尊严和自然律的事宜。

  40. 权力的行使旨在表明一个正确的价值等级,使众人更容易地运用自由和负起责任。当权者应明智地实行“分配的正义”,要依据每个人的需要和贡献,同时顾及彼此间的融洽和安宁。他们应该小心提防,勿使他们采用的规则和措施,导致个人的利益违反团体的利益。

  41. 政治权力应该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力应合乎人道地执行正义,尊重每个人的、特别是家庭的和受剥削者的权利。

    在公益的大前提下,与公民资格相连的政治权利,可以,而且应该给与人民。如果没有合法和恰当的理由,政府不得中止该项权利。行使政治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家和全人类的公益。

    公民的义务
  42. 服从权威的人,应视他们的上司如同天主的代表,为天主所指派的天主财物的管家:“你们要为主的缘故,服从人立的一切制度。……你们要做自由的人,却不可做以自由为掩饰邪恶的人,但该做天主的仆人”(伯前2:13,16)。公民的忠诚合作包括合理指责的权利,有时甚至是一项责任,以指陈他们认为有损人的尊严和团体福利的措施。

  43. 公民的义务是与政府合作,在真理、正义、连带责任和自由的气氛下,给社会的福利作出贡献。爱国及服务国家是基於感恩责任,并由爱德而来。顺从合法当局和为公益服务,要求公民在政治团体生活里克尽己职。

  44. 对权威的服从和对公益的共同负责,在道德上要求国民尽纳税的义务、行使选举的权利以及保卫国家:

    凡人应得的,你们要付清;该给谁完粮,就完粮;该给谁纳税,就纳税;该敬畏的,就敬畏;该尊敬的,就尊敬(罗13:7)。

    基督徒居住在他们自己的国家内,但一如有住所的外国人。他们履行公民所有的义务,又如外国人承担所有的任务……。他们遵守所定的法律,而他们的生活方式却超越法律之上……。天主给他们指定的岗位是那麽高贵,不许他们擅离职守。

    宗徒劝勉我们要为君王和所有掌权的人祈祷和感恩,“为叫我们能以全心的虔敬和端庄,度宁静平安的生活”(弟前2:2)。

  45. 资源富足的国家应尽其所能,接纳在本国无法找到安全与生活必需品的外国人。公权力应尊重自然权利,即把客人安置於接纳他们者的保护之下。

    政府当局为了公义,得依据其权限,使移民权利的执行,隶属於不同的法定条件之下,尤其移民应尊重对接纳国应尽的义务。移民应怀着感激之情,尊重接纳国的物质和精神的遗产、遵守当地的法律,以及分担应尽的责任。

  46. 若执政当局发出的指令违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权利、或福音的教导,公民依照良心有责任不予顺从。若执政当局的要求违反正直的良心,则在服务天主与服务政治团体的区分上,得到拒绝服从政府的理由。“凯撒的,就应归还凯撒;天主的就应归还天主”(玛22:21)。“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宗5:29)。

    假如政府擅自越权、欺压国民,国民不应拒绝实践为促进公益的客观要求。然而,国民有权维护自身及其他国民的的权利,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危害。不过应尊重自然律及福音原则所画定的界限。

  47. 抗拒政权的欺压不能合法地诉诸武力,除非下列五个条件同时具备:
    一、基本权利的侵犯是确实的、严重的、长期的;
    二、已经用尽了其他所有的方法;
    三、不引起更恶劣的纷乱;
    四、有成功希望的充分理由;
    五、依情理说已看不出有更好的解决之道。

    政治团体与教会
  48. 每一个制度由其对人及人之终向的看法,得到启发 (即使是隐约的),而由此引申出判断的参考、价值的等级及行为的标准。大多数的社会团体,都以人贵於事作它们制度的参考。只有天主启示的宗教清楚地承认天主、造物主和救世主,是人的原始和终向。教会邀请执政者依照有关天主和人的真理所得到的启发,来衡量他们的判断与决定:

    若社会无视这启发,或自鸣独立於天主之外而拒绝接受,势必将自作聪明,或借用一个意识型态,作为他们的依据和目标;而且,因为不许人们维护一个辨别善恶的客观标准,就把极权强加於人和其终向。这种现象或明目张胆地,或遮遮掩掩地,在历史上屡见不鲜。

  49. 教会,鉴於她的任务和她的管辖范围,与政治团体不作任何形式的混淆。教会同时是人具有超然特色的记号和保障。“教会尊重并鼓励国民的政治自由和责任”。

  50. “在人的基本权利及人灵得救要求时”,教会基於其使命,有权“在政治的事件上,亦发表其道德判断。教会依照不同的时代及环境,只运用一切符合福音精神及公益的方法”。

    撮要
  51. “孝敬你的父母”(申5:16; 谷7:10)。

  52. 按照第四诫,天主愿意我们在他以後,孝敬我们的父母,并尊敬那些他为了我们的好处而赋予权威的人。

  53. 夫妇的团体,是基於新郎和新娘所订的盟约及合意而建立的。婚姻和家庭是为导向夫妻的幸福,以及生养和教育子女。

  54. “个人、社会与教会的幸福,都与健全的夫妇和家庭生活息息相关”。

  55. 子女应对他们的父母表示尊敬、感谢、合理的服从和帮助。孝顺促进整个家庭生活的和谐。

  56. 父母是培育自己子女之信德、祈祷和一切德行的最先负责人。他们有责任,在一切可能的范围内,供应子女精神和物质的需要。

  57. 父母应尊重和鼓励子女们的召叫,他们应提醒自己并教导子女,基督徒首要的召叫是跟随耶稣。

  58. 公权力应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和行使自由的条件。

  59. 公民的义务是同政府合作,在真理、正义、连带责任和自由的气氛下,致力於社会的建设。

  60. 如果执政当局的命令违背道德的要求,公民凭良心有责任不去顺从。“听天主的命胜过听人的命”(宗5:29)。

  61. 每一个社会皆以某种对人及人之终向的看法,作为自己判断及行为的依归。对人和神的看法,离开了福音的照明,社会就很容易沦为极权的统治。

第五条

第五诫

    不可杀人(出20:13; 申5:17)。

    你们一向听过给古人说:“不可杀人!”谁若杀了人,应受裁判。我却对你们说: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就要受裁判;谁若向自己的弟兄说“傻子”,就要受议会的裁判;谁若说“疯子”,就要受火狱的罚(玛5:21-22)。

  1. 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生命自一开始就含有天主的创造行动,并与造物主亦即与人生命的唯一终向,常保持着特殊的关系。唯独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开始直到生命的终结:在任何情况之下,没有人能够声称自己拥有直接毁灭一个无辜者生命的权利”。

    一、尊重人的生命
    救恩历史的见证
  2. 在亚伯尔被他的哥哥加音杀害的叙述里,圣经揭示了,自人类有史之初,由於原罪的遗毒,忿怒和嫉妒就盘据在人的心中。人成了他同类的仇敌。天主谴责这杀害兄弟的恶行说:“你作了甚麽?听!你弟弟的血由地上向我喊冤。你现在是地上所咒骂的人,地张口由你手中接收了你弟弟的血”(创4:10-11)。

  3. 天主与人类的盟约是由天主赐给人的生命召叫,和人凶杀施暴的呼声交织而成的:

    我要追讨害你们生命的血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要为人所流,因为人是照天主的肖象造的(创9:5-6)。旧约常把血视为生命的一个神圣记号。这教导是任何时代所需要的。

    圣经确定第五诫的禁令:“不可杀害无辜和正义的人”(出23:7)。故意杀害无辜者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违反金科玉律以及违反天主的神圣性。此禁令有普遍的约束效力:不论何时何地,无人例外。

  4. 在山中圣训里,基督提醒“不可杀人”(玛5:21)的禁令,接着又禁止发怒,仇恨和报复。犹有甚者,基督要求他的门徒转给另一面颊、爱自己的仇人。他自己也不作自卫,并命令伯多禄把剑收回鞘内。

    合法的自卫
  5. 个人和社会的合法自卫,并不是对禁止杀害无辜、故意杀人的一个例外。“自卫的行动能够引起双重的效果:一个是保存自己的生命,另一个是攻击者的死亡。……前者是有意的;後者是无意的”。

  6. 爱自己常是伦理的基本原则。因此,让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权是合理的。谁保卫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对来袭的人给予致命的一击,不算是杀人的罪犯:

    如果,为了自卫,采用大於实际需要的暴力,这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采用适度的方法抗拒暴力,这是合法的。……为得救并不要求,为避免杀死他人而放弃适度的自卫;因为人应该保卫自己的生命,先於他人的生命。

  7. 合法的自卫,为那些负责保护他人生命、家庭或国家公益的人,不单是权利,也是重大的责任。

  8. 维护社会的公益要求使暴徒不再危害社会。对此,教会传统的教导承认,合法政府有法理和义务的根据,依照罪行的严重性,得采用适当的刑罚,在极端严重的情况下,不排除死刑的运用。基於类似的理由,掌权者为自己负责保卫的社会,有以武力击退进攻者的权利。

    刑罚的效果,首先,在补偿由罪行所引起的纷乱。当这刑罚为罪犯自愿接受时,就有赎罪的价值。其次,这刑罚具有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的效果。最後,这刑罚具有治疗的价值,在可能的范围内,有助於罪犯的改过迁善。

  9. 如果不流血的方法足够对抗侵犯者而卫护人们的生命、保障公共的秩序和个人的安全,掌权者就应采用这些方法,因为这些方法更符合公益的具体条件,也更合乎人性的尊严。

    谋杀
  10. 第五诫禁止直接和蓄意的杀人,视之为严重的罪行。杀人者以及那些自愿的同谋杀人者,都犯了触怒天谴的罪行。

    杀害婴儿、兄弟、父母和配偶是特别严重的罪行,由於这些罪行破坏人性亲情自然的联系。为了优生和公共卫生,即使是出於政府的命令,也不能使任何谋杀成为正当的。

  11. 第五诫禁止,对意图间接地引起一个人的死亡而袖手不管。道德律亦禁止,在无重大理由下,让某人暴露於致命的危险中,以及拒绝对处在危险中的人伸出援手。

    人类社会坐视造成大量死亡的饥荒,而不设法加以补救,是可耻的不义和严重的过错。高利贷者和唯利是图者的不正当交易,在人类大家庭中给兄弟手足造成馑和死亡,罪同间接谋杀。这类人确实难辞其咎。

    意外杀人,在伦理上,不能归咎於当事人。但若无相当的理由,当事人虽无杀人的意图,但由於采取了足以致人於死的行动,他不能没有严重的过错。

    堕胎
  12. 人的生命,自受孕的开始,就应该绝对的受到尊重和保护。人自开始存在的一刻,作为一个人的所有的权利就应该受到承认,无辜者对生命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便是其中之一。

    我还没有在母腹内形成你以前,我已认识了你;在你还没有出离母胎以前,我已祝圣了你(耶1:5)。

    我何时在暗中构形,我何时在母胎造成,我的骨骸全知情 (咏139:15)。

  13. 自第一世纪,教会就对所有人工引发的堕胎,认定其为道德的邪恶。这教导没有改变过,也是不可改变的。直接堕胎,就是不论以此行动为目的或方法,严重地违反道德律:

    不可以堕胎杀害胚胎,不可致新生婴孩於死地。

    生命之主天主,曾将保存生命的卓绝任务,委托於人,并令人以相称人性尊严的方式,完成这任务。故此,由妊娠之初,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堕胎和杀害婴儿构成滔天的罪行。

  14. 正式参与堕胎的行动,构成严重的罪过。教会对於这违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绝罚。“犯罪成立後”, 按法典所规定的条件,“凡设法堕胎而既遂者,应受自科绝罚”。教会并非有意减缩慈悲的空间,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严重性,以及对无辜被杀害者、他的父母和整个社会,所造成的无可弥补的伤害。

  15. 所有无辜者对个人生命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公民社会及其立法的构成因素
    “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应该受到公民社会和政府的承认和尊重。这些人权不取决於个人,不取决於父母,也不是来自社会和国家的施予;人权乃属於人的本性,寓於个人之内,源自使他开始存在的创造行动。在这些基本权利中,应列出自受孕至死亡,每个人对生命的权利和对身体完整的权利”。
    “当一条成文的法律,从立法所应给予的保障中,剔除某种人时,这时,国家就否定了在法律前众人的平等。当国家不为全体公民,尤其那些最弱小者的权利出力服务时,则法治国家在基础上便受到威胁……。因此,既然要确保婴儿自受孕之始应享有的尊重和保障,对所有故意侵犯其权利者,法律应制定相当的刑罚”。

  16. 胚胎既然在成孕之始已被视为人,那麽就应尽其所能,使胚胎的完整性受到保护。胚胎也该受到照顾和治疗,如其他的人一样。

    产前诊断在伦理上是许可的,“只要尊重人的胚胎和胎儿的生命和完整,并为了维护或治疗个体的目的……。如果预料诊断的结果会引起堕胎的可能,这与道德律有严重的触。一个诊断不应等於一次死亡的裁决”。

  17. “只要尊重胚胎的生命和完整,不给胚胎引起过度的危险,加於胚胎的治疗措施应视为许可的,这是为了使胚胎获得痊愈,为了改善胚胎的健康,或为了胚胎个体的继续生存”。

    “培养人的胚胎,作为可利用的生物原料,是不道德的”。

    “有些干预染色体或遗传基因的尝试不是为了治疗,而是企图依照性别或其他预设的品质,作人种选择的生产。这类操纵乃违反人位格的尊严、人的完整性和人的独一无二和不可重复的身分”。

    安乐死
  18. 生命萎缩或衰退的人,需要受到特殊的尊重。有病的或残障的人应该得到支持,尽可能度正常的生活。

  19. 直接的安乐死,不论有何动机或用任何方法,是结束残障者、患病者或濒死者的生命。安乐死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

    因此,若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死亡,一个行动或不行动,无论因其本身或其意图,均构成一桩谋杀,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和对生活的天主、他的造物主的失敬。在此事件中,人善意所犯的错误判断,并不改变这谋杀行为的本质。安乐死常应在禁止和排除之列。

  20. 停止昂贵的、危险的、非常的、或与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的疗程,能是合法的。这是拒绝“过度坚持治疗”。作此拒绝并不就是愿意造成死亡;只是接受了不能阻止死亡。如果病人尚能胜任和有此能力的话,这决定要由病人自己作出,否则应由合法的代理人作出,不过,常应尊重病人的合理愿望和合法利益。

  21. 即使认为死亡已迫在眉睫,对一个病人一般性的照料,不能合法地予以中止。为减轻垂死者的痛苦,使用止痛剂,即使有缩短生命的危险,能在道德上符合人性的尊严,如果死亡并非所愿,就是不以死亡作为目标或方法,而只视为预料中的事和无可避免的。末期病人的安宁照顾构成一个实践无私爱德的特优方式。就此,安宁照顾应该受到鼓励。

    自杀
  22. 每一个人在赐给他生命的天主台前,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天主才是生命的最高主宰。我们应该怀着感恩之情接受生命,并为了他的尊荣和我们灵魂的得救而保持生命。天主把生命委托给我们,我们是生命的管理员,不是生命的所有人。我们不得处置生命。

  23. 自杀违反人性愿意保存和延续生命的自然倾向。自杀严重地违反对自己应有的爱德。自杀同样地伤害对近人的爱德,因为自杀不义地断绝与家庭、国家和人类社会的关怀,而作为这些社团的一员是我们的责任。自杀违反对生活的天主的爱心。

  24. 如果自杀者怀有作为榜样的意思,尤其为年轻人,则自杀更增添了坏榜样的严重性。故意帮助自杀,是违反道德律。

    严重的心理错乱、忧虑,或者对考验、痛苦、折磨的巨大恐惧,均能减轻自杀者的责任。

  25. 不应对一个自我了结生命者的永远获救失望。天主能够运用唯有他知道的方法,给他们安排忏悔得救的机会。教会为自杀者祈祷。

    二、尊重人的尊严
    尊重他人的灵魂:不立坏榜样
  26. 坏榜样是诱使他人作恶的态度或举止。树立坏榜样者成为近人的引诱者。他伤害美德和正直,并能导致他的弟兄属灵的死亡。如果以行动或失职的方式,故意引人犯重大罪过,则构成严重的罪过。

  27. 因着树立坏榜样者的威信,或由於承受坏榜样者的软弱,坏榜样具有特殊的严重性。这促使我们的主发出了这个诅咒:“无论谁,使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个跌倒,倒不如拿一块驴拉的磨石,系在他的颈上,沉在海的深处更好”(玛18:6)。由於自然身分或职务,负责训导和教育他人的人,所立的坏榜样是严重的,耶稣曾以此责备经师和法利塞人:把他们比做伪装羔羊的豺狼。

  28. 坏榜样能来自法律或体制,也能来自时尚或舆论。

    据此,以下的人负有坏榜样的罪责:制定一些法律或社会制度,足以导致道德的堕落或宗教生活的腐败,或造成“一些社会环境,不论有意无意,使一个符合诫命的基督徒的操守变得十分困难,甚至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这也包括那些制定欺骗条例的企业首脑、那些招致学子“愤慨”的老师,或那些操纵公众舆论,使其脱离道德价值的人士。

  29. 凡使用本身的权柄怂恿别人作恶,就是立坏榜样的罪人,并应对他直接或间接促成的恶负责。“引人跌倒的事是免不了的;但是,引人跌倒的人是有祸的”(路17:1)。

    重视健康
  30. 生命和身体健康是天主委托给人的珍贵宝物。我们应该合理地小心照料,同时顾及他人的需要和公益。

    公民的健康维护要求社会的协助,以获得公民得以成长和成熟的生存条件:衣食,住所,保健,基本教育,就业,社会保险。

  31. 道德固然要求尊重身体的生命,但并没有把身体捧成是一个绝对的价值。道德反对新偶像崇拜:想要促进身体的崇拜,为它奉献一切,把身体的健美和体育的成就当偶像来崇拜。这样的观念,因着在强者与弱者之间作淘汰性选择的运作,能够导致人际关系的反常。

  32. 节德使人避免各式各样过度的行为,如过度饮食,滥用烟、酒和药物等。凡在酒醉的状态下或由於过分的喜好快速,在路上、海中或空中使他人和自己的安全陷於危险的行为,都构成严重的罪过。

  33. 使用毒品使人的健康和生命蒙受十分严重的损害,除非在严格治疗的指定下,是一个严重的过错。私造和贩卖毒品是可耻的行为,因为促使人作出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构成一种直接的帮凶。

    对人的尊重和科学研究
  34. 在个人身上或在人群身上进行的科学实验,不论是医学的或者是心理学的,能促进疾病的治疗和公共卫生的进步。

  35. 基础的和应用的科学研究,构成一个意义深长的标记,显示人主宰万物。科学和技术,若用於为人服务,并促进众人的整体发展,是珍贵的资源;但科技本身,不能指出人的存在和人类进步的意义。科学和技术是为了人,由人而开始,靠人而发展;因此,科学和技术在人性和人的道德价值内,得到它们的目的并意识到自身的限度。

  36. 在科学研究及其应用上,宣称道德中立,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从另一方面说,科学研究取向的标准不能只取决於科技的效率,也不能为了给某些人带来好处,而牺牲另一些人,更不能取决於流行的意识型态。科学和技术,由其自身的内在意义,要求无条件地尊重道德的基本原则;科学和技术应该依照天主的计划和旨意,为人、为其不可转让的权利、以及为其真正和整体的利益服务。

  37. 以人作为对象的研究和实验,不能使在本质上违反人之尊严和道德律的行为成为合法。接受研究和实验者即使同意也不能使这样的行为成为正当的。对人的实验,若使接受实验者的生命或身体及心理的完整性,承受不相称的或可避免的危险,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再者,对人的实验,若没有接受实验者本人,或他的合法代理人的明确同意的话,有违人性的尊严。

  38. 器官的移植,若没有取得捐赠者或合法代理人的明确同意,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如果器官捐赠者,在身体和心理上所冒的危险和伤害,与受赠者所企求的利益成正比例,则器官的移植不只合乎道德的法律,而且能是一个功绩。若为了延缓他人的死亡,而直接引发另一个人的伤残,或者死亡,在道德上,是不能接受的。

    尊重身体的完整
  39. 诱拐绑架掳人作人质是一种制造恐怖的手段,并因其威胁给受害者带来无法忍受的折磨。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恐吓威胁、不分青红皂白地制造伤亡的恐怖主义,是严重地违反正义和爱德。采取对身体和对精神施暴,为迫使招供、为惩罚罪犯、为使异己分子惧怕、为发仇恨等所施的酷刑,都是蔑视人性和人性尊严。除了属於严格治疗范团的医疗指示以外,对无辜者直接故意进行切除肢体,损毁肢体,或绝育手术,都违反道德律。

  40. 在过去,有些残酷的做法,曾是合法政权,为了维护法律和秩序,一般应用的方法,而当时教会的牧者,多不提出抗议;事实上,牧者自身在自己的法庭里,也采用了罗马法的逼供刑法。在这些遗憾的事件以外,教会始终教导宽大和仁慈的责任;教会禁止圣职人员流人的血。在近代,这些残酷的做法,为维持公共秩序,既无必要,也不符合人的合法权利,已是明显的事实。相反,这些做法反而导致最坏的堕落,应该设法予以废除。应为受害者和他们的刽子手祈祷。

    尊重亡者
  41. 对临终者应给予关怀与照顾,为协助他们在尊严和平安中,度过他们人生最後的时刻。他们应当得到亲人祈祷的帮助。他们的亲人应留意,使病人在适当的时刻领受圣事,为准备他们去会见生活的天主。

  42. 对亡者遗体应以尊敬和爱德看待,相信并希望他的复活。埋葬死者是一件对身体的慈悲工作;埋葬死者是对天主的子女——天主圣神宫殿的尊敬。

  43. 为了法律的调查,或为了科学的研究,体的解剖,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死後器官的免费捐赠是合法的,且能是一个功绩。

    教会准许火葬,只要火葬并非对身体复活的信仰表示争议。

    三、维护和平
    和平
  44. 我们的主在提出“不可杀人”的诫命(玛5:21)时,要求内心的和平,并谴责导致杀人的愤怒和仇恨为不道德。

    愤怒是复仇的愿望。“愿对应受惩罚者施以报复”是不许可的;但是,“为了纠正恶习,并为了维护正义”,要求补偿是值得赞扬的。如果愤怒的程度,致使他坚决愿意杀害近人或严重地伤害对方,则是严重地违反爱德;也是大罪。主说:“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就要受裁判”(玛5:22)。

  45. 故意的仇恨相反爱德。故意希望对方遭遇不幸的仇恨是罪过。而故意希望对方遭到重大不幸时,罪过更为严重。“我对你们说: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当为迫害你们的人祈祷,好使你们成为你们在天之父的子女……”(玛5:44-45)。

  46. 尊重人性生命及其成长有赖和平。和平不是单指没有战争,也不只限於保证敌对双方武力上的均衡。如无对人们财产的保护、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交流、对民族和个人的尊严的尊重,弟兄情谊的经常实施,和平不可能在人间实现。和平是“秩序的和谐”。和平是正义的工程,爱德的成果。

  47. 世间的和平是“和平之王”(依9:5),默西亚、基督的和平的肖象和果实。基督以其在十字架上倾流的血,“在自己的身上诛灭了仇恨”(弗2:16),基督使人与天主和好,使他的教会成了人类的合一及与天主结合的圣事。“他是我们的和平”(弗2:14)。他宣称“缔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玛5:9)。

  48. 那些为了维护人的权利,放弃血腥和暴力,而甘愿采取弱者的自卫方法的人士,只要不损害到其他人士和社团的权益和义务,他们就是福音爱德的见证。他们合法地证明,诉诸暴力对身体和心智的危机所产生的毁灭与死亡,是多麽严重。

    避免战争
  49. 第五诫禁止故意毁灭人性生命。因为任何战争都招致一些灾祸与不义,教会恳切地催促每一个人祈祷和采取行动,好使天主的圣善把我们从战争的古老奴役中解救出来。
  50. 每一位国民和执政者均应为避免战争而努力。

    然而,几时“出现战争危机,而又没有拥有管辖权及足够能力的国际组织,在一切和平方法用尽之後,不应否认政府有合法的自卫权利”。

  51. 应以严谨态度,考虑诉诸武力的合法自卫的严格条件。此种决定的严重性,应使此种自卫受到道德合法性的严格条件的规范,即须同时兼有下列条件:
    ——侵略者所加予国家或国际社会的伤害应是持续的、严重的和确定的;
    ——除诉诸武力以外的其他一切办法均显示不切实际或无效;
    ——有成功的可靠条件;
    ——诉诸武力不会招致比应铲除的恶,有更大的恶及混乱。现代武器的毁灭威力,在此种状况的评估中,要求极度的明智。
    这些是在所谓“正义战争”的道理中例举的传统要素。

    负责公益者,应该审慎评估其道德合法性的条件。

  52. 政府在此情况下,有权利和义务加予国民为国防必要的职责

    献身於军旅生活为祖国服务者,是人民安全和自由的公仆。如果他们能忠於职守, 他们真的有助於国家的公益与和平的维系。

  53. 基於良心的动机而拒绝使用武器的人,仍有义务以其他方式服务人群。公权力应予以公平的安排。
  54. 教会和人的理性肯定,在武装冲突中道德律的效力不变。“不是因为战争不幸地爆发, 作战的双方就因此可以为所欲为”。
  55. 应以人道来尊重和对待非战斗人员,伤兵和战俘。

    任何故意地违背人权及其普遍原则的行动,以及指挥此行动的命令,均是罪行。盲目的服从不足使那些顺从者得以免罪。因此对歼灭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或一个少数种族的行为,应加以谴责,视为大罪。人们有道德义务反抗种族灭绝的命令。

  56. “任何战争行为, 毫不辨别地消灭整个都市或广阔地区及其居民,是反对天主及人类的罪行,应坚决而不犹豫地加以谴责”。现代战争的危机是对持有科学武器,尤其是原子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者,提供触犯这类罪行的机会。
  57. 囤积武器,在许多人看来,是使可能的敌人,放弃战争的似是而非的办法。他们认为这可能是保证国际间和平最有效的方法。这吓阻方法,在道德上十分值得商榷。武器竞赛不能保证和平。它不但无法消除战争原因,反而增加战争危险。为追求不断有新的武器,而花费庞大的资源,阻碍为贫困的人民提供援助也延迟了各民族的发展。军备竞赛增多冲突的理由,也增加扩展冲突的危险。
  58. 武器生产及交易,触及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公益。因此,公权力有权利与义务予以管制。为了短期私人的或集体的利益,不能使煽动国际间的暴力与冲突,而又危害国际公法秩序的企业合法化。
  59. 不义、经济或社会制度的过度失衡、嫉妒、不信任及傲慢,在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蔓延,便不断威胁和平并引发战争。为铲除这些失序而作的任何努力,有助於建设和平及避免战争: 
    如果以人类都是罪人而言,常有战争的危险在威胁着,直到基督再来,常是一样。但以人类在爱中合一而言,则将战胜罪恶,并战胜暴力,直到实现这句预言:“人们将把自己的刀剑铸成锄头,将自己的枪矛制成镰刀;民族与民族不再持刀相向,人们也不再学习战斗”(依2:4)。
    撮要
  60. “一切活动的生魂,一切血肉之人的灵魂都握在他的手中”(约12:10)。
  61. 所有人的生命,自受孕的一刻,直到死亡,是神圣的,因为天主是为了人自己而爱人,使他成为生活的和神圣的天主的肖象。
  62. 杀人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和造物主的神圣。
  63. 杀人的禁令并不废止另一权利,就是使不义的攻击者无法再害人。合法的自卫是负责他人生命及公益的人的重大责任。
  64. 婴儿自受孕之初,就有生存的权利。直接堕胎,就是故意堕胎,不论是作为目的或方法,都是“罪恶的勾当”,严重地违反道德律。教会按教会法以绝罚处分这违反生命的罪行。
  65. 既然胚胎自受孕之初就该像人一样看待,那麽也该像任何人一样受到完整的保护、照顾和治疗。
  66. 刻意的安乐死,不论是属何种形式或何种动机,都构成凶杀,它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并对生活的天主、造物主不敬。
  67. 自杀是严重地违反义德、望德和爱德。这是第五诫所禁止的。
  68. 坏榜样以行动或缺失,故意引人犯罪,是严重的罪过。
  69. 所有的战争引来灾祸和不义,我们应该用一切合理的方法,避免战争。教会祈祷:“主啊,从饥饿、瘟疫和战争中拯救我们”。
  70. 在武装冲突中,教会以及人的理智都声明,道德律仍恒常有效。故意违反人权及其普遍原则的行动,均是罪行。
  71. “军备竞赛是人类极大的创伤,无情地伤害穷人”。
  72. “缔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要称为天主的子女”(玛5:9)。
第六条
第六诫
    不可奸淫(出20:14; 申5:17)。

    你们一向听人说过“不可奸淫”,而我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玛5:27-28)。
    一、“天主造了男人女人 …… ”
  1. “天主是爱,在他内有一种相爱共融的奥迹。他依照自己的肖象造了人类男女……在其内铭刻了爱与共融的召叫,也赋予他们相称的能力和责任”。

    “天主照自己的肖象造了人……造了男人、女人”(创1:27);“你们要生育繁殖”(创1:28);“天主造人的时候,是按自己肖象造的,造了男人、女人,造他们的那一天,祝福了他们,称他们为人”(创5:1-2)。

  2. 在肉身与灵魂合一之下,人在各方面都受到性的影响。性特别牵涉到感情、相爱和生育的能力,也更广泛地关系到与别人建立共融的连系的能力。
  3. 每一个人,不论男女,应承认并接受自己的性别。生理、心理和灵性的差异互补性,都是导向婚姻的福祉和家庭生活的发展。夫妇的和谐与社会的和谐,部分有赖於怎样活出两性之间的互补、互赖与互相支持。
  4. “在创造男人和女人时,天主给予男女平等的位格尊严”“人有位格,同样,男人和女人都有位格,因为二者都是依照有位格的天主的肖象和模样造成的”。
  5. 两性的每一方面,尊严相等,虽则方式不同,都是天主大能及温柔的肖象。男女在婚姻中的结合,就是在肉体方面,效法造物主的慷慨与多产:“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创2:24)。人类的世世代代均由此结合而来。
  6. 耶稣来,是为恢复受造界原有的纯洁。在山中圣训里,他严格地解释天主的计划:“你们一向听说过:『不可奸淫』!我却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玛5:27-28)。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

    教会的圣传领会到,第六诫涵盖有关人类“性”的全部内容。

    二、贞洁的圣召
  7. 贞洁是性在人身上成功的整合,由此人在肉体与灵性方面得到内在的合一。性表示人是属於肉体的与生物的世界,但当男女完全地和终身地彼此交付,使性整合於人与人的关系时,性便属於个人的和真正地合乎人性。

    所以,贞洁的德行包括着人的完整和自我交付的全部。

    人的完整
  8. 贞洁的人保存那在他内的生命与爱之力量的完整。这种完整确保人位格的一体性,反对任何伤害它的行为,因此不容双重的生活及语言。
  9. 贞洁需要学习自制,就是人性自由的训练。二者的取舍是明显的:人控制其情欲,则得平安;如果受制於它,则不愉快。“人性尊严要求人以有意识的自由抉择行事,意即出於个人的心悦诚服而行事,而非出於内在的盲目冲动,或出於外在的胁迫而行事。人将自己由私欲的奴役中解放出来,并以自由选择为善的方式,追求其宗旨,同时又辛勤而又有效地运用合宜的方法,这样的人才算达到其尊严”。
  10. 谁愿意忠於洗礼誓愿,并愿抵抗诱惑,应注意下列方法:认识自己、实行合乎所处情况的灵修功夫、遵守天主的诫命、修练德行,并忠於祈祷。“实际上贞洁使我们重新整合;它把我们领回到我们因分散而失落的一体性”。
  11. 贞洁的德行由枢德中的节制之德所推动,其目的在於以理性渗透人的情感和感官的贪求。
  12. 自制是一项长期努力的工作。不可认为一次获得即永远获得。它假定生命中每一阶段都得重新努力。在某一时期可能需要更大的努力,比如,在人格形成期、在童年及青春期。
  13. 贞洁有成长的规律,在不同阶段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完美甚至罪过的情况。“有操守及贞洁的人,经由许多自由的决定,日复一日地建立自己,因此他根据成长的阶段,认识、喜爱并完成伦理的美德”。
  14. 贞洁特别显出个人的功夫,也包括文化方面的努力,因为“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互相依属的”。贞洁假定尊重人的权利,尤其是接受资讯和教育的权利。此资讯与教育该尊重人类生命中道德与精神的幅度。
  15. 贞洁是一种道德方面的美德。 贞洁也是天主的礼物、恩宠、属灵工作的结果。圣神赐给领洗而重生的人,效法基督的纯洁。
    完整的自我交付
  16. 爱德是一切美德的典型。在爱德的影响下,贞洁就像学习自我交付的学校。自制导向自我交付。贞洁使实践它的人,在近人面前,变成天主信实和仁爱的见证。
  17. 贞洁之德在友情中开展。贞洁指给门徒,如何追随并效法基督,他选择了我们作他的朋友,他把自己完全交付给我们,并使我们分享他的天主性。贞洁是不朽的许诺。

    贞洁明显地表达於对近人的友爱中。无论是同性或异性中间所发展的友情,对大家都是一大好处。友情导向灵性的共融。

    不同形式的贞洁
  18. 所有受洗的人都被召守贞洁。基督徒“穿上了基督”(迦3:27)、各种贞洁的模范。基督的所有信徒,都被召叫,按照他们个别的生活方式,度贞洁的生活。在洗礼时,基督徒就已承诺要以贞洁引导自己的感情。
  19. “每人按照不同的生活方式,而有不同的修练贞洁的方式:有些人守童贞或过独身奉献的生活,以卓越的方式更易专心事主;另一些人,不论已婚或未婚,均按道德律为一切人所定的方式”。已婚者须守夫妻间的贞洁,其馀的人须以节制实行贞洁:
    贞洁之德有三种形式:就是夫妇、寡居者及童贞者三种。我们不应赞美其一,而排斥其它。这就是教会的纪律丰富之处。
  20. 已订婚者被召以节制持守贞洁。他们受此考验,将发现彼此的敬重,并将学习在忠信与希望中,从天主那里彼此接纳。他们将把夫妻之爱特有的温存,保留到婚姻时。他们要彼此帮助在贞洁中成长。
    违反贞洁的罪
  21. 邪淫是错乱的欲念,或性快感不羁的取乐。每当人排除生育和结合的目的,而只求性快感,在道德上是错乱的。
  22. 所谓手淫的意思是故意刺激生殖器官,从而得到性的快感。“在一脉相传、恒久不变的传统中,无论是教会训导当局,或是信友的道德意识,都毫不犹豫地肯定,手淫是一个本质上严重的错乱行为”。“无论其动机为何,在正规的夫妻关系以外,故意使用性功能,都违反其目的”。手淫是在性关系以外寻求性的享受,而“性关系为了道德的要求,是应在真正相爱的情况下,实践彼此交付及人类生育的完整意义”。

    为对当事人应负的道德责任作出一个公允的判断,也为指点牧民的行动,应考虑其感情上的不成熟、沾染恶习的影响、焦虑以及其他心理和社会的因素,把道德责任减少甚至极为轻微。

  23. 行淫是指有自由身分(未结婚)的男女之性交行为。它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并违反人的性,因为性自然地导向夫妻的幸福及儿女的生育与教育。此外,如果行淫造成青少年败坏,便是严重的坏榜样。
  24. 色情产品是把伴侣表达亲密之性行为,无论是真实的或伪装的,故意展示在第三者眼前。色情产品违反贞洁,因为它使夫妇行为变质,这原是夫妻彼此亲密的交付。色情产品严重地伤害参与的人(表演者、商人及社会大众)之尊严,因为每一个人为另一个人,变成低级快乐及不法营利的对象。色情产品使大家沉浸在幻觉的世界中,是严重的罪过。政府应阻止色情资料的生产与扩散。
  25. 卖淫伤害当事者的尊严,使其沦为肉欲快乐的工具。嫖客严重地犯罪相反自己:违反在洗礼时曾经承诺的贞洁,玷污自己的身体,圣神的宫殿。卖淫构成社会的大患。受害者通常涉及妇女,但也有男人、儿童及少年(在最後二者情况中,又增加了坏榜样的罪)。卖淫固然常是严重的罪过,但是穷困、压榨及社会的压力,可能减轻罪责。
  26. 强奸是指以暴力强行与一个人有性关系。它破坏正义与爱德。强奸深深伤害每一个人对尊重、自由、身体及道德完整的权利,造成严重伤害,能终生烙在受害者身上。强奸常是一项本质上邪恶的行为。如果是由父母所犯(乱伦),或是由师长对托付给他们教养的孩子所犯,则强奸更为严重。
    贞洁与同性恋
  27. 同性恋是指在男人间,或女人间,对同一性别的人,体验着一种独占的或占优势的性吸引力。历经各世代及不同文化,它具有不同的形式。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释。根据圣经,同性恋的行为显示严重的腐败,圣传常声明“同性恋的行为是本质的错乱”,是违反自然律的行为,排除生命的赐予,不是来自一种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补。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恋行为是不许可的。
  28. 有为数不少的男女,呈现着天生的同性恋倾向。同性恋并非他们刻意的选择;正是这事实为他们大多数人构成了一种考验。对他们应该以尊重、同情和体贴相待。应该避免对他们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视。这些人被召在他们身上实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们是基督徒,应把他们由於此种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难,与基督十字架上的牺牲结合在一起。
  29. 同性恋者被召守贞洁。藉着训练人内心自由的自制诸德行,有时藉着无私友情的支持,藉着祈祷和圣事的恩宠,他们可以,也应该,渐次地并决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
    三、夫妻之爱
  30. 性是导向男人和女人的夫妻之爱的。在婚姻中夫妇身体的亲密,变成心灵共融的记号和保证。为领过洗的人,婚姻的关系因圣事而圣化。
  31. “男人和女人藉着夫妇本有而又独特的行为,彼此互相给予的性,不纯粹是生理的事,而是关系到人最内在之处。真正合乎人性的性行为,必须包含着男人和女人彼此相许、至死不变的全部的爱”。
    多俾亚从床上坐起来,对撒辣说:“妹妹,起来!我俩一同祈祷,祈求我们的上主,在我们身上施行仁慈和保佑”。她便起来,於是一起祈祷,祈求上主保佑他们。他们开始祈祷说:“我们祖宗的天主,是应受赞美的!…是造了亚当,是造了厄娃作他的妻子,作他的辅助和依靠,好从他们二人传生人类。曾说过:“男人独处不好,要给他造一个相称的助手”。上主,现在我娶这个妹妹,并不是由於情欲,而是出於真心真意。求怜悯我和她,赐我们白头偕老!”。他们和声答说:“阿们!阿们!”随後便睡了一夜(多8:4-9)。
  32. “夫妻亲密而圣洁的结合是正当且高贵的行为。以合乎人性方式将之活出来,可表达并有助於夫妻的互相交付,使二人以愉快感激的心情彼此充实”。性是喜悦和快乐的泉源:
    造物主自己……建立,使在彼此[生育的]功能中,夫妻体验到一种身体及心灵的快乐与满足。所以夫妻在追求此快乐与享受时,并没有犯任何罪过。他们接受造物主愿意他们作的事。不过,夫妻应该知道适可而止。
  33. 藉着夫妻的结合,婚姻的双重目的得以实现:夫妻的幸福及生命的传递。婚姻的这双重意义及价值,不能分开,同时既不歪曲夫妻的灵性生活,也不危及婚姻的幸福,及家庭的未来。

    男女夫妻之爱,因此置於忠贞与生育的双重要求之下。

    夫妻的忠贞
  34. 夫妇双方形成“生活及恩爱的密切结合,此结合由造物主所建立,并由他赋予固有的法则。这结合藉婚姻盟约,就是由当事人无可撤回的合意所成立”。二人决定性地、全部地彼此互相交托。他们不再是两个人,而是形成一个身体。由夫妻自由缔结的盟约,要求他们维持婚姻的专一性及不可拆散性。“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谷10:9)。
  35. 忠贞表示言出必行。天主是信实的。婚姻圣事使男女二人进入基督对教会的信实。藉着夫妻的贞洁,他们为此奥迹向世界作证。
    金口圣若望提醒年轻新婚丈夫,要对他们的妻子这样说:“我以手臂拥抱你,我爱你,我更喜爱你胜过我自己的生命。因为现在的生命不算甚麽,我最切望的梦想是与你共度这生命,使能保证将来在那为我们保留的生命中永不会彼此分离……我把你的爱放在一切之上,我没有比这更痛苦的事,那就是我的想法不是你的想法”。
    婚姻与生育
  36. 生育是一个恩赐,是婚姻的一个目的,因为夫妻的爱自然地倾向於生育。孩子不是夫妇之爱的外在附加品,而是从夫妇彼此交付的核心而来的结晶与实现。因此,教会“站在生命的一边”。教会教导“任何婚姻行为都应该对生命的传递保持开放”。“教会训导当局多次讲的这端道理,是基於天主所要而人不可擅自破坏的关系,不可拆散的关系把夫妻行为的两种意义连在一起:结合和生育”。
  37. 夫妻奉召传衍生命,他们分享天主的创造能力及父性。“夫妻应将传生和教育子女,视为他们固有的使命。他们应当知道,在履行这使命时,他们是造物主的合作者,又是解释者。因此,他们应以人性的及基督徒的责任感,满全其任务”。
  38. 此责任的一个特点关乎调节生育。为了正当的理由,夫妻可以计划子女出生的相隔时间。他们应查证自己的意愿,不是出於自私,而是出於慷慨,此慷慨符合负责的生育计划。再者,他们应按照道德的客观标准,来规范他们的行为:
    对调和夫妻之爱及负责的传生人类的问题,其实际行动的道德性,并不仅以个人的诚意及其动机的评估为标准,而应以人的本性及其行为作客观的标准;在真正夫妻之爱里,要尊重互相交付及传生人类的整个意义。要做到这点,人们非诚心潜修夫妻的贞洁不可。
  39. “在保持结合和生育这两个主要观点後,夫妇性行为才完整地保全彼此真正的爱的意义,以及指向人类最高尚的作父母的圣召”。
  40. 周期的节制, 即建基於自我观察和借助於不孕期的节育方法,是符合道德的客观标准的。这些方法尊重夫妇的身体,鼓励他们之间的恩爱,并有助於他们学习真正的自由。相反地,“不论在夫妻性行为前,或在进行中,或在该行为自然结果的发展中,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为,无论以此行为作为目的,或作为手段”,本质上都是一件坏事。
    由於人工避孕,那表达夫妻完全互相交付的天生语言,被另一种客观上与之矛盾的语言取代,而後者不再表达完全互相的交付。这不但导致人正面地拒绝对生命的开放,而且歪曲夫妻之爱的内在真理,因为这爱要求整个人的奉献。……人工避孕和应用安全期节育方法在人学和伦理上的区别,涵盖对人和性的两种看法,二者互不相容。
  41. “再者,人人须知,人的生命及传递生命的任务,不仅限於此世,在此找不到其圆满的幅度和意义,而是常应针对人类永远的命运来了解”。
  42. 国家应为国民的福祉负责。因此,政府干预人口政策的方向是合理的。它可藉客观的和尊重人的资讯来干预,但不可用独裁和高压的手段。政府总不能合理地代替夫妻的主动。他们是生育和教育自己子女的首要负责人。政府没有权力鼓励违反道德的节育方法。
    子女的恩赐
  43. 圣经与教会的传统习惯,都视人口众多的家庭,为天主降福及父母慷慨的记号。
  44. 当配偶发现不能生育时,其痛苦是强烈的。亚巴郎问天主说:“能给我甚麽?我一直没有儿子……”(创15:2)。辣黑尔向丈夫雅各伯喊叫说:“你要给我儿子,不然我就要死!”(创30:1)。
  45. 针对为减少人类不孕症进行的研究,是值得鼓励的,条件是这些研究应“按照天主的计划与意愿,为人服务,为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及其真正完整的福祉服务”。
  46. 藉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介入(精子或卵子的赠予,子宫借用),而引发的父母与所生子女的关系瓦解是严重的不道德。这些技术(异体人工受精和受胎)损害了婴儿应由婚姻结合的、其所认识的一父一母所出生的权利。这也违背了“唯有夫妻,经过他们二人,才能成为父母的权利”。
  47. 这种技术,实行在配偶身上(同体人工受精或受胎),可能伤害较少,但在道德上仍是不能接受的。这使性行为与生育行为分离。使婴儿存在的行为,不再是二人互相交付的行为,而是“把生命及胚胎的本身,交托给医生和生物学者权下,对人的开始和去向,建立起技术的操控。这样作成的操控,本身就违反父母和子女共有的尊严与平等”。“如果生育不是当作夫妻行为的果实而要的,即不是夫妻结合的特有行为所要的,生育在道德上失去固有的完美……。只有尊重夫妻行为的意义以及尊重人之内在合一的关系,才有符合人的尊严的生育”。
  48. 婴儿不是该有的,而是恩赐的。“婚姻至高无上的礼物”就是一个有位格的人。不该把婴儿视为被占有的东西,如果这样,将成立所谓的“对子女有权利”。在此领域内,唯有婴儿才有真正的权利:就是“应该是父母夫妻之爱的特有行为的结晶,也应该有从受孕的一刻被尊为人”的权利。
  49. 福音明示,生理的不孕并非绝对的坏事。夫妻在已用尽医药的合法手段之後,仍然不孕,需要与基督的十字架结合,这是一切属灵生育的泉源。他们可以显示他们的慷慨,去认养被遗弃的儿童,或者去完成对别人的一些很费精神的服务。
    四、侵犯婚姻尊严的罪
  50. 通奸,系指夫妻的不忠。当二人发生性关系,其中至少一人是已婚者,即使是短暂的关系,他们就犯了通奸罪。基督谴责通奸,即使仅是欲念。第六诫及新约绝对禁止通奸。先知们揭发其严重性。他们视通奸为偶像崇拜之罪的代表。
  51. 通奸是一种不义。犯这罪的人使自己的承诺落空。通奸损害婚姻盟约的记号,伤害另一方配偶的权利,侵害婚姻制度,违反婚姻赖以建立的合约。通奸危及人的後代及孩子的幸福,他们需要父母的稳定结合。
    离婚
  52. 主耶稣曾强调造物主的原有意愿, 他要求婚姻是不可拆散的。他废除了逐渐混进旧约中的容忍。

    在已受洗者之间,“完成而既遂的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间权力,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

  53. 在教会法所规定的某些情形下,夫妻分居,但仍维持婚姻关系,能是合法的。
    如果民法离婚,是保障某些合法权利唯一可行的方法,比如子女的照顾或继承产业的维护,则可以容忍,而不构成伦理的过失。
  54. 离婚是对自然道德律的严重侵害,是企图摧毁夫妇自由同意、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约。离婚违反救恩的盟约,婚姻圣事就是这盟约标记。离婚而重新结婚,虽为民法所承认,但使婚姻关系的破裂更加严重:重婚的配偶因此而处於公开及连续通奸的状态下:
    假如丈夫与其妻分离後,接近另一女人,他本人是奸夫,因为他对这女人犯下通奸罪;而与他同居的女人亦是通奸,因为她引诱了另一女人的丈夫,倾心於她。
  55. 离婚是不道德的,也是因为它把错乱引进家庭及社会中。这种错乱产生严重伤害:配偶被遗弃,孩子因父母分离受到精神伤害,且多次是父母彼此争夺的对象;离婚的效果有传染性,成了社会真正的灾祸。
  56. 在一对配偶中,一方可能是民法宣告离婚的无辜受害者,因此没有违反道德诫命。他们中的一方已诚实地努力忠於婚姻圣事,却感到不义地被遗弃,另一方则为了自己的严重过失,而破坏一个按教会法有效的婚姻,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其它侵犯婚姻尊严的罪
  57. 那曾与多位妻子共度多年夫妇生活的人,由於切望皈依福音,有责放弃一位或多位妻子,其困境是可了解的。然而,多妻制是不符合道德律的。它“根本与夫妻共融相背驰:因为多妻制直接否认天主从创世之初所启示的计划,它违反男女位格尊严的平等,因为在婚姻中,男女以爱而彼此给予是全部的,因而是专一的、排他的”。曾有多个妻子的基督徒,按正义他有重大的责任对前妻和子女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58. 乱伦系指血亲或姻亲之间,在禁止他们结婚的等级内,所发生的亲密关系。圣保禄曾痛斥这种特别严重的罪过:“我确实听说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以至有人竟同自己父亲的妻子姘居!……以我们的主耶稣的大能……我们将这样的人交於撒殚,摧毁他的身体……”。乱伦使家庭关系败坏,表示退回到兽性的地步。
  59. 成年人对受委托照顾的儿童或青少年,所犯的奸污罪可与乱伦罪相比。在此情况,奸污罪同时又是侵犯青少年的生理及伦理完整的坏榜样,使他们终生留下创伤,并且有违教育的责任。
  60. 自由结合是当一对男女达到性亲密的关系,却拒绝给予法定和公开的仪式。

    这种结合方法是骗人的:在这种结合下,双方并不承诺任何事情,因而表示对另一方、对自己或对将来都缺乏信心,这种结合有甚麽意思呢?

    自由结合包括各种状况:姘居、根本拒绝婚姻本身、不能长期承诺受约束。这些情况都侵害婚姻的尊严;摧毁家庭的观念;削弱忠信的意识。它相反道德律:性行为应该只在婚姻内发生;婚外性行为常构成一个重罪,并被排除於圣事共融之外。

  61. 现在有些人有结婚的意愿,却要求一种“试婚的权利”。不管这些从事过早的性关系者的意图如何坚定,“过早的性关系,不可能保证在一男一女的人际关系中的诚实和忠信,特别不可能保护他们免於幻想和任性”。肉体的结合,唯有在男女之间建立了决定性的生活团体之後,道德上才是合法的。人类的爱情不能容忍“试婚”。爱情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全部的、决定性的给予。
    撮要
  62. “爱是每一个人基本的和天赋的召叫”。
  63. 在创造男人和女人的时候,天主给予男女彼此平等的位格尊严。每人应承认并接纳自己的性别。
  64. 基督是贞洁的模范。每一个领过洗的人,都被召叫,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度贞洁的生活。
  65. 贞洁意指性在人位格上的整合。贞洁要求自我控制的练习。
  66. 手淫、行淫、色情产品及同性恋行为,都是严重违反贞洁的罪。
  67. 夫妻自由所缔结的盟约,包括忠实的爱。这盟约要求他们坚守婚姻的不可拆散性。
  68. 生育是婚姻的好事、恩赐和目的。夫妻传衍生命,就是分享天主的父性。
  69. 调节生育表现负责的生育计划中的一点。夫妻的意向虽是正当的,但不可用不道德的方法 (比如:直接绝育或人工避孕)。
  70. 通奸及离婚、多妻及自由结合,都严重地违反婚姻的尊严。
 
第七条

第七诫

    不可偷盗 (出20:15; 申5:19)。
    不可偷盗 (玛19:18)。

  1. 第七诫禁止不义地拿走或扣留他人的财物,以及造成他人财物上的任何损失。第七诫命令人,以正义和爱德管理地上的财物及劳苦的成果。第七诫为了公益,要求尊重财物的普遍的用途及私有权。基督徒的生活应努力使这世界的财物,导向天主及弟兄的友爱。

    一、财物的普遍用途及私有权
  2. 在起初,天主把大地及其资源,托付给人类共同管理,好使人类细心照顾,以劳作统治大地,并享受其果实。世上的财物是供全人类使用的。不过,把土地分配给人们,是为保障他们生活安全,以免受到贫困及暴力的威胁。财物归为私有,是合理的,是为保障人的自由与尊严,帮助每人供给自己基本的需要,以及负责被照顾者的需要。这种私有权应该能够使人与人之间自然的连带责任显示出来。

  3. 私有权,是由劳力、或由他人继承、或由赠予而获得,私有权并不废除大地是给与整个人类的原始事实。虽然为促进公益,需要尊重私有财产,尊重其权利及其运用,但财物的普遍用途仍是首要的。

  4. “当人使用合法拥有的财富时,不应将财富看成自己专有的,而应视作公有的,意即不但惠及个人,而且惠及他人”。 财富使其拥有者成为天主眷顾的管理人,应使之结果,并与他人共享,首先与他的近人。

  5. 生产的财富,物质的与非物质的,诸如土地与工厂,专长与艺术,都需要其拥有者细心维护,以便其生产造福最大多数人。那些拥有、使用及消费财富者,应有节制地使用,保留给客人、病人与穷人最好的一分。

  6. 政权为了公益,有权利也有义务,规范私有财产权的合法运用。

    二、尊重人及其财物
  7. 在经济事务上,对人性尊严的尊重要求人实践节制之德,为调节对世物的贪婪;要求实践正义之德,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并给予他所应有的;要求实践连带责任之德,以遵守金科玉律并随从基督的慷慨,“他本是富有的,为了你们却成了贫困的,好使你们因着他的贫困而成为富有的”(格後8:9)。

    尊重他人的财物
  8. 第七诫禁止偷窃,偷窃就是违反物主合理的意愿,侵占他的财产。如果能够假定物主的同意,或者他的拒绝是不合理性而又不合财物的普遍使用原则,则不算偷窃。这就是在急切而明显的情况下,为解决立即、实质的需要(食物、避难所、衣服……),唯一的办法是支配并使用别人的财物。

  9. 以任何方法不义地拿走及扣留他人的财物,即使不触犯民法规定,都是违反第七诫。同样,故意保留借来的财物或遗失的物品;商业上的欺骗;支付不公道的薪酬;以别人的无知或困境作投机生意;哄抬物价等。

    以下各项也是道德上不许可的:投机,藉以作出假象而改变财物的价值,旨在获取利益而损及他人;贿赂,藉之改变应依法作出决定者的判断;把企业的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及私用;偷工减料、逃避税捐、伪造支票及发票、过度消费和浪费。有意造成私人或公共财产的损失,都是违反道德法律并要求赔偿。

  10. 许诺应该遵守;契约应该严格遵守,只要所作承诺是公道的。大部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取决於在自然人之间的,或在法人之间的契约效力。诸如,买卖的商业契约,租赁或劳工契约,任何契约都应以善意来订立和履行。

  11. 契约应合乎交换正义,据此而依照他们的权利来规范人间之交易。交换正义应严格遵守;交换正义要求保障私有权利、偿还债务及履行自由约定的义务。没有交换正义,任何其他形式的正义都是不可能的。

    交换正义不同於法定正义,它指成员对团体应该公平的付出;同样交换正义也与分配正义有分别,後者规定团体(国家)对国民按其贡献与需要的比例所应该付出的。

  12. 按照交换正义,为赔补所犯下的不正义,必须把所偷窃的财物偿还给物主。

    耶稣赞赏匝凯的承诺:“我如果欺骗过谁,我就以四倍赔偿”(路19:8)。凡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侵占了他人的财物,必须偿还;如果物品已经消失,则以相等的实物或价钱,并同物主可能合法得到之果实与利益一同偿还。同样,按照他们的责任和所得到的利益,凡是以某种方式参与偷窃的人,或因明知此事而得益者,都有偿还的责任;例如,凡出令指挥、协助或窝藏赃物者。

  13. 博彩游戏(纸牌等)或打赌,本身并不违反正义。但如果剥夺了某人为了维持自己及他人的所需,则变为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游戏的欲望有危险变成严重的奴役。不正义的赌博或游戏作弊,构成严重的事项,除非所加的伤害是轻微的,以致受害者合理地认为此伤害无足轻重。

  14. 第七诫禁止下面的行为或企业:以自私的或意识型态的、商业的或独裁的任何理由,引领人们走上奴役,贬抑他们的尊严,把他们视为货物买卖交易。藉暴力把人们贬抑到一种生产工具或获利的来源,这是违反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的罪。圣保禄命令一位基督徒主人看待其基督徒奴隶,“不再是一个奴隶,而是一位弟兄……在主内的人”(费16)。

    尊重受造界的完整
  15. 第七诫要求尊重受造界的完整。动物、植物及无生物都是自然地导向过去、现在和将来人类的公益。宇宙的动物、植物和矿物资源的使用,不能脱离道德的要求。造物主将无生物及生物的统治权给予人类,并不是绝对的;而是要人关心近人的生活品质,包括为後代着想;这统治权要求以虔敬的尊重对待受造界的完整。

  16. 动物是天主的受造物。天主以自己的关怀照顾它们。它们就以其生存本身,赞美光荣天主。因此,人们应该友善对待它们。这不禁使人想起圣人们如:圣方济.亚西西,或圣斐理伯.内利,怎样以爱对待动物。

  17. 天主把动物托给了按照自己的肖象而受造的人来管理。因此人使用动物为食物并制成衣服,是合理的,可以驯服它们,使能在人的工作及休闲上有所帮助。在合理的范围内,在动物身上作医学及科学的试验,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作法,因为对治疗及救人的生命有所助益。

  18. 使动物无故地受罪,或糟蹋它们的生命,是不合乎人性尊严的。与其为动物花费大量金钱,而不优先救助人的急难,同样是不相称的事。可以爱护动物,但不应该把专属於人的情怀,转移到动物身上。

    三、教会的社会教导
  19. “基督的启示引导我们,对社会生活法规,增加深刻的理解”。教会从福音中对人的真理领受圆满的启示。当教会履行其宣告福音的使命时,她以基督之名,向人们证实其尊严及其与别人共融的召叫;教会教导人,与天主上智相符合的正义与和平的要求。

  20. “在人的基本权利及人灵得救要求时”,教会对社会经济事务,也发表其道德的论断。在道德层面上,教会拥有不同於政府的使命:教会关怀公益的现世层面,是因为公益导向至善,亦即我们的最终目的。教会对现世财产及社会经济的关系,努力启发正确态度。

  21. 教会的社会教导发展於十九世纪,正是福音与现代工业社会相遇,与消费物资生产的新结构,与社会、国家、权力的新概念,与劳动和财产的新形式相冲击之时。教会的社会教导,在经济、社会事务上的发展,证实教会教导的持久性价值,同时证实教会恒常生活而主动的圣传的真正意义。

  22. 教会的社会教导,包括一套理论,其表达是随着教会依照耶稣基督的全部启示,在圣神的协助下,解释历史过程中的事件时所形成的。这种教导越启发信友的行动,越能为善意的人所接受。

  23. 教会的社会教导提供反省的原则,指出判断的标准,提供行动的方向:

    任何认为社会关系只取决於经济因素的主张,都违反人的本性及其行为。

  24. 一种以获利为唯一规则,以经济活动为最终目的的理论,是道德上不能接受的。无节制地贪图金钱必然产生败坏的恶果,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许多冲突的原因之一。

    一个“牺牲个人及社团的基本权利,而就合集体生产组织”的体系,违反人的尊严。凡是把人贬抑为纯粹获利工具的作法,就是奴役人,引人崇拜金钱,助长无神主义的扩张。“你们不能事奉天主而又事奉金钱”(玛6:24; 路16:13)。

  25. 教会在现代已扬弃那与“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联合的极权主义及无神主义。此外,教会也拒绝“资本主义”、个人主义,以及把市场的法则视为比人的工作更重要的作法。只凭中央企画来控制经济,将败坏社会关系的基础;经济的控制专凭市场的法则,并不能实施社会正义,“因为很多人性方面的需要,并不能由市场来获得满足”需要按照正确的价值等级,并为了公益,鼓励一种市场和经济创业活动的合理控制。

    四、经济活动与社会正义
  26. 经济活动的发展、生产的成长,是用来为满足人们的需要。经济生活不只为了生产的增加,利润或权势的增加;而应首先导向为人服务,为全人,并为全体人类服务。经济活动固然以自己的方法主导,但也应在道德范围内,尊重社会正义,以回应天主对人的计划。

  27. 人的工作是直接从人按照天主的肖象受造而来,并被召叫,彼此协同、彼此服务,治理大地、延续创造的工程。因此,工作是责任:“谁不愿意工作,就不应该吃饭”(得後3:10)。我们以造物主的恩赐及天赋的才能工作,为能光荣天主,并获得救赎。人藉着辛苦劳力,与纳匝肋的木匠,和加尔瓦略山上被钉的耶稣相结合;在某种方式下,与天主圣子,在救赎工程上合作。人每天背着十字架,在他被召叫所尽的职务上,表示愿意作耶稣的门徒。工作在基督的圣神内可以是圣化的方法,并给现世的事务带来生机。

  28. 在工作中,人行使并完成一部分铭刻於其本性的潜能。工作首要的价值是在於人自身,他是创作者,也是受益者。工作是为了人,而不是人为了工作。

    每人应该能从工作中获取维持自己及家人生活的资源,并为人类团体服务。

  29. 每人都有创业的权利;每人都应合理使用其才能,为能对全体都享用的富足有所贡献,并为获取其努力的正当成果。应留意遵守合法当局基於公益所订的法规。

  30. 经济生活引发各种不同的利益,往往是彼此对立的利益。这样,说明了为何有冲突的出现,而这些冲突是经济生活的特色企业的负责人、薪资阶级的代表,如工会的代表、以及有时候可能有政府的官员,将尽一切努力,藉尊重社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谈判,化解纠纷。

  31. 国家的责任。“经济活动,尤其是市场经济活动,无法在制度、司法和政治的真空状态中展开。反之,它假定了一些条件:如对於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确实保障,稳定的币制,以及有效率的公共服务。所以,国家的首要任务,乃在於给这些安全条件提供保证,使得那些从事工作和生产的人,能享受其劳动的成果,并因此而受到鼓励,愿意诚实而有效地去工作……国家的另一任务,在於监视、督导经济方面人权的实行状况。不过,这方面首要的责任不属於国家,而属於组成社会的机构,以及各种不同社团和协会”。

  32. 企业负责人,在社会面前,应承担他们的工作对社会应负的经济与环保的责任。他们应考虑到人群的福祉,而不应只顾利润的增加。当然,利润也是必要的。利润得以实现投资,保障企业的前途,也保障就业。

  33. 工作和就业的机会应向所有的人开放,不论男人或女人、健康者或残障者、本地人或外地人,都不得有所歧视。就社会这方面来说,它应按照环境而协助国民获得工作及就业。

  34. 公道的薪酬是工作应有的成果。拒绝发给或不按时发给薪资可以构成严重的不义。为衡量公平的酬劳,应同时考虑到每人的需要与贡献。“工作的酬报应当使人按照各人的任务、生产技能,以及企业的情形与公益,相称地维持其自身及其家人的物质、社会、文化及精神生活”。双方的同意并不足以表示薪资总额是合理的,在道德上是正当的。

  35. 罢工为得到相称的好处成为不可避免、甚至必需的办法,则罢工在道德上是合法的。如果有暴力相伴,或所要达到的目标不直接与工作条件相关,或与公益相反,则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36. 不给社会保险机构,偿付合法权力所规定的费用,是不公道的。

    失业为受害者几乎常是对其尊严的打击,并对生活的平衡是一种威胁。除了对当事人是一种伤害,对其家庭亦生出许多危险。

    五、国际间的正义与连带责任
  37. 在国际层面上,资源和经济实力的差距是如此之大,以致造成国与国之间的真正“鸿沟”。一方面是那些握有及发展增产工具的国家,另一方面是那些债台高的国家。

  38. 宗教、政治、经济及财政性质的种种原因,带给今日“社会问题……一个全球性的幅度”。在国与国之间,政治已是互相依赖的,因此须有连带责任。为不让“邪恶手法”阻止较不开发的国家的进步,连带责任更是不可缺少的。应以共同努力,朝向道德、文化及经济发展的目标,动员一切资源,以取代滥用的,或高利贷的财政系统,并取代国际间不公平的贸易来往、军备竞赛,“要重新订定价值体系,清价值优先秩序”。

  39. 富有的国家对那些不能靠自己确保其发展的能力,或因历史上悲惨事件阻碍了其发展的国家,有重大的道德责任;这是一个连带责任与爱德的责任;如果富有国家的财富来自没有公平偿付过的资源,则更是一个正义的义务。

  40. 直接援助是对即时的、非常的急需,一个适当的回应,比如天然的灾害、传染病等所造成的需要。但这不足以弥补匮乏的情况所造成的严重损害,也不足以应付长久的需要。应该改进国际经济及财政机构,好能对尚未发展的国家,促进公平的交易。应该支持贫穷国家的努力,他们正寻求成长与解脱 。这些原则更该以特别的方法,运用於农业工作的领域。农民,特别在第三世界,构成绝大多数的穷苦大众。

  41. 增长对天主的意识,及对自我的认知,是人类社会完整发展的基础。这种发展增多物质财富,用之於服务人及其自由。这种发展减少贫苦与经济剥削,也增进人对各种文化认同的尊重,并向超越开放。

  42. 直接干预政治建设,及社会生活的组织,不是教会牧者的事。这种责任是平信徒圣召的一部分,他们以自己的主动与其他公民合作。社会行动能有多种具体途径。不过,社会行动总是为了公益,并须与福音的信息和教会的训导符合。这是平信徒的事,“他们的使命是以基督徒的热诚,去使现世的事务富有生命,并显示他们是和平与正义的倡导者”。

    六、对穷人的爱护
  43. 天主祝福那帮助穷人者,谴责那不顾穷人者:“求你的,就给他;愿意向你借贷的,你不要拒绝”(玛5:42)。“你们无条件得来的,也要无条件分施”(玛10:8)。从他们为穷人所作的,耶稣将认出他的被选者。当“穷苦人得了喜讯”(玛11:5)时,就是基督临在的记号。

  44. “教会爱护穷人……是教会恒久传统的一部分”。这是受真福的福音、耶稣的贫穷、耶稣对穷人的关注所启发,也应该是劳苦工作的一个动机,“好能周济贫乏的人”(弗4:28)。这种对穷人的关爱,不只延伸到物质的贫穷,也延伸到文化与宗教多种形式的贫穷。

  45. 爱护穷人与无节制的爱财或自私的滥用钱财不能并存:

    好!你们富有的人啊,现在哭泣哀号吧!因为你们的灾难快来到了。你们的财产腐烂了,你们的衣服被蛀虫吃了,你们的金银生了,这要作控告你们的证据,也要像火一样吞食你们的肉。你们竟为末日积蓄了财宝!看,工人们收割了你们的庄田,你们却扣留他们的工资,这工资喊冤,收割工人的呼声,已进入了万军上主的耳中。你们在世上奢华宴乐,养肥了你们的心,等候宰杀的日子。你们定了义人的罪,杀害了他,他却没有抵抗你们(雅5:1-6)。

  46. 金口圣若望强有力地提醒:“不让穷人来分享我们的财产,这是偷窃他们,除掉他们的生命。我们所持有的财物,不是我们的,是他们的”。“首先要满足正义的要求,因正义应付给的东西,不可作为爱德的恩赐去给”。

    当我们给与贫穷者必需的物品,我们不是施予他们我个人的慷慨,我们是还给他们原来是他们的东西。与其说我们完成一项爱德的行为,不如说实行正义的行为。

  47. 哀矜神工(慈善事业)是爱德行为,我们藉以帮助我们的近人,在其肉身与精神的需要上。教导、劝告、安慰和鼓励是精神的慈悲,一如宽恕和忍耐。身体的慈悲工作,特别在於给饥者以食、无屋者以住、裸者以衣、探望病人与坐牢者、埋葬死者 在这些行为中,施舍给穷人,是兄弟友爱的一种主要的见证,也是悦乐天主的正义之实践:

    有两件内衣的,要分给那没有的;有食物的,也要照样作 (路3:11)。只要你们把所拥有的都施舍了,那麽,一切对你们便洁净了(路11:41)。假设有弟兄或姊妹赤身露体,且缺少日用粮,即使你们中有人给他说:“你们平安去吧!穿得暖暖的,吃得饱饱的!”却不给他们身体所必需的,有甚麽益处呢(雅2:15-16)5?

  48. “在众多的形态之下:物质的缺乏、不义的压制、生理和心理的疾病、最後还有死亡,这些人间的悲惨是脆弱的人性显明的标志,人自第一次犯罪之後,就处於脆弱中而需要救恩。这是为何人间的悲惨赢得了救主基督的怜悯,愿意把悲惨承担起来,并与其“弟兄中最弱小的”认同。这是为何受悲痛压迫的人都是教会优先关爱的对象。教会自创立以来,尽管其间有许多人为的缺点,却未停止藉慈善事业致力於安慰、保护和解救他们。教会藉无数的慈善事业所作的,都是随时随地不可或缺的”。

  49. 从旧约开始,种种法律措施(赦免年、禁止付息借贷、禁止扣留抵押品、缴什一税的义务、每日应付给散工工资、摘剩馀葡萄的权利、拾落穗的权利),都是回应申命纪的劝勉:“既然在这地上总少不了穷人,为此我吩咐你说:对你地区内困苦贫穷的弟兄,你应大方地伸出援助之手”(申15:11)。耶稣把这句话当成自己的:“你们常有穷人和你们在一起;至於我,你们却不常有”(若12:8)。他没有使古代先知的话失去锋芒:“用银钱购买穷人,以一双鞋换取贫人”(亚8:6),他邀请我们认出他在贫苦弟兄们身上的临在:

    有一天,圣罗撒.利马的母亲责备她在家里收留穷人及病人,她对母亲说:“当我们服事穷人及病人时,我们服事耶稣。我们不应该对帮助我们的近人感到厌倦,因为在他们身上我们服事耶稣”。

    撮要
  50. “不可偷盗”(出20:15; 申5:19)。“偷窃的,贪婪的……勒索人的,都不能继承天国”(格前6:10)。

  51. 第七诫命令人在管理世间的财物及人类劳作的成果上,应实践正义和爱德。

  52. 受造界的财富是为全人类用的。私有权不能废止财产的普遍用途。

  53. 第七诫禁止偷窃。偷窃就是违反物主合理的意愿,侵占他的财产。

  54. 凡以不义的方法拿走或运用他人的财物,都是违反第七诫。违反正义,就要赔偿。违反交换正义,需要偿还偷窃的东西。

  55. 道德律禁止,一切把人当商品而奴役人性、买卖、交易人口的行为,无论其目的是商业的或独裁政权的。

  56. 造物主对宇宙的矿物、植物、动物所给予人的统治权,不能脱离道德义务,连同对後代人类的义务在内。  

  57. 动物是赐给人类管理的,应该友善地对待它们。动物可供人在需要时合理的享用。

  58. 当基本人权或人的得救有需要时,教会对经济社会事务可加以判断,教会关心人现世的公益,是基於现世福祉应导向我们的最终目的,止於至善。

  59. 人是整个经济社会生活的创作者、中心和目的。社会问题的关键在於,天主为众人创造的财产,能够按正义,并由於爱德的协助,实际到达众人手里。

  60. 工作的首要价值是在於人,人是主使者和目的。藉着工作人参与造物主的工程。人与基督结合完成的工作,能有救赎性。

  61. 真正的发展,是全人的发展。就是让每人的潜能成长,以回应自己的圣召,这就是天主的召叫。

  62. 对穷人的布施是弟兄友爱的见证:亦是悦乐天主的正义之实践。

  63. 在广大人群中,有的受饥挨饿、有的流离失所,怎能不在他们身上认出拉匝禄——福音比喻中饥饿的乞丐?怎能听不到耶稣的话:“便是没有对我做”(玛25:45)?

第八条

第八诫

    不可作假见证,害你的近人(出20:16; 申5:20)。

    你们曾听过对古人说:“不可发虚誓,但要向上主偿还你的誓愿”(玛5:33)。

  1. 第八诫禁止在对别人的关系上歪曲真理。这项道德规定来自神圣子民的圣召,要作天主的见证,而天主是真理,天主要真理。违反真理的罪,就是以言语、以行为表示拒绝致力於道德的正直:是对天主根本的不忠,因此破坏盟约的基础。

    一、生活於真理中
  2. 旧约证实:天主是一切真理之源。他的话是真理。他的法律是真理。 他的“信实,代代流传”(咏119:90)。因为天主是“真实的”(罗3:4),他的子民被召生活於真理中。

  3. 在耶稣基督身上,天主的真理全部彰显出来。“满溢恩宠和真理”(若1:14),他是“世界的光”(若8:12),他就是真理。“凡信我的人,不留在黑暗中”(若12:46)。耶稣的门徒“存留在他的话内”,好能认识“使他们自由、使他们成圣”的真理。跟随耶稣,就是因“真理之神”而生活(若14:17),他是父因子的名所派遣的,并把人“引入一切真理”(若16:13)。耶稣教导他的门徒,无条件地爱真理:“你们的话应当是:是就说是,非就说非”(玛5:37)。

  4. 人天生倾向於真理。人有责任尊重真理,并为真理作证:“人有其尊严,因他们是人……受其天性的驱使,负有道德责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宗教的真理。每人也有责任固守已认识的真理,遵循真理的要求而处理其全部生活”。

  5. 真理是作事及说话的正直,叫作诚实、诚恳或坦率。真理或诚实是一种德行,在於表示自己的行为真实,并承认自己所言为真,避免口是心非、假装与伪善。

  6. “人如果不能互相信任,就是说,如果不显示出真理,就不可能共同生活”。真理之为德行,就是要正当地给予他人所应得的。诚实就是在应说的事和应保守的缄默之间,适当地保持中庸:这包括正直与谨慎。按正义,“人对另一人应正直地显示真理”。

  7. 基督的门徒接受“在真理中生活”,即依照主的榜样度简生活,也存留於他的真理中。“如果我们说我们与他相通,但仍在黑暗中行走,我们就是说谎,不履行真理”(若一1:6)。

    二、“为真理作证”
  8. 基督在比拉多前声明,他是“为真理作证而来到世界上”(若18:37)。基督徒不应以“为主作证为耻”(弟後1:8)。在要求为信仰作证的情形中,基督徒应毫不含糊地明认自己的信仰,如同圣保禄面对他的审判者所作的。基督徒应该“对天主和对人时常保持良心无愧”(宗24:16)。

  9. 基督徒参与教会生活的责任,促使他们作福音及源自福音之义务的见证。这种见证就是把信德以言以行传下去。见证是一种正义行为,证实真理或使人认识真理。

    所有基督徒,无论生活在甚麽地方,都应藉生活的榜样及言语的见证,显示出他们因圣洗而成了新人,并因圣神的能力藉坚振圣事而强化。

  10. 殉道是对信仰的真理所作的至高见证,殉道是至死不屈的见证。殉道者为死而复活的基督作证,他与基督因爱德而结合。他为信仰真理和基督的道理而作证。他因勇毅而忍受死亡。请“你们让我成为猛兽的食物,只有藉着它们我才能到达天主那里”。

  11. 教会非常仔细地,收集了那些为证实他们的信仰而至死不屈的人的记录。这就是殉道录。这构成以鲜血写成的真理档案:

    世界的快乐与这世纪的王权,於我毫无益处。对我来说,为(与)基督(结合)而死,胜过统治大地全球。我所寻找的就是他,他曾为我们而死;我所愿望的就是他,他曾为我们而复活。我的出生日期已经迫近……。

    我赞美,因为曾认为今天此时我可被列入殉道者的行列中……信实及真理的天主,坚守了的许诺。为了此一恩宠,为了这一切,我赞美、称谢,并为了天上永远的大司祭,可爱的圣子、耶稣基督,我光荣。他与及圣神同在,藉着他,光荣归於,现在及来世,永无穷尽。阿们。

    三、违反真理的罪
  12. 基督的门徒“穿上新人,就是按照天主的肖象所造,具有真实的正义和圣善的新人”(弗4:24)。“戒绝谎言”,他们放弃了“各种邪恶、各种欺诈、虚伪、嫉妒和各种诽谤”(伯前2:1)。

  13. 伪证与虚誓。公开的表达违背真理的言词,具有特别的严重性。在法庭前、就是伪证。如果宣誓讲不实之言,就是虚誓。这些行为促成无辜者的定罪,或者开脱有罪者,或者加重被告的罪刑。这种行为严重危害正义的施行,及法官判决的公平。

  14. 尊重别人的声望,禁止对他们可能造成不当的伤害的态度与言语。下列情况使人成为有罪的:
    ——武断,就是没有充分根据而当以为真,甚或默认,近人在伦理上的缺失;
    ——诽谤,就是无客观健全的理由,揭发别人的缺点与过错给不知道此事的人;
    ——,是以违反真理的言词,伤害别人的声望,使人对他作出错误的判断。

  15. 为了避免武断,每人应尽其所能,设法以善意的态度解释其近人的思、言及行为。

    任何善良的基督徒,对别人的言语应该宁愿加以保护,而不轻易谴责;如果无法保护,就该询问那说话的人有甚麽意思。倘若他懂错了,便该用爱心纠正他;如果这还不够,便该用一切适当的方法,使他明白,而弥补缺点。

  16. 诽谤与诬是破坏近人的声望名誉。既然名誉是社会对人性尊严的见证,每人都有天赋权利享有自己的名誉、声望与尊重。因此,诽谤及诬伤害正义与爱德。

  17. 应当禁止藉谄媚、奉承或逢迎的言语或行为,鼓励或赞成别人行为的邪恶及举止的错谬。如果奉承构成罪恶或重罪的共犯,就是一种严重的过失。服务的善意或友情,不能使口是心非的言语成为正当的。奉承如果只是为取悦於人、为回避坏事、应付一件必然的事,以及为得到合法的好处,则是轻微的罪。

  18. 说大话或吹嘘构成违反真理的过失。讽刺也是一样,它有意轻视别人,恶意丑化别人的行为。

  19. 谎言是有意欺骗而说假话”。主耶稣曾揭发谎言是魔鬼的工作:“你们是出於你们的父亲魔鬼……他没有真理:他几时撒谎,正出於他的本性,因为他是撒谎者,而且又是撒谎者的父亲”(若8:44)。

  20. 谎言是对真理最直接的冒犯。谎言是说话或行事违背真理,使有权利认识真理者,陷入错误。谎言伤害人对真理及对近人的关系,也侵害人与其言语对天主的基本关系。

  21. 谎言的严重性,依照其所歪曲的真理本身、环境状况、撒谎者的意图,以及受害者所受损害的程度而衡量。撒谎本身只构成轻微的罪,但若严重侵害正义与爱德,则变成大罪。

  22. 谎言本身是应受谴责的,因为是对言语的亵渎,而言语的作用是要把已知的真理通传给人。刻意藉违背真理的言词,引人陷入错误,在正义与爱德上构成过失。如果欺骗的意图,使那些受骗的人,有危险造成悲惨结局,则负罪更大。

  23. 谎言(原来就是伤害诚实之德),是对他人的一种真正暴力。它打击人的认知能力,而这正是一切判断和决定的先决条件。谎言含有使人意见不合的胚芽,及由此不合而产生的一切坏事。谎言为整个社会是一种不幸;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撕裂社会组织的关系。

  24. 即使犯错者已被宽恕,关於正义与真理所犯的一切错误,仍有补偿的责任。如果不可能公开地赔补,应该私下来作;如果对受害人无法直接赔补,应该以爱德的名义,给予道义上的补偿。这项赔偿的责任也涉及侵犯他人名誉的罪过。这种赔偿,是道义的,有时是物质的,应该按照所造成的损害来衡量。赔偿是良心上的责任。

    四、尊重真理
  25. 传播真理的权利并非无条件的。每人应该使自己的生活与弟兄友爱的福音诫命相符合。这在实际情况中要求评估,是否适宜把真情披露给询问的人。

  26. 遇到任何要求提供资讯或传播的情况时,应以爱德与对真理的尊重为答覆的原则。别人的好处与安全、私生活的尊重与公益,都是足够的理由,对不宜公开的事保持缄默,或使用谨慎的言词。为避免坏榜样,经常需要更严格的谨慎。任何人都没责任给没有权利知道的人揭露真相。

  27. 和好圣事的秘密是神圣的,在任何藉口下都不得露。“圣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所以听告解者不得以言语,或其他任何方式,或藉任何理由揭发告解人”。

  28. 职业秘密,如政治家、军人、医生、律师等所持有者,或在保证守秘密的情况下所委托的事,应当予以遵守,除非在特殊情况中,保守秘密将会给托付者、受托付者,或第三者造成极重的伤害,而且只有公开真相才可避免。为别人有害的私人讯息,虽不是在守秘密的保证下所托付的,没有重大及相称的理由,亦不得予以公开。

  29. 每人都应对他人的私生活有合理的保留。传播负责人在公益的要求,与私人权利的尊重之间,应保持合理的平衡。对投身政治及公共活动者之私生活的资讯干预,如果侵犯了他们的隐私与自由,是可谴责的。

    五、社会传播媒体的使用
  30. 在现代社会中传播媒体在资讯、文化及教育方面,有其特殊重要的角色。随着技术的进步、传播资讯的丰富与多元,以及舆论所发生的影响,此一角色更形扩大。

  31. 媒体提供的资讯,是为公益服务。社会有权利得到基於真理、自由、正义与连带责任的资讯:

    为妥善行使这种权利,要求传播的事实应常是真实的,在正义与爱德的条件下是完整的,而且传播的方式也当是正直的、适当的,这是说,不可违反道德规范、人的权利及人的尊严。采访消息时如此,传播消息时亦当如此。

  32. “社会的所有成员在这方面都必须尽正义与爱德的义务。所以应藉社会传播媒体,形成并传播健全的舆论”。连带责任就是真实的及正确的传播,以及意见自由交流的一种结果。这样的传播与交流有助於认识,并尊重他人。

  33. 社会传播工具(尤其是大众媒体)能够在接收者身上,产生某种被动性,使他们对表演或讯息成为缺少警戒性的消费者。面对大众传播媒体,使用者应自加节制与严守纪律。他们自己应培养清明及正直的良心,以便更容易地抗拒不太正派的影响。

  34. 基於职业的关系,新闻工作者在资讯传播上,有责任服务真理,及不侵犯爱德。他们应以同样的关心,努力尊重事实的本身,及尊重对人的批判该有的限度。他们要避免造谣中伤。

  35. “基於公益,政府应负起特殊责任;政府的任务是保护真正的及公正的资讯自由” 。政府宣布法律,并监督其实施,要保证,不因媒体的妄用,“致使民间风气堕落、社会进步受阻”。政府应制裁对个人的声望及隐私权侵犯的行为。政府及时地、诚实地提供有关公益的资讯,回答民众有根据的忧虑。决不可以求助於虚伪的资讯,假借媒体,而操纵舆论。政府使用媒体时,不该侵害个人及族群的自由。

  36. 道德舆论应谴责极权国家的内幕,他们有系统地捏造事实,藉传播媒体对舆论施行政治统治,“操纵”公开审判的被告与证人,并扼杀及压制他们视为“舆论的罪恶”的一切,以为如此就可以确保他们的暴政。

    六、真、美与圣艺
  37. 行善带来自然的心灵快乐与道德的美丽。同样,真理包含着心灵之美的喜悦与光辉。真理本身是美的。言语中的真理,是用理性的方式表达对受造的与非受造的实体之认识,这为有理智的人是必要的;不过,真理可以找到其他的人性的表达方式,这些表达方式是补充的,特别能唤起那些无法言传的事,人心灵的底蕴、灵魂的提升、天主的奥秘。在天主藉着真理之言语启示於人之前,他先藉着受造界的普遍语言,就是他圣言的工程、他智慧的工程,启示给人:宇宙的秩序与和谐,连小孩和学者都会发现,“受造物的伟大和美丽使他们以类比方式认识创造者”(智13:5),“因为全是美丽的根源所创造的”(智13:3)。

    智慧是天主德能的散发,是全能者荣耀的真诚流露,因此任何污秽都不能侵入他内。她是永远光明的反映,是天主德能的明镜,是天主美善的肖象(智7:25-26)。智慧比太阳还美丽,压倒一切星座;如与光明相比,她占优势;因光明还要让位於黑夜,但邪恶绝不能战胜智慧(智7:29-30) 。我实在爱慕智慧的美丽 (智8:2)。

  38. “按天主的肖象而受造”(创1:26)的人,也藉着自己艺术品的美丽,表达与天主造物主关系的真理。事实上,艺术是一种属於人的特有表达形式;除了寻找生活的所需是一切生物共有的倾向之外,艺术是天赋给人的内心极丰富的资源。产生於造物主赋与的秉赋,及人本身的努力,艺术是一种应用的智慧,它连合了知识与技巧,由耳目所能接触到的表达方式给实体的真理一种形式。对真理及万物的热爱达到某一程度,艺术与天主的创造活动有些相似。与人的其他活动一样,艺术本身不是一个绝对的目的,它是以人的最终目的为方向,而更显高贵。

  39. 如果圣艺在其形式上符合其使命,就是真的、美的:就是说在信德与崇拜中,使人想起并赞颂天主那超越万物的奥迹、那显示在基督身上的真理与仁爱的不可见的卓越美丽,[基督是]“天主光荣的反映,天主本体的真相”(希1:3),在他身上“住着有形可见的整个圆满的天主性”(哥2:9),在至圣童贞天主之母、天使以及圣人们身上反映的灵性美丽。真正的圣艺使人朝拜、祈祷、爱慕造物主、救世主、至圣的圣化者天主。

  40. 因此主教们,由他们自己或代理人,应该注意提倡新的、旧的各种形式的圣艺,并以同样的关心,排除一切不合信德的真理,以及不合圣艺真正美的事物於礼仪及宗教建之外。

    撮要
  41. “不可作假见证,害你的近人”(出20:16)。基督的门徒穿上了“新人,就是按照天主的肖象所造,具有真实的正义和圣善的新人”(弗4:24)。